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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 具体细节如下:第八条 符合本细则第五条规定的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专家论证审查及批准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建筑施工企业应组织相关专业工程技术人员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计算书,经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核; (二)建筑施工企业应邀请符合本细则第七条规定条件的有关专家对已编制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审查,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和方案编制人员及监理单位项目专业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列席论证会。 (三)施工单位应明确一名专家担任组长,专家组应当对专项施工方案是否合理可行、内容是否完整、计算是否准确完整以及是否符合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进行论证审查,并提出书面论证审查意见,专家组成员应在论证审查意见书上签字,专家组书面论证审查意见书应当作为专项施工方案的附件。 (四)施工企业应当根据专家组提出的论证审查意见对原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企业技术部门负责人审核、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报经监理单位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核、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实施。 (五)当专家组认为该专项施工方案需要做重大修改时,施工企业应当在专项施工方案修改完善后重新组织专家论证审查。 (六)专项施工方案专家审查论证意见书按附件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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