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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说的所谓的医师执业证时间其实指的就是取得资格证后的注册时间,通常都是以注册时间算起的,请参考。
是从取得医师资格证书上面的时间算起。 例如,如果自己的医师资格证书上的时间是2010年5月10号获取的,则需要在上面加上对应自己学历的工作年限后,才可以。如果个人是本科,则需要在2014年5月10日以后才可以报考。 以下是专业以及工作年限的对应关系: 1. 取得相应专业中专学历,受聘担任医(药、护、技)师职务满7 年; 2. 取得相应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6 年; 3. 取得相应专业本科学历,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4 年; 4. 取得相应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2 年; 5. 取得相应专业博士学位。
中级职称的工作年限是累计计算的,因此医师变更执业范围是不影响中级职称考试的报名时间的。报名时间一般均是以执业医师证的取得时间开始算起。具体的中级职称考试的相关报考信息您可以浏览我们网站的相关内容。
主治医师报考是以医师资格证上面的时间为准,不是以注册了后的时间为准。 主治医师报名条件明细如下: 凡符合卫生部、人事部印发的《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0]462号)中报名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和专业类别的考试。 内科学专业: 1、参加内科主治医师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和法律; (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并取得执业医师资格; (3)具备良好的医德医风和敬业精神; (4)已实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医疗机构的医师须取得该培训合格证书。 2、参加内科主治医师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上述所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医学中专学历,受聘担任医师职务满7年。 (2)取得医学大专学历,从事医师工作满6年。 (3)取得医学本科学历,从事医师工作满4年。 (4)取得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从事医师工作满2年。 (5)取得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
医师变更执业范围,不影响中级职称考试报名时间,报名时间是以执业医师证的取得时间开始算起。 卫生职称考试: 为适应我国人事制度的改革,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共同组织实施了卫生职称考试。“卫生部人才交流中心”负责报名、资格审核等全部考务工作。国家医学考试中心、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师资格认证中心和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分别负责西医、中医、计生部分专业的命题、组卷工作。考试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一般在5月中旬举行。 报考条件: 报考条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现将卫生部、人事部共同制定的《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 附件: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 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 第一条 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医疗机构内从事临床医疗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包括初级资格(医士、医师),中级资格(主治医师),高级资格(副主任医师、主任医师)。 第四条 临床医学专业初、中级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全国实行统一考试后,各地、各部门不再进行相应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 高级资格的取得实行考评结合的方式,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条 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它表明持有人具有相应的学术技术水平,是受聘担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必备条件。 第六条 临床医学专业初级资格的考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参加国家责拟定考试大纲和命题,组建国家级题库,组织实施考试工作,管理考试用书,规划考前培训,研究考试办法,拟定合格标准等工作 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大纲和试题,会同卫生部对考试工作进行检查、监督,指导确定合格标准。 卫生部、人事部成立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家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卫生部人事司,负责资格考试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 通过临床医学专业中级资格考试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卫生部用印的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各地在颁发证书时,不得附加任何条件。 第十条 参加临床医学专业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和法律;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并取得执业医师资格; (三)具备良好的医德医风和敬业精神; (四)已实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医疗机构的医师须取得该培训合格证书。 第十一条 参加临床医学专业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第十条所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取得医学中专学历,受聘担任医师职务满7年。 (二)取得医学大专学历,从事医师工作满6年。 (三)取得医学本科学历,从事医师工作满4年。 (四)取得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从事医师工作满2年。 (五)取得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参加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的考试: (一)医疗事故责任者未满 3年。 (二)医疗差错责任者未满 1年。 (三)受到行政处分者在处分时期内。 (四)伪造学历或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未满2年。 (五)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十三条 取得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继续医学教育。 第十四条 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由卫生部、人事部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卫生部、人事部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绝大部分地区是按照医师资格证书时间为准的,因为取得医师资格证就是取得了初级师的资格,有了初级师职称。 而执业医师证是注册时发放的,注册表示在岗,极少部分看注册证的地方,肯定是认为没注册就是没从事医师工作,实际上没注册有人是因为没定岗,所以只看注册证书的方法不妥当。 当然如果注册时间超过一年,就不会存在没定岗的问题了,但只要能合理解释,提供证据,也是可以的。
医师类的中级职称考试,就是指的主治医师考试。学员2015年6月注册执业医师,研究生硕士学位毕业,那么需要注册满两年才可以报考主治医师考试。 报考卫生专业中级资格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取得相应专业中专学历,受聘担任医(药、护、技)师职务满7 年; 2. 取得相应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6 年; 3. 取得相应专业本科学历,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4 年; 4. 取得相应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2 年; 5. 取得相应专业博士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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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说的所谓的医师执业证时间其实指的就是取得资格证后的注册时间,通常都是以注册时间算起的,请参考。
