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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太多了,没找着,自己慢慢看,应该可以找到, 我博乐的, 发文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 文 号:伊州政发〔2008〕1号 发布日期:2008-1-16 执行日期:2008-5-1 自治州直属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霍尔果斯、都拉塔口岸管委会: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已经自治州十二届人民政府第二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一月十六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建设,更加有效地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政府行为的知情权、参与权、批评建议权,加快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法律法规和自治区有关文件规定,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以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为根本任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应当坚持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切合实际,稳步实施,做到与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制建设的要求相适应。 第四条 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并坚持主动公开、及时准确、协调一致、公正公平、便民利民的原则。 政府信息公开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主管部门负责,行政机关实施,社会广泛参与,行政监察机关监督检查的工作机制。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机构及其办事机构,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顺利推进提供经费、设施、人力等方面的保障,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与其他各项工作统一研究、统一部署、统一推进。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部署、规划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和形式,推进、指导、协调、监督下级人民政府和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各县(市)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应当规范和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程序、形式和监督保障措施,领导本县市、本部门全面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办公厅(室)为本级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履行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职责。 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其他政府工作部门为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履行前款规定的职责。 第八条 行政机关应当指定一个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报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备案,并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主要负责人员、办公时间、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向社会公开。 第九条 行政机关指定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具体承办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二)编制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三)及时维护和更新本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 (四)负责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草拟和报备; (五)会同有关部门对本机关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合法、保密审查;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工作职责。 第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宣传和培训,在履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职责的同时,充分调动社会各界的积极性,营造推进政府信息公开的社会氛围,引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积极参与政府信息公开的实践活动。 第三章 主动公开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属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涉及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职责权限范围内,按照“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公开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向社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由各级行政机关自主确定;但是,法律、法规和本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必须主动公开。 第十四条 属于主动公开事项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重点公开下列事项: (一)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重要规范性文件;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四)财政预、决算报告; (五)重大投资、建设项目审批和实施; (六)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报、预警信息和应对处置; (七)税费征收和减免政策; (八)行政许可事项的设定、确认、调整、取消; (九)国有企业重组改制、产权交易; (十)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和实施情况; (十一)重要人事任免。 第十六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重点公开下列事项: (一)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二)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四)财政预、决算报告; (五)重大投资建设项目审批和实施; (六)政府集中采购; (七)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 (八)矿产资源开发利用; (九)税费征收和减免政策的执行; (十)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报、预警信息和应对处置; (十一)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和实施情况; (十二)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十三)国有企业重组改制、产权交易; (十四)重要人事任免; (十五)公务员选拔录用。 第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重点公开下列事项: (一)贯彻上级有关农村工作的政策、措施; (二)财政、财务收支; (三)各类专项资金、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使用; (四)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 (五)乡(镇)债权债务,筹资筹劳; (六)征收或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 (七)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分配; (八)乡镇集体企业及其他乡镇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 (九)执行计划生育政策情况。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应当重点公开下列事项: (一)自然资源开发利用; (二)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和实施情况; (三)实施社会公共资源配置、特定行业市场准入和有关资质、资格、技能的确定或者授予等行政许可事项; (四)实施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强制措施和其他涉及行政相对人、第三人权利义务的事项;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六)政府集中采购; (七)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 第十九条 县(市)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直属机构,还应当重点公开下列事项: (一)城乡建设管理的重大事项; (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 (三)征收或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 (四)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 第二十条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事项,应当一并公开下列内容: (一)部门职能、职责、权限、承办人; (二)办事依据和原则; (三)办事条件; (四)办事程序; (五)办事标准、办事时限、办事承诺; (六)办事纪律; (七)内外监督机制; (八)办事结果; (九)不服行政决定的法律救济途径、方式和期限;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置放在本机关主要办事场所,方便公众查阅。