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并标注“文章作者”。
没有医师证是不能行医的,一旦行医就属于违法行为!考了五年还没过,可以尝试购买一些网校课程,在老师的帮助指导下较容易通过考试。
不是的。 取得医师资格的人员还要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领取医师执业证书。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职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超过法定允许的地点执业、超越法定执业类别或范围执业,均属非法行医。
你只要在湖南当地卫生局变更医生执业证执业地点即可在当地执业上岗。
新疆级和国家级执业医师资格证有什么区别 作用没区别,,录取分数有区别,新疆分数低,国家为了照顾边疆吸引人才而放宽的政策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卫 生 部 文件 国中医药发[2007]43号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卫生部关于妥善解决中医、民族医医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中医药管理局、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进一步做好《执业医师法》的贯彻实施工作,妥善解决《执业医师法》颁布之日前取得有效行医资格的师承或确有专长中医、民族医从业人员的医师资格问题,现通知如下: 一、1989年12月31日前,经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批准取得有效行医资格,但未取得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师承或确有专长中医、民族医从业人员,经考核合格者,予以医师资格认定。 二、申请中医、民族医医师资格认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 中医、民族医医师资格认定申请审核表; 二 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两张; 三 申请人身份证明; 四 1989年12月31日前取得县级以上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批准的有效行医资格证明。 三、申请中医、民族医医师资格认定,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人所在地县级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负责受理中医、民族医医师资格认定的申请和初步审查。对初审合格者签署审核意见后,报地市级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 二地市级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负责对初审合格者的材料进行验证审核。对审核合格的签署审核意见后,报省级中医药行政部门; 三省级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负责对审核合格者组织考核和医师资格认定。 1、考核工作由省级中医药行政部门统一组织。考核的内容、办法和标准参照中医、民族医医师资格实践技能考试大纲和实施方案; 2、成绩合格者予以认定医师资格,并由省级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颁发卫生部统一印制的《医师资格证书》。医师资格认定工作截止到2008年6月30日。四、省级中医药行政部门负责将取得《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情况予以汇总,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卫生部备案。 五、通过伪造有关证明文件等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证书》者,一经发现,取消其医师资格,并收回《医师资格证书》。 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通知规定,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医师资格认定工作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关系到中医药从业人员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量大、任务繁重,各级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宣传力度,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开展认定工作,确保认定工作顺利进行。 再评:<<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卫生部关于妥善解决中医、民族医医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卫生部关于妥善解决中医、民族医医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卫生部通知>是网友传过来的<<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卫生部通知>>全文.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卫生部通知>>开宗明义说:是"为进一步做好《执业医师法》的贯彻实施工作",解决认定<<执业医师法>>颁布之日前中医师,民族医师的医师资格认定问题. <<执业医师法>>第四十三条本法颁布之日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医学专业技术职称和医学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由所在机构报请县级以上人民zhengfu卫生行政部门认定,取得相应的医师资格".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卫生部通知>>一、"1989年12月31日前,经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批准取得有效行医资格,但未取得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师承或确有专长中医、民族医从业人员,经考核合格者,予以医师资格认定"。 <<执业医师法>>是在1998年6月25日颁布的,按照<<执业医师法>>规定认定医师资格的时间是1998年6月25日之前,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卫生部通知>>规定认定医师资格的时间却是1989年12月30日之前.从1998年至1989年相距十年,<<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卫生部通知>>与<<执业医师法>>认定医师资格界定的时间,前后竟然相差10年之久.试问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这研竟是在贯彻实施<<执业医师法>>,还是在玩弄<<执业医师法>>借此自欺欺人,愚弄群众,还是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真的有那么昏! <<执业医师法>>认定医师资格的对象,是在本法颁布之日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医学专业技术职称和医学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按照<<宪法>>,<<立法法>>的有关规定,<<执业医师法>>第十九条规定,全国有约13万多个体开业医生完全符合<<执业医师法>>第四十三条认定医师资格的规定,属于认定医师资格的调整对象.详细内容请看我写的<<广东省个体医上访函>>,<<向广东省人民zhengfu申请行政复议一案的法理分析>>等相关文章. 