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税法上如何认定外商投资企业的内部资产处置行为?
2019-10-10 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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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税法上如何认定外商投资企业的内部资产处置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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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在税法上如何认定外商投资企业的内部资产处置行为?外商投资企业内部处置资产是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内部处置资产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970号)规定,下列(但不限于)情形属于外商投资企业内部处置资产行为: ①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 ②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 ③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 ④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 ⑤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 (2)外商投资企业内部处置资产指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的处置行为,因此,企业内部处置资产(包括各项自制和外购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不确认收入,不缴纳企业所得税;相关资产的历史成本延续计算。 (3)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资产处置,应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①用于市场推广或推销; ②用于交际应酬; ③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④用于股息分配; ⑤用于对外捐赠; ⑥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基酒对于酒类行业来说只是半成品,但是税法上对于半成品的投资转让也是视同为销售的!酒类商品是属于税法上规定的消费税的应税项目的,税法上说明,酒是酒精度数在1度以上的各种酒类饮料。很明显基酒也是属于酒类的范畴的,所以基酒在发生视同为销售行为时是需要交纳消费税的!应该归属于其他酒类,消费税税率为10%!
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在华机构、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集体。
1、外商投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中国投资者与外国投资者共同投资,或者由外国投资者单独投资的企业。
2、外国企业
外国企业是指外国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经我国政府批准,在我国境内设立的营业机构、场所或营业代理人。这些外国企业包括管理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工厂、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以及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等工程的场所。
3、城市
城市的行政管辖功能可能涉及较其本身更广泛的区域,其中有居民区、街道、医院、学校、公共绿地、写字楼、商业卖场、广场、公园等公共设施。
4、县城
县治所在的城市(镇),一般在县政府的办公所在地,在县级行政区划范围内。一般相对交通发达,通讯及时,经济发达的城市(镇),相应的为政府机构建立配套的行政、教育、生活服务机构。
5、工矿区
工矿区指的是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镇建制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开征房产税的工矿区,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其地域范围较大,各工业点分布较分散,企业间的距离较远。
参考资料来源:
-城镇土地使用税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纳税义务人
1.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是纳税人。
2.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其土地的实际使用人和代管人为纳税人。
3.土地使用权未确定的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其实际使用人为纳税人;
4.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共有各方都是纳税人,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征税范围
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国家所有、集体、个人所有的土地。
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在华机构的用地也要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
1.城镇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
2.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
3.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说明】2007年1月1日起,国家将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列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是指在税法规定的征税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所谓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根据用地者的不同情况分别确定为:
(1)城镇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
(2)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缴纳。
(3)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
(4)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共有各方均为纳税人,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土地使用权共有的,以共有各方实际使用土地的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分别计算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2006年12月31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对1988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部分内容作了修改,并重新公布。
国务院发布的《决定》自2007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其中明确将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扩大到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对此,国务院法制办有关负责人说,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通过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场地使用费。1990年我国实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后,生产经营用地一般都需要通过出让的方式取得,并缴纳土地出让金,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不再缴纳场地使用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缴纳场地使用费和土地出让金,不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内资企业缴纳土地出让金,还要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税负不一致。为公平税负,《决定》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也应按照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