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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 79-2002 3.0.4 经处理后的地基,当按地基承载力确定基础底面积及埋深而需要对本规范确定的地基承载力特征值进行修正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基础宽度的地基承载力修正系数应取零; 2 基础埋深的地基承载力修正系数应取1.0。 经处理后的地基,当在受力层范围内仍存在软弱下卧层时,尚应验算下卧层的地基承载力。 对水泥土类桩复合地基尚应根据修正后的复合地基承载力特征值,进行桩身强度验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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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 79-2002 3.0.4 经处理后的地基,当按地基承载力确定基础底面积及埋深而需要对本规范确定的地基承载力特征值进行修正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基础宽度的地基承载力修正系数应取零; 2 基础埋深的地基承载力修正系数应取1.0。 经处理后的地基,当在受力层范围内仍存在软弱下卧层时,尚应验算下卧层的地基承载力。 对水泥土类桩复合地基尚应根据修正后的复合地基承载力特征值,进行桩身强度验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