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地产企业在所得税计算时地下车位成本预留问题

2019-08-29 12:03 2343浏览 1回答
关于房地产企业在所得税计算时地下车位成本预留问题

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并标注“文章作者”。

后发表回答
车德亚
1楼 · 2019-08-29 12:58.采纳回答

问:我司是一家房地产企业,建造的地下车位可否算作配套设施,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是否需要预留成本?   如果企业为地下停车场所(含车库、车位)多带带缴纳了土地出让金,办理了相关产权手续,即属于可售的开发产品,应多带带作为成本对象核算。如果企业未多带带缴纳土地出让金,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建造停车场所(含车库、车位)发生的成本费用支出可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费计入开发成本,但若有证据表明企业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建造的车库(不含车位)对外出售,则地下车库的面积应作为可售面积,参与单位成本的计算。

环球网校移动课堂APP 直播、听课。职达未来!

安卓版

下载

iPhone版

下载
环球网校快问 · 最新文章 · 最新问题
Copy 2018 https://wenda.hqwx.com/ All Rright Reserved. 京ICP备16038139号-3 / Smrz 京ICP备16038139号-3/ 举报电话:400-678-345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