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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们企业经营活动存在季节性特点,每年都会招录一部分劳务派遣用工,认定小型微利企业的从业人数应当如何确定呢?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第二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计算。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我们企业经营活动存在季节性特点,每年都会招录一部分劳务派遣用工,认定小型微利企业的从业人数应当如何确定呢?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第二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计算。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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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们企业经营活动存在季节性特点,每年都会招录一部分劳务派遣用工,认定小型微利企业的从业人数应当如何确定呢?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第二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计算。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我们企业经营活动存在季节性特点,每年都会招录一部分劳务派遣用工,认定小型微利企业的从业人数应当如何确定呢?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第二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计算。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