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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有关规定:对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核算的连锁经营商业企业的纳税问题通知如下:1、在分支机构的申报纳税事项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同意后可以集中在总机构进行。2、集中在总机构申报纳税的连锁商业企业所需发票(含分支机构)统一由总机构所在地征收机关提供或审批印制;税款(含各分支机构)由总机构统一计提,并按各分支机构的销售比例分别到分支机构所在征收机关申报纳税;申报时,首先向总机构所在地征收机关提供完备的申报资料及附表,再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征收机关提供申报表及附表,并按销售比例缴纳税款。3、集中在总机构申报纳税的连锁商业企业的发票稽核、进销项税额的审核、销售比例的审定等方面的工作由总机构所在地征收机关负责,分支机构所在地征收机关仅对分支机构的销售额有查实权;税务稽查工作统一由总机构所在地税务稽查机关负责。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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