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并标注“文章作者”。
初始注册 申请人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可申请初始注册。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申请初始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 (二)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三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或申请人聘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五)考试报名时的企业与注册时的企业不一致的,需提供考试报名企业出具的解聘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六)执业师信息完善有关表格。 申请建筑、市政、矿业、机电专业注册的,应当提交申请表一式二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一份;申请铁路、公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通信与广电、民航专业注册的,应当提交申请表一式三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二份;申请铁路、公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通信与广电、民航专业增项注册的,每增加一个专业应当增加申请表一式一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一份。 延续注册 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照《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3年。 申请延续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一级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申请表》; (二)注册证书原件; (三)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或申请人聘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申请人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五)执业师信息完善有关表格。 申报程序和材料份数按初始注册要求办理。 变更注册 在注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当及时申请变更注册。变更注册后,有效期执行原注册证书的有效期。 1、执业企业变更的; 2、所在聘用企业名称变更的; 3、注册建造师姓名变更的。 申请变更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一级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 (二)注册证书原件和执业印章; (三)执业企业变更的,应当提供申请人与新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或申请人聘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以及工作调动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与原聘用企业解除聘用合同或聘用合同到期的证明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 (四)申请人所在聘用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当提供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函原件及复印件; (五)注册建造师姓名变更的,应当提供变更后的身份证明或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原件; (六)执业师信息完善有关表格。 增项注册 注册建造师取得相应专业资格证书可申请增项注册。取得增项专业资格证书超过3年未注册的,应当提供该专业最近一个注册有效期继续教育学习证明。准予增项注册后,原专业注册有效截止日期保持不变。申请增项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一级注册建造师增项注册申请表》; (二)增项专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注册证书原件和执业印章; (四)增项专业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申报程序和材料份数按初始注册要求办理; (五)执业师信息完善有关表格。 注销注册 注册建造师有《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申请人或其聘用的企业,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一级注册建造师注销注册申请表》; (二)注册证书原件和执业印章; (三)符合《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执业师信息完善有关表格。 注册建造师本人和聘用企业应当及时向省级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注销注册申请;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注册机关举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告知注册机关。 重新注册 建造师注销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在重新具备注册条件后,可申请重新注册,重新注册按初始注册要求办理。 申请重新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一级建造师重新注册申请表》; (二)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聘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 (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复印件; (五)执业师信息完善有关表格。 申报程序和材料份数按初始注册要求办理。 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 注册建造师因遗失注册证书、执业印章的,应当向省级建设主管部门申请补办,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一级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申请表》(附表7-1) (二)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省级以上报纸刊登的遗失声明原件; (四)执业师信息完善有关表格。 注册证书、执业印章污损更换 :注册证书、执业印章污损的,可向省级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更换,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一级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申请表》; (二)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污损的注册证书原件、执业印章; (四)执业师信息完善有关表格。
不会影响挂靠的。 一级建造师考试需要的是现在工作的工作证明。 考试通过之后注册的时候是不看原来的工作证明的,只要有注册公司的工作整明表就可以了。 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所需材料: 申请人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可申请初始注册。逾期未申请者应当提供相应专业继续教育证明,其学习内容应当符合建设部关于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的规定。 申请初始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 (二)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申请人所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 (四)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复印件。 申报材料由申请表和(二)、(三)、(四)部分合订后的材料附件组成。
