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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级建造师报名不受任何影响的,只要能找到盖章的单位就可以 2、可以不是原来单位的章,也可以不是现工作单位的章 3,、因为在报名审查的时候没有审核那么严,他只是审核你是否满足报名条件,原因就是那么多报名的人员他不可能审核那么仔细,工作量太大 4、纯手打,希望能帮到你,如有不懂可以继续追问 5、望采纳·
一级建造师注册详细流程如下: 一级建造师合格证书领取: 1、领取时间:考试成绩公布之后2-3个月 。 2、领取地点:各地人事考试中心。 3、携带资料: (1)毕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两张二寸照片。 (2)增项考试合格的人员提供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两张二寸照片。(复印的内容必须包含:证书编号、专业类别、批准日期) 申报注册前提条件: 1、应当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施工或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资质的企业; 2、与聘用企业依法签订聘用劳动合同。 3、通过聘用企业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 备注:申请人向聘用企业如实提供有关申请材料并对内容真实性负责。 申报方式: 1、注册申请实行网上和书面相结合的申报方式。 2、申请人应当在中国建造师网(网址: )上进行填报,网上申报成功后自动生成打印所需申请表。 注册期限: 1、申请人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可申请初始注册。 2、逾期未申请者应当提供相应专业继续教育证明,其学习内容应当符合建设部关于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的规定。 初始注册提交的材料: 申请初始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 2、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3、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申请人所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 4、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复印件。申报材料由申请表和2、3、4部分合订后的材料附件组成。 资料审查: 1、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对申请人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认真核对资格证书、学历证书、身份证明和聘用合同原件与复印件是否一致,按规定填写初审意见。 2、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对申请初始注册,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人注册条件和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书面初审意见;初审意见为不同意的需说明理由。 3、军队系统取得一级建造师资格证书人员申请注册,由总后基建营房部负责受理和初审,其材料报送程序和初审要求,比照省级建设主管部门职责范围执行。 结果公示: 1、对申请初始注册、重新注册、增项注册的,建设部收到初审意见后,20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审批结果向社会公告。建设部审批时不再组织专家复审,仅对申请人重复注册、举报情况进行核实。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专业部门,应当自收到全部注册申请材料之日起,在10日内审核完毕,作出书面审核意见汇总后移送建设部。建设部应将审核意见结果汇总后向社会公示10日,公示无异议的,准予注册。 注册证书发放: 1、建设部自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向准予注册的申请人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省级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在注册证书照片上加盖骑缝钢印;经审批同意延续注册、增项注册、注销注册的,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在注册证书内页加贴建设部统一印制的防伪贴,并加盖骑缝印章。 2、经审批同意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增项注册、重新注册的,省级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注册证书、执业印章统一编号后发放,办结10日内将《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发放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汇总表》报建设部备案。 注册证书: 3、注册证书采用墨绿纸制材料,形状为长方形,长124mm,宽87mm,由建设部统一印制。 执业印章: 1、印章形式为同心双椭圆。规格分别为:外圆长轴50mm、短轴36mm,内圆长轴36mm、短轴22mm,印模颜色为深蓝色。 2、执业印章按样章的规格、形式制作,并依次标示: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印章”,宋体、字高4mm; (2)印章持有人姓名,中隶书、字高4mm; (3)注册编号与印章校验码,宋体、字高3.5mm; (4)注册专业,宋体、字高3mm; (5)执业印章有效期截止日期,宋体、字高2.5mm; (6)聘用企业名称,宋体、字高4mm. 3、“京111050700001(02)”中,“京111050700001”为注册编号,02为印章校验码。 4、样章中“2010.09.07”表示印章有效截止日期是2010年9月7日。 其他事项: 1、一级建造师注册后,在领取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时,应当同时向申请地省级建设主管部门交回原建筑业企业一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省级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证书销毁并报建设部备案。 2、建设部不收取一级建造师注册费和注册证书费。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在注册工作中发生的相关费用,请商同级有关主管部门解决。印章制作费标准请省级建设主管部门报省级物价管理部门核定。
