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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销售自己使用过2008-12-31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未抵扣进项税额) 按简易办法:在2014-7-1前: 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增值税=售价÷(1+4%)×4%÷2 按简易办法:在2014-7-1后: 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增值税=售价÷(1+3%)×2%
龚宜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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