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 一、办理依据: 1、《建造师注册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 2、《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建市[2007]101号); 3、《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建设部公告第278号)。 二、办理条件: 1、获得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 注:超过3年未注册的,应当提供该专业最近一个注册有效期继续教育证明。 2、申请人申请注册前,需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资质的企业,并与聘用企业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三、提交材料:(窗口受理时,所有附件材料复印件需携带原件核对) 1、《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粘贴一寸免冠照片); 2、附件材料: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有红印的页面均需复印) 《二级建造师专业类别考试合格证明》复印件(申请增项专业注册提供,正反面内容均需复印); 1)学历证书、身份证明复印件(身份证正反面均需复印); 2)申请人与执业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执业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复印件; 3)《企业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汇总表》; 4)申请专业最近一个注册有效期的继续教育证明(超过3年未注册的); 5)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四、材料要求 1、《申请表》和附件材料一式一份; 2、所有附件材料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3、书面申报材料应使用A4规格的纸张,请将申报材料竖向排列并在左上角用订书机装订即可,不需另行制作申报材料封面和用其他方式进行装订。 五、办理程序 1、网上申报: 申请人或申报单位应在上海建筑建材业网( )选择“在线服务之人员栏目”中的“建造师注册申报”,是用本单位企业卡上的编码、标识码和密码登录“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栏目进行网上填报,打印生成的《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和《企业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汇总表》。 2、申请材料制作; 3、书面申请受理; 4、审核结果在上海建筑建材业网公示; 5、审批结果在上海建筑建材业网公布; 6、证书(章)领取通知在上海建筑建材业网公布。 六、受理部门和时间: 受理部门: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受理服务中心,地址和咨询电话见“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办事部门一览表”。 受理部门: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受理服务中心,地址和咨询电话见“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办事部门一览表”。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至11:30(11:15停止领号);周一至周四,下午1:30至5:00(4:45停止领号),周五,下午1:30至3:00(2:30停止领号)。 七、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八、收费标准: 执业印章工本费35元/枚(领取时支付)。 九、办理结果: 凭《收件凭证》或单位《介绍信》及一寸免冠照片,到小木桥路683号一楼受理大厅的技术服务中心领取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报考时填的单位和注册时的单位可以不一致。
您好,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办理条件:1、获得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注:超过3年未注册的,应当提供该专业最近一个注册有效期继续教育证明。2、申请人申请注册前,需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资质的企业,并与聘用企业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提交材料:(窗口受理时,所有附件材料复印件需携带原件核对)1、《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粘贴一寸免冠照片);2、附件材料:《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有红印的页面均需复印)《二级建造师专业类别考试合格证明》复印件(申请增项专业注册提供,正反面内容均需复印);1)学历证书、身份证明复印件(身份证正反面均需复印);2)申请人与执业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执业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复印件;3)《企业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汇总表》;4)申请专业最近一个注册有效期的继续教育证明(超过3年未注册的);5)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材料要求1、《申请表》和附件材料一式一份;2、所有附件材料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3、书面申报材料应使用A4规格的纸张,请将申报材料竖向排列并在左上角用订书机装订即可,不需另行制作申报材料封面和用其他方式进行装订。办理程序1、网上申报:申请人或申报单位应在上海建筑建材业网选择“在线服务之人员栏目”中的“建造师注册申报”,是用本单位企业卡上的编码、标识码和密码登录“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栏目进行网上填报,打印生成的《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和《企业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汇总表》。2、申请材料制作;3、书面申请受理;4、审核结果在上海建筑建材业网公示;5、审批结果在上海建筑建材业网公布;6、证书(章)领取通知在上海建筑建材业网公布。受理部门和时间:受理部门: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受理服务中心,地址和咨询电话见“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办事部门一览表”。受理部门: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受理服务中心,地址和咨询电话见“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办事部门一览表”。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至11:30(11:15停止领号);周一至周四,下午1:30至5:00(4:45停止领号),周五,下午1:30至3:00(2:30停止领号)。 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收费标准:执业印章工本费35元/枚(领取时支付)。办理结果:凭《收件凭证》或单位《介绍信》及一寸免冠照片,到小木桥路683号一楼受理大厅的技术服务中心领取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欢迎向帮考网在线知道提问