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可以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格式规范,或者制定示范文本。格式规范和示范文本的内容,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上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政府信息可以多带带适用下列一种或者同时适用若干种形式予以登载、提供、公布: (一)政府公报或者政府公开发行的其他信息专刊; (二)政府网站、网页; (三)政府信息咨询热线、服务站点; (四)新闻发布会; (五)听证会、征求意见座谈会、会议旁听; (六)档案馆、公共图书馆、公共阅览室、电子屏幕、公告栏; (七)报刊、广播、电视、计算机信息网络; (八)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政府信息的有效形式。 行政机关应当探索实行免费发放政府公报、政府信息资料;规范利用报刊、广播、电视、计算机信息网络等媒体公开政府信息;大力发展电子政务,加强政府网站建设与管理,重视利用互联网推进政府信息公开。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第四章 依申请公开 第二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 第二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包括数据电文形式)。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公民,可以口头申请,由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的内容,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通信地址、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描述、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及申请时间等。 行政机关可以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格式文本,但是不得收取费用。 第二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 第二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已经予以公开或者已经按照规定移交给有关部门的,书面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机关制作、保存、掌握的,书面答复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向该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三)申请内容不明确的,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予以更改或者补正,能够当场更改、补正的,应当准许; (四)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书面答复; (五)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含有保密内容,但是能够区分处理的,书面答复可以公开的部分政府信息内容; (六)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书面答复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八条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并告知反馈意见的时限;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第三方在规定的时限内没有反馈意见的,视为同意公开。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二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予以提供。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行政机关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予以答复;因信息处理或者其他正当理由不能在15日内予以答复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15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答复期限内。 第三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有关的政府信息内容错误或者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该行政机关予以更正。该行政机关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除可以向申请人收取政府信息检索、打印、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具体收费项目、标准,依照自治区价格、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对于生活确有困难的公民,由本人申请并提供证明,经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 第三十三条 行政机关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重要建设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城市规划、改造、拆迁等事项,以及涉及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利益的筹资筹劳、物价调整等事项,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作出决定。 第三十四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先公示、再决议的事项,以及涉及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重大利益的其他事项,行政机关在作出决定或者实施、办理前,必须先把方案、草案向社会进行公示。 公示期限内收到的反馈意见,应当认真听取、研究;建议、批评或者反对性意见有理、有益或者合法、合理、科学的,应当充分予以采纳。 第三十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程序和责任。 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依照《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有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对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报送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工作机构审查确定。 第三十六条 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合法有效。 第三十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行年度报告制度。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二)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维护更新情况; (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部分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等具体情况; (四)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费用减免情况; (五)因政府信息公开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及行政赔偿情况; (六)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于次年3月31日前报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并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机关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应当积极推行新闻发布会制度,逐步实行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由相对固定的新闻发言人向媒体披露可以公开报道的政府信息,通报一个阶段或者一个时期的工作重点、拟采取的主要措施。 对重大疫情、抢险救灾、突发事件等事项的发生、进展、处置情况的政府信息,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媒体和社会发布。 第四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拓展渠道,建立健全社会民主评议制度,采取设立批评建议、投诉举报信箱,设置专线电话,开展行风评议活动等方式,不断改进和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强化内部层级监督检查机制,由上级人民政府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对所属工作部门、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开展情况、主要做法和存在的问题等进行定期检查;主动、及时、全面地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接受权力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主动、认真地听取政协和其他社会团体对改进政府信息工作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积极接受民主监督。 第四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有权向其上级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机关投诉、举报。受理投诉举报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重大投诉、举报事项的处理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三条 行政机关应当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体系,制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办法,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明确责任机构、责任人员的具体责任,以及承担责任的具体方式和措施。考核结果应当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一并向社会公开。 