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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报考条件: (1)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专科以上学历。 (2)专科毕业六年,或本科毕业四年。
建设部令第153号-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注册建造师治理规定中华国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3号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已于2006年12月11日经建设部第11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宣布,为乜,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 汪光焘 二○○六年十仲春二十八日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增强对注册建造师的管理,规范注册建造师的执业行动,进步工程项目管理程度,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建筑法》、《行政允许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持续教导和监视管理,实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注册建造师,是指通过考察认定或测验及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按照本规定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注册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负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从事相干活动的专业技巧人员。 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不得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不得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全国有关专业工程注册建造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行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通讯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规模内,对本行政区域内有关专业工程注册建造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注册第五条 注册建造师履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注册建造师分为一级注册建造师和二级注册建造师。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经过注册方能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执业。 第六条 申请初始注册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考察认定或测验合格取得资格证书; (二)受聘于一个相关单位; (三)达到继续教育要求; (四)没有本规定第十五条所列情况。 第七条 取得一级建造师资历证书并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探、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的职员,应该通过聘请单位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受理后提出初审看法,并将初审看法和全体申报材料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批;涉及铁路、公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通讯与广电、民航专业的,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全体申报资料送同级有关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并核定执业印章编号。 第八条 对申请初始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并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上报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有关部门应当在收到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移送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意见送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对申请变革注册、延续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审查完毕。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上报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议。有关部门在收到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移送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在5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看法送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第九条 取得二级建造师资历证书的人员申请注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和审批,具体审批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断定。对同意注册的,核发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同一样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并在核发证书后30日内送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是注册建造师的执业凭证,由注册建造师本人保管、应用。 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有效期为3年。 一级注册建造师的注册证书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同一印制,执业印章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同一样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制造。 第十一条 初始注册者,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者,破天一剑窝窝,须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申请初始注册须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册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 (二)资历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实复印件; (三)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署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四)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照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3年。 申请延续注册的,应该提交下列资料: (一)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申请表; (二)原注册证书; (三)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署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四)申请人注册有效期内到达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建造师变更执业单位,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按照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革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申请变更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 (二)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三)申请人与新聘用单位签署的聘用合同复印件或有效证明文件; (四)工作调动证明(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或聘用合同到期的证明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 第十四条 注册建造师须要增添执业专业的,应当按照第七条的规定申请专业增项注册,并供给相应的资格证实。 第十五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整民事行为才能的; (二)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 (三)未到达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的; (四)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分尚未履行完毕的; (五)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履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六)因前项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处分决议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七)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八)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负责项目产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 (九)申请人的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的; (十)年纪超过65周岁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注册建造师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 (一)聘用单位破产的; (二)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三)聘用单位被吊销或者撤回资质证书的; (四)已与聘用单位解除聘请合同关系的; (五)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 (六)年纪超过65周岁的; (七)逝世亡或不具有完整民事行为才能的; (八)其他导致注册失效的情况。 第十七条 注册建造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 *** 关办理注销手续,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或者公告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作废: (一)有本规定第十六条所列情形产生的; (二)依法被撤销注册的; (三)依法被吊销注册证书的; (四)受到刑事处分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注册建造师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注册建造师本人和聘用单位应当及时向 *** 关提出注销注册申请;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向 *** 关举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告诉 *** 关。 第十八条 被注销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在重新具备注册条件后,可按第七条、第八条规定重新申请注册。 第十九条 注册建造师因遗失、污损注册证书或执业印章,须要补办的,应当持在公众媒体上刊登的遗失声明的证实,向原 *** 关申请补办。原 *** 关应该在5日内办理完毕。 