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的成交价格中所包含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是否可剔除按余额计缴契税
2019-08-17 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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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的成交价格中所包含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是否可剔除按余额计缴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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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征收中几个问题的批复》【财税[1998]96号】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计税依据是成交价格,即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价格,包括承受者应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因此,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中包含的所有价款都属于计税依据范围。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的成交价格中所包含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属于成交价格的组成部分,不应从中剔除,纳税人应按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全额计算缴纳契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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