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纳税人在2019年4月1日以后设立,但设立后三个月内均无销售收入。如何判断该纳税人能否享受加计抵减

2019-08-23 12:11 1601浏览 1回答
某纳税人在2019年4月1日以后设立,但设立后三个月内均无销售收入。如何判断该纳税人能否享受加计抵减政策?

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并标注“文章作者”。

后发表回答
黄玉胜
1楼 · 2019-08-23 12:58.采纳回答

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全部为零的,以其取得销售额起三个月的销售情况进行判断。假设某纳税人2019年5月设立,但其5月、6月、7月均无销售额,其8月四项服务销售额为100万,9月销售额为零,10月货物销售额为30万元。在该例中,应按照8-10月累计销售情况进行判断,即以100/(100+30)计算。因该纳税人四项服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按照规定,可以享受加计抵减政策。

  • 于坤老师

    19:00-19:45 19:00-19:45 04月28日 19:00-19:45

    AI+建工实训 DeepSeek清单算量实操

    AI+建工

  • 赵国强

    19:00-21:30 19:00-21:30 04月29日 19:00-21:30

    AI +coze实操:打造你的专属建工规范文档智能知识库

    AI智能体

  • 高容国

    20:00-22:00 20:00-22:00 04月29日 20:00-22:00

    AI时代,职场差距继续拉大

    数据分析师

环球网校移动课堂APP 直播、听课。职达未来!

安卓版

下载

iPhone版

下载
环球网校快问 · 最新文章 · 最新问题
Copy 2018 https://wenda.hqwx.com/ All Rright Reserved. 京ICP备16038139号-3 / Smrz 京ICP备16038139号-3/ 举报电话:400-678-345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