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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年拿得会计证是不用年检的啊!两年之内接收继续教育都是有效的啊,不应该啊!你应该是可以采集信息的,你最好还是具体咨询一下你们当地的财政部门,否则你的证如果不信息采集的话就真的作废了
该年领取的会计证书该年就要参加继续教育了,不知你是哪个地方的?我在广东这边的就是,我记得我当时是2009年7月份拿了证书,我在2009年的10月份就参加了继续教育和继续教育的考试了,当时我拿会计证书的时候当地财政局的人也是跟我说拿到证书的当年就要开始参加继续教育,每年一次,也就是说你2010年拿到的会计证书,2010年肯定要参加继续教育了,每年一次,你要从2010年就开始。不过每个地方的规定可能有小小差异,不知道你那个地方的是不是这样,如果你还不是很肯定的话可以直接打电话到当地的财政局咨询一下。
你的问题解决了吗?我也是2010年上半年考取的、现在就是采集不上!也没参加过继续教育
会计证在全国范围内都有效的,拿证的第一年不需要参加继续教育,从第二年开始。会计人员每年的继续教育不得少于24小时。继续教育地点你可以咨询下当地财政局,因为每个地方可能有所不同。
今年可以不用参加,领证当年可以选择参加,但次年是一定要参加的。
继续教育是财政局办的,去财政局就可以了。关注一下财政局会计信息网,每年下半年都有继续教育的公告的,你可以选择面授,也可以选择远程。
不用了 都是从领取会计证的次年 参加继续教育的 如果还不放心 可以去当地的财政局网站上查一下相关的信息 更直接的就是去财政局自己问问 就更清楚了
第六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为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
第七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分为高级、中级、初级三个级别。
第八条 会计人员每年接受培训(面授)的时间累计不应少于24小时。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会计人员,年度内未完成规定学时的,由个人提出书面申请,有关单位出具有效证明,报属地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确认后,其继续教育时间可以顺延,在下一年度一并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
(一)年度内在境外工作超过六个月的;
(二)年度内病假超过六个月的;
(三)生育;
(四)其他特殊情况。
对于在外地工作的会计人员应按规定及时办理调转手续,未办理的应参加所在地财政部门举办的会计培训,并取得相关证明。
第十条 会计人员接受继续教育,从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下一年度开始
第十条中的后续教育,即我们常说的年检。09年取得是从2010年开始的。
.....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的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评选先进会计工作者、颁发会计人员荣誉证书等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三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行登记管理。会计人员按照要求接受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相关证明后,应在90天内持《会计人员从业资格证书》及相关证明向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的登记。
第二十四条 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的会计人员,除第九条列示的情况外,属地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及会计人员所在单位应督促其接受继续教育。
对连续两年未接受继续教育或连续两年未按有关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学时的会计人员,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将不予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登记,不得参加本年度的会计工作先进个人评选,并在会计人员诚信档案中进行记载。
对连续两个周期(四年)未接受继续教育的会计人员,视为自动离岗,并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在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时,视为不具备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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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年拿得会计证是不用年检的啊!两年之内接收继续教育都是有效的啊,不应该啊!你应该是可以采集信息的,你最好还是具体咨询一下你们当地的财政部门,否则你的证如果不信息采集的话就真的作废了
该年领取的会计证书该年就要参加继续教育了,不知你是哪个地方的?我在广东这边的就是,我记得我当时是2009年7月份拿了证书,我在2009年的10月份就参加了继续教育和继续教育的考试了,当时我拿会计证书的时候当地财政局的人也是跟我说拿到证书的当年就要开始参加继续教育,每年一次,也就是说你2010年拿到的会计证书,2010年肯定要参加继续教育了,每年一次,你要从2010年就开始。不过每个地方的规定可能有小小差异,不知道你那个地方的是不是这样,如果你还不是很肯定的话可以直接打电话到当地的财政局咨询一下。
你的问题解决了吗?我也是2010年上半年考取的、现在就是采集不上!也没参加过继续教育
会计证在全国范围内都有效的,拿证的第一年不需要参加继续教育,从第二年开始。会计人员每年的继续教育不得少于24小时。继续教育地点你可以咨询下当地财政局,因为每个地方可能有所不同。
今年可以不用参加,领证当年可以选择参加,但次年是一定要参加的。
继续教育是财政局办的,去财政局就可以了。关注一下财政局会计信息网,每年下半年都有继续教育的公告的,你可以选择面授,也可以选择远程。
不用了 都是从领取会计证的次年 参加继续教育的 如果还不放心 可以去当地的财政局网站上查一下相关的信息 更直接的就是去财政局自己问问 就更清楚了
第六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为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
第七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分为高级、中级、初级三个级别。
第八条 会计人员每年接受培训(面授)的时间累计不应少于24小时。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会计人员,年度内未完成规定学时的,由个人提出书面申请,有关单位出具有效证明,报属地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确认后,其继续教育时间可以顺延,在下一年度一并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
(一)年度内在境外工作超过六个月的;
(二)年度内病假超过六个月的;
(三)生育;
(四)其他特殊情况。
对于在外地工作的会计人员应按规定及时办理调转手续,未办理的应参加所在地财政部门举办的会计培训,并取得相关证明。
第十条 会计人员接受继续教育,从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下一年度开始
第十条中的后续教育,即我们常说的年检。09年取得是从2010年开始的。
.....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的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评选先进会计工作者、颁发会计人员荣誉证书等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三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行登记管理。会计人员按照要求接受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相关证明后,应在90天内持《会计人员从业资格证书》及相关证明向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的登记。
第二十四条 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的会计人员,除第九条列示的情况外,属地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及会计人员所在单位应督促其接受继续教育。
对连续两年未接受继续教育或连续两年未按有关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学时的会计人员,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将不予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登记,不得参加本年度的会计工作先进个人评选,并在会计人员诚信档案中进行记载。
对连续两个周期(四年)未接受继续教育的会计人员,视为自动离岗,并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在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时,视为不具备基本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