一、办理依据: 1、《建造师注册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 2、《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建市[2007]101号); 3、《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建设部公告第278号)。 二、办理条件: 1、获得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 注:超过3年未注册的,需提供该专业最近一个注册有效期的继续教育证明。 2、申请人申请注册前,需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资质的企业,与聘用企业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三、提交材料:(窗口受理时,所有附件材料复印件需携带原件核对) 1、《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1-1)》(粘贴一寸免冠照片); 2、《企业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汇总表(1-2)》; 3、附件材料: 1)《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有红印章的页面均需复印); 《一级建造师专业类别考试合格证明》复印件(申请增项专业需提供,正反面复印); 2)学历证书、身份证明复印件(居民身份证正反面复印); 3)申请人与执业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执业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复印件; 4)申请专业最近一个注册有效期的继续教育证明(超过3年未注册需提供); 5)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四、材料要求 1、单项申请建筑工程(房建、装饰)、市政公用工程、矿业工程(矿山、冶炼)、机电工程(电力、石化、机电安装、冶炼)专业的: 《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1-1)》一式一份, 《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1-1)》和附件材料合订一式一份; 增项以上专业的:不需增加材料; 增项铁路工程、公路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通信与广电工程、民航工程专业的: 每增加一个专业需要增加《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1-1)》和附件材料合订一份; 2、单项申请铁路工程、公路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通信与广电工程、民航工程专业的: 《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1-1)》一式一份,《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1-1)》和附件材料合订一式二份; 增项以上专业的,每增加一个专业需要增加《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1-1)》和附件材料合订一份; 增项建筑工程(房建、装饰)、市政公用工程、矿业工程(矿山、冶炼)、机电工程(电力、石化、机电安装、冶炼)专业的,不需增加材料; 3、所有附件材料复印件每页需加盖单位公章。 五、办理程序 1、网上申报 申报单位需在“上海建筑建材业”网站和“中国建造师网”网上分别申报: 1)“上海建筑建材业”网上申报 申报单位应在“上海建筑建材业”网站( )选择“网上办事”“人员类”栏目中的“建造师注册申报”。使用本单位企业卡的编码、标识码和密码登录“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栏目进行网上填报,打印自动生成的《企业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汇总表(1-2)》。 2)“中国建造师网”网上申报 申报单位应在“中国建造师网”( )的“一级建造师注册管理系统”进行网上申报。按照网上操作提示分别在建造师注册个人申请入口和企业登录入口进行填报,打印自动生成的《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1-1)》。 2、申请材料制作; 3、书面申请受理; 4、审核结果公示(“中国建造师网”公布); 5、审批结果公告(“中国建造师网”公布); 6、证书(章)领取(在“上海建筑建材业”网站通知)。 注:建设部审批事项以建设部公开内容为准。 六、受理部门和时间: 受理部门: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受理服务中心,地址和咨询电话见“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办事部门一览表”。 受理部门: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受理服务中心,地址和咨询电话见“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办事部门一览表”。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至11:30(11:15停止领号);周一至周四,下午1:30至5:00(4:45停止领号),周五,下午1:30至3:00(2:30停止领号)。 七、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注:建设部审批事项以建设部公开内容为准。 八、收费标准: 执业印章工本费35元/枚(领取时支付)。 九、办理结果: 凭《收件凭证》或单位《介绍信》及一寸免冠照片,到小木桥路683号一楼受理大厅的技术服务中心领取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一级建造师注册所需材料: 一级建造师注册申报程序及注册所需材料 初始注册 申请人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可申请初始注册。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申请初始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 (二)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三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或申请人聘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五)考试报名时的企业与注册时的企业不一致的,需提供考试报名企业出具的解聘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六)执业师信息完善有关表格。 申请建筑、市政、矿业、机电专业注册的,应当提交申请表一式二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一份;申请铁路、公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通信与广电、民航专业注册的,应当提交申请表一式三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二份;申请铁路、公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通信与广电、民航专业增项注册的,每增加一个专业应当增加申请表一式一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一份。 参考资料:
材料: 1、《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 2、资格证书、学历证书、身份证明复印件。 3、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者申请人所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 4、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复印件。 申报材料由申请表和以上1、2、3部分合订后的材料附件组成。 申请条件:申请人自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签发之日3年内可申请初始注册,逾期未申请者应提供相应专业继续教育证明,由注册所在单位提出申请。 拓展资料 一级建造师证书,申请延续注册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申请表。 2、原注册证书。 3、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4、申请人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黄炜燊
关注
胡安然
19:00-21:00 19:00-21:00 11月18日 19:00-21:00
早鸟筑基课(一)-经济
一级建造师
立即预约
环球网校
15:00-18:00 15:00-18:00
双11福利返场,优惠不断
进入直播
池亚红
19:00-21:00 19:00-21:00 11月19日 19:00-21:00
早鸟筑基课(一)-管理
安卓版
iPhone版
多个标签请以空格隔开!