第四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管理权限和程序,由行政监察机关或者其上一级行政机关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本地区、本部门重要议事日程,组织领导不力,严重影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 (二)未按法律、法规和本规定规定的内容、程序、方式及时限进行政府信息主动公开,不在限定的时间内进行改正的; (三)故意隐瞒重要信息,应当主动公开而不公开或者经责令限期公开仍拒不公开的; (四)伪造、篡改政府信息,逃避监督或者骗取荣誉的; (五)授意、指使或者怂恿他人干扰实行政府信息公开或者设置障碍,抵制政府信息公开监督检查的; (六)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或者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致使矛盾激化,发生危害社会稳定的群体性事件、重大恶性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对申请人隐瞒或者不依法及时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或者故意提供错误、不真实的政府信息的; (八)对投诉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九)提供涉密和隐私信息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第三方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十)违反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六条 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擅自收取费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价格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有偿或者变相有偿提供政府信息,为部门或者个人牟利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保密审查规定公开政府信息,侵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隐匿或者提供虚假政府信息,或者泄漏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行政机关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后,应当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并责令其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实行垂直领导或者双重领导的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五十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气、供电、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对其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公开,依照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职责权限,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公共企事业单位全面实行办事公开。 第五十一条 行政机关对本机关的内部管理事务,应当拓宽办事、决策的公开范围,健全制度,明确措施,提高内部管理事务的公开化和民主化水平。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
您好,帮考网为您服务。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同意和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根据《自治区事业单位新录人员公开招聘考试工作试行办法》(新人发[2004]69号)及《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事业单位新增工作人员暂行办法》(伊州党办发[2003]52号),结合伊犁州直实际,采取公开考试、平等竞争、择优聘用的原则,2013年州直、各县市直属事业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532名。 一、招聘对象和报考条件 (一)招聘对象 1.伊犁州直户籍或生源大中专毕业生; 2.在伊犁州直服务的大学生西部计划志愿者、“三支一扶”人员、大学生村官; 3.伊犁州直引进的高层次紧缺人才(州直岗位要求研究生以上学历,县(市)岗位要求本科以上学历); 4.部分岗位面向全国招聘; 5.下列人员不在此次公开招聘范围: (1)曾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以及法律规定不能招聘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人员; (2)近三年以来,在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考过程中有作弊、弄虚作假等行为的人员; (3)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在编人员; (二)报考条件 1、思想政治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旗帜鲜明、立场坚定地反对民族分裂主义和非法宗教活动。 (2)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3)遵纪守法,作风正派,严谨笃学,与时俱进,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心,服从组织分配,志愿到自治州事业单位工作,并保证一定的服务期。 2、学历条件 学历应是经国家、省(区、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自治区(含兵团)干部教育领导小组认可的学历。军队院校函授毕业生须是部队服役期间入学的人员。 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如:自学考试、成人教育、函授教育、网络教育、夜大、电大等)的毕业生报考医生岗位须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报考护士岗位须取得执业护士证书。 3、年龄和身体条件 报考人员年龄一般要求在35周岁以下(1977年10月31日以后出生,其他有关年龄的计算方法可依此类推),个别岗位年龄可适当放宽。身体健康,符合体检标准要求。 4、各岗位所需要的具体条件详见简章。 注意:考生报名时要符合所报岗位招聘的具体条件设置(详见《2013年州直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职位表》),专业目录参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务员录用考试专业参考目录(2013)(试行)》 二、招聘职位 招聘职位详见附件1《2013年州直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职位表》,请登录新疆伊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 )具体查询。 三、招聘程序 (一)资格审查及报名 1、报名时间:2013年11月18日---2013年11月23日。 2、报名地点:八县两市均设有报名点,考生可就近到各县市及州本级报名点报名(各县市、州本级报名点、联系方式见附件2)。 3、报名办法:报考人员按照公布的职位(见附件1),每人选择一个职位报名。凡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持身份证、毕业证(有资格要求的须提供相关证件,以上证件均为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二份,近期同底版免冠彩色一寸照片2张,由当地人社部门对考生报考资格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准予报名。考生报名时须填写《伊犁州直事业招聘单位工作人员报名表》。填报职位时,应注明是否同意调剂职位。符合加分条件的人员,由本人填写《伊犁州直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加分条件认定表》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由当地人社部门审定认可。资格审查合格的考生由各县市人社部门汇总后报州人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并到州人事考试中心办理报考手续。 4、报名考试费:根据自治区物价局新价非字[2002]25号文件规定,考试费每门课40元,报名费15元。 如有疑问,欢迎向帮考网企业知道提问。
没有!只能零时聘用。教师事业单位人事动向都归人事局管辖。 望采纳哦O(∩_∩)O
关于印发伊犁州州直2007年招聘乡镇中小学教师实施方案的通知 -------------------------------------------------------------------------------- 伊州政办发〔2007〕82号 自治州直属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霍尔果斯、都拉塔口岸管委会: 自治州人事局、教育局、编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关于《伊犁州州直2007年招聘乡镇中小学教师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州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六月六日 伊犁州州直2007年招聘乡镇中小学教师实施方案 为加快发展自治州州直基础教育事业,特别是解决州直基层中小学师资匮乏的矛盾,根据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人事厅等五部门印发的《自治区事业单位新录人员公开招聘考试工作试行办法》(新人发〔2004〕69号),自治区教育厅、人事厅、编办、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下发的《关于中小学新增教师实行合同聘用制管理的意见(试行)》(新教人〔2003〕23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事业单位新增工作人员暂行办法》(伊州党办发〔2003〕52号),自治区人事厅批准下达的伊犁州州直乡镇中小学校、奎屯市区内初中班专项增人计划,2007年自治州州直将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教师。为做好今年教师招聘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招聘教师工作的指导思想 自治州州直各县市中小学教师招聘工作,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及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从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促进教育事业全面发展和建设高素质教师队伍的需要出发,结合自治州教育工作的实际,通过对中小学新增教师实行聘用制和进行岗位管理,形成人员能进能出,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升能降,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充满生机和活力的用人机制;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和提高素质、方便考生、强化监督的要求,确保新招聘教师的质量,实现公开招聘教师工作和中小学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 二、招聘教师的原则 (一)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招聘教师将面向社会公开进行。