第三章 执业第二十条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勘探、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一项或者多项资质的单位,经注册后方可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 担负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的,应当受聘并注册于一个具有施工资质的企业。 第二十一条 注册建造师的具体执业范畴依照《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范围尺度》履行。 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上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 注册建造师可以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管理或施工治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建设工程技巧经济咨询,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建设主管部分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活动中形成的有关工程施工管理文件,应当由注册建造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施工单位签订质量及格的文件上,必需有注册建造师的签字盖章。 第二十三条 注册建造师在每一个注册有效期内应当到达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要求。 继续教育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各为60学时。经继续教育达到及格尺度的,颁发继续教育合格证书。 持续教导的具体请求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第二十四条 注册建造师享有下列权力: (一)应用注册建造师名称; (二)在规定范畴内从事执业活动; (三)在本人执业活动中形成的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四)保管和应用本人注册证书、执业印章; (五)对本人执业活动进行说明和辩解; (六)接收继续教育,别用眼泪去感动爱情; (七)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八)对侵略本人权力的行为进行申说。 第二十五条 注册建造师应当实行下列任务: (一)遵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治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 (二)执行技术尺度、规范和规程; (三)保证执业结果的质量,并承担相应义务; (四)接收继续教育,尽力进步执业水准; (五)守旧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度机密和他人的贸易、技巧等机密; (六)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自动躲避; (七)协助注册管理机关完成相干工作。 第二十六条 注册建造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实行注册建造师任务; (二)在执业进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商定用度外的其他好处; (三)在执业进程中实行贸易贿赂; (四)签署有虚伪记录等分歧格的文件,现代男人最怕女人哪些行为?; (五)容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业运动; (六)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七)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情势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八)超越执业规模和聘用单位业务范畴内从事执业活动; (九) 法律、法规、规章制止的其他行动。 第四章 监视管理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导实行监督检讨。 第二十八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注册建造师注册信息告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注册建造师注册信息告诉本行政区域内市、县、市辖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讨职责时,有权采用下列办法: (一)要求被检查人员出示注册证书,破天一剑007破解版; (二)要求被检讨人员所在聘用单位提供有关人员签署的文件及相关业务文档; (三)就有关问题讯问签订文件的职员; (四)改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及工程标准规范的行为。 第三十条 注册建造师违法从事相关活动的,违法行为产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置成果告知 *** 关;依法应当撤销注册的,应当将违法事实、处置建议及有关材料报 *** 关。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关根据职权或者依据利害关系人的恳求,可以撤销注册建造师的注册: (一) *** 关工作职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注册允许的; (二)超出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注册允许的; (四)对不符正当定条件的申请人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申请人以诈骗、贿赂等不正当手腕获准注册的,应当予以撤销。 第三十二条 注册建造师及其聘用单位应当按照请求,向 *** 关供给真实、正确、完全的注册建造师信誉档案信息。 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应当包含注册建造师的基础情形、事迹、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等内容。违法违规行为、被投诉举报处置、行政处罚等情形应当作为注册建造师的不良行为记进其信用档案。 注册建造师信誉档案信息依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 第五章 法律义务第三十三条 隐瞒有关情形或者提供虚伪材料申请注册的,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注册,并给予警告,申请人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第三十四条 以诈骗、贿赂等不正当手腕取得注册证书的,由 *** 关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负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或者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干活动的,其所签订的工程文件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结束违法运动,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背本规定,未办理变革注册而持续执业的,由县级以上处所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矫正;逾期不纠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背本规定,注册建造师在执业运动中有第二十六条所列行动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处所国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分给予警告,责令矫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背本规定,注册建造师或者其聘请单位未依照请求供给注册建造师信誉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处所国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分责令限期矫正;逾期未纠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伪注册资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纠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注册建造师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义务: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注册的; (二)对符正当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注册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注册决议的; (三)对符正当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初审完毕的; (四)应用职务上的方便,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五)不依法实行监视管理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成果的。
一级建造师申请初始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 (二)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申请人所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 (四)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复印件。
很多一级建造师朋友当考取一级建造师执业证书后,想注册到单位,但是不知道初始注册应当如何操作,中间应避免什么样的问题发生,不知道如何应对,因此在最近很多一级建造师朋友咨询我网工作人员,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应该走的程序。 注意:必须在建设部和建设厅两大一级建造师注册网站都注册才行。 第一步:在建设部网站注册 登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建造师网,网址: ①下载个人版信息填写系统,填写信息后保存至桌面。 点击“一级建造师注册管理系统”——个人版用户、“建造师注册个人申请入口”——窗口的左上方有“个人初始注册本地版下载地址”,在“[下载地址一]、[下载地址二]、[下载地址三]”中任选一个,点击下载——下载后,安装。然后点击“开始——程序——一级建造师注册系统——一级建造师个人版——填写好个人信息——保存至桌面”。文件名为“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某某某(姓名)-日期” ②企业登陆,调入该建造师信息,并上报省级。 点击“一级建造师注册管理系统”——插入企业“资质身份认证锁”——企业版用户、“建造师注册企业登录入口”——窗口的左上方有:“初始注册——注册审查”——点击后,在窗口右上方找到“导入个人申报信息”——在弹出的窗口中,点击“浏览”——找到刚才填写的个人版建造师信息“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某某某(姓名)-日期”——上报文件。 上报完后,关闭弹出的窗口,即可看见刚刚调入的建造师信息——点击“审查”、“打印草稿”,——打印出来后仔细看看没有错误,如发现有错误,则点击“删除”,在个人版修改后,保存,再重复上述步骤,导入个人申报信息,审查。若正确无误,就点击右上方的“上报”,这样就上报省级了。 在“申报状态”中选择“全部”——找到刚才上报的人员——点击“查看”——在弹出窗口中点击“打印”——此时打印出来的“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1-1)”上面带有条形码,打印三份,省建设厅要两份,自己公司存档一份。贴上照片,让建造师本人和聘用企业负责人都签字,并盖公司公章。 第二步:在建设厅网站注册 登陆自己所在省份的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①个人注册 点击“进入”——点击登陆窗口的下边的“执业师账号登记”——填写身份证号、邮箱、用户名、毕业院校等信息(一定要填写完整,建议用户名用《执业资格证书》上的证书编号,即为建设部红印下的7位流水号)。 点击“进入”——在“用户登录”窗口,“类型”中选择“个人用户”—输入账号密码——登陆——点击左上方“基本资料”,完善基本信息——点击左上方“选择职业师类别”——点击右上方“点击选择职业师类别”——选择“一级建造师”。 在左上方“一级建造师”下面填写“注册信息、所属单位”填写完整后——点击“注册申报”——首次注册上报。 这样就报到企业中了。 ②企业登陆,审核个人信息,并上报省级。 点击“进入”——在“用户登录”窗口,“类型”中选择“单位用户”—输入账号密码——登陆——左下方的“一级注册建造师”——首次注册——审核该建造师信息——确认无误后——点击“上报省级”。 接下来就是准备材料,然后去省建设厅交钱办注册手续就好啦。 第三步:带好材料,去省建设厅办手续。 ①需备材料: 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1份 身份证复印件1份,毕业证书复印件1份 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1-1)、(1-3) 两份(记住:必须带条形码) 建造师聘用协议书原件、复印件各一份,劳动合同1份 另外,若考建造师证时用的企业名和现在注册用的企业名不是同一个企业,则需要原企业的解聘书,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②再就是准备建设厅的手续费88元。 按照以上操作步骤执行,那么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工作基本完成了。