很多一级建造师朋友当考取一级建造师执业证书后,想注册到单位,但是不知道初始注册应当如何操作,中间应避免什么样的问题发生,不知道如何应对,因此在最近很多一级建造师朋友咨询我网工作人员,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应该走的程序。 注意:必须在建设部和建设厅两大一级建造师注册网站都注册才行。 第一步:在建设部网站注册 登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建造师网,网址: ①下载个人版信息填写系统,填写信息后保存至桌面。 点击“一级建造师注册管理系统”——个人版用户、“建造师注册个人申请入口”——窗口的左上方有“个人初始注册本地版下载地址”,在“[下载地址一]、[下载地址二]、[下载地址三]”中任选一个,点击下载——下载后,安装。然后点击“开始——程序——一级建造师注册系统——一级建造师个人版——填写好个人信息——保存至桌面”。文件名为“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某某某(姓名)-日期” ②企业登陆,调入该建造师信息,并上报省级。 点击“一级建造师注册管理系统”——插入企业“资质身份认证锁”——企业版用户、“建造师注册企业登录入口”——窗口的左上方有:“初始注册——注册审查”——点击后,在窗口右上方找到“导入个人申报信息”——在弹出的窗口中,点击“浏览”——找到刚才填写的个人版建造师信息“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某某某(姓名)-日期”——上报文件。 上报完后,关闭弹出的窗口,即可看见刚刚调入的建造师信息——点击“审查”、“打印草稿”,——打印出来后仔细看看没有错误,如发现有错误,则点击“删除”,在个人版修改后,保存,再重复上述步骤,导入个人申报信息,审查。若正确无误,就点击右上方的“上报”,这样就上报省级了。 在“申报状态”中选择“全部”——找到刚才上报的人员——点击“查看”——在弹出窗口中点击“打印”——此时打印出来的“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1-1)”上面带有条形码,打印三份,省建设厅要两份,自己公司存档一份。贴上照片,让建造师本人和聘用企业负责人都签字,并盖公司公章。 第二步:在建设厅网站注册 登陆自己所在省份的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①个人注册 点击“进入”——点击登陆窗口的下边的“执业师账号登记”——填写身份证号、邮箱、用户名、毕业院校等信息(一定要填写完整,建议用户名用《执业资格证书》上的证书编号,即为建设部红印下的7位流水号)。 点击“进入”——在“用户登录”窗口,“类型”中选择“个人用户”—输入账号密码——登陆——点击左上方“基本资料”,完善基本信息——点击左上方“选择职业师类别”——点击右上方“点击选择职业师类别”——选择“一级建造师”。 在左上方“一级建造师”下面填写“注册信息、所属单位”填写完整后——点击“注册申报”——首次注册上报。 这样就报到企业中了。 ②企业登陆,审核个人信息,并上报省级。 点击“进入”——在“用户登录”窗口,“类型”中选择“单位用户”—输入账号密码——登陆——左下方的“一级注册建造师”——首次注册——审核该建造师信息——确认无误后——点击“上报省级”。 接下来就是准备材料,然后去省建设厅交钱办注册手续就好啦。 第三步:带好材料,去省建设厅办手续。 ①需备材料: 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1份 身份证复印件1份,毕业证书复印件1份 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1-1)、(1-3) 两份(记住:必须带条形码) 建造师聘用协议书原件、复印件各一份,劳动合同1份 另外,若考建造师证时用的企业名和现在注册用的企业名不是同一个企业,则需要原企业的解聘书,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②再就是准备建设厅的手续费88元。 按照以上操作步骤执行,那么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工作基本完成了。
对于一级建造师在注册过程中,出现某类的待核实,说明建设主管单位的注册办公室审核人员对于在建造师申报过程中存在疑问,才会出现‘待核实’的现象。 关于在注册建造师申报过程中,需要提供使用建造师企业和建造师本人签订劳动协议,签订劳动协议后方可说明建造师本人与用人企业的关系,而对于在建造师注册过程中出现的劳动合同待核实的原因无外乎如下几个原因; 1,用人企业和建造师本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出现明显错误; 2,劳动合同存在疑点或解释的地方; 3,建造师本人的社保没有从原单位或建造师本人的社保不在原单位; 对于如何查出来的,最有效的方法就是查社保,但是现在建造师初始注册还没有查社保的要求,所以不存在。劳动合同是无法查询的,只是在申报的时候提供的。把企业与建造师本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提供到申诉报告里就可以解决劳动合同待核实的问题了。
1、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须上交建造师注册受理和审查情况的报告; 2、个人申请材料中的编号应与市州建设主管部门一、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审核汇总表的顺序编号一一对应,且应按顺序装订。申请人对本人所提供的申请执业资格注册的全部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3、申请人材料组成及要求。
材料: 1、《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 2、资格证书、学历证书、身份证明复印件。 3、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者申请人所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 4、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复印件。 申报材料由申请表和以上1、2、3部分合订后的材料附件组成。 申请条件:申请人自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签发之日3年内可申请初始注册,逾期未申请者应提供相应专业继续教育证明,由注册所在单位提出申请。 拓展资料 一级建造师证书,申请延续注册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申请表。 2、原注册证书。 3、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4、申请人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申请人申请注册前,应当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施工或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资质的企业,与聘用企业依法签订聘用劳动合同。申请人向聘用企业如实提供有关申请材料并对内容真实性负责,通过聘用企业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注册申请实行网上和书面相结合的申报方式。申请人应当在中国建造师网上进行填报,网上申报成功后自动生成打印所需申请表。注册申请包括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增项注册、注销注册和重新注册。注册建造师因遗失或污损注册证书、执业印章的,可申请补办或更换。 申请人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可申请初始注册。逾期未申请者应当提供相应专业继续教育证明,其学习内容应当符合建设部关于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的规定。