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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啦,首先需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才能证明你从事会计工作了.
初级可以不考,到年限了直接考中级.你可以到河南财政系统的网站查询.最好询问关注你们当地的财政网站.下面仅供参考.
河南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
2006-08-2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河南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根据《中华*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在河南省行政区域内,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取得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从事会计工作的*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
(一) 会计机构负责*(会计主管*员);
(二) 出纳;
(三) 稽核;
(四) 资本、基金核算;
(五) 收入、支出、债*债务核算;
(六) 工资、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
(七) 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
(八) 总账;
(九) 财务会计报告编制;
(十) 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第三条 各单位不得任用(聘用)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员从事会计工作。
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不得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评审、会计专业职务的聘任,不得申请取得会计*员荣誉证书。
第二章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
第四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行属地原则。
县级以上(含县级,以下同)*民政府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以下简称会计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军队、武警和铁道系统除外)。
省直在郑及中央驻郑、外省(市)驻郑单位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由省级会计管理机构负责。
无工作单位的*员,由户口所在地县级会计管理机构负责管理。
第三章 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
第五条 会计从业资格实行全省统一考试制度。
第六条 申请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会计和其他财经法律、法规;
(二)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
(三)具备会计专业基础知识和技能。
因有《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违法情形,被依法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员,自被吊销之日起5年内(含5年)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因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员,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七条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为: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
根据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全省统一命题、统一印制试卷、统一制定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
第八条 申请*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且具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下同)会计类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自毕业之日起2 年内(含2 年),免试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
会计类专业包括:
(一) 会计学;
(二) 会计电算化;
(三) 注册会计师专门化;
(四) 审计学;
(五) 财务管理;
(六) 理财学。
第九条 省级会计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下列事项:
(一) 制定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务规则;
(二) 组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命题;
(三) 组织实施考试考务工作;
(四) 监督检查全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风、考纪。
第十条 各省辖市会计管理机构负责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下列事项:
(一) 具体组织实施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
(二) 督促检查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风、考纪;
(三) 负责申请免试科目*员的条件审查。
县级以上会计管理机构应当公布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报名条件、报考办法、考试科目、考务规则及考试相关要求。
第十一条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按照河南省*民政府物价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由省级会计管理机构统一部署,省辖市会计管理机构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每年10 月份报名,次年3 月份考试。
第十三条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合格的,发放考试成绩合格证明。成绩合格证明自考试之日起1年内有效,逾期成绩合格证明自行作废。
第十四条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合格的*员,可以向考试所在地县级以上会计管理机构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由省级会计管理机构委托省辖市会计管理机构负责颁发。
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时,须持有下列材料:
(一) 考试成绩合格证明;
(二) 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 与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准考证同一底片1寸免冠照片2张。
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且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考试成绩合格的申请*,还需持学历或学位证书原件(**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及外国居民的学历或学位须经中华*民共和国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
第十五条 申请人可以通过委托代理人申请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申请人应当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六条 申请人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会计管理机构应当当场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会计管理机构应当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视为受理。
第十七条 会计管理机构能够当场做出决定的,应当当场做出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书面决定;不能当场做出决定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做出是否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决定;20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会计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十八条 会计管理机构做出准予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决定,应当自做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管理机构做出不予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九条 财政部统一规定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样式和编号规则。
省级会计管理机构负责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负责印制、编号。
第二十条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是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证明文件,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员”)不得涂改、转让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四章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第二十一条 持证人员应当接受继续教育,提高业务素质和会计职业道德水平。
持证人员每年参加继续教育不得少于24小时。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负责制定并公布持证人员继续教育大纲;省级会计管理机构负责制定持证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规划;县级以上会计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会计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持证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监督、指导和管理。
会计管理机构按照规定将持证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内容和时间记载到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相关栏目。
各单位应当支持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
第二十四条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实行注册登记制度。
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之日起90日内,填写注册登记表,并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所在单位出具的从事会计工作的证明,到属地的会计管理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持证人员离开会计工作岗位超过6个月的,应当填写注册登记表,并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向原注册登记的会计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五条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实行日常登记和定期登记制度。
(一) 日常登记制度
