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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核算分公司应在分公司注册地税务机关多带带交纳增值税,形成独立的增值税纳税主体,这同样带来一个重要问题:分公司和总公司之间资产、产品的调拨将会涉及增值税视同销售问题,比如说,总公司将车辆拨给分公司使用,按照现行增值税要求需要视同销售,总公司确认销售收入和销项税,分公司确认资产和进项税,但实务中一片混乱,大多数公司将资产调拨给分公司使用并未按照增值税要求视同销售,直接拿过来用,当然从最终增值税的结果来讲是平衡的,但按照税法规定并不规范。
非独立核算分公司通常并不独立从事经营活动,这样的话就不可能有自己的收入,也不存在独立缴纳增值税的问题,将它理解为总部的一个外派部门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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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核算分公司应在分公司注册地税务机关多带带交纳增值税,形成独立的增值税纳税主体,这同样带来一个重要问题:分公司和总公司之间资产、产品的调拨将会涉及增值税视同销售问题,比如说,总公司将车辆拨给分公司使用,按照现行增值税要求需要视同销售,总公司确认销售收入和销项税,分公司确认资产和进项税,但实务中一片混乱,大多数公司将资产调拨给分公司使用并未按照增值税要求视同销售,直接拿过来用,当然从最终增值税的结果来讲是平衡的,但按照税法规定并不规范。
非独立核算分公司通常并不独立从事经营活动,这样的话就不可能有自己的收入,也不存在独立缴纳增值税的问题,将它理解为总部的一个外派部门好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