申请初始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二)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三)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申请人所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四)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复印件。申报材料由申请表和(二)、(三)、(四)部分合订后的材料附件组成。聘用企业将《企业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汇总表》和申请人的申请表、材料附件报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其中,申请建筑、市政、矿业、机电专业注册的,应当提交申请表一式二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一份;应当提交申请表一式三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二份;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将《省级建设主管部门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初审意见表》、《省级建设主管部门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初审汇总表(企业申请人)》、《省级建设主管部门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初审汇总表(专业)》和申请人的申请表、材料附件报建设部。其中,申请建筑、市政、矿业、机电专业注册的,应当提交申请表一式一份;应当提交申请表一式二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一份。材料报送按《省级建设主管部门一级建造师注册申请材料报送目录》要求办理。涉及铁路、公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通信与广电、民航专业申请注册的,建设部将申请人的申请表一式一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一份送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对申请人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填写《国务院有关部门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审核意见表》,连同按企业申请人汇总后生成的《国务院有关部门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审核汇总表》(附表1-8)移送建设部。 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照《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3年。申请延续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一级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申请表》;(二)原注册证书;(三)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或申请人聘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四)申请人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复印件。申报程序和材料份数按初始注册要求办理。 在注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当及时申请变更注册。变更注册后,有效期执行原注册证书的有效期。1、执业企业变更的;2、所在聘用企业名称变更的;3、注册建造师姓名变更的。申请变更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一级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二)注册证书原件和执业印章;(三)执业企业变更的,应当提供申请人与新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或申请人聘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以及工作调动证明复印件(与原聘用企业解除聘用合同或聘用合同到期的证明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四)申请人所在聘用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当提供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函复印件。(五)注册建造师姓名变更的,应当提供变更后的身份证明原件或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 注册建造师取得相应专业资格证书可申请增项注册。取得增项专业资格证书超过3年未注册的,应当提供该专业一个注册有效期继续教育学习证明。准予增项注册后,原专业注册有效截止日期保持不变。申请增项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一级注册建造师增项注册申请表》;(二)增项专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复印件;(三)注册证书原件和执业印章;(四)增项专业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复印件。申报程序和材料份数按初始注册要求办理。 注册建造师有《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办理注销手续。申请人或其聘用的企业,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一级注册建造师注销注册申请表》;(二)注册证书原件和执业印章;(三)符合《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证明复印件。注册建造师本人和聘用企业应当及时向省级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注销注册申请;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注册机关举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告知注册机关。 建造师注销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在重新具备注册条件后,可申请重新注册,重新注册按初始注册要求办理。申请重新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一级建造师重新注册申请表》;(二)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三)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聘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复印件。申报程序和材料份数按初始注册要求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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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级建造师报名不受任何影响的,只要能找到盖章的单位就可以 2、可以不是原来单位的章,也可以不是现工作单位的章 3,、因为在报名审查的时候没有审核那么严,他只是审核你是否满足报名条件,原因就是那么多报名的人员他不可能审核那么仔细,工作量太大 4、纯手打,希望能帮到你,如有不懂可以继续追问 5、望采纳·