整个工作过程接受社会及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防止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等行为的发生,坚决杜绝不合格人员进入教师队伍,确保招聘教师工作的有序进行。 (二)坚持空编、空岗补充的原则。各县市中小学招聘教师必须在编制部门核编的基础上,在编制和空岗内进行。凡超编的县市、学校不得招聘教师。 (三)坚持调整、优化结构的原则。各县市按照核编后的紧缺教师职位进行补充。缺什么学科教师招聘什么学科教师。同时要严格按照编制规定确定中小学各类人员的结构比例,已超编语种一律不予新增教师。下达的增人计划只能用于公开招聘符合条件的人员,通过补充紧缺人员达到进一步加强乡镇教师队伍的目的。 (四)坚持专项招聘的原则。为乡镇招聘的教师一律到乡镇中小学任教,为奎屯市区内初中班招聘的教师一律到该校任教。通过招聘,使中小学教师的分布进一步趋于合理。 (五)新招聘教师一律实行合同聘用制管理的原则。聘用对象在受聘前、聘用期内和解聘后均不受身份限制,也不与身份挂钩。学校与应聘人员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单位与个人的人事关系,明确权利和义务。 三、招聘教师计划、招考对象及报考条件 (一)招聘教师计划。根据自治区人事厅下达的2007年招聘教师增人计划,分上半年、下半年两次进行,各县市具体增人计划由自治州人事部门另文下达。 (二)报考对象。凡热爱教育事业、符合报考条件的非在职人员均可报考。2007年应届毕业生凭学校证明报考,在体检时交验毕业证原件。 中学教师面向全国招聘,小学教师面向州直招聘。 (三)报考条件 1.思想政治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旗帜鲜明地反对民族分裂主义和非法宗教活动,不信教,不参与宗教活动,敢于主动抵制宗教对学校的渗透。 (2)热爱教育事业,爱岗敬业,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3)遵纪守法,作风正派,严谨笃学,与时俱进,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心,服从组织分配,志愿到报考的边远贫困乡村学校任教。 2.学历条件和专业要求 (1)高中教师: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以上学历,英、音、体、美等专业可放宽到大专以上学历。 (2)初中教师: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英、音、体、美等专业可放宽到中专以上学历。 (3)小学教师:具有国家承认的中专以上学历。 报考奎屯市区内初中班教师职位的人员必须具有国家承认的本科以上学历,英、体、美等专业可放宽到大专以上学历。 报考英、音、体、美、计算机教师职位的考生要求本专业类毕业。英语四级以上的其它专业毕业生也可报考英语教师职位。 3.年龄和身体条件 年龄在3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裸眼视力在0.2以上。其他身体条件符合申报教师资格体检标准要求。在同县市连续教龄满十年以上的报考人员,女性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男性年龄可放宽到45周岁。 以上年龄计算到报名截止时间当月。 4.语言条件 报考民语学校人员,汉语课小学教师汉语水平测试达到6级、初中达到7级、高中达到8级的;非汉语课小学教师汉语水平测试达到4级、初中达到5级、高中达到6级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 5.奎屯市区内初中班招聘的其他人员要符合相应的资格条件。 以上报考的具体条件、职位见简章。 四、招聘教师的程序和要求 (一)程序 1.各招聘学校将空缺岗位及所需人员条件(政治思想、年龄、学历、专业等)上报县市教育主管部门。 2.县市教育部门对上报空缺岗位情况进行统计、审核、分析,并根据学校教学等工作的实际需要拟定招聘教师计划,报人事部门审核;由人事部门下达增人计划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3.由人事部门会同县级教育部门公布空缺岗位、招聘人员范围及条件;由教育部门组织报名和进行资格审查。 4.组织考试考核。由人事部门牵头,教育等部门参加,成立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经资格审查符合条件的人员统一进行业务基础知识考试、政治思想和教学能力的综合考核,在考试、考核的基础上,对应聘人员做出综合评定,并在此基础上择优提出拟聘人员名单。 5.研究决定和公布结果。学校领导班子根据评定意见和提出的拟聘人员名单,按照公开、平等、择优的原则集体讨论决定受聘人员,并予以公布。 纪检监察部门对以上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工作的公开、公正和透明。 (二)公告 对有关招聘程序、职位、资格条件、报名和考试要求等内容及有关规定面向社会予以公告。 (三)报名与资格审查 凡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持身份证、毕业证(2007年应届毕业生凭学校出具的包括所学专业、学制、学历等内容的有效证明)、相关资格证书、汉语HSK(限报考民语学校人员)等级证(以上三证均为原件),可就近到各县市及州直报名点报名。由教育部门会同人事部门对考生报考资格进行审查,并对身体情况进行目测。考生报名时须填写《伊犁州招聘教师资格审查表》。资格审查合格的考生由各县市人事部门汇总后报州招聘领导小组办公室并到州人事局人事考试中心办理报考手续。有关费用按国家规定收取。 (四)考试 考试由笔试和面试两部分组成,按语种分中学教师和小学教师分别组织。根据自治州党委、人民政府印发的《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事业单位新增工作人员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自治州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笔试由自治州人事部门统一组织,由自治州人事考试中心负责具体考务工作”的规定,招聘教师考务工作由自治州人事考试中心具体负责。笔试和面试按百分制计算。笔试和面试各占总成绩的比例为70%和30%。 1.笔试 (1)基础科目:政治、语文、数学、教育学。 (2)专业科目:由考生志愿填报,即考生报考时选择的相应科目。 (3)根据双语教学的需要,今年设置双语教学职位,考试科目为:汉语、政治、数学及专业课目,以上课目用汉语答题,语文用哈语(或维语)答题。下达的招聘计划要优先满足双语教学的需要。 以上具体考试时间、地点以准考证为准。 2.面试 各县市可组成面试专家组分科目对考生进行面试,具体工作由各县(市)人事部门会同教育部门提出面试方案,经州招聘办公室审定后组织实施。面试工作实行回避政策,各县市交叉进行。 基础科目(折成百分制)与专业科目考试成绩分别占笔试成绩的50%和50%,笔试成绩汇总后从高分到低分按招聘职位数1∶3的比例进入面试。 某些报考人数少于3人、或达不到规定比例的职位,按实际报考人数进入面试,但缺考或有缺考科目的人员除外。 在面试过程中,自治州招聘领导小组将委派督导组到各县对招聘面试工作进行督导,督导和检查的重点是:招聘程序是否符合规定;考官是否公平、公正;受理考生对面试过程及分数的质疑以及其它有关事项。 凡一对一报考的职位,面试成绩达不到60分的,取消聘用资格。 (五)体检、政审、公示,确定拟聘用人员名单 笔试、面试工作结束后,按照计分比例计算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拟聘职位1∶1的比例,由县市教育部门会同人事、监察部门组织体检、政审和考核。因体检、政审和考核不合格造成的空缺,在各职位上依次递补。体检、政审合格人员确定为拟聘人员上报州招聘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 2007年应届毕业生交验毕业证原件,凡无法提供毕业证原件的,取消体检资格。 在笔试、面试总成绩相同的情况下,以专业课成绩高低决定聘用。 拟聘人员审定后,州、县市人事、教育部门进行为期5天的公示。各县市要公布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对署名举报反映的问题由人事、教育、监察部门核实,统一上报。 (六)聘用 拟聘人员经公示无异议,由县市教育部门将拟聘教师报县市人事部门审核无误后与各学校签订聘用合同,同时报送州人事部门进行合同鉴证。由州人事局上报自治区人事厅审批下达增资计划,县市有关部门办理入编、工资、保险等手续。 新增教师按照自治区教育、人事、编办、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五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中小学新增教师实行合同聘用制管理的意见(试行)》(新教人字〔2003〕23号),全部实行合同聘用制,实行岗位管理。学校法人代表或者其委托人与受聘人以书面形式订立聘用合同,合同期一般为3年。聘用期满,经考核合格,可以续聘并签订续聘合同。新增教师实行6个月试用期。在试用期间,经考核不合格或发现有违规、违纪及弄虚作假行为的,解除聘用合同。解聘后,不再具有教师身份,也不再享受相应待遇。实行合同聘用制管理的教师,在聘期内享受国家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 新招聘的教师实行人事代理,同时必须参加州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的上岗前的培训。 五、职位调整 面试工作结束后,对各县市仍空缺的职位,由州招聘办公室首先在该县报考同类(同层次、同语种、同科目)职位的考生中按笔试面试总成绩从高到低调整职位,从本县调整不了的,在州直属范围内调整。 六、成立招聘教师工作领导小组 因招聘工作政策性强,牵涉面广,为规范招聘行为,招聘工作由人事部门牵头,教育、编办、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相互配合。同时,为了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成立伊犁州州直招聘乡镇中小学教师工作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吐尔逊 州党委副书记 副组长:万 水 州党委常委、自治州常务副州长 沙吾提别克 自治州副州长 成 员:侯兴会 州党委组织部副部长、州人事局党 组书记 李新军 州教育工委书记、州教育局党组书记 吾仑太 州人事局局长 叶尔肯 州教育局局长 胡艳桢 州人事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 托力坤 州编办副主任 木尼尔 州人事局副局长 张歌平 州人事局副局长 王晓平 州人事局副局长 丁爱华 州教育局副局长 陈茂新 州监察局副局长 顾岳良 州财政局副局长 马彦林 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社保局局长 纪丰杰 州政府办公厅秘书五处处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州人事局,负责招聘具体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候兴会同志担任,副主任由李新军、吾仑太同志担任,工作人员从人事、教育、编办、监察等部门抽调。 六、其他 本实施方案由招聘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招聘的具体事宜由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研究确定。 业务咨询电话:0999--8022243(州人事局) 0999--8021452(州教育局) 监督电话:0999--8125095(州监察局)