但是卫生部以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保护卫生行政部门谪系医疗机构的利益,钻了<<执业医师法>>第四十三条认定医师资格规定概念笼统,含义界定不严的空子,毫无道理剥夺了全国约有13万多个体开业医生的行医资格,致使众多合法开业多年个体医生变为非法行医人员,遭受到卫生行政部门,行政执法部门以及<<刑法>>的残酷无情的打击,造成了严重的社会问题,严重影响社会的稳定,损害社会的和谐发展!相关内容见我写的<<美国黑人运动与我国个体医生的维权行动>>一文.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卫生部通知>>的认定对象是《执业医师法》颁布之日前"取得有效行医资格的师承或确有专长中医、民族医".什么"是有效行医资格的师承或确有专长中医、民族医"?该规定概念笼统,含混不清,把"有效的行医资格"与"师承或确有专长"两个不同的概念混淆在一起. "师承与确有专长"的概念最早出现在<<执业医师法>>.<<执业医师法>>第十一条以"师承方式学习传统医学满三年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考核合格并推荐,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考试合者取得相应的医师资格.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到"师承或确有专长的"人员,取得<<出师证>>或<<确有专长的证明>>后,以此为依据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并不具备"有效行医资格",只有通过考试合格取医师资格才能具备"有效行医资格"(医生执业资格).所以<<执业医师法>>第十一条只有"师承或确有专长的"人员的概念,没有"有效行医资格的师承或确有专长的"人员的概念."有效行医资格的师承或确有专长"的人员,是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生造出来的,自相矛盾的,含混不清,是别有用心的规定. "有效行医资格的师承或确有专长的人员".最早出现1999年7月23日卫生部颁布的<<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暂行办法>>卫生部文件(以下简称卫生部6号令).<<卫生部6号令>>超越<<执业医师法>>,无中生有"有效行医资格的师承或确有专长的人员",把全国持有<<个体行医资格证书>>以及<<上岗资格证书>>或<<执业资格证书>>的个体开业医生认定为"有效行医资格"的人员,作为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对象,不作为认定医师资格的依据.卫生部借认定医师资格之机剥夺全国十三多万个体医生的行医资格,消灭个体医生行业.<<卫生部6号令>>现在虽既作废,<<卫生部52号令>>(2007年2月1)取消了1998年6月26日前取得有效行医资格的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的相关条款,取消了长达10年之久荒谬条款,纠正错误. 但是卫生部并没有公开承认错误,时至今日也并没有真正实际解决众多个体医生的医师资格认定问题. 什么是"有效的行医资格"?"有效"就是合法的,zhengfu认可的."行医"就是从事医疗执业活动."资格"就是从事某种活动所应具备的条件."有效的行医资格"即是"医生执业资格"."有效的行医资格"是指由医疗卫生主管部门按照规定颁发的从事医生职业的许可证件."有效的行医资格"是由各级卫生职务评审委员会或者其他有权机构授予的卫生技术资格或职称;对于个体行医者而言,是看其是否具备了国家及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卫 生行政部门规定的个体开业行医条件.因此"有效的行医资格"就是zhengfu认可的,合法有效的,可以从事医生职业的许可证件. 既然<<卫生部6号令>>认定个体医生的<<个体行医医师资格证书>>,<<上岗资格证书>>,<<执业资格证书>>为"有效行医资格",那么就是国家认可的,合法有效的,可以依法从事医疗卫生工作,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但是卫生部玩弄权大于法的伎俩,毫无道理,野蛮地剥夺了约有十三多万个体医生的合法"有效的行医资格"证,使合法行医多年的众多个体医生变为非卫生技术人员,变为非法行医罪的犯罪主体,这是非常荒谬的.这不单是对全国十三多万个医生莫大的侮辱和伤害!而且极大地败坏党和国家的信誉!败坏了我国公平!正义!依法治国,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光辉形象! 所以"有效行医资格"与师承或确有专长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有效行医资格"就是"医生执业资格"符合<<执业医师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属于认定医师资格的调整对象."师承或确有专长"的人员,符合<<执业医师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是属于参加考执业医师资格的对象."有效行医资格"与"师承或确有专长"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师承或确有专长"的人员又具备"有效行医资格",那么按规定就属于认定医师资格对象.比如在80和90年代,名老中医(教授或主任医师)收徒弟,要求要具备主治医师以上资格的医务人员.经省级卫生行政主部门签钉拜师合约,出师后由省级卫生行政主部管门发给<<师承出师证>>.所以卫生部,中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泡制的,所谓"有效行医资格的师承或确有专长"的人员,是没有任何道理,无法成立的规定.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卫生部通知>>解释认定"有效行医资格,是指未取得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师承或确有专长中医、民族医从业人员".<<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卫生部通知>>解释认定"有效行医资格"是毫无道理的,是没有任何依据的,是违反<<执业医师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如果按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卫生部通知>>解释认定"有效行医资格"为不包括医学专业技术任职资格,那么持有医学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的人员,就是"无效行医资格"的医疗卫生从业人员.卫生部竟然在1999至2004年期间,把有约一百六十多万持有"无效行医资格"的医疗卫生从业人员认定为医师资格,岂不是古今中外天下绝唱!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卫生部通知>>解释认定"有效行医资格",不包括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那么"社会医生","个体行医资格","乡村医生"算不算"有效行医资格"?改革开以后,<<执业医师法>>颁布之日前,请问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有那部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医生从事临床医疗工作要取得"师承或确有专长有效行医资格"?卫生行政部什么时候授予了谁"师承或确有专长的"有效行医资格证"? 改革开放以后,<<执业医师法>>颁布之前中国卫生事业存在两种制度:一种是公有制卫生事业制度,是社会主义卫生事业的基本制度;另一种是个体所有制医疗卫生制度,是社会主义卫生事业的补充.我国根据两种不同的制度,分别制定适应两类不同制度的系统政策文件:1985年卫生部出台<<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该条例适用于公有制卫生单位,是全民,集体,企事业卫生单位医务人员取医师,医士职称和职务的政策依据.1988年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出台<<医师,中医师个体行医暂行管理办法>>该办法适用于个体所有制医疗卫生单位,是个体医生取得医师,中医师,医士的政策依据.根本不存"有效行医资格的师承或确有专长中医、民族医"制度,没有相应的制度,从何而来"有效行医资格的师承或确有专长中医、民族医"人员? 