一级建造师注册详细流程如下: 一级建造师合格证书领取: 1、领取时间:考试成绩公布之后2-3个月 。 2、领取地点:各地人事考试中心。 3、携带资料: (1)毕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两张二寸照片。 (2)增项考试合格的人员提供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两张二寸照片。(复印的内容必须包含:证书编号、专业类别、批准日期) 申报注册前提条件: 1、应当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施工或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资质的企业; 2、与聘用企业依法签订聘用劳动合同。 3、通过聘用企业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 备注:申请人向聘用企业如实提供有关申请材料并对内容真实性负责。 申报方式: 1、注册申请实行网上和书面相结合的申报方式。 2、申请人应当在中国建造师网(网址: )上进行填报,网上申报成功后自动生成打印所需申请表。 注册期限: 1、申请人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可申请初始注册。 2、逾期未申请者应当提供相应专业继续教育证明,其学习内容应当符合建设部关于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的规定。 初始注册提交的材料: 申请初始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 2、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3、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申请人所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 4、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复印件。申报材料由申请表和2、3、4部分合订后的材料附件组成。 资料审查: 1、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对申请人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认真核对资格证书、学历证书、身份证明和聘用合同原件与复印件是否一致,按规定填写初审意见。 2、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对申请初始注册,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人注册条件和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书面初审意见;初审意见为不同意的需说明理由。 3、军队系统取得一级建造师资格证书人员申请注册,由总后基建营房部负责受理和初审,其材料报送程序和初审要求,比照省级建设主管部门职责范围执行。 结果公示: 1、对申请初始注册、重新注册、增项注册的,建设部收到初审意见后,20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审批结果向社会公告。建设部审批时不再组织专家复审,仅对申请人重复注册、举报情况进行核实。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专业部门,应当自收到全部注册申请材料之日起,在10日内审核完毕,作出书面审核意见汇总后移送建设部。建设部应将审核意见结果汇总后向社会公示10日,公示无异议的,准予注册。 注册证书发放: 1、建设部自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向准予注册的申请人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省级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在注册证书照片上加盖骑缝钢印;经审批同意延续注册、增项注册、注销注册的,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在注册证书内页加贴建设部统一印制的防伪贴,并加盖骑缝印章。 2、经审批同意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增项注册、重新注册的,省级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注册证书、执业印章统一编号后发放,办结10日内将《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发放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汇总表》报建设部备案。 注册证书: 3、注册证书采用墨绿纸制材料,形状为长方形,长124mm,宽87mm,由建设部统一印制。 执业印章: 1、印章形式为同心双椭圆。规格分别为:外圆长轴50mm、短轴36mm,内圆长轴36mm、短轴22mm,印模颜色为深蓝色。 2、执业印章按样章的规格、形式制作,并依次标示: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印章”,宋体、字高4mm; (2)印章持有人姓名,中隶书、字高4mm; (3)注册编号与印章校验码,宋体、字高3.5mm; (4)注册专业,宋体、字高3mm; (5)执业印章有效期截止日期,宋体、字高2.5mm; (6)聘用企业名称,宋体、字高4mm. 3、“京111050700001(02)”中,“京111050700001”为注册编号,02为印章校验码。 4、样章中“2010.09.07”表示印章有效截止日期是2010年9月7日。 其他事项: 1、一级建造师注册后,在领取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时,应当同时向申请地省级建设主管部门交回原建筑业企业一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省级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证书销毁并报建设部备案。 2、建设部不收取一级建造师注册费和注册证书费。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在注册工作中发生的相关费用,请商同级有关主管部门解决。印章制作费标准请省级建设主管部门报省级物价管理部门核定。
