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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简单来说,就是支付的费用,对方应交增值税的,必须取得发票;对方无需交增值税的,凭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也是可以扣除的。因此支付给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不包括个体户,类似增值税的其他个人)的凭证问题,对个人小额零星经营业务一般掌握是500元一次,如果支付500元以下的劳务支出,不需要发票,只需收据,但收据要写上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
例如,支付给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卖菜阿姨、搬家师傅等等),可以用收款凭证作为依据:上面写上收款人姓名张三,身份证号1102301xxxxx,支付项目:搬家服务费,金额499元。完美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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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简单来说,就是支付的费用,对方应交增值税的,必须取得发票;对方无需交增值税的,凭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也是可以扣除的。因此支付给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不包括个体户,类似增值税的其他个人)的凭证问题,对个人小额零星经营业务一般掌握是500元一次,如果支付500元以下的劳务支出,不需要发票,只需收据,但收据要写上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
例如,支付给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卖菜阿姨、搬家师傅等等),可以用收款凭证作为依据:上面写上收款人姓名张三,身份证号1102301xxxxx,支付项目:搬家服务费,金额499元。完美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