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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从事研发活动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可纳入税前加计扣除的研发开发费用范围: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2、根据上述规定,企业为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缴纳的符合规定的住房公积金,可以纳入税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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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从事研发活动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可纳入税前加计扣除的研发开发费用范围: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2、根据上述规定,企业为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缴纳的符合规定的住房公积金,可以纳入税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