初始注册 申请人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可申请初始注册。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申请初始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 (二)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三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或申请人聘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五)考试报名时的企业与注册时的企业不一致的,需提供考试报名企业出具的解聘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六)执业师信息完善有关表格。 申请建筑、市政、矿业、机电专业注册的,应当提交申请表一式二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一份;申请铁路、公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通信与广电、民航专业注册的,应当提交申请表一式三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二份;申请铁路、公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通信与广电、民航专业增项注册的,每增加一个专业应当增加申请表一式一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一份。 延续注册 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照《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3年。 申请延续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一级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申请表》; (二)注册证书原件; (三)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或申请人聘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申请人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五)执业师信息完善有关表格。 申报程序和材料份数按初始注册要求办理。 变更注册 在注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当及时申请变更注册。变更注册后,有效期执行原注册证书的有效期。 1、执业企业变更的; 2、所在聘用企业名称变更的; 3、注册建造师姓名变更的。 申请变更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一级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 (二)注册证书原件和执业印章; (三)执业企业变更的,应当提供申请人与新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或申请人聘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以及工作调动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与原聘用企业解除聘用合同或聘用合同到期的证明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 (四)申请人所在聘用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当提供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函原件及复印件; (五)注册建造师姓名变更的,应当提供变更后的身份证明或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原件; (六)执业师信息完善有关表格。 增项注册 注册建造师取得相应专业资格证书可申请增项注册。取得增项专业资格证书超过3年未注册的,应当提供该专业最近一个注册有效期继续教育学习证明。准予增项注册后,原专业注册有效截止日期保持不变。申请增项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一级注册建造师增项注册申请表》; (二)增项专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注册证书原件和执业印章; (四)增项专业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申报程序和材料份数按初始注册要求办理; (五)执业师信息完善有关表格。 注销注册 注册建造师有《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申请人或其聘用的企业,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一级注册建造师注销注册申请表》; (二)注册证书原件和执业印章; (三)符合《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执业师信息完善有关表格。 注册建造师本人和聘用企业应当及时向省级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注销注册申请;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注册机关举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告知注册机关。 重新注册 建造师注销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在重新具备注册条件后,可申请重新注册,重新注册按初始注册要求办理。 申请重新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一级建造师重新注册申请表》; (二)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聘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 (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复印件; (五)执业师信息完善有关表格。 申报程序和材料份数按初始注册要求办理。 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 注册建造师因遗失注册证书、执业印章的,应当向省级建设主管部门申请补办,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一级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申请表》(附表7-1) (二)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省级以上报纸刊登的遗失声明原件; (四)执业师信息完善有关表格。 注册证书、执业印章污损更换 :注册证书、执业印章污损的,可向省级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更换,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一级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申请表》; (二)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污损的注册证书原件、执业印章; (四)执业师信息完善有关表格。
不会影响挂靠的。 一级建造师考试需要的是现在工作的工作证明。 考试通过之后注册的时候是不看原来的工作证明的,只要有注册公司的工作整明表就可以了。 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所需材料: 申请人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可申请初始注册。逾期未申请者应当提供相应专业继续教育证明,其学习内容应当符合建设部关于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的规定。 申请初始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 (二)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申请人所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 (四)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复印件。 申报材料由申请表和(二)、(三)、(四)部分合订后的材料附件组成。
