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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公司法定代表人购买商品开具了发票(购买的商品为公司使用的办公用品),可是发票抬头填写的是法定代表人个人的名字,请问这样的发票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的凭证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
因此,贵司取得的发票抬头不是公司的全称不符合规定,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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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公司法定代表人购买商品开具了发票(购买的商品为公司使用的办公用品),可是发票抬头填写的是法定代表人个人的名字,请问这样的发票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的凭证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
因此,贵司取得的发票抬头不是公司的全称不符合规定,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