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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的规定,单位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此规定适用于房地产三级市场产权的转让。单位销售或转让抵债所得的不动产,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不动产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涉及营业额减除项目的凭证,应是税务发票、财政部门收据或其它合法有效凭证。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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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的规定,单位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此规定适用于房地产三级市场产权的转让。单位销售或转让抵债所得的不动产,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不动产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涉及营业额减除项目的凭证,应是税务发票、财政部门收据或其它合法有效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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