持证人员在本省内调转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自离开原工作单位之日起90日内,填写调转登记表,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及调入单位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的证明,到调入单位所在地会计管理机构办理调转登记。
持证人员跨省调转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填写调转登记表,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及时向原注册登记的会计管理机构办理调出手续;并自办理调出手续之日起90日内,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转登记表和调入单位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证明,向调入单位所在地区的会计管理机构办理调入手续。
无工作单位的原则上不办理调转。
(二) 定期登记制度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每2年为1个周期免费登记1次。登记时主要检查持证人员是否按要求完成继续教育学时和内容,了解持证人员奖罚情况、在岗情况等。
第二十六条 会计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持证人员从业档案信息系统,及时记载、更新持证人员下列信息:
(一) 持证人员相关基础信息和注册、变更、调转登记情况;
(二) 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情况;
(三) 持证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四) 持证人员受到表彰奖励情况;
(五)持证人员因违反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和会计职业道德被处罚情况。
持证人员的学历或学位、会计专业技术职务和资格以及本款第(一)至第(五)项内容发生变更的,可以持相关有效证明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到发证机关办理从业档案信息变更。
第二十七条 会计管理机构应当将申请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注册、变更、调转登记的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和相关申请登记表格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相关申请登记表格应当置放于会计管理机构办公场所,免费提供。申请人也可以从会计管理机构指定网站下载。
第二十八条 会计管理机构应当对下列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一) 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及注册登记情况;
(二) 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和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情况;
(三) 持证人员遵守会计职业道德情况;
(四) 持证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会计管理机构在实施监督检查时,持证人员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各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九条 会计管理机构应当对开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单位进行监督和指导,规范培训市场,确保培训质量。
第三十条 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检举,会计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为检举人保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舞弊的,由会计管理机构取消其该科目的考试成绩;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全部考试成绩。
第三十二条 用假学历、假证书第手段获得免试考试科目并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由会计管理部门撤销其会计从业资格,吊销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三十三条 持证人员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注册、调转登记的,会计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公告。
持证人员不参加定期登记的予以公告。连续2个周期不参加登记的视为自动放弃会计从业资格,并予以公告。
第三十四条 持证人员有《会计法》条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违法违纪情形之一,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按照《会计法》的规定予以处理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五条 会计管理机构发现单位任用(聘用)未经注册、调转登记、定期登记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应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公告。
单位任用(聘用)没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由会计管理机构依据《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 会计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循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七条 会计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个人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及外国居民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05年12月1日起实施。河南省财政厅2001年4月5日制定印发的《河南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豫财会〔2001〕25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河南省2007年度会计考试报名条件及考试时间安排
2006-10-26
一、2007年度河南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报考级别
报名条件
初级资格
具备高中以上学历
中级资格
1、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五年;
2、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四年;
3、取得双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二年;
4、取得硕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一年;
5、取得博士学位。
报名参加考试人员庆具备的基本条件
1、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2、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规定的会计制度,以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3、履行岗位职责,热爱本职工作;
4、具备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二、2007年度河南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级别、科目、时间安排表
考试日期
5月19日
9:00—11:30
经济法基础
财务管理
14:00—17:00
初级会计实务
14:00—16:30
经济法
5月20日
9:00—12:00
中级会计实务
三、2007年度河南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凡年满18周岁(1988年12月31日前出生),有志于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不受学历和专业的限制,不论是否从事会计工作,均可报名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考生具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会计类专业学历的(会计类专业包括:会计学、会计电算化、注册会计师专门化、审计学、财务管理、理财学),自毕业之日起2年内(含2年),免试《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
请点击报名表下载
四、2007年度河南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时间安排
考试科目为《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和《初级会计电算化》,具体考试时间如下:
时 间(2007年)
考试科目
3月25日9:00—11:00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
3月25日14:30—17:00
会计基础
《初级会计电算化》是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一门科目,由于其科目的特点,考生可在1年内到财政部门指定的考试点参加考试,取得《初级会计电算化合格证》。
关于会计证的最新消息出来了,也是关于会计行业的,事关重大,请每个会计人认真阅读。以下是(10月31日)本次会计法修订并提交人大会审的草案主要内容:
一、草案取消了会计从业资格认定 二、把会计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改为“应该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 三、对于因做假帐,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等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草案把“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改为“不得再从事会计工作”。
一、草案取消了会计从业资格认定
二、把会计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改为“应该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
三、对于因做假帐,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等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草案把“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改为“不得再从事会计工作”。
3月份财政部出炉政策,暂停会计从业考试,将在修订会计法后对会计从业证做出调成,今天会计法的草案正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取消了会计从业资格认定,之所以有这个决策,是因为会计行业发生了改变。
最新的会计法修订草案中,把会计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改为“应该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
会计证取消已经成了大趋势,所以会计从业资格很可能成为历史。报名就更不用说了。
由于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改革,2017年考试安排尚未正式公告,请耐心等待官方信息。2017年河南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系统入口—河南省财政厅会计处>>>
现有消息称会计证有取消的可能性,但是没有明文规定说取消了,目前全国暂停考试~!但是该学习还是要学习的,毕竟会计的基础知识还是要有的,不要耽误了学习的时间。至于报考,反正现在已经不能报名考试了,你就先学习就成~!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暂缓,我们可以备考其他会计资格考试,比如,有些地方从今年起,不用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就可以报名中级或者高级考试了,而2017年的中级考试,从3月1日起全国各地就已经开始陆续报名,所以大家可以赶紧抓住机会,转战中级考试!
