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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司为房地产开发企业,2014年和2015年度前三季度均发生亏损,2015年第四季度有预售收入。 2015年第四季度预缴所得税按照预售收入乘以0.1扣减期间费用和相应税费后乘以0.25计算预缴所得税? 还是按照预售收入乘以0.1扣减期间费用和相应税费,再扣减2014年度亏损额和2015年度前三季度亏损额后最后乘以0.25预缴所得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3号)第五条的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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