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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二级建造师再教育是指: 继续教育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各为60学时。经继续教育达到合格标准的,颁发继续教育合格证书。 继续教育的具体门槛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二级建造师管理条例”规定: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有效期为3年,3年到期后应申请延续注册。继续教育在3年内参加一次并考试合格即可,一般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年都要举办一次,可以留意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住建厅)官网上的通知。 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照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3年。
根据91证书网的信息整理资料如下: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有效期为3年,在每一个注册有效期内二级建造师必须达到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门槛,方可申请延续注册。继续教育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各为60学时。经继续教育达到合格标准的,颁发继续教育合格证书。继续教育的具体门槛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规定。“二级建造师管理条例”规定: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有效期为3年,3年到期后应申请延续注册。继续教育在3年内参加一次并考试合格即可,一般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年都要举办一次,可以留意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住建厅)官网上的通知。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照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3年。申请延续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申请表;(二)原注册证书;(三)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四)申请人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门槛的证明资料。
二级建造师取得资格证书后,不需要继续教育直接就可以申请初始注册。 因为《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中有明确规定:初始注册者,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的门槛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注册建造师在每一个注册有效期内应当达到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门槛。 继续教育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各为60学时。经继续教育达到合格标准的,颁发继续教育合格证书。 继续教育证明是由取得继续教育培训资格单位按住建部计划门槛组织培训,培训教育考试合格的颁发证明!
二级注册建造师应接受120小时的继续教育。依据《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规定》第五条: 二级建造师注册有效期为三年,在注册期内需完成120学时的继续教育培训内容,其中60学时为必修课,60学时为选修课,可一次性计算,亦可累计计算。考试界网
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3年。 申请延续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二级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申请表》; (二)原注册证书; (三)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或申请人聘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申请人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门槛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申报程序和资料份数按初始注册门槛办理。
要找当地建委或建管办参见继续教育。二建的继续教育有地域限制,需到注册地进行继续教育,形式不一有网络学习,也有面授学习。二级建造师要遵守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服从所在单位的安排,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及本单位检查和考核。二级建造师在参加继续教育学习期间,仍享受国家和本单位所规定的工资、保险及一切福利待遇。自取得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之日起,三年内提出初始注册申请,逾期未申请或申请未获注册资格者,需完成所门槛的继续教育学时,方可申请注册;注册的二级建造师,在注册周期内需完成规定学时的继续教育,方可申请续期注册;被注销注册或未能按时办理续期注册且被注销期或未注册期超过三年以上的二级建造师,申请重新注册时需完成被注销期或未注册期内所规定继续教育学时,方可申请重新注册;二级建造师在每一注册有效期(3年)内应接受120学时的继续教育,其中必修课和选修课各为60学时。必修课60学时中,30学时为公共课,30学时为专业 课;选修课60学时中,30学时为公共课,30学时为专业课;取得两个及以上专业执业资格的,除完成原专业周期内的120学时继续教育之外,还需完成其他 项专业的专业课(包括必修课和选修课)所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新增项注册专业自增项之日起,三年周期内亦需完成增项专业的专业课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
二级建造师注册后,有效期是三年(三年内必须完成相应的继续教育,以便延续注册)。 没有哪个部门通知,自己要在所在地区的执业注册中心去报名申请。 按《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依5三号)》规定: 第依依条:初始注册者,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三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的门槛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第贰三条: 注册建造师在每一个注册有效期内应当达到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门槛。 继续教育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各为陆0学时。经继续教育达到合格标准的,颁发继续教育合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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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二级建造师再教育是指:
继续教育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各为60学时。经继续教育达到合格标准的,颁发继续教育合格证书。
继续教育的具体门槛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二级建造师管理条例”规定: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有效期为3年,3年到期后应申请延续注册。继续教育在3年内参加一次并考试合格即可,一般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年都要举办一次,可以留意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住建厅)官网上的通知。
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照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3年。
根据91证书网的信息整理资料如下:
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有效期为3年,在每一个注册有效期内二级建造师必须达到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门槛,方可申请延续注册。
继续教育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各为60学时。经继续教育达到合格标准的,颁发继续教育合格证书。
继续教育的具体门槛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二级建造师管理条例”规定: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有效期为3年,3年到期后应申请延续注册。继续教育在3年内参加一次并考试合格即可,一般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年都要举办一次,可以留意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住建厅)官网上的通知。
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照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3年。
申请延续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申请表;
(二)原注册证书;
(三)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四)申请人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门槛的证明资料。
二级建造师取得资格证书后,不需要继续教育直接就可以申请初始注册。
因为《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中有明确规定:初始注册者,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的门槛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注册建造师在每一个注册有效期内应当达到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门槛。
继续教育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各为60学时。经继续教育达到合格标准的,颁发继续教育合格证书。
继续教育证明是由取得继续教育培训资格单位按住建部计划门槛组织培训,培训教育考试合格的颁发证明!
二级注册建造师应接受120小时的继续教育。依据《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规定》第五条:
二级建造师注册有效期为三年,在注册期内需完成120学时的继续教育培训内容,其中60学时为必修课,60学时为选修课,可一次性计算,亦可累计计算。考试界网
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3年。
申请延续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二级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申请表》;
(二)原注册证书;
(三)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或申请人聘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申请人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门槛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申报程序和资料份数按初始注册门槛办理。
要找当地建委或建管办参见继续教育。二建的继续教育有地域限制,需到注册地进行继续教育,形式不一有网络学习,也有面授学习。
二级建造师要遵守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服从所在单位的安排,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及本单位检查和考核。
二级建造师在参加继续教育学习期间,仍享受国家和本单位所规定的工资、保险及一切福利待遇。
自取得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之日起,三年内提出初始注册申请,逾期未申请或申请未获注册资格者,需完成所门槛的继续教育学时,方可申请注册;
注册的二级建造师,在注册周期内需完成规定学时的继续教育,方可申请续期注册;
被注销注册或未能按时办理续期注册且被注销期或未注册期超过三年以上的二级建造师,申请重新注册时需完成被注销期或未注册期内所规定继续教育学时,方可申请重新注册;
二级建造师在每一注册有效期(3年)内应接受120学时的继续教育,其中必修课和选修课各为60学时。必修课60学时中,30学时为公共课,30学时为专业 课;选修课60学时中,30学时为公共课,30学时为专业课;取得两个及以上专业执业资格的,除完成原专业周期内的120学时继续教育之外,还需完成其他 项专业的专业课(包括必修课和选修课)所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新增项注册专业自增项之日起,三年周期内亦需完成增项专业的专业课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
二级建造师注册后,有效期是三年(三年内必须完成相应的继续教育,以便延续注册)。 没有哪个部门通知,自己要在所在地区的执业注册中心去报名申请。 按《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依5三号)》规定: 第依依条:初始注册者,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三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的门槛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第贰三条: 注册建造师在每一个注册有效期内应当达到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门槛。 继续教育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各为陆0学时。经继续教育达到合格标准的,颁发继续教育合格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