是从取得医师资格证书上面的时间算起。 例如,如果自己的医师资格证书上的时间是2010年5月10号获取的,则需要在上面加上对应自己学历的工作年限后,才可以。如果个人是本科,则需要在2014年5月10日以后才可以报考。 以下是专业以及工作年限的对应关系: 1. 取得相应专业中专学历,受聘担任医(药、护、技)师职务满7 年; 2. 取得相应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6 年; 3. 取得相应专业本科学历,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4 年; 4. 取得相应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2 年; 5. 取得相应专业博士学位。
中级职称的工作年限是累计计算的,因此医师变更执业范围是不影响中级职称考试的报名时间的。报名时间一般均是以执业医师证的取得时间开始算起。具体的中级职称考试的相关报考信息您可以浏览我们网站的相关内容。
主治医师报考是以医师资格证上面的时间为准,不是以注册了后的时间为准。 主治医师报名条件明细如下: 凡符合卫生部、人事部印发的《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0]462号)中报名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和专业类别的考试。 内科学专业: 1、参加内科主治医师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和法律; (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并取得执业医师资格; (3)具备良好的医德医风和敬业精神; (4)已实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医疗机构的医师须取得该培训合格证书。 2、参加内科主治医师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上述所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医学中专学历,受聘担任医师职务满7年。 (2)取得医学大专学历,从事医师工作满6年。 (3)取得医学本科学历,从事医师工作满4年。 (4)取得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从事医师工作满2年。 (5)取得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
医师变更执业范围,不影响中级职称考试报名时间,报名时间是以执业医师证的取得时间开始算起。 卫生职称考试: 为适应我国人事制度的改革,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共同组织实施了卫生职称考试。“卫生部人才交流中心”负责报名、资格审核等全部考务工作。国家医学考试中心、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师资格认证中心和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分别负责西医、中医、计生部分专业的命题、组卷工作。考试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一般在5月中旬举行。 报考条件: 报考条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现将卫生部、人事部共同制定的《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 附件: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 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 第一条 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医疗机构内从事临床医疗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包括初级资格(医士、医师),中级资格(主治医师),高级资格(副主任医师、主任医师)。 第四条 临床医学专业初、中级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全国实行统一考试后,各地、各部门不再进行相应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 高级资格的取得实行考评结合的方式,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条 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它表明持有人具有相应的学术技术水平,是受聘担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必备条件。 第六条 临床医学专业初级资格的考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参加国家责拟定考试大纲和命题,组建国家级题库,组织实施考试工作,管理考试用书,规划考前培训,研究考试办法,拟定合格标准等工作 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大纲和试题,会同卫生部对考试工作进行检查、监督,指导确定合格标准。 卫生部、人事部成立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家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卫生部人事司,负责资格考试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 通过临床医学专业中级资格考试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卫生部用印的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各地在颁发证书时,不得附加任何条件。 第十条 参加临床医学专业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和法律;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并取得执业医师资格; (三)具备良好的医德医风和敬业精神; (四)已实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医疗机构的医师须取得该培训合格证书。 第十一条 参加临床医学专业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第十条所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取得医学中专学历,受聘担任医师职务满7年。 (二)取得医学大专学历,从事医师工作满6年。 (三)取得医学本科学历,从事医师工作满4年。 (四)取得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从事医师工作满2年。 (五)取得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参加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的考试: (一)医疗事故责任者未满 3年。 (二)医疗差错责任者未满 1年。 (三)受到行政处分者在处分时期内。 (四)伪造学历或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未满2年。 (五)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十三条 取得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继续医学教育。 第十四条 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由卫生部、人事部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卫生部、人事部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绝大部分地区是按照医师资格证书时间为准的,因为取得医师资格证就是取得了初级师的资格,有了初级师职称。 而执业医师证是注册时发放的,注册表示在岗,极少部分看注册证的地方,肯定是认为没注册就是没从事医师工作,实际上没注册有人是因为没定岗,所以只看注册证书的方法不妥当。 当然如果注册时间超过一年,就不会存在没定岗的问题了,但只要能合理解释,提供证据,也是可以的。
医师类的中级职称考试,就是指的主治医师考试。学员2015年6月注册执业医师,研究生硕士学位毕业,那么需要注册满两年才可以报考主治医师考试。 报考卫生专业中级资格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取得相应专业中专学历,受聘担任医(药、护、技)师职务满7 年; 2. 取得相应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6 年; 3. 取得相应专业本科学历,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4 年; 4. 取得相应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2 年; 5. 取得相应专业博士学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