一、需要的材料: 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1份; 身份证复印件1份,毕业证书复印件1份; 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1-1)、(1-3) 两份(记住:必须带条形码); 建造师聘用协议书原件、复印件各一份,劳动合同1份; 另外,若考建造师证时用的企业名和现在注册用的企业名不是同一个企业,则需要原企业的解聘书,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二、一级建造师注册要求: 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经过注册登记,方可以建造师名义执业。建设部或其授权的机构为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的注册管理机构。 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由本人提出申请,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初审合格后,报建设部或其授权的机构注册。准予注册的申请人,由建设部或其授权的注册管理机构发放由建设部统一印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建造师注册证》。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注册建造师的管理,规范注册建造师的执业行为,提高工程项目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依据《建筑法》、《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继续教育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注册建造师,是指通过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按照本规定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注册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从事相关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不得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不得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全国有关专业工程注册建造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通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有关专业工程注册建造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注册 第五条 注册建造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注册建造师分为一级注册建造师和二级注册建造师。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经过注册方能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执业。 第六条 申请初始注册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 (二)受聘于一个相关单位; (三)达到继续教育要求; (四)没有本规定第十五条所列情形。 第七条 取得一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并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的人员,应当通过聘用单位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受理后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报材料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批;涉及铁路、公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通信与广电、民航专业的,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全部申报材料送同级有关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并核定执业印章编号。 第八条 对申请初始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并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上报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有关部门应当在收到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移送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意见送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对申请变更注册、延续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审查完毕。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上报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有关部门在收到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移送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在5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意见送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第九条 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注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和审批,具体审批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对批准注册的,核发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样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并在核发证书后30日内送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是注册建造师的执业凭证,由注册建造师本人保管、使用。 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有效期为3年。 一级注册建造师的注册证书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执业印章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样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制作。 第十一条 初始注册者,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申请初始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册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 (二)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四)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照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3年。 申请延续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申请表; (二)原注册证书; (三)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四)申请人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建造师变更执业单位,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按照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申请变更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 (二)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三)申请人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复印件或有效证明文件; (四)工作调动证明(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或聘用合同到期的证明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 第十四条 注册建造师需要增加执业专业的,应当按照第七条的规定申请专业增项注册,并提供相应的资格证明。 第十五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 (三)未达到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的; (四)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五)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六)因前项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七)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八)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 (九)申请人的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的; (十)年龄超过65周岁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注册建造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 (一)聘用单位破产的; (二)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三)聘用单位被吊销或者撤回资质证书的; (四)已与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关系的; (五)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 (六)年龄超过65周岁的; (七)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八)其他导致注册失效的情形。 第十七条 注册建造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注册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或者公告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作废: (一)有本规定第十六条所列情形发生的; (二)依法被撤销注册的; (三)依法被吊销注册证书的; (四)受到刑事处罚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注册建造师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注册建造师本人和聘用单位应当及时向注册机关提出注销注册申请;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注册机关举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告知注册机关。 第十八条 被注销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在重新具备注册条件后,可按第七条、第八条规定重新申请注册。 第十九条 注册建造师因遗失、污损注册证书或执业印章,需要补办的,应当持在公众媒体上刊登的遗失声明的证明,向原注册机关申请补办。原注册机关应当在5日内办理完毕。 