如果是上年考到从业证书的,现在还可以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要等到当地财政部通知发放,根据合格通知单公告日期6个月内领取证书,过期自动作废。
关于会计从业资格是否会被取消这一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该负责人表示,作为财政部主管全国会计工作的业务司局,会计司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推进“放管服”改革工作部署,进一步转变职能、转变观念、提高认识,加大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清理力度,不断降低人才负担和制度成本。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68号),会计从业资格被列为建议取消的职业资格事项。因取消会计从业资格涉及到修订《会计法》,需要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相关法律规定。目前,会计司正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推进《会计法》的修订工作。
关于已经取得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是否仍然有效问题,记者注意到,根据2016年11月25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汤涛副部长在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的讲话,对取消前获得的职业资格证书,今后还可以继续发挥能力水平证明的作用。会计司有关负责人表示,如果会计从业资格行政许可按法定程序取消了,不再作为从事会计工作必需的准入证明,但是,会计人员已经取得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仍然可以作为能力水平的证明。
从业资格证都取消了,还报名?
河南省2009年度会计从业资格考试3月28日进行, 河南省会计证考试日程、考试科目及考试时间
时 间(2009年) 考试科目
3月28日(周六)9:00—11:00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
3月28日(周六)14:30—16:30 会计基础
考试科目为《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和《初级会计电算化》,具体考试时间安排如下:
《初级会计电算化》是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一门科目,由于其科目的特点,考生可在1年内到财政部门指定的考试点参加考试,取得《会计电算化知识初级培训合格证》。
符合报名条件,上河南财政厅官网报名即可。
一:会计证报名条件
(一)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三)具备一定的会计专业知识和技能;
(四)热爱会计工作,秉公办事。
二:报名流程
登录:河南省财政厅会计处
向左转|向右转
2.点击:会计从业资格网上报名,进入报名页面
3.点击考证注册,填写信息
4.提交信息,选择报考期,缴费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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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啦,首先需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才能证明你从事会计工作了.
初级可以不考,到年限了直接考中级.你可以到河南财政系统的网站查询.最好询问关注你们当地的财政网站.下面仅供参考.
河南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
2006-08-2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河南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根据《中华*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在河南省行政区域内,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取得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从事会计工作的*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
(一) 会计机构负责*(会计主管*员);
(二) 出纳;
(三) 稽核;
(四) 资本、基金核算;
(五) 收入、支出、债*债务核算;
(六) 工资、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
(七) 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
(八) 总账;
(九) 财务会计报告编制;
(十) 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第三条 各单位不得任用(聘用)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员从事会计工作。
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不得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评审、会计专业职务的聘任,不得申请取得会计*员荣誉证书。
第二章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
第四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行属地原则。
县级以上(含县级,以下同)*民政府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以下简称会计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军队、武警和铁道系统除外)。
省直在郑及中央驻郑、外省(市)驻郑单位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由省级会计管理机构负责。
无工作单位的*员,由户口所在地县级会计管理机构负责管理。
第三章 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
第五条 会计从业资格实行全省统一考试制度。
第六条 申请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会计和其他财经法律、法规;
(二)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
(三)具备会计专业基础知识和技能。
因有《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违法情形,被依法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员,自被吊销之日起5年内(含5年)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因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员,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七条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为: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
根据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全省统一命题、统一印制试卷、统一制定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
第八条 申请*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且具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下同)会计类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自毕业之日起2 年内(含2 年),免试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
会计类专业包括:
(一) 会计学;
(二) 会计电算化;
(三) 注册会计师专门化;
(四) 审计学;
(五) 财务管理;
(六) 理财学。
第九条 省级会计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下列事项:
(一) 制定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务规则;
(二) 组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命题;
(三) 组织实施考试考务工作;
(四) 监督检查全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风、考纪。
第十条 各省辖市会计管理机构负责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下列事项:
(一) 具体组织实施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
(二) 督促检查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风、考纪;
(三) 负责申请免试科目*员的条件审查。
县级以上会计管理机构应当公布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报名条件、报考办法、考试科目、考务规则及考试相关要求。
第十一条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按照河南省*民政府物价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由省级会计管理机构统一部署,省辖市会计管理机构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每年10 月份报名,次年3 月份考试。
第十三条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合格的,发放考试成绩合格证明。成绩合格证明自考试之日起1年内有效,逾期成绩合格证明自行作废。
第十四条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合格的*员,可以向考试所在地县级以上会计管理机构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由省级会计管理机构委托省辖市会计管理机构负责颁发。