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 一、办理依据: 1、《建造师注册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 2、《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建市[2007]101号); 3、《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建设部公告第278号)。 二、办理条件: 1、获得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 注:超过3年未注册的,应当提供该专业最近一个注册有效期继续教育证明。 2、申请人申请注册前,需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资质的企业,并与聘用企业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三、提交材料:(窗口受理时,所有附件材料复印件需携带原件核对) 1、《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粘贴一寸免冠照片); 2、附件材料: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有红印的页面均需复印) 《二级建造师专业类别考试合格证明》复印件(申请增项专业注册提供,正反面内容均需复印); 1)学历证书、身份证明复印件(身份证正反面均需复印); 2)申请人与执业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执业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复印件; 3)《企业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汇总表》; 4)申请专业最近一个注册有效期的继续教育证明(超过3年未注册的); 5)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四、材料要求 1、《申请表》和附件材料一式一份; 2、所有附件材料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3、书面申报材料应使用A4规格的纸张,请将申报材料竖向排列并在左上角用订书机装订即可,不需另行制作申报材料封面和用其他方式进行装订。 五、办理程序 1、网上申报: 申请人或申报单位应在上海建筑建材业网( )选择“在线服务之人员栏目”中的“建造师注册申报”,是用本单位企业卡上的编码、标识码和密码登录“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栏目进行网上填报,打印生成的《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和《企业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汇总表》。 2、申请材料制作; 3、书面申请受理; 4、审核结果在上海建筑建材业网公示; 5、审批结果在上海建筑建材业网公布; 6、证书(章)领取通知在上海建筑建材业网公布。 六、受理部门和时间: 受理部门: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受理服务中心,地址和咨询电话见“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办事部门一览表”。 受理部门: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受理服务中心,地址和咨询电话见“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办事部门一览表”。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至11:30(11:15停止领号);周一至周四,下午1:30至5:00(4:45停止领号),周五,下午1:30至3:00(2:30停止领号)。 七、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八、收费标准: 执业印章工本费35元/枚(领取时支付)。 九、办理结果: 凭《收件凭证》或单位《介绍信》及一寸免冠照片,到小木桥路683号一楼受理大厅的技术服务中心领取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报考时填的单位和注册时的单位可以不一致。
您好,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办理条件:1、获得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注:超过3年未注册的,应当提供该专业最近一个注册有效期继续教育证明。2、申请人申请注册前,需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资质的企业,并与聘用企业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提交材料:(窗口受理时,所有附件材料复印件需携带原件核对)1、《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粘贴一寸免冠照片);2、附件材料:《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有红印的页面均需复印)《二级建造师专业类别考试合格证明》复印件(申请增项专业注册提供,正反面内容均需复印);1)学历证书、身份证明复印件(身份证正反面均需复印);2)申请人与执业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执业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复印件;3)《企业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汇总表》;4)申请专业最近一个注册有效期的继续教育证明(超过3年未注册的);5)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材料要求1、《申请表》和附件材料一式一份;2、所有附件材料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3、书面申报材料应使用A4规格的纸张,请将申报材料竖向排列并在左上角用订书机装订即可,不需另行制作申报材料封面和用其他方式进行装订。办理程序1、网上申报:申请人或申报单位应在上海建筑建材业网选择“在线服务之人员栏目”中的“建造师注册申报”,是用本单位企业卡上的编码、标识码和密码登录“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栏目进行网上填报,打印生成的《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和《企业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汇总表》。2、申请材料制作;3、书面申请受理;4、审核结果在上海建筑建材业网公示;5、审批结果在上海建筑建材业网公布;6、证书(章)领取通知在上海建筑建材业网公布。受理部门和时间:受理部门: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受理服务中心,地址和咨询电话见“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办事部门一览表”。受理部门: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受理服务中心,地址和咨询电话见“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办事部门一览表”。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至11:30(11:15停止领号);周一至周四,下午1:30至5:00(4:45停止领号),周五,下午1:30至3:00(2:30停止领号)。 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收费标准:执业印章工本费35元/枚(领取时支付)。办理结果:凭《收件凭证》或单位《介绍信》及一寸免冠照片,到小木桥路683号一楼受理大厅的技术服务中心领取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欢迎向帮考网在线知道提问