黄献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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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太多了,没找着,自己慢慢看,应该可以找到, 我博乐的, 发文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 文 号:伊州政发〔2008〕1号 发布日期:2008-1-16 执行日期:2008-5-1 自治州直属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霍尔果斯、都拉塔口岸管委会: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已经自治州十二届人民政府第二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一月十六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建设,更加有效地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政府行为的知情权、参与权、批评建议权,加快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法律法规和自治区有关文件规定,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以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为根本任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应当坚持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切合实际,稳步实施,做到与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制建设的要求相适应。 第四条 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并坚持主动公开、及时准确、协调一致、公正公平、便民利民的原则。 政府信息公开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主管部门负责,行政机关实施,社会广泛参与,行政监察机关监督检查的工作机制。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机构及其办事机构,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顺利推进提供经费、设施、人力等方面的保障,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与其他各项工作统一研究、统一部署、统一推进。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部署、规划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和形式,推进、指导、协调、监督下级人民政府和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各县(市)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应当规范和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程序、形式和监督保障措施,领导本县市、本部门全面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办公厅(室)为本级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履行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职责。 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其他政府工作部门为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履行前款规定的职责。 第八条 行政机关应当指定一个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报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备案,并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主要负责人员、办公时间、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向社会公开。 第九条 行政机关指定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具体承办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二)编制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三)及时维护和更新本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 (四)负责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草拟和报备; (五)会同有关部门对本机关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合法、保密审查;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工作职责。 第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宣传和培训,在履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职责的同时,充分调动社会各界的积极性,营造推进政府信息公开的社会氛围,引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积极参与政府信息公开的实践活动。 第三章 主动公开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属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涉及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职责权限范围内,按照“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公开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向社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由各级行政机关自主确定;但是,法律、法规和本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必须主动公开。 第十四条 属于主动公开事项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重点公开下列事项: (一)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重要规范性文件;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四)财政预、决算报告; (五)重大投资、建设项目审批和实施; (六)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报、预警信息和应对处置; (七)税费征收和减免政策; (八)行政许可事项的设定、确认、调整、取消; (九)国有企业重组改制、产权交易; (十)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和实施情况; (十一)重要人事任免。 第十六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重点公开下列事项: (一)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二)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四)财政预、决算报告; (五)重大投资建设项目审批和实施; (六)政府集中采购; (七)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 (八)矿产资源开发利用; (九)税费征收和减免政策的执行; (十)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报、预警信息和应对处置; (十一)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和实施情况; (十二)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十三)国有企业重组改制、产权交易; (十四)重要人事任免; (十五)公务员选拔录用。 第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重点公开下列事项: (一)贯彻上级有关农村工作的政策、措施; (二)财政、财务收支; (三)各类专项资金、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使用; (四)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 (五)乡(镇)债权债务,筹资筹劳; (六)征收或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 (七)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分配; (八)乡镇集体企业及其他乡镇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 (九)执行计划生育政策情况。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应当重点公开下列事项: (一)自然资源开发利用; (二)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和实施情况; (三)实施社会公共资源配置、特定行业市场准入和有关资质、资格、技能的确定或者授予等行政许可事项; (四)实施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强制措施和其他涉及行政相对人、第三人权利义务的事项;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六)政府集中采购; (七)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 第十九条 县(市)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直属机构,还应当重点公开下列事项: (一)城乡建设管理的重大事项; (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 (三)征收或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 (四)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 第二十条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事项,应当一并公开下列内容: (一)部门职能、职责、权限、承办人; (二)办事依据和原则; (三)办事条件; (四)办事程序; (五)办事标准、办事时限、办事承诺; (六)办事纪律; (七)内外监督机制; (八)办事结果; (九)不服行政决定的法律救济途径、方式和期限;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置放在本机关主要办事场所,方便公众查阅。