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网在哪

2019-09-23 13:40 1721浏览 7回答
山东省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网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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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 · 2019-09-23 14:17.采纳回答

  可在省协会或者中国药师协会(药师帮手机移动端)进行参加继续教育,以下是全国示范性课程在手机移动端学习的方式:
关于开展2019年度全国执业药师
继续教育示范性网络培训辅导的安排
一、培训辅导时间
报名时间:2019年4月5日~2019年2月28日
学习时间:2019年4月5日~2019年3月31日
二、培训辅导对象
取得执业药师资格或从业药师资格的人员
三、 学习内容及门槛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工作委员会依据《全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指导纲要》,制定了内容丰富的网络课程;执业药师可结合个人工作需要,选择相应的课程学习。门槛所选课程为45学时,累积为15个学分。
四、学习形式
采取网授方式,药师帮手机移动端继续教育频道进行在线报名、缴费、选课、学习。
五、考核与学分授予
在线考核合格后,授予执业药师继续教育15学分,学分证明自行打印,此学分全国范围内有效。
六、收费标准与支付方式
收费标准:每人220元。
支付方式:按照学习系统提示在线支付,可通过微信、支付宝形式缴费,实时开通。
七、学习步骤
在手机应用市场下载【药师帮APP】-点击【药学习】-点击【中国药师协会继续教育平台】-点击【立即报名】-填写信息-【缴费】【选课】【学习】【考试】【领取学分证明】【邮箱收到“学分证明”】-彩打后即可使用

独自一条街
2楼-- · 2019-09-23 14:20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学习流程
1、信息注册(已经注册学员可跳过改步骤)
参加网上继续教育首先要在网站上注册个人信息,登记个人资料和证书信息,然后到执业辖区内管理机构进行信息审核,审核通过才可参加网上继续教育;
注册方法:
点击首页页面左上的“信息注册”——“个人用户”图标,进入注册页面根据页面提示如实认真填写个人信息。
2、网上教育报名
报名可以有两种途径:
1)不登陆系统直接通过“网上教育快捷报名”页面报名,“网上教育快捷报名”报名页面可以点击首页的图标进入,
根据提示认真填写各项完成报名医学
2)使用身份证号和密码登录到个人中心,在页面的右侧点按钮完成报名。
3、交费
报名成功后,系统会自动反馈给您应缴费清单,您也可以登录个人中心点击“管理菜单”-“已报名待交费列表”
查看自己未交费清单。
4、选课
交费成功后,点击“管理菜单”-“已交费待学习列表”
进入处于学习状态的报名列表,
点击操作列的“选课”链接,进入选课页面,系统会自动根据您报名的学分数计算您选课的学分数,并及时给予提示,
在页面的“选择”列打钩,选择完毕后点保存即可;假如您在学习过程中,可以点“重选”重新选择自己学习的课程。
5、学习考试
点击“管理菜单”-“已交费待学习列表”-操作列“学习”链接,进入学习界面,
点击学习列对应的图标,进入课程学习可以看视频课件和课程介绍,点考试列对应图标,进入在线考试,根据提示答题,考卷打完提交即可,系统会根据您的考试结果自动做出是否通过判断。
6、查询学分
所有选报课程学习完毕并通过考试之后,选报学分将被记录入学分库,您可以在个人中心“管理菜单”-“我历年取得的学分”查看自己的学分明细,也可以点击网站首页的学分查询链接查询打印自己的学分。

qznoythf
3楼-- · 2019-09-23 14:12

  没有固定的缴费窗口,可以到省协会或者中国药师协会(药师帮)进行继续教育,不同的地方继续教育开展时间不一样,其中中国药师协会(药师帮手机端)2019年的执业药师继续教育于2019.4月开始。
中国药师协会手机端继续教育流程:在手机应用市场下载【药师帮APP】-点击【药学习】-点击【中国药师协会继续教育平台】-点击【立即报名】-填写信息-【缴费】【选课】【学习】【考试】【领取学分证明】【邮箱收到“学分证明”】-彩打后即可使用。希望能够帮到你,满意请采纳。

2060309
4楼-- · 2019-09-23 14:06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学习流程:

心理沙盘
5楼-- · 2019-09-23 14:02

  每个地区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学习网站不一样,一般是在当地药师协会报名学习,具体可咨询当地药监局。