第三章 执业 第二十条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一项或者多项资质的单位,经注册后方可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 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的,应当受聘并注册于一个具有施工资质的企业。 第二十一条 注册建造师的具体执业范围按照《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执行。 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上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 注册建造师可以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管理或施工管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建设工程技术经济咨询,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活动中形成的有关工程施工管理文件,应当由注册建造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施工单位签署质量合格的文件上,必须有注册建造师的签字盖章。 第二十三条 注册建造师在每一个注册有效期内应当达到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要求。 继续教育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各为60学时。经继续教育达到合格标准的,颁发继续教育合格证书。 继续教育的具体要求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第二十四条 注册建造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使用注册建造师名称; (二)在规定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三)在本人执业活动中形成的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四)保管和使用本人注册证书、执业印章; (五)对本人执业活动进行解释和辩护; (六)接受继续教育; (七)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八)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述。 第二十五条 注册建造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 (二)执行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三)保证执业成果的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 (四)接受继续教育,努力提高执业水准; (五)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等秘密; (六)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七)协助注册管理机关完成相关工作。 第二十六条 注册建造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 (二)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 (三)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 (四)签署有虚假记载等不合格的文件; (五)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 (六)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七)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八)超出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九) 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注册建造师注册信息告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注册建造师注册信息告知本行政区域内市、县、市辖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人员出示注册证书; (二)要求被检查人员所在聘用单位提供有关人员签署的文件及相关业务文档; (三)就有关问题询问签署文件的人员; (四)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及工程标准规范的行为。 第三十条 注册建造师违法从事相关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告知注册机关;依法应当撤销注册的,应当将违法事实、处理建议及有关材料报注册机关。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机关依据职权或者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可以撤销注册建造师的注册: (一)注册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四)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准注册的,应当予以撤销。 第三十二条 注册建造师及其聘用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向注册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 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应当包括注册建造师的基本情况、业绩、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等内容。违法违规行为、被投诉举报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注册建造师的不良行为记入其信用档案。 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注册,并给予警告,申请人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第三十四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由注册机关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或者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的,其所签署的工程文件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注册建造师在执业活动中有第二十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注册建造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注册建造师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注册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注册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注册决定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初审完毕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建造师和建筑师报考条件如下: 一级建造师报名条件和免试部分科目条件 报名条件 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4个科目考试: (一) 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4年。 (二) 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3年。 (三) 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年。 (四) 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硕士学位,工作满2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年。 (五) 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博士学位,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年。 免试部分科目条件 符合上述报名条件,于2003年12月31日前,取得建设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一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免试《建设工程经济》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2个科目,只参加《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和《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2个科目考试。 (一) 受聘担任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二) 具有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并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工作满20年。 二级建造师的资格认定与报考条件 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中专以上学历,并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年. 培训及考试内容 根据考试大纲,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设《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和《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3个科目。 注:考试成绩实行2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参加全部3个科目考试必须在连续的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 2007建造师开设专业《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 : 1 市政公共工程 2 建筑工程(原房屋建筑和装饰) 3 机电工程(原电力工程 石油化工工程 机电安装工程 冶炼工程) 注:参加二级建造师培训学员需以上3个专业中选择一个 行政许可条件一级注册建筑师条件: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参加一级注册建筑师考试: (1)取得建筑学硕士以上学位或者相近专业工学博士学位,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2年以上的; (2)取得建筑学学士学位或者相近专业工学硕士学位,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3年以上的; (3)具有建筑学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5年以上的,或者具有建筑学相近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7年以上的; (4)取得高级工程师技术职称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3年以上的,或者取得工程师技术职称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5年以上的; (5)不具有前四项规定的条件,但设计成绩突出,经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认定达到前四项规定的专业水平的; 2、注册建筑师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注册建筑师资格的,达到继续教育标准的可以申请注册;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3)因在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中犯有错误受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自处罚、处分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4)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的。 三、申请材料目录 1、注册建筑师注册申请表; 2、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书; 3、达到继续教育标准的证明材料; 4、身份证、聘用单位出具的聘用合同等复印件。 希望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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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报考条件: (1)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专科以上学历。 (2)专科毕业六年,或本科毕业四年。
