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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1999]391号规定,属于夫妻共同共有的房产,因夫妻财产分割而将原共同共有房屋产权归属一方,对归属人不征收契税。但对属于夫妻一方所有的房产,离婚时房产权属发生变化时,应按照赠与行为征收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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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1999]391号规定,属于夫妻共同共有的房产,因夫妻财产分割而将原共同共有房屋产权归属一方,对归属人不征收契税。但对属于夫妻一方所有的房产,离婚时房产权属发生变化时,应按照赠与行为征收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