很多一级建造师朋友当考取一级建造师执业证书后,想注册到单位,但是不知道初始注册应当如何操作,中间应避免什么样的问题发生,不知道如何应对,因此在最近很多一级建造师朋友咨询我网工作人员,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应该走的程序。 注意:必须在建设部和建设厅两大一级建造师注册网站都注册才行。 第一步:在建设部网站注册 登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建造师网,网址: ①下载个人版信息填写系统,填写信息后保存至桌面。 点击“一级建造师注册管理系统”——个人版用户、“建造师注册个人申请入口”——窗口的左上方有“个人初始注册本地版下载地址”,在“[下载地址一]、[下载地址二]、[下载地址三]”中任选一个,点击下载——下载后,安装。然后点击“开始——程序——一级建造师注册系统——一级建造师个人版——填写好个人信息——保存至桌面”。文件名为“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某某某(姓名)-日期” ②企业登陆,调入该建造师信息,并上报省级。 点击“一级建造师注册管理系统”——插入企业“资质身份认证锁”——企业版用户、“建造师注册企业登录入口”——窗口的左上方有:“初始注册——注册审查”——点击后,在窗口右上方找到“导入个人申报信息”——在弹出的窗口中,点击“浏览”——找到刚才填写的个人版建造师信息“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某某某(姓名)-日期”——上报文件。 上报完后,关闭弹出的窗口,即可看见刚刚调入的建造师信息——点击“审查”、“打印草稿”,——打印出来后仔细看看没有错误,如发现有错误,则点击“删除”,在个人版修改后,保存,再重复上述步骤,导入个人申报信息,审查。若正确无误,就点击右上方的“上报”,这样就上报省级了。 在“申报状态”中选择“全部”——找到刚才上报的人员——点击“查看”——在弹出窗口中点击“打印”——此时打印出来的“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1-1)”上面带有条形码,打印三份,省建设厅要两份,自己公司存档一份。贴上照片,让建造师本人和聘用企业负责人都签字,并盖公司公章。 第二步:在建设厅网站注册 登陆自己所在省份的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①个人注册 点击“进入”——点击登陆窗口的下边的“执业师账号登记”——填写身份证号、邮箱、用户名、毕业院校等信息(一定要填写完整,建议用户名用《执业资格证书》上的证书编号,即为建设部红印下的7位流水号)。 点击“进入”——在“用户登录”窗口,“类型”中选择“个人用户”—输入账号密码——登陆——点击左上方“基本资料”,完善基本信息——点击左上方“选择职业师类别”——点击右上方“点击选择职业师类别”——选择“一级建造师”。 在左上方“一级建造师”下面填写“注册信息、所属单位”填写完整后——点击“注册申报”——首次注册上报。 这样就报到企业中了。 ②企业登陆,审核个人信息,并上报省级。 点击“进入”——在“用户登录”窗口,“类型”中选择“单位用户”—输入账号密码——登陆——左下方的“一级注册建造师”——首次注册——审核该建造师信息——确认无误后——点击“上报省级”。 接下来就是准备材料,然后去省建设厅交钱办注册手续就好啦。 第三步:带好材料,去省建设厅办手续。 ①需备材料: 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1份 身份证复印件1份,毕业证书复印件1份 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1-1)、(1-3) 两份(记住:必须带条形码) 建造师聘用协议书原件、复印件各一份,劳动合同1份 另外,若考建造师证时用的企业名和现在注册用的企业名不是同一个企业,则需要原企业的解聘书,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②再就是准备建设厅的手续费88元。 按照以上操作步骤执行,那么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工作基本完成了。
对于一级建造师在注册过程中,出现某类的待核实,说明建设主管单位的注册办公室审核人员对于在建造师申报过程中存在疑问,才会出现‘待核实’的现象。 关于在注册建造师申报过程中,需要提供使用建造师企业和建造师本人签订劳动协议,签订劳动协议后方可说明建造师本人与用人企业的关系,而对于在建造师注册过程中出现的劳动合同待核实的原因无外乎如下几个原因; 1,用人企业和建造师本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出现明显错误; 2,劳动合同存在疑点或解释的地方; 3,建造师本人的社保没有从原单位或建造师本人的社保不在原单位; 对于如何查出来的,最有效的方法就是查社保,但是现在建造师初始注册还没有查社保的要求,所以不存在。劳动合同是无法查询的,只是在申报的时候提供的。把企业与建造师本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提供到申诉报告里就可以解决劳动合同待核实的问题了。
1、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须上交建造师注册受理和审查情况的报告; 2、个人申请材料中的编号应与市州建设主管部门一、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审核汇总表的顺序编号一一对应,且应按顺序装订。申请人对本人所提供的申请执业资格注册的全部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3、申请人材料组成及要求。
材料: 1、《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 2、资格证书、学历证书、身份证明复印件。 3、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者申请人所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 4、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复印件。 申报材料由申请表和以上1、2、3部分合订后的材料附件组成。 申请条件:申请人自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签发之日3年内可申请初始注册,逾期未申请者应提供相应专业继续教育证明,由注册所在单位提出申请。 拓展资料 一级建造师证书,申请延续注册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申请表。 2、原注册证书。 3、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4、申请人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申请人申请注册前,应当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施工或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资质的企业,与聘用企业依法签订聘用劳动合同。申请人向聘用企业如实提供有关申请材料并对内容真实性负责,通过聘用企业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注册申请实行网上和书面相结合的申报方式。申请人应当在中国建造师网上进行填报,网上申报成功后自动生成打印所需申请表。注册申请包括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增项注册、注销注册和重新注册。注册建造师因遗失或污损注册证书、执业印章的,可申请补办或更换。 申请人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可申请初始注册。逾期未申请者应当提供相应专业继续教育证明,其学习内容应当符合建设部关于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的规定。