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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如果公司在2015年6月发行一年期债券,在2016年6月一次还本付息,按月计提利息,请问2015年能否税前列支债券利息?还是必须等到2016年6月还本付息取得支付凭证时再在税前列支?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因此,应该在按照合同或者协议约定实际支付利息后,方可税前扣除。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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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如果公司在2015年6月发行一年期债券,在2016年6月一次还本付息,按月计提利息,请问2015年能否税前列支债券利息?还是必须等到2016年6月还本付息取得支付凭证时再在税前列支?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因此,应该在按照合同或者协议约定实际支付利息后,方可税前扣除。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