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可以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格式规范,或者制定示范文本。格式规范和示范文本的内容,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上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政府信息可以多带带适用下列一种或者同时适用若干种形式予以登载、提供、公布: (一)政府公报或者政府公开发行的其他信息专刊; (二)政府网站、网页; (三)政府信息咨询热线、服务站点; (四)新闻发布会; (五)听证会、征求意见座谈会、会议旁听; (六)档案馆、公共图书馆、公共阅览室、电子屏幕、公告栏; (七)报刊、广播、电视、计算机信息网络; (八)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政府信息的有效形式。 行政机关应当探索实行免费发放政府公报、政府信息资料;规范利用报刊、广播、电视、计算机信息网络等媒体公开政府信息;大力发展电子政务,加强政府网站建设与管理,重视利用互联网推进政府信息公开。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第四章 依申请公开 第二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 第二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包括数据电文形式)。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公民,可以口头申请,由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的内容,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通信地址、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描述、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及申请时间等。 行政机关可以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格式文本,但是不得收取费用。 第二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 第二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已经予以公开或者已经按照规定移交给有关部门的,书面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机关制作、保存、掌握的,书面答复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向该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三)申请内容不明确的,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予以更改或者补正,能够当场更改、补正的,应当准许; (四)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书面答复; (五)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含有保密内容,但是能够区分处理的,书面答复可以公开的部分政府信息内容; (六)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书面答复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八条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并告知反馈意见的时限;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第三方在规定的时限内没有反馈意见的,视为同意公开。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二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予以提供。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行政机关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予以答复;因信息处理或者其他正当理由不能在15日内予以答复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15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答复期限内。 第三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有关的政府信息内容错误或者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该行政机关予以更正。该行政机关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除可以向申请人收取政府信息检索、打印、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具体收费项目、标准,依照自治区价格、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对于生活确有困难的公民,由本人申请并提供证明,经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 第三十三条 行政机关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重要建设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城市规划、改造、拆迁等事项,以及涉及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利益的筹资筹劳、物价调整等事项,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作出决定。 第三十四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先公示、再决议的事项,以及涉及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重大利益的其他事项,行政机关在作出决定或者实施、办理前,必须先把方案、草案向社会进行公示。 公示期限内收到的反馈意见,应当认真听取、研究;建议、批评或者反对性意见有理、有益或者合法、合理、科学的,应当充分予以采纳。 第三十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程序和责任。 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依照《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有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对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报送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工作机构审查确定。 第三十六条 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合法有效。 第三十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行年度报告制度。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二)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维护更新情况; (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部分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等具体情况; (四)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费用减免情况; (五)因政府信息公开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及行政赔偿情况; (六)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于次年3月31日前报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并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机关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应当积极推行新闻发布会制度,逐步实行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由相对固定的新闻发言人向媒体披露可以公开报道的政府信息,通报一个阶段或者一个时期的工作重点、拟采取的主要措施。 对重大疫情、抢险救灾、突发事件等事项的发生、进展、处置情况的政府信息,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媒体和社会发布。 第四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拓展渠道,建立健全社会民主评议制度,采取设立批评建议、投诉举报信箱,设置专线电话,开展行风评议活动等方式,不断改进和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强化内部层级监督检查机制,由上级人民政府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对所属工作部门、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开展情况、主要做法和存在的问题等进行定期检查;主动、及时、全面地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接受权力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主动、认真地听取政协和其他社会团体对改进政府信息工作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积极接受民主监督。 第四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有权向其上级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机关投诉、举报。受理投诉举报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重大投诉、举报事项的处理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三条 行政机关应当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体系,制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办法,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明确责任机构、责任人员的具体责任,以及承担责任的具体方式和措施。考核结果应当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一并向社会公开。 