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是合同里已列明的不含增值税的金额还是合同总金额?
2019-09-16 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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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是合同里已列明的不含增值税的金额?还是合同总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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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未出过文件,沪税地[1993]103号 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实施新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后购销合同、加工承揽合同计征印花税问题的通知中明确过 “ 一、对购销合同的贴花,均以合同记载的销售额(购入额)不包括记载的增值税额的金额计税贴花。 二、对加工承揽合同的贴花: (1)凡在合同中分别记载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的,应分别按加工承揽合同、购销合同的税率计税,两项税额相加数,即为合同应贴的印花税; (2)合同中不划分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的,应按全部金额,依照加工承揽合同的税率计税贴花。” 一般会参照上述文件的规则执行,该文件并未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