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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筹建期内企业购买商品劳务时会取得增值税进项发票,但由于未获得一般纳税人资格,无法抵扣相应的进项税额,这成了新设企业烦恼的问题。《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9号,以下简称59号公告)化解了新设企业难题,那么纳税人该如何享受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呢?
首先,企业要准确判断是否向前追溯抵扣进项税额的资格。59号公告规定,“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其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也就是说,公告只适用于在小规模纳税人状态期间未开展生产经营取得收入,同时未按照简易方法缴纳过增值税的纳税人。企业需严格按照会计制度和税法的规定,真实记录和准确核算小规模纳税人状态期间的经营结果,尤其避免利用隐匿生产经营收入、延迟确认营业收入等方式,来骗取追溯抵扣进项税资格。税务机关会在事后审核管理中关注企业此项税收风险。
其次,要积极解决抵扣凭证无法办理认证或者稽核比对的问题。一方面,当前处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的衔接时期,部分企业在升级前取得的发票无法在现有设备条件下办理认证和稽核比对。因此,59号公告提出由销售方红字冲销旧版发票,重新开具新版蓝字增值税发票。购买方纳税人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3号规定,在填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或《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时,选择“所购货物或劳务、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或“所购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
最后,纳税人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或超过认证抵扣期限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规定的程序,经国家税务总局稽核比对相符后抵扣进项税额。纳税人要关注不同抵扣凭证的抵扣时限,现行政策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认证期限为180天,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税收缴款凭证则暂无具体抵扣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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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筹建期内企业购买商品劳务时会取得增值税进项发票,但由于未获得一般纳税人资格,无法抵扣相应的进项税额,这成了新设企业烦恼的问题。《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9号,以下简称59号公告)化解了新设企业难题,那么纳税人该如何享受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呢?
首先,企业要准确判断是否向前追溯抵扣进项税额的资格。59号公告规定,“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其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也就是说,公告只适用于在小规模纳税人状态期间未开展生产经营取得收入,同时未按照简易方法缴纳过增值税的纳税人。企业需严格按照会计制度和税法的规定,真实记录和准确核算小规模纳税人状态期间的经营结果,尤其避免利用隐匿生产经营收入、延迟确认营业收入等方式,来骗取追溯抵扣进项税资格。税务机关会在事后审核管理中关注企业此项税收风险。
其次,要积极解决抵扣凭证无法办理认证或者稽核比对的问题。一方面,当前处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的衔接时期,部分企业在升级前取得的发票无法在现有设备条件下办理认证和稽核比对。因此,59号公告提出由销售方红字冲销旧版发票,重新开具新版蓝字增值税发票。购买方纳税人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3号规定,在填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或《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时,选择“所购货物或劳务、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或“所购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
最后,纳税人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或超过认证抵扣期限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规定的程序,经国家税务总局稽核比对相符后抵扣进项税额。纳税人要关注不同抵扣凭证的抵扣时限,现行政策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认证期限为180天,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税收缴款凭证则暂无具体抵扣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