第四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管理权限和程序,由行政监察机关或者其上一级行政机关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本地区、本部门重要议事日程,组织领导不力,严重影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 (二)未按法律、法规和本规定规定的内容、程序、方式及时限进行政府信息主动公开,不在限定的时间内进行改正的; (三)故意隐瞒重要信息,应当主动公开而不公开或者经责令限期公开仍拒不公开的; (四)伪造、篡改政府信息,逃避监督或者骗取荣誉的; (五)授意、指使或者怂恿他人干扰实行政府信息公开或者设置障碍,抵制政府信息公开监督检查的; (六)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或者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致使矛盾激化,发生危害社会稳定的群体性事件、重大恶性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对申请人隐瞒或者不依法及时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或者故意提供错误、不真实的政府信息的; (八)对投诉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九)提供涉密和隐私信息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第三方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十)违反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六条 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擅自收取费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价格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有偿或者变相有偿提供政府信息,为部门或者个人牟利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保密审查规定公开政府信息,侵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隐匿或者提供虚假政府信息,或者泄漏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行政机关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后,应当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并责令其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实行垂直领导或者双重领导的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五十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气、供电、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对其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公开,依照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职责权限,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公共企事业单位全面实行办事公开。 第五十一条 行政机关对本机关的内部管理事务,应当拓宽办事、决策的公开范围,健全制度,明确措施,提高内部管理事务的公开化和民主化水平。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
您好,帮考网为您服务。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同意和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根据《自治区事业单位新录人员公开招聘考试工作试行办法》(新人发[2004]69号)及《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事业单位新增工作人员暂行办法》(伊州党办发[2003]52号),结合伊犁州直实际,采取公开考试、平等竞争、择优聘用的原则,2013年州直、各县市直属事业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532名。 一、招聘对象和报考条件 (一)招聘对象 1.伊犁州直户籍或生源大中专毕业生; 2.在伊犁州直服务的大学生西部计划志愿者、“三支一扶”人员、大学生村官; 3.伊犁州直引进的高层次紧缺人才(州直岗位要求研究生以上学历,县(市)岗位要求本科以上学历); 4.部分岗位面向全国招聘; 5.下列人员不在此次公开招聘范围: (1)曾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以及法律规定不能招聘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人员; (2)近三年以来,在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考过程中有作弊、弄虚作假等行为的人员; (3)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在编人员; (二)报考条件 1、思想政治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旗帜鲜明、立场坚定地反对民族分裂主义和非法宗教活动。 (2)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3)遵纪守法,作风正派,严谨笃学,与时俱进,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心,服从组织分配,志愿到自治州事业单位工作,并保证一定的服务期。 2、学历条件 学历应是经国家、省(区、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自治区(含兵团)干部教育领导小组认可的学历。军队院校函授毕业生须是部队服役期间入学的人员。 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如:自学考试、成人教育、函授教育、网络教育、夜大、电大等)的毕业生报考医生岗位须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报考护士岗位须取得执业护士证书。 3、年龄和身体条件 报考人员年龄一般要求在35周岁以下(1977年10月31日以后出生,其他有关年龄的计算方法可依此类推),个别岗位年龄可适当放宽。身体健康,符合体检标准要求。 4、各岗位所需要的具体条件详见简章。 注意:考生报名时要符合所报岗位招聘的具体条件设置(详见《2013年州直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职位表》),专业目录参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务员录用考试专业参考目录(2013)(试行)》 二、招聘职位 招聘职位详见附件1《2013年州直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职位表》,请登录新疆伊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 )具体查询。 三、招聘程序 (一)资格审查及报名 1、报名时间:2013年11月18日---2013年11月23日。 2、报名地点:八县两市均设有报名点,考生可就近到各县市及州本级报名点报名(各县市、州本级报名点、联系方式见附件2)。 3、报名办法:报考人员按照公布的职位(见附件1),每人选择一个职位报名。凡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持身份证、毕业证(有资格要求的须提供相关证件,以上证件均为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二份,近期同底版免冠彩色一寸照片2张,由当地人社部门对考生报考资格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准予报名。考生报名时须填写《伊犁州直事业招聘单位工作人员报名表》。填报职位时,应注明是否同意调剂职位。符合加分条件的人员,由本人填写《伊犁州直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加分条件认定表》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由当地人社部门审定认可。资格审查合格的考生由各县市人社部门汇总后报州人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并到州人事考试中心办理报考手续。 4、报名考试费:根据自治区物价局新价非字[2002]25号文件规定,考试费每门课40元,报名费15元。 如有疑问,欢迎向帮考网企业知道提问。
没有!只能零时聘用。教师事业单位人事动向都归人事局管辖。 望采纳哦O(∩_∩)O
关于印发伊犁州州直2007年招聘乡镇中小学教师实施方案的通知 -------------------------------------------------------------------------------- 伊州政办发〔2007〕82号 自治州直属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霍尔果斯、都拉塔口岸管委会: 自治州人事局、教育局、编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关于《伊犁州州直2007年招聘乡镇中小学教师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州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六月六日 伊犁州州直2007年招聘乡镇中小学教师实施方案 为加快发展自治州州直基础教育事业,特别是解决州直基层中小学师资匮乏的矛盾,根据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人事厅等五部门印发的《自治区事业单位新录人员公开招聘考试工作试行办法》(新人发〔2004〕69号),自治区教育厅、人事厅、编办、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下发的《关于中小学新增教师实行合同聘用制管理的意见(试行)》(新教人〔2003〕23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事业单位新增工作人员暂行办法》(伊州党办发〔2003〕52号),自治区人事厅批准下达的伊犁州州直乡镇中小学校、奎屯市区内初中班专项增人计划,2007年自治州州直将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教师。为做好今年教师招聘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招聘教师工作的指导思想 自治州州直各县市中小学教师招聘工作,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及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从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促进教育事业全面发展和建设高素质教师队伍的需要出发,结合自治州教育工作的实际,通过对中小学新增教师实行聘用制和进行岗位管理,形成人员能进能出,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升能降,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充满生机和活力的用人机制;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和提高素质、方便考生、强化监督的要求,确保新招聘教师的质量,实现公开招聘教师工作和中小学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 二、招聘教师的原则 (一)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招聘教师将面向社会公开进行。