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执行预算定额的工程实行“定额量、市场价、指导费”的计价原则。 (1) 定额量 在编制建设工程预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结算时,构成工程实体的实体性消耗量以定额为依据;定额中的降水、护坡桩、基坑支护、模板、脚手架、大型垂直运输机械使用费等非实体性消耗,参照定额的消耗标准,由企业自主确定。 (2) 市场价 ① 定额中的人工、材料、机械等价格和以“元”形式出现的费用均为编制期的市场价格,在编制建设工程预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结算时,全部实行市场价格,发承包双方可参照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站或《北京工程造价信息》中的市场信息价,自主协商确定价格,并在合同中约定。 ② 对于已确定的材料、设备价格,在施工过程中,若发包方又多带带指定,结算时的材料、设备价格按实际发生的价格调整。 ③ 发包方采购供应的材料、设备并运至承包方指定地点,承包方按实际发生的材料预算价格的99%退还发包方材料、设备款。 (3) 指导费(竞争费) ① 现场管理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均为指导性费率,在保证上缴国家规定的各项社会保障基金等的基础上,可上下浮动。 ② 分包方在施工现场需使用总承包方提供的水电、道路、脚手架、垂直运输机械等,按有偿服务的原则,总包向分包收取总包服务费,其标准可按分包总造价(不含设备费)的2%,由总分包双方协商议定。
凡执行预算定额的工程实行“定额量、市场价、指导费”的计价原则。 (1) 定额量 在编制建设工程预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结算时,构成工程实体的实体性消耗量以定额为依据;定额中的降水、护坡桩、基坑支护、模板、脚手架、大型垂直运输机械使用费等非实体性消耗,参照定额的消耗标准,由企业自主确定。 (2) 市场价 ① 定额中的人工、材料、机械等价格和以“元”形式出现的费用均为编制期的市场价格,在编制建设工程预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结算时,全部实行市场价格,发承包双方可参照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站或《北京工程造价信息》中的市场信息价,自主协商确定价格,并在合同中约定。 ② 对于已确定的材料、设备价格,在施工过程中,若发包方又多带带指定,结算时的材料、设备价格按实际发生的价格调整。 ③ 发包方采购供应的材料、设备并运至承包方指定地点,承包方按实际发生的材料预算价格的99%退还发包方材料、设备款。 (3) 指导费(竞争费) ① 现场管理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均为指导性费率,在保证上缴国家规定的各项社会保障基金等的基础上,可上下浮动。 ② 分包方在施工现场需使用总承包方提供的水电、道路、脚手架、垂直运输机械等,按有偿服务的原则,总包向分包收取总包服务费,其标准可按分包总造价(不含设备费)的2%,由总分包双方协商议定。
凡执行预算定额的工程实行“定额量、市场价、指导费”的计价原则。 (1) 定额量 在编制建设工程预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结算时,构成工程实体的实体性消耗量以定额为依据;定额中的降水、护坡桩、基坑支护、模板、脚手架、大型垂直运输机械使用费等非实体性消耗,参照定额的消耗标准,由企业自主确定。 (2) 市场价 ① 定额中的人工、材料、机械等价格和以“元”形式出现的费用均为编制期的市场价格,在编制建设工程预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结算时,全部实行市场价格,发承包双方可参照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站或《北京工程造价信息》中的市场信息价,自主协商确定价格,并在合同中约定。 ② 对于已确定的材料、设备价格,在施工过程中,若发包方又多带带指定,结算时的材料、设备价格按实际发生的价格调整。 ③ 发包方采购供应的材料、设备并运至承包方指定地点,承包方按实际发生的材料预算价格的99%退还发包方材料、设备款。 (3) 指导费(竞争费) ① 现场管理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均为指导性费率,在保证上缴国家规定的各项社会保障基金等的基础上,可上下浮动。 ② 分包方在施工现场需使用总承包方提供的水电、道路、脚手架、垂直运输机械等,按有偿服务的原则,总包向分包收取总包服务费,其标准可按分包总造价(不含设备费)的2%,由总分包双方协商议定。
凡执行预算定额的工程实行“定额量、市场价、指导费”的计价原则。 (1) 定额量 在编制建设工程预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结算时,构成工程实体的实体性消耗量以定额为依据;定额中的降水、护坡桩、基坑支护、模板、脚手架、大型垂直运输机械使用费等非实体性消耗,参照定额的消耗标准,由企业自主确定。 (2) 市场价 ① 定额中的人工、材料、机械等价格和以“元”形式出现的费用均为编制期的市场价格,在编制建设工程预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结算时,全部实行市场价格,发承包双方可参照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站或《北京工程造价信息》中的市场信息价,自主协商确定价格,并在合同中约定。 ② 对于已确定的材料、设备价格,在施工过程中,若发包方又多带带指定,结算时的材料、设备价格按实际发生的价格调整。 ③ 发包方采购供应的材料、设备并运至承包方指定地点,承包方按实际发生的材料预算价格的99%退还发包方材料、设备款。 (3) 指导费(竞争费) ① 现场管理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均为指导性费率,在保证上缴国家规定的各项社会保障基金等的基础上,可上下浮动。 ② 分包方在施工现场需使用总承包方提供的水电、道路、脚手架、垂直运输机械等,按有偿服务的原则,总包向分包收取总包服务费,其标准可按分包总造价(不含设备费)的2%,由总分包双方协商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