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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要办理变更注册。
你助理医师注册的执业范围是内科,如果继续注册内科完全没有问题;如果想变更执业范围为外科,就需要到当地卫生局做执业医师变更手续, 具体执业医师变更执业范围程序如下: *(一)《医师变更执业范围申请审核表》,其执业机构意见栏中由执业机构法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字并需填写同意聘用某科目的意见,盖执业机构公章(下同); *(二)更高一级有专业取向的学历证明原件、复印件或者提供由我厅开具的培训通知单原件及指定培训单位出具的培训合格证明原件、复印件或者进修合格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三)聘用证明原件(盖执业机构公章,聘用科目必须由执业机构填写新的执业科目); *(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申请人《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六)执业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有不清楚的地方可以继续提问,也可以上国家医学考试服务中心查阅与执业医师资格注册相关法律规定。
执业医师申请变更执业范围,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医师变更执业范围申请表; (二)《医师资格证书》; (三)《医师执业证书》; (四)与拟变更的执业范围相应的高一层次毕业生学历或者培训考核合格证明; (五)聘用单位同意变更执业范围的证明; (六)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帮考网为您解答:助理医师不分内科外科啊。只有临床,中医,中西医,口腔和公卫。
这个应该不能直接修改,应该是需要有外科的工作经验,具体可以问下当地卫生局。
《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说明 一、制定《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遵循的原则: (一)既要依据《执业医师法》加强对医师队伍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又要实事求是地充分考虑我国目前医师队伍的现状、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分类和有关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诊疗科目的规定,做好衔接工作; (二)该范围是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准入后的基本执业范围,设定执业范围的专业宜粗不宜细,有些更细的专业分类可以随着专科医师制度的完善予以解决。 二、临床类别相关专业划归: (一)内科专业含老年医学专业、传染病专业; (二)外科专业含运动医学专业、麻醉专业; (三)妇产科专业含妇女保健专业; (四)儿科专业含儿童保健专业; (五)精神卫生专业含精神病专业、心理卫生专业; (六)医学影像专业含核医学专业; (七)肿瘤专业可按所从事具体业务工作注册相关专业,如内科专业、外科专业作为执业范围; (八)职业病专业含放射病专业。 三、专业名称注释: (一)预防保健专业是指执业范围为社区保健、计划免疫、健康教育等; (二)特种医学与军事医学专业是指执业范围为航天医学、航空医学、航海医学、潜水医学、野战外科学、军队各类预防和防护学科等; (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专业具体执业范围应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四、医师注册中医专业或中西医结合专业、蒙医专业、藏医专业、维医专业、傣医专业等作为执业范围,从事医疗气功活动,必须依据《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 》(卫生部令第12号)取得《医疗气功技能合格证书》。 五、《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范围”项填写要求: (一)医师申请执业注册,本人对执业范围的要求可在《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表2“其他要说明的问题”栏填写。执业机构、执业机构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在审批核准《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时,应将核准的执业范围填写在表3“拟聘用的科目”和表4“聘用的科目”栏内,“聘用的科目”也应同时填写; (二)医师申请变更执业范围注册,本人对执业范围的要求可在《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表2“其他要说明的问题”栏填写。执业机构、执业机构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在审批核准《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时,应将核准变更的执业范围填写在表4“拟聘用的科目”和表5“聘用的科目”栏内,“聘用的科目”也应同时填写; (三)医师申请重新执业注册,本人对执业范围的要求可在《医师重新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表3“其他要说明的问题”栏填写。执业机构、执业机构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在审批核准《医师重新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时,应将核准的执业范围填写在表4“拟聘用的科目”和表5“聘用的科目”栏内,“聘用的科目”也应同时填写; (四)《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范围”项在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以上申请审核表后方可填写; (五)因医师执业的医疗机构诊疗科目限制或需特别限制医师执业范围的,注册机关应当在医师执业证书“备注”栏中注明。
《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说明 一、制定《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遵循的原则: (一)既要依据《执业医师法》加强对医师队伍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又要实事求是地充分考虑我国目前医师队伍的现状、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分类和有关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诊疗科目的规定,做好衔接工作; (二)该范围是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准入后的基本执业范围,设定执业范围的专业宜粗不宜细,有些更细的专业分类可以随着专科医师制度的完善予以解决. 二、临床类别相关专业划归: (一)内科专业含老年医学专业、传染病专业; (二)外科专业含运动医学专业、麻醉专业; (三)妇产科专业含妇女保健专业; (四)儿科专业含儿童保健专业; (五)精神卫生专业含精神病专业、心理卫生专业; (六)医学影像专业含核医学专业; (七)肿瘤专业可按所从事具体业务工作注册相关专业,如内科专业、外科专业作为执业范围; (八)职业病专业含放射病专业. 三、专业名称注释: (一)预防保健专业是指执业范围为社区保健、计划免疫、健康教育等; (二)特种医学与军事医学专业是指执业范围为航天医学、航空医学、航海医学、潜水医学、野战外科学、军队各类预防和防护学科等; (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专业具体执业范围应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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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要办理变更注册。