建设部令第153号-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注册建造师治理规定中华国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3号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已于2006年12月11日经建设部第11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宣布,为乜,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 汪光焘 二○○六年十仲春二十八日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增强对注册建造师的管理,规范注册建造师的执业行动,进步工程项目管理程度,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建筑法》、《行政允许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持续教导和监视管理,实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注册建造师,是指通过考察认定或测验及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按照本规定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注册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负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从事相干活动的专业技巧人员。 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不得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不得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全国有关专业工程注册建造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行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通讯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规模内,对本行政区域内有关专业工程注册建造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注册第五条 注册建造师履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注册建造师分为一级注册建造师和二级注册建造师。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经过注册方能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执业。 第六条 申请初始注册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考察认定或测验合格取得资格证书; (二)受聘于一个相关单位; (三)达到继续教育要求; (四)没有本规定第十五条所列情况。 第七条 取得一级建造师资历证书并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探、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的职员,应该通过聘请单位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受理后提出初审看法,并将初审看法和全体申报材料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批;涉及铁路、公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通讯与广电、民航专业的,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全体申报资料送同级有关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并核定执业印章编号。 第八条 对申请初始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并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上报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有关部门应当在收到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移送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意见送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对申请变革注册、延续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审查完毕。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上报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议。有关部门在收到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移送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在5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看法送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第九条 取得二级建造师资历证书的人员申请注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和审批,具体审批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断定。对同意注册的,核发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同一样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并在核发证书后30日内送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是注册建造师的执业凭证,由注册建造师本人保管、应用。 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有效期为3年。 一级注册建造师的注册证书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同一印制,执业印章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同一样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制造。 第十一条 初始注册者,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者,破天一剑窝窝,须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申请初始注册须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册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 (二)资历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实复印件; (三)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署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四)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照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3年。 申请延续注册的,应该提交下列资料: (一)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申请表; (二)原注册证书; (三)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署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四)申请人注册有效期内到达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建造师变更执业单位,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按照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革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申请变更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 (二)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三)申请人与新聘用单位签署的聘用合同复印件或有效证明文件; (四)工作调动证明(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或聘用合同到期的证明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 第十四条 注册建造师须要增添执业专业的,应当按照第七条的规定申请专业增项注册,并供给相应的资格证实。 第十五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整民事行为才能的; (二)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 (三)未到达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的; (四)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分尚未履行完毕的; (五)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履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六)因前项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处分决议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七)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八)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负责项目产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 (九)申请人的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的; (十)年纪超过65周岁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注册建造师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 (一)聘用单位破产的; (二)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三)聘用单位被吊销或者撤回资质证书的; (四)已与聘用单位解除聘请合同关系的; (五)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 (六)年纪超过65周岁的; (七)逝世亡或不具有完整民事行为才能的; (八)其他导致注册失效的情况。 第十七条 注册建造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 *** 关办理注销手续,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或者公告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作废: (一)有本规定第十六条所列情形产生的; (二)依法被撤销注册的; (三)依法被吊销注册证书的; (四)受到刑事处分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注册建造师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注册建造师本人和聘用单位应当及时向 *** 关提出注销注册申请;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向 *** 关举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告诉 *** 关。 第十八条 被注销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在重新具备注册条件后,可按第七条、第八条规定重新申请注册。 第十九条 注册建造师因遗失、污损注册证书或执业印章,须要补办的,应当持在公众媒体上刊登的遗失声明的证实,向原 *** 关申请补办。原 *** 关应该在5日内办理完毕。 