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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规定: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 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银行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所以需要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实务中不少企业未开发票也进行了税前扣除,因为这些没有作为税务检查重点。
郭文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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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规定: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 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银行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所以需要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实务中不少企业未开发票也进行了税前扣除,因为这些没有作为税务检查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