一、办理依据: 1、《建造师注册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 2、《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建市[2007]101号); 3、《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建设部公告第278号)。 二、办理条件: 1、获得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 注:超过3年未注册的,需提供该专业最近一个注册有效期的继续教育证明。 2、申请人申请注册前,需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资质的企业,与聘用企业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三、提交材料:(窗口受理时,所有附件材料复印件需携带原件核对) 1、《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1-1)》(粘贴一寸免冠照片); 2、《企业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汇总表(1-2)》; 3、附件材料: 1)《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有红印章的页面均需复印); 《一级建造师专业类别考试合格证明》复印件(申请增项专业需提供,正反面复印); 2)学历证书、身份证明复印件(居民身份证正反面复印); 3)申请人与执业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执业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复印件; 4)申请专业最近一个注册有效期的继续教育证明(超过3年未注册需提供); 5)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四、材料要求 1、单项申请建筑工程(房建、装饰)、市政公用工程、矿业工程(矿山、冶炼)、机电工程(电力、石化、机电安装、冶炼)专业的: 《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1-1)》一式一份, 《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1-1)》和附件材料合订一式一份; 增项以上专业的:不需增加材料; 增项铁路工程、公路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通信与广电工程、民航工程专业的: 每增加一个专业需要增加《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1-1)》和附件材料合订一份; 2、单项申请铁路工程、公路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通信与广电工程、民航工程专业的: 《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1-1)》一式一份,《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1-1)》和附件材料合订一式二份; 增项以上专业的,每增加一个专业需要增加《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1-1)》和附件材料合订一份; 增项建筑工程(房建、装饰)、市政公用工程、矿业工程(矿山、冶炼)、机电工程(电力、石化、机电安装、冶炼)专业的,不需增加材料; 3、所有附件材料复印件每页需加盖单位公章。 五、办理程序 1、网上申报 申报单位需在“上海建筑建材业”网站和“中国建造师网”网上分别申报: 1)“上海建筑建材业”网上申报 申报单位应在“上海建筑建材业”网站( )选择“网上办事”“人员类”栏目中的“建造师注册申报”。使用本单位企业卡的编码、标识码和密码登录“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栏目进行网上填报,打印自动生成的《企业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汇总表(1-2)》。 2)“中国建造师网”网上申报 申报单位应在“中国建造师网”( )的“一级建造师注册管理系统”进行网上申报。按照网上操作提示分别在建造师注册个人申请入口和企业登录入口进行填报,打印自动生成的《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1-1)》。 2、申请材料制作; 3、书面申请受理; 4、审核结果公示(“中国建造师网”公布); 5、审批结果公告(“中国建造师网”公布); 6、证书(章)领取(在“上海建筑建材业”网站通知)。 注:建设部审批事项以建设部公开内容为准。 六、受理部门和时间: 受理部门: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受理服务中心,地址和咨询电话见“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办事部门一览表”。 受理部门: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受理服务中心,地址和咨询电话见“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办事部门一览表”。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至11:30(11:15停止领号);周一至周四,下午1:30至5:00(4:45停止领号),周五,下午1:30至3:00(2:30停止领号)。 七、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注:建设部审批事项以建设部公开内容为准。 八、收费标准: 执业印章工本费35元/枚(领取时支付)。 九、办理结果: 凭《收件凭证》或单位《介绍信》及一寸免冠照片,到小木桥路683号一楼受理大厅的技术服务中心领取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一级建造师注册所需材料: 一级建造师注册申报程序及注册所需材料 初始注册 申请人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可申请初始注册。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申请初始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 (二)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三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或申请人聘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五)考试报名时的企业与注册时的企业不一致的,需提供考试报名企业出具的解聘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六)执业师信息完善有关表格。 申请建筑、市政、矿业、机电专业注册的,应当提交申请表一式二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一份;申请铁路、公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通信与广电、民航专业注册的,应当提交申请表一式三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二份;申请铁路、公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通信与广电、民航专业增项注册的,每增加一个专业应当增加申请表一式一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一份。 参考资料:
材料: 1、《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 2、资格证书、学历证书、身份证明复印件。 3、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者申请人所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 4、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复印件。 申报材料由申请表和以上1、2、3部分合订后的材料附件组成。 申请条件:申请人自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签发之日3年内可申请初始注册,逾期未申请者应提供相应专业继续教育证明,由注册所在单位提出申请。 拓展资料 一级建造师证书,申请延续注册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申请表。 2、原注册证书。 3、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4、申请人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