申请初始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二)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三)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申请人所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四)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复印件。申报材料由申请表和(二)、(三)、(四)部分合订后的材料附件组成。聘用企业将《企业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汇总表》和申请人的申请表、材料附件报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其中,申请建筑、市政、矿业、机电专业注册的,应当提交申请表一式二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一份;应当提交申请表一式三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二份;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将《省级建设主管部门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初审意见表》、《省级建设主管部门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初审汇总表(企业申请人)》、《省级建设主管部门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初审汇总表(专业)》和申请人的申请表、材料附件报建设部。其中,申请建筑、市政、矿业、机电专业注册的,应当提交申请表一式一份;应当提交申请表一式二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一份。材料报送按《省级建设主管部门一级建造师注册申请材料报送目录》要求办理。涉及铁路、公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通信与广电、民航专业申请注册的,建设部将申请人的申请表一式一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一份送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对申请人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填写《国务院有关部门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审核意见表》,连同按企业申请人汇总后生成的《国务院有关部门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审核汇总表》(附表1-8)移送建设部。 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照《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3年。申请延续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一级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申请表》;(二)原注册证书;(三)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或申请人聘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四)申请人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复印件。申报程序和材料份数按初始注册要求办理。 在注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当及时申请变更注册。变更注册后,有效期执行原注册证书的有效期。1、执业企业变更的;2、所在聘用企业名称变更的;3、注册建造师姓名变更的。申请变更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一级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二)注册证书原件和执业印章;(三)执业企业变更的,应当提供申请人与新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或申请人聘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以及工作调动证明复印件(与原聘用企业解除聘用合同或聘用合同到期的证明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四)申请人所在聘用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当提供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函复印件。(五)注册建造师姓名变更的,应当提供变更后的身份证明原件或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 注册建造师取得相应专业资格证书可申请增项注册。取得增项专业资格证书超过3年未注册的,应当提供该专业一个注册有效期继续教育学习证明。准予增项注册后,原专业注册有效截止日期保持不变。申请增项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一级注册建造师增项注册申请表》;(二)增项专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复印件;(三)注册证书原件和执业印章;(四)增项专业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复印件。申报程序和材料份数按初始注册要求办理。 注册建造师有《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办理注销手续。申请人或其聘用的企业,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一级注册建造师注销注册申请表》;(二)注册证书原件和执业印章;(三)符合《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证明复印件。注册建造师本人和聘用企业应当及时向省级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注销注册申请;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注册机关举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告知注册机关。 建造师注销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在重新具备注册条件后,可申请重新注册,重新注册按初始注册要求办理。申请重新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一级建造师重新注册申请表》;(二)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三)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聘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复印件。申报程序和材料份数按初始注册要求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