第三章 执业第二十条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勘探、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一项或者多项资质的单位,经注册后方可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 担负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的,应当受聘并注册于一个具有施工资质的企业。 第二十一条 注册建造师的具体执业范畴依照《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范围尺度》履行。 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上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 注册建造师可以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管理或施工治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建设工程技巧经济咨询,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建设主管部分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活动中形成的有关工程施工管理文件,应当由注册建造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施工单位签订质量及格的文件上,必需有注册建造师的签字盖章。 第二十三条 注册建造师在每一个注册有效期内应当到达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要求。 继续教育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各为60学时。经继续教育达到及格尺度的,颁发继续教育合格证书。 持续教导的具体请求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第二十四条 注册建造师享有下列权力: (一)应用注册建造师名称; (二)在规定范畴内从事执业活动; (三)在本人执业活动中形成的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四)保管和应用本人注册证书、执业印章; (五)对本人执业活动进行说明和辩解; (六)接收继续教育,别用眼泪去感动爱情; (七)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八)对侵略本人权力的行为进行申说。 第二十五条 注册建造师应当实行下列任务: (一)遵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治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 (二)执行技术尺度、规范和规程; (三)保证执业结果的质量,并承担相应义务; (四)接收继续教育,尽力进步执业水准; (五)守旧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度机密和他人的贸易、技巧等机密; (六)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自动躲避; (七)协助注册管理机关完成相干工作。 第二十六条 注册建造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实行注册建造师任务; (二)在执业进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商定用度外的其他好处; (三)在执业进程中实行贸易贿赂; (四)签署有虚伪记录等分歧格的文件,现代男人最怕女人哪些行为?; (五)容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业运动; (六)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七)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情势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八)超越执业规模和聘用单位业务范畴内从事执业活动; (九) 法律、法规、规章制止的其他行动。 第四章 监视管理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导实行监督检讨。 第二十八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注册建造师注册信息告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注册建造师注册信息告诉本行政区域内市、县、市辖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讨职责时,有权采用下列办法: (一)要求被检查人员出示注册证书,破天一剑007破解版; (二)要求被检讨人员所在聘用单位提供有关人员签署的文件及相关业务文档; (三)就有关问题讯问签订文件的职员; (四)改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及工程标准规范的行为。 第三十条 注册建造师违法从事相关活动的,违法行为产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置成果告知 *** 关;依法应当撤销注册的,应当将违法事实、处置建议及有关材料报 *** 关。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关根据职权或者依据利害关系人的恳求,可以撤销注册建造师的注册: (一) *** 关工作职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注册允许的; (二)超出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注册允许的; (四)对不符正当定条件的申请人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申请人以诈骗、贿赂等不正当手腕获准注册的,应当予以撤销。 第三十二条 注册建造师及其聘用单位应当按照请求,向 *** 关供给真实、正确、完全的注册建造师信誉档案信息。 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应当包含注册建造师的基础情形、事迹、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等内容。违法违规行为、被投诉举报处置、行政处罚等情形应当作为注册建造师的不良行为记进其信用档案。 注册建造师信誉档案信息依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 第五章 法律义务第三十三条 隐瞒有关情形或者提供虚伪材料申请注册的,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注册,并给予警告,申请人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第三十四条 以诈骗、贿赂等不正当手腕取得注册证书的,由 *** 关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负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或者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干活动的,其所签订的工程文件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结束违法运动,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背本规定,未办理变革注册而持续执业的,由县级以上处所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矫正;逾期不纠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背本规定,注册建造师在执业运动中有第二十六条所列行动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处所国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分给予警告,责令矫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背本规定,注册建造师或者其聘请单位未依照请求供给注册建造师信誉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处所国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分责令限期矫正;逾期未纠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伪注册资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纠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注册建造师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义务: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注册的; (二)对符正当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注册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注册决议的; (三)对符正当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初审完毕的; (四)应用职务上的方便,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五)不依法实行监视管理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成果的。
一级建造师申请初始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 (二)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申请人所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 (四)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复印件。
很多一级建造师朋友当考取一级建造师执业证书后,想注册到单位,但是不知道初始注册应当如何操作,中间应避免什么样的问题发生,不知道如何应对,因此在最近很多一级建造师朋友咨询我网工作人员,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应该走的程序。 注意:必须在建设部和建设厅两大一级建造师注册网站都注册才行。 第一步:在建设部网站注册 登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建造师网,网址: ①下载个人版信息填写系统,填写信息后保存至桌面。 点击“一级建造师注册管理系统”——个人版用户、“建造师注册个人申请入口”——窗口的左上方有“个人初始注册本地版下载地址”,在“[下载地址一]、[下载地址二]、[下载地址三]”中任选一个,点击下载——下载后,安装。然后点击“开始——程序——一级建造师注册系统——一级建造师个人版——填写好个人信息——保存至桌面”。文件名为“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某某某(姓名)-日期” ②企业登陆,调入该建造师信息,并上报省级。 点击“一级建造师注册管理系统”——插入企业“资质身份认证锁”——企业版用户、“建造师注册企业登录入口”——窗口的左上方有:“初始注册——注册审查”——点击后,在窗口右上方找到“导入个人申报信息”——在弹出的窗口中,点击“浏览”——找到刚才填写的个人版建造师信息“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某某某(姓名)-日期”——上报文件。 上报完后,关闭弹出的窗口,即可看见刚刚调入的建造师信息——点击“审查”、“打印草稿”,——打印出来后仔细看看没有错误,如发现有错误,则点击“删除”,在个人版修改后,保存,再重复上述步骤,导入个人申报信息,审查。若正确无误,就点击右上方的“上报”,这样就上报省级了。 在“申报状态”中选择“全部”——找到刚才上报的人员——点击“查看”——在弹出窗口中点击“打印”——此时打印出来的“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1-1)”上面带有条形码,打印三份,省建设厅要两份,自己公司存档一份。贴上照片,让建造师本人和聘用企业负责人都签字,并盖公司公章。 第二步:在建设厅网站注册 登陆自己所在省份的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①个人注册 点击“进入”——点击登陆窗口的下边的“执业师账号登记”——填写身份证号、邮箱、用户名、毕业院校等信息(一定要填写完整,建议用户名用《执业资格证书》上的证书编号,即为建设部红印下的7位流水号)。 点击“进入”——在“用户登录”窗口,“类型”中选择“个人用户”—输入账号密码——登陆——点击左上方“基本资料”,完善基本信息——点击左上方“选择职业师类别”——点击右上方“点击选择职业师类别”——选择“一级建造师”。 在左上方“一级建造师”下面填写“注册信息、所属单位”填写完整后——点击“注册申报”——首次注册上报。 这样就报到企业中了。 ②企业登陆,审核个人信息,并上报省级。 点击“进入”——在“用户登录”窗口,“类型”中选择“单位用户”—输入账号密码——登陆——左下方的“一级注册建造师”——首次注册——审核该建造师信息——确认无误后——点击“上报省级”。 接下来就是准备材料,然后去省建设厅交钱办注册手续就好啦。 第三步:带好材料,去省建设厅办手续。 ①需备材料: 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1份 身份证复印件1份,毕业证书复印件1份 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1-1)、(1-3) 两份(记住:必须带条形码) 建造师聘用协议书原件、复印件各一份,劳动合同1份 另外,若考建造师证时用的企业名和现在注册用的企业名不是同一个企业,则需要原企业的解聘书,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②再就是准备建设厅的手续费88元。 按照以上操作步骤执行,那么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工作基本完成了。