你助理医师注册的执业范围是内科,如果继续注册内科完全没有问题;如果想变更执业范围为外科,就需要到当地卫生局做执业医师变更手续, 具体执业医师变更执业范围程序如下: *(一)《医师变更执业范围申请审核表》,其执业机构意见栏中由执业机构法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字并需填写同意聘用某科目的意见,盖执业机构公章(下同); *(二)更高一级有专业取向的学历证明原件、复印件或者提供由我厅开具的培训通知单原件及指定培训单位出具的培训合格证明原件、复印件或者进修合格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三)聘用证明原件(盖执业机构公章,聘用科目必须由执业机构填写新的执业科目); *(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申请人《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六)执业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有不清楚的地方可以继续提问,也可以上国家医学考试服务中心查阅与执业医师资格注册相关法律规定。
执业医师申请变更执业范围,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医师变更执业范围申请表; (二)《医师资格证书》; (三)《医师执业证书》; (四)与拟变更的执业范围相应的高一层次毕业生学历或者培训考核合格证明; (五)聘用单位同意变更执业范围的证明; (六)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帮考网为您解答:助理医师不分内科外科啊。只有临床,中医,中西医,口腔和公卫。
这个应该不能直接修改,应该是需要有外科的工作经验,具体可以问下当地卫生局。
《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说明 一、制定《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遵循的原则: (一)既要依据《执业医师法》加强对医师队伍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又要实事求是地充分考虑我国目前医师队伍的现状、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分类和有关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诊疗科目的规定,做好衔接工作; (二)该范围是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准入后的基本执业范围,设定执业范围的专业宜粗不宜细,有些更细的专业分类可以随着专科医师制度的完善予以解决。 二、临床类别相关专业划归: (一)内科专业含老年医学专业、传染病专业; (二)外科专业含运动医学专业、麻醉专业; (三)妇产科专业含妇女保健专业; (四)儿科专业含儿童保健专业; (五)精神卫生专业含精神病专业、心理卫生专业; (六)医学影像专业含核医学专业; (七)肿瘤专业可按所从事具体业务工作注册相关专业,如内科专业、外科专业作为执业范围; (八)职业病专业含放射病专业。 三、专业名称注释: (一)预防保健专业是指执业范围为社区保健、计划免疫、健康教育等; (二)特种医学与军事医学专业是指执业范围为航天医学、航空医学、航海医学、潜水医学、野战外科学、军队各类预防和防护学科等; (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专业具体执业范围应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四、医师注册中医专业或中西医结合专业、蒙医专业、藏医专业、维医专业、傣医专业等作为执业范围,从事医疗气功活动,必须依据《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 》(卫生部令第12号)取得《医疗气功技能合格证书》。 五、《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范围”项填写要求: (一)医师申请执业注册,本人对执业范围的要求可在《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表2“其他要说明的问题”栏填写。执业机构、执业机构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在审批核准《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时,应将核准的执业范围填写在表3“拟聘用的科目”和表4“聘用的科目”栏内,“聘用的科目”也应同时填写; (二)医师申请变更执业范围注册,本人对执业范围的要求可在《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表2“其他要说明的问题”栏填写。执业机构、执业机构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在审批核准《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时,应将核准变更的执业范围填写在表4“拟聘用的科目”和表5“聘用的科目”栏内,“聘用的科目”也应同时填写; (三)医师申请重新执业注册,本人对执业范围的要求可在《医师重新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表3“其他要说明的问题”栏填写。执业机构、执业机构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在审批核准《医师重新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时,应将核准的执业范围填写在表4“拟聘用的科目”和表5“聘用的科目”栏内,“聘用的科目”也应同时填写; (四)《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范围”项在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以上申请审核表后方可填写; (五)因医师执业的医疗机构诊疗科目限制或需特别限制医师执业范围的,注册机关应当在医师执业证书“备注”栏中注明。
《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说明 一、制定《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遵循的原则: (一)既要依据《执业医师法》加强对医师队伍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又要实事求是地充分考虑我国目前医师队伍的现状、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分类和有关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诊疗科目的规定,做好衔接工作; (二)该范围是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准入后的基本执业范围,设定执业范围的专业宜粗不宜细,有些更细的专业分类可以随着专科医师制度的完善予以解决. 二、临床类别相关专业划归: (一)内科专业含老年医学专业、传染病专业; (二)外科专业含运动医学专业、麻醉专业; (三)妇产科专业含妇女保健专业; (四)儿科专业含儿童保健专业; (五)精神卫生专业含精神病专业、心理卫生专业; (六)医学影像专业含核医学专业; (七)肿瘤专业可按所从事具体业务工作注册相关专业,如内科专业、外科专业作为执业范围; (八)职业病专业含放射病专业. 三、专业名称注释: (一)预防保健专业是指执业范围为社区保健、计划免疫、健康教育等; (二)特种医学与军事医学专业是指执业范围为航天医学、航空医学、航海医学、潜水医学、野战外科学、军队各类预防和防护学科等; (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专业具体执业范围应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