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时,须持有下列材料:
(一) 考试成绩合格证明;
(二) 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 与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准考证同一底片1寸免冠照片2张。
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且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考试成绩合格的申请*,还需持学历或学位证书原件(**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及外国居民的学历或学位须经中华*民共和国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
第十五条 申请人可以通过委托代理人申请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申请人应当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六条 申请人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会计管理机构应当当场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会计管理机构应当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视为受理。
第十七条 会计管理机构能够当场做出决定的,应当当场做出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书面决定;不能当场做出决定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做出是否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决定;20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会计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十八条 会计管理机构做出准予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决定,应当自做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管理机构做出不予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九条 财政部统一规定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样式和编号规则。
省级会计管理机构负责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负责印制、编号。
第二十条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是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证明文件,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员”)不得涂改、转让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四章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第二十一条 持证人员应当接受继续教育,提高业务素质和会计职业道德水平。
持证人员每年参加继续教育不得少于24小时。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负责制定并公布持证人员继续教育大纲;省级会计管理机构负责制定持证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规划;县级以上会计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会计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持证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监督、指导和管理。
会计管理机构按照规定将持证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内容和时间记载到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相关栏目。
各单位应当支持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
第二十四条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实行注册登记制度。
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之日起90日内,填写注册登记表,并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所在单位出具的从事会计工作的证明,到属地的会计管理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持证人员离开会计工作岗位超过6个月的,应当填写注册登记表,并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向原注册登记的会计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五条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实行日常登记和定期登记制度。
(一) 日常登记制度
持证人员在本省内调转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自离开原工作单位之日起90日内,填写调转登记表,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及调入单位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的证明,到调入单位所在地会计管理机构办理调转登记。
持证人员跨省调转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填写调转登记表,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及时向原注册登记的会计管理机构办理调出手续;并自办理调出手续之日起90日内,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转登记表和调入单位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证明,向调入单位所在地区的会计管理机构办理调入手续。
无工作单位的原则上不办理调转。
(二) 定期登记制度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每2年为1个周期免费登记1次。登记时主要检查持证人员是否按要求完成继续教育学时和内容,了解持证人员奖罚情况、在岗情况等。
第二十六条 会计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持证人员从业档案信息系统,及时记载、更新持证人员下列信息:
(一) 持证人员相关基础信息和注册、变更、调转登记情况;
(二) 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情况;
(三) 持证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四) 持证人员受到表彰奖励情况;
(五)持证人员因违反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和会计职业道德被处罚情况。
持证人员的学历或学位、会计专业技术职务和资格以及本款第(一)至第(五)项内容发生变更的,可以持相关有效证明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到发证机关办理从业档案信息变更。
第二十七条 会计管理机构应当将申请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注册、变更、调转登记的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和相关申请登记表格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相关申请登记表格应当置放于会计管理机构办公场所,免费提供。申请人也可以从会计管理机构指定网站下载。
第二十八条 会计管理机构应当对下列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一) 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及注册登记情况;
(二) 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和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情况;
(三) 持证人员遵守会计职业道德情况;
(四) 持证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会计管理机构在实施监督检查时,持证人员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各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九条 会计管理机构应当对开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单位进行监督和指导,规范培训市场,确保培训质量。
第三十条 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检举,会计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为检举人保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舞弊的,由会计管理机构取消其该科目的考试成绩;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全部考试成绩。
第三十二条 用假学历、假证书第手段获得免试考试科目并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由会计管理部门撤销其会计从业资格,吊销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三十三条 持证人员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注册、调转登记的,会计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公告。
持证人员不参加定期登记的予以公告。连续2个周期不参加登记的视为自动放弃会计从业资格,并予以公告。
