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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是总公司的分支机构,法律上并非完全独立的法律主体,经营上通常是相对独立的经营主体;当然实务中也有只承担某一项经营职能,如仓储、营销等单一职能,而不是全面从事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但大多数的分支机构设立的意义和价值就在于能够作为相对独立的经营主体存在。
即使是独立从事经营活动的分公司,也不是独立的法律主体,不具有独立承担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能力,因此严格来讲,不能够独立对外签署协议,应由总公司签署协议,交由分公司负责实施。但实务中也出现诸多分公司直接签署协议的情况,建议拿到总部授权签署协议的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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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是总公司的分支机构,法律上并非完全独立的法律主体,经营上通常是相对独立的经营主体;当然实务中也有只承担某一项经营职能,如仓储、营销等单一职能,而不是全面从事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但大多数的分支机构设立的意义和价值就在于能够作为相对独立的经营主体存在。
即使是独立从事经营活动的分公司,也不是独立的法律主体,不具有独立承担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能力,因此严格来讲,不能够独立对外签署协议,应由总公司签署协议,交由分公司负责实施。但实务中也出现诸多分公司直接签署协议的情况,建议拿到总部授权签署协议的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