独自一条街
6楼-- · 2019-09-23 14:01

  执业药师门槛每年都要继续教育的。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
SFDA国食药监人[2003]298号通知印发,自2003年12月20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人事部和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颁发的《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门槛,按照国家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的目的是使执业药师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以病患者和消费者为中心,开展药学服务;不断提高依法执业能力和业务水平,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有效、经济、合理。
第三条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对象是针对已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药师资格证书》(以下简称《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内容主要包括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药学、中药学及相关专业知识与技术,并分为必修、选修和自修三类。
第四条 接受继续教育是执业药师的义务和权利。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人员每年须自觉参加继续教育,并完成规定的学分。各有关部门应积极支持、鼓励执业药师参加继续教育。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充分发挥现有药学教育资源的作用,为执业药师提供更多的选择范围和便利要求。
执业药师施教机构(以下简称施教机构)应遵循有效、经济、方便的原则,围绕提高执业药师的知识水平和业务能力,适应药学服务的需要,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实施继续教育,倡导开展网络教育
执业药师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自主选择继续教育内容、形式和地点。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六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一)制定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政策和管理办法;
(二)审定全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指导大纲和全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推荐培训辅导教学材料;
(三)负责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人员和师资的业务培训辅导,组织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国际和国内学术研究与交流;
(四)指导和检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中国执业药师协会的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工作。
第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一)负责本辖区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的统一规划、统筹管理;
(二)制定本辖区施教机构资格认定管理细则,负责施教机构的资质认定,并将认定的施教机构名单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三)指导和检查本辖区施教机构实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并负责对培训辅导质量进行评估;
(四)确定本辖区执业药师继续教育选修内容遴选确认单位,并监督其工作;
(五)制定本辖区执业药师继续教育自修内容学分登记管理办法;
(六)及时报送本辖区制定的有关管理办法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八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组织实施全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的技术业务工作。
第九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中国执业药师协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拟订全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指导大纲;
(二)组织专家按大纲门槛评估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培训辅导教学材料,根据需要编写有关培训辅导教学材料;
(三)遴选、确认和公布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年度必修内容和面向全国的选修内容;
(四)利用有效、经济、方便的远程教育手段组织实施部分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必修、选修内容;
(五)承办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交办的其他工作,报送年度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工作实施情况。
第十条 凡是从事药学教育五年以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能授予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高等院校,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具备规定的施教机构基本要求的,可以实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必修、选修内容培训辅导。
第三章 内容与形式
第十一条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的内容要适应执业药师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注重科学性、先进性、实用性和针对性,适应执业药师提供高质量药学服务的基本门槛。
第十二条 必修内容是按照《全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指导大纲》的门槛,执业药师必须进行更新、补充的继续教育内容。
第十三条 选修内容是按照《全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指导大纲》的门槛,执业药师可以根据需要有选择地进行更新、补充的继续教育内容。
第十四条 自修内容是按照《全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指导大纲》的门槛,执业药师根据需要在必修、选修内容之外自行选定的与执业活动相关的继续教育内容。
自修的形式可以灵活多样,如参加研讨会、学术会,阅读专业期刊,培训辅导,学历教育,讲学,自学,研究性工作计划、报告或总结,调研或考察报告等。
第十五条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的形式和手段可根据实际灵活多样,可采取网络教育、远程教育、短期培训辅导、学术会议、函授、刊授、广播、视像媒体技术、业余学习等多种形式。
第十六条 面向全国的执业药师继续教育选修内容的申请、遴选、确认及管理见附件1。
第四章 学分管理
第十七条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具有执业药师资格的人员每年参加执业药师继续教育获取的学分不得少于15学分,注册期3年内累计不得少于45学分。其中必修和选修内容每年不得少于10学分,自修内容学习可累计获取学分。学分授予细则见附件2。
第十八条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实行登记制度,登记内容包括:继续教育内容、分类、形式、学分、考核结果、日期、施教机构等。《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印制,由执业药师本人保存。
第十九条 具有执业药师资格的人员参加必修内容和选修内容的学习并经考核合格后,由施教机构在《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上确认与登记盖章。
第二十条 采取网络教育、远程教育形式实施必修、选修内容,并经考核合格的,由施教机构出具《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学分证明》(见附表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凭此证明在《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上进行学分登记,并将登记过的《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学分证明》收回。
第二十一条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自修内容学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人事教育部门或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的机构确认,并在《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上进行学分登记。
第二十二条 执业药师参加必修内容、选修内容及自修内容获取的学分在《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上进行登记后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二十三条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是执业药师再次注册的必备证件。注册机构以《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为依据,考查执业药师接受继续教育的情况。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施教机构收取学习费用必须合理,应减轻执业药师的经济负担,不得以盈利为目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即取消施教机构资格。
第二十五条 执业单位应为执业药师提供学习经费、时间和其他必要要求。执业药师参加继续教育所需经费应从本人工作单位职工教育经费中报销。执业药师参加继续教育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等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从业药师的继续教育参照本办法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3年12月20日起施行。

雾浅唱寂
7楼-- · 2019-09-23 14:00

  "医师资格考试的合格线由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确定,并于每年的11-12月间向社会公告。2019年公卫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医学综合笔试合格分数线公布时间为2019年11月30日,分数成绩查询入口于11月30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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