第三十四条 持证人员有《会计法》条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违法违纪情形之一,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按照《会计法》的规定予以处理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五条 会计管理机构发现单位任用(聘用)未经注册、调转登记、定期登记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应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公告。
单位任用(聘用)没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由会计管理机构依据《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 会计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循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七条 会计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个人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及外国居民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05年12月1日起实施。河南省财政厅2001年4月5日制定印发的《河南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豫财会〔2001〕25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河南省2007年度会计考试报名条件及考试时间安排
2006-10-26
一、2007年度河南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报考级别
报名条件
初级资格
具备高中以上学历
中级资格
1、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五年;
2、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四年;
3、取得双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二年;
4、取得硕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一年;
5、取得博士学位。
报名参加考试人员庆具备的基本条件
1、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2、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规定的会计制度,以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3、履行岗位职责,热爱本职工作;
4、具备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二、2007年度河南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级别、科目、时间安排表
考试日期
初级资格
中级资格
5月19日
9:00—11:30
经济法基础
9:00—11:30
财务管理
14:00—17:00
初级会计实务
14:00—16:30
经济法
5月20日
9:00—12:00
中级会计实务
三、2007年度河南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凡年满18周岁(1988年12月31日前出生),有志于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不受学历和专业的限制,不论是否从事会计工作,均可报名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考生具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会计类专业学历的(会计类专业包括:会计学、会计电算化、注册会计师专门化、审计学、财务管理、理财学),自毕业之日起2年内(含2年),免试《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
请点击报名表下载
四、2007年度河南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时间安排
考试科目为《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和《初级会计电算化》,具体考试时间如下:
时 间(2007年)
考试科目
3月25日9:00—11:00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
3月25日14:30—17:00
会计基础
《初级会计电算化》是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一门科目,由于其科目的特点,考生可在1年内到财政部门指定的考试点参加考试,取得《初级会计电算化合格证》。
关于会计证的最新消息出来了,也是关于会计行业的,事关重大,请每个会计人认真阅读。以下是(10月31日)本次会计法修订并提交人大会审的草案主要内容:
3月份财政部出炉政策,暂停会计从业考试,将在修订会计法后对会计从业证做出调成,今天会计法的草案正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取消了会计从业资格认定,之所以有这个决策,是因为会计行业发生了改变。
最新的会计法修订草案中,把会计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改为“应该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
会计证取消已经成了大趋势,所以会计从业资格很可能成为历史。报名就更不用说了。
由于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改革,2017年考试安排尚未正式公告,请耐心等待官方信息。2017年河南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系统入口—河南省财政厅会计处>>>
现有消息称会计证有取消的可能性,但是没有明文规定说取消了,目前全国暂停考试~!但是该学习还是要学习的,毕竟会计的基础知识还是要有的,不要耽误了学习的时间。至于报考,反正现在已经不能报名考试了,你就先学习就成~!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暂缓,我们可以备考其他会计资格考试,比如,有些地方从今年起,不用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就可以报名中级或者高级考试了,而2017年的中级考试,从3月1日起全国各地就已经开始陆续报名,所以大家可以赶紧抓住机会,转战中级考试!
如果是上年考到从业证书的,现在还可以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要等到当地财政部通知发放,根据合格通知单公告日期6个月内领取证书,过期自动作废。
关于会计从业资格是否会被取消这一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该负责人表示,作为财政部主管全国会计工作的业务司局,会计司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推进“放管服”改革工作部署,进一步转变职能、转变观念、提高认识,加大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清理力度,不断降低人才负担和制度成本。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68号),会计从业资格被列为建议取消的职业资格事项。因取消会计从业资格涉及到修订《会计法》,需要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相关法律规定。目前,会计司正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推进《会计法》的修订工作。
关于已经取得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是否仍然有效问题,记者注意到,根据2016年11月25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汤涛副部长在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的讲话,对取消前获得的职业资格证书,今后还可以继续发挥能力水平证明的作用。会计司有关负责人表示,如果会计从业资格行政许可按法定程序取消了,不再作为从事会计工作必需的准入证明,但是,会计人员已经取得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仍然可以作为能力水平的证明。
从业资格证都取消了,还报名?
河南省2009年度会计从业资格考试3月28日进行, 河南省会计证考试日程、考试科目及考试时间
时 间(2009年) 考试科目
3月28日(周六)9:00—11:00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
3月28日(周六)14:30—16:30 会计基础
考试科目为《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和《初级会计电算化》,具体考试时间安排如下:
《初级会计电算化》是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一门科目,由于其科目的特点,考生可在1年内到财政部门指定的考试点参加考试,取得《会计电算化知识初级培训合格证》。
符合报名条件,上河南财政厅官网报名即可。
一:会计证报名条件
(一)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三)具备一定的会计专业知识和技能;
(四)热爱会计工作,秉公办事。
二:报名流程
登录:河南省财政厅会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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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点击:会计从业资格网上报名,进入报名页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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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点击考证注册,填写信息
4.提交信息,选择报考期,缴费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