一、需要的材料: 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1份; 身份证复印件1份,毕业证书复印件1份; 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1-1)、(1-3) 两份(记住:必须带条形码); 建造师聘用协议书原件、复印件各一份,劳动合同1份; 另外,若考建造师证时用的企业名和现在注册用的企业名不是同一个企业,则需要原企业的解聘书,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二、一级建造师注册要求: 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经过注册登记,方可以建造师名义执业。建设部或其授权的机构为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的注册管理机构。 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由本人提出申请,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初审合格后,报建设部或其授权的机构注册。准予注册的申请人,由建设部或其授权的注册管理机构发放由建设部统一印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建造师注册证》。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注册建造师的管理,规范注册建造师的执业行为,提高工程项目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依据《建筑法》、《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继续教育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注册建造师,是指通过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按照本规定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注册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从事相关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不得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不得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全国有关专业工程注册建造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通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有关专业工程注册建造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注册 第五条 注册建造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注册建造师分为一级注册建造师和二级注册建造师。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经过注册方能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执业。 第六条 申请初始注册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 (二)受聘于一个相关单位; (三)达到继续教育要求; (四)没有本规定第十五条所列情形。 第七条 取得一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并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的人员,应当通过聘用单位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受理后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报材料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批;涉及铁路、公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通信与广电、民航专业的,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全部申报材料送同级有关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并核定执业印章编号。 第八条 对申请初始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并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上报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有关部门应当在收到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移送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意见送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对申请变更注册、延续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审查完毕。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上报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有关部门在收到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移送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在5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意见送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第九条 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注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和审批,具体审批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对批准注册的,核发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样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并在核发证书后30日内送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是注册建造师的执业凭证,由注册建造师本人保管、使用。 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有效期为3年。 一级注册建造师的注册证书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执业印章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样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制作。 第十一条 初始注册者,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申请初始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册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 (二)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四)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照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3年。 申请延续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申请表; (二)原注册证书; (三)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四)申请人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建造师变更执业单位,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按照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申请变更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 (二)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三)申请人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复印件或有效证明文件; (四)工作调动证明(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或聘用合同到期的证明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 第十四条 注册建造师需要增加执业专业的,应当按照第七条的规定申请专业增项注册,并提供相应的资格证明。 第十五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 (三)未达到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的; (四)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五)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六)因前项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七)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八)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 (九)申请人的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的; (十)年龄超过65周岁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注册建造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 (一)聘用单位破产的; (二)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三)聘用单位被吊销或者撤回资质证书的; (四)已与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关系的; (五)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 (六)年龄超过65周岁的; (七)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八)其他导致注册失效的情形。 第十七条 注册建造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注册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或者公告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作废: (一)有本规定第十六条所列情形发生的; (二)依法被撤销注册的; (三)依法被吊销注册证书的; (四)受到刑事处罚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注册建造师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注册建造师本人和聘用单位应当及时向注册机关提出注销注册申请;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注册机关举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告知注册机关。 第十八条 被注销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在重新具备注册条件后,可按第七条、第八条规定重新申请注册。 第十九条 注册建造师因遗失、污损注册证书或执业印章,需要补办的,应当持在公众媒体上刊登的遗失声明的证明,向原注册机关申请补办。原注册机关应当在5日内办理完毕。 