整个工作过程接受社会及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防止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等行为的发生,坚决杜绝不合格人员进入教师队伍,确保招聘教师工作的有序进行。 (二)坚持空编、空岗补充的原则。各县市中小学招聘教师必须在编制部门核编的基础上,在编制和空岗内进行。凡超编的县市、学校不得招聘教师。 (三)坚持调整、优化结构的原则。各县市按照核编后的紧缺教师职位进行补充。缺什么学科教师招聘什么学科教师。同时要严格按照编制规定确定中小学各类人员的结构比例,已超编语种一律不予新增教师。下达的增人计划只能用于公开招聘符合条件的人员,通过补充紧缺人员达到进一步加强乡镇教师队伍的目的。 (四)坚持专项招聘的原则。为乡镇招聘的教师一律到乡镇中小学任教,为奎屯市区内初中班招聘的教师一律到该校任教。通过招聘,使中小学教师的分布进一步趋于合理。 (五)新招聘教师一律实行合同聘用制管理的原则。聘用对象在受聘前、聘用期内和解聘后均不受身份限制,也不与身份挂钩。学校与应聘人员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单位与个人的人事关系,明确权利和义务。 三、招聘教师计划、招考对象及报考条件 (一)招聘教师计划。根据自治区人事厅下达的2007年招聘教师增人计划,分上半年、下半年两次进行,各县市具体增人计划由自治州人事部门另文下达。 (二)报考对象。凡热爱教育事业、符合报考条件的非在职人员均可报考。2007年应届毕业生凭学校证明报考,在体检时交验毕业证原件。 中学教师面向全国招聘,小学教师面向州直招聘。 (三)报考条件 1.思想政治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旗帜鲜明地反对民族分裂主义和非法宗教活动,不信教,不参与宗教活动,敢于主动抵制宗教对学校的渗透。 (2)热爱教育事业,爱岗敬业,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3)遵纪守法,作风正派,严谨笃学,与时俱进,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心,服从组织分配,志愿到报考的边远贫困乡村学校任教。 2.学历条件和专业要求 (1)高中教师: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以上学历,英、音、体、美等专业可放宽到大专以上学历。 (2)初中教师: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英、音、体、美等专业可放宽到中专以上学历。 (3)小学教师:具有国家承认的中专以上学历。 报考奎屯市区内初中班教师职位的人员必须具有国家承认的本科以上学历,英、体、美等专业可放宽到大专以上学历。 报考英、音、体、美、计算机教师职位的考生要求本专业类毕业。英语四级以上的其它专业毕业生也可报考英语教师职位。 3.年龄和身体条件 年龄在3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裸眼视力在0.2以上。其他身体条件符合申报教师资格体检标准要求。在同县市连续教龄满十年以上的报考人员,女性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男性年龄可放宽到45周岁。 以上年龄计算到报名截止时间当月。 4.语言条件 报考民语学校人员,汉语课小学教师汉语水平测试达到6级、初中达到7级、高中达到8级的;非汉语课小学教师汉语水平测试达到4级、初中达到5级、高中达到6级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 5.奎屯市区内初中班招聘的其他人员要符合相应的资格条件。 以上报考的具体条件、职位见简章。 四、招聘教师的程序和要求 (一)程序 1.各招聘学校将空缺岗位及所需人员条件(政治思想、年龄、学历、专业等)上报县市教育主管部门。 2.县市教育部门对上报空缺岗位情况进行统计、审核、分析,并根据学校教学等工作的实际需要拟定招聘教师计划,报人事部门审核;由人事部门下达增人计划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3.由人事部门会同县级教育部门公布空缺岗位、招聘人员范围及条件;由教育部门组织报名和进行资格审查。 4.组织考试考核。由人事部门牵头,教育等部门参加,成立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经资格审查符合条件的人员统一进行业务基础知识考试、政治思想和教学能力的综合考核,在考试、考核的基础上,对应聘人员做出综合评定,并在此基础上择优提出拟聘人员名单。 5.研究决定和公布结果。学校领导班子根据评定意见和提出的拟聘人员名单,按照公开、平等、择优的原则集体讨论决定受聘人员,并予以公布。 纪检监察部门对以上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工作的公开、公正和透明。 (二)公告 对有关招聘程序、职位、资格条件、报名和考试要求等内容及有关规定面向社会予以公告。 (三)报名与资格审查 凡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持身份证、毕业证(2007年应届毕业生凭学校出具的包括所学专业、学制、学历等内容的有效证明)、相关资格证书、汉语HSK(限报考民语学校人员)等级证(以上三证均为原件),可就近到各县市及州直报名点报名。由教育部门会同人事部门对考生报考资格进行审查,并对身体情况进行目测。考生报名时须填写《伊犁州招聘教师资格审查表》。资格审查合格的考生由各县市人事部门汇总后报州招聘领导小组办公室并到州人事局人事考试中心办理报考手续。有关费用按国家规定收取。 (四)考试 考试由笔试和面试两部分组成,按语种分中学教师和小学教师分别组织。根据自治州党委、人民政府印发的《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事业单位新增工作人员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自治州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笔试由自治州人事部门统一组织,由自治州人事考试中心负责具体考务工作”的规定,招聘教师考务工作由自治州人事考试中心具体负责。笔试和面试按百分制计算。笔试和面试各占总成绩的比例为70%和30%。 1.笔试 (1)基础科目:政治、语文、数学、教育学。 (2)专业科目:由考生志愿填报,即考生报考时选择的相应科目。 (3)根据双语教学的需要,今年设置双语教学职位,考试科目为:汉语、政治、数学及专业课目,以上课目用汉语答题,语文用哈语(或维语)答题。下达的招聘计划要优先满足双语教学的需要。 以上具体考试时间、地点以准考证为准。 2.面试 各县市可组成面试专家组分科目对考生进行面试,具体工作由各县(市)人事部门会同教育部门提出面试方案,经州招聘办公室审定后组织实施。面试工作实行回避政策,各县市交叉进行。 基础科目(折成百分制)与专业科目考试成绩分别占笔试成绩的50%和50%,笔试成绩汇总后从高分到低分按招聘职位数1∶3的比例进入面试。 某些报考人数少于3人、或达不到规定比例的职位,按实际报考人数进入面试,但缺考或有缺考科目的人员除外。 在面试过程中,自治州招聘领导小组将委派督导组到各县对招聘面试工作进行督导,督导和检查的重点是:招聘程序是否符合规定;考官是否公平、公正;受理考生对面试过程及分数的质疑以及其它有关事项。 凡一对一报考的职位,面试成绩达不到60分的,取消聘用资格。 (五)体检、政审、公示,确定拟聘用人员名单 笔试、面试工作结束后,按照计分比例计算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拟聘职位1∶1的比例,由县市教育部门会同人事、监察部门组织体检、政审和考核。因体检、政审和考核不合格造成的空缺,在各职位上依次递补。体检、政审合格人员确定为拟聘人员上报州招聘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 2007年应届毕业生交验毕业证原件,凡无法提供毕业证原件的,取消体检资格。 在笔试、面试总成绩相同的情况下,以专业课成绩高低决定聘用。 拟聘人员审定后,州、县市人事、教育部门进行为期5天的公示。各县市要公布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对署名举报反映的问题由人事、教育、监察部门核实,统一上报。 (六)聘用 拟聘人员经公示无异议,由县市教育部门将拟聘教师报县市人事部门审核无误后与各学校签订聘用合同,同时报送州人事部门进行合同鉴证。由州人事局上报自治区人事厅审批下达增资计划,县市有关部门办理入编、工资、保险等手续。 新增教师按照自治区教育、人事、编办、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五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中小学新增教师实行合同聘用制管理的意见(试行)》(新教人字〔2003〕23号),全部实行合同聘用制,实行岗位管理。学校法人代表或者其委托人与受聘人以书面形式订立聘用合同,合同期一般为3年。聘用期满,经考核合格,可以续聘并签订续聘合同。新增教师实行6个月试用期。在试用期间,经考核不合格或发现有违规、违纪及弄虚作假行为的,解除聘用合同。解聘后,不再具有教师身份,也不再享受相应待遇。实行合同聘用制管理的教师,在聘期内享受国家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 新招聘的教师实行人事代理,同时必须参加州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的上岗前的培训。 五、职位调整 面试工作结束后,对各县市仍空缺的职位,由州招聘办公室首先在该县报考同类(同层次、同语种、同科目)职位的考生中按笔试面试总成绩从高到低调整职位,从本县调整不了的,在州直属范围内调整。 六、成立招聘教师工作领导小组 因招聘工作政策性强,牵涉面广,为规范招聘行为,招聘工作由人事部门牵头,教育、编办、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相互配合。同时,为了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成立伊犁州州直招聘乡镇中小学教师工作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吐尔逊 州党委副书记 副组长:万 水 州党委常委、自治州常务副州长 沙吾提别克 自治州副州长 成 员:侯兴会 州党委组织部副部长、州人事局党 组书记 李新军 州教育工委书记、州教育局党组书记 吾仑太 州人事局局长 叶尔肯 州教育局局长 胡艳桢 州人事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 托力坤 州编办副主任 木尼尔 州人事局副局长 张歌平 州人事局副局长 王晓平 州人事局副局长 丁爱华 州教育局副局长 陈茂新 州监察局副局长 顾岳良 州财政局副局长 马彦林 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社保局局长 纪丰杰 州政府办公厅秘书五处处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州人事局,负责招聘具体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候兴会同志担任,副主任由李新军、吾仑太同志担任,工作人员从人事、教育、编办、监察等部门抽调。 六、其他 本实施方案由招聘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招聘的具体事宜由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研究确定。 业务咨询电话:0999--8022243(州人事局) 0999--8021452(州教育局) 监督电话:0999--8125095(州监察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