第三章 执业 第二十条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一项或者多项资质的单位,经注册后方可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 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的,应当受聘并注册于一个具有施工资质的企业。 第二十一条 注册建造师的具体执业范围按照《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执行。 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上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 注册建造师可以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管理或施工管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建设工程技术经济咨询,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活动中形成的有关工程施工管理文件,应当由注册建造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施工单位签署质量合格的文件上,必须有注册建造师的签字盖章。 第二十三条 注册建造师在每一个注册有效期内应当达到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要求。 继续教育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各为60学时。经继续教育达到合格标准的,颁发继续教育合格证书。 继续教育的具体要求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第二十四条 注册建造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使用注册建造师名称; (二)在规定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三)在本人执业活动中形成的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四)保管和使用本人注册证书、执业印章; (五)对本人执业活动进行解释和辩护; (六)接受继续教育; (七)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八)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述。 第二十五条 注册建造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 (二)执行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三)保证执业成果的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 (四)接受继续教育,努力提高执业水准; (五)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等秘密; (六)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七)协助注册管理机关完成相关工作。 第二十六条 注册建造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 (二)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 (三)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 (四)签署有虚假记载等不合格的文件; (五)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 (六)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七)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八)超出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九) 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注册建造师注册信息告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注册建造师注册信息告知本行政区域内市、县、市辖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人员出示注册证书; (二)要求被检查人员所在聘用单位提供有关人员签署的文件及相关业务文档; (三)就有关问题询问签署文件的人员; (四)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及工程标准规范的行为。 第三十条 注册建造师违法从事相关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告知注册机关;依法应当撤销注册的,应当将违法事实、处理建议及有关材料报注册机关。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机关依据职权或者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可以撤销注册建造师的注册: (一)注册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四)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准注册的,应当予以撤销。 第三十二条 注册建造师及其聘用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向注册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 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应当包括注册建造师的基本情况、业绩、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等内容。违法违规行为、被投诉举报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注册建造师的不良行为记入其信用档案。 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注册,并给予警告,申请人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第三十四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由注册机关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或者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的,其所签署的工程文件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注册建造师在执业活动中有第二十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注册建造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注册建造师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注册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注册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注册决定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初审完毕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建造师和建筑师报考条件如下: 一级建造师报名条件和免试部分科目条件 报名条件 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4个科目考试: (一) 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4年。 (二) 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3年。 (三) 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年。 (四) 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硕士学位,工作满2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年。 (五) 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博士学位,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年。 免试部分科目条件 符合上述报名条件,于2003年12月31日前,取得建设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一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免试《建设工程经济》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2个科目,只参加《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和《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2个科目考试。 (一) 受聘担任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二) 具有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并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工作满20年。 二级建造师的资格认定与报考条件 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中专以上学历,并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年. 培训及考试内容 根据考试大纲,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设《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和《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3个科目。 注:考试成绩实行2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参加全部3个科目考试必须在连续的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 2007建造师开设专业《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 : 1 市政公共工程 2 建筑工程(原房屋建筑和装饰) 3 机电工程(原电力工程 石油化工工程 机电安装工程 冶炼工程) 注:参加二级建造师培训学员需以上3个专业中选择一个 行政许可条件一级注册建筑师条件: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参加一级注册建筑师考试: (1)取得建筑学硕士以上学位或者相近专业工学博士学位,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2年以上的; (2)取得建筑学学士学位或者相近专业工学硕士学位,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3年以上的; (3)具有建筑学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5年以上的,或者具有建筑学相近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7年以上的; (4)取得高级工程师技术职称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3年以上的,或者取得工程师技术职称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5年以上的; (5)不具有前四项规定的条件,但设计成绩突出,经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认定达到前四项规定的专业水平的; 2、注册建筑师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注册建筑师资格的,达到继续教育标准的可以申请注册;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3)因在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中犯有错误受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自处罚、处分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4)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的。 三、申请材料目录 1、注册建筑师注册申请表; 2、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书; 3、达到继续教育标准的证明材料; 4、身份证、聘用单位出具的聘用合同等复印件。 希望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