改革开放以后,最早规范管理个体医生的规章是1988年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出台的<<医师,中医师个体开业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办法>>第八条第(三)项规定:"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考试和考核,取得医师、中医师资格"的有关规定.在1990至96年间组织个体医生参加"省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考试和考核,取得医师,中医师资格,由县级以上的卫生行政部门授予<<个体行医医师资格证>>.按照<<办法>>的有关规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医士、助产士、护士、口腔技士等中等专业医务人员个体开业的管理办法.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中医士及其他中医人员个体开业管理办法等.还有由各市县制定的一技之长的开业人员的管理规定. 1996年按照国务院令第149《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医疗机构(不分体制)卫生技术人员统一考试,通过考试,成绩合格者,由省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授予《上岗资格证书》或<<执业资格证书>>. 历史告我们,我国卫生系统只有医士,医师职称和职务,社会医生,个体行医医师,医士,一技之长,上岗资格证,执业资格证,乡村医生(农村医生)等等医生资格许可证件.根本不存在"师承或确有专长的有效行医资格证"的人员.<<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卫生部通知>>所谓在<<执业医师法>>颁布之前的"师承或确有专长的有效行医资格证"的人员,是子虚乌有,是在玩弄历史,糊弄群众,完全违背"实事求是"原则.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卫生部通知>>继承<<卫生部6号令>>"有效行医资格的师承或确有专长的人员"的谬论.泡制出所谓"有效行医资格的师承或确有专长中医、民族医",目的何在?无非就是为了掩盖历史事实真象,逃避责任.继续玩弄权大于法的伎俩,玩弄政策文字游戏糊弄个体医生,糊弄广大群众.但是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玩弄这些伎俩都是徒劳的,是自欺欺人,历史自有公论,历史将会鞭挞那些无良的官员! 我们希望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知错能改,善莫大焉!遵照胡锦涛主席说的"政策不行,可以改进"的教导,"实事求是"地改正错误,纠正违法行为.按照"三个代表"的精神,做到真正为最广大的人民群众着想.按照我国依法治国的方略,依法立法,依法行政,以维护我们是伟大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光辉形象. 更多文章请登:张东炎博客
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版)卫医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执业医师法》,指导各地做好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审查工作,严格医师资格准入,不断提高医师素质,我们在总结前几年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经广泛征求意见,对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有关规定进行了汇总,并对个别规定作了补充和修订,形成了《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版)二○○六年四月四日抄送:总后、、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附件: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版)为做好医师资格考试报名工作,依据《中华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下简称《执业医师法》),现对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如下:一、符合《执业医师法》、《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令第)和《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暂行办法》(令第)的有关规定。二、报考人员应按本人试用期所从事的专业报考相应类别的医师资格。其中,中医、中西医结合、藏医、蒙医、维医、傣医医学专业毕业的报考人员,按取得学历的医学专业报考中医类别相应专业的医师资格。三、具有临床医学专业学历,试用期在机构检验科承担检验医师工作的,可以参加临床类别医师资格考试。四、已获得临床执业医师资格的人员,取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中医专业学历或者脱产两年以上系统学习中医药专业知识并获得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认可,或者参加省级中医药行政部门批准举办的西医学习中医培训班,并完成了规定课程学习,取得相应证书的,可以申请参加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已获得临床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取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中医专业学历或者脱产两年以上系统学习中医药专业知识并获得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认可,或者参加省级中医药行政部门批准举办的西医学习中医培训班,并完成了规定课程学习,取得相应证书的,可以申请参加中西医结合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五、在《执业医师法》颁布前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专科学历并已经转正,但未取得医师职务任职资格者,可凭转正证明和转正后连续工作两年以上并考核合格证明申请报考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在《执业医师法》颁布前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并已经转正,取得医士职务任职资格,但未取得医师职务任职资格者,可凭医士职务任职资格证明和所在、预防、保健机构连续从事医士业务工作五年以上或从事医士业务工作时间和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执业时间累计满五年的证明申请报考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六、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学(含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医学专业的临床博士、硕士和七年制及以上的长学制毕业生,在学期间必须具有相当于大学本科的一年毕业实习和一年以上的临床工作实践,方可在毕业当年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公共卫生预防医学硕士、博士研究生在学习期间必须保证具有一年以上的临床实践训练或公共卫生实践的经历,方可在毕业当年参加医师资格考试。上述毕业生在学习期间未能满足上述要求的,不允许在毕业当年参加医师资格考试。七、医学成人学历教育不作为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依据。但年月日前,成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各类高等学校远程教育的医学类专业学历教育除外。年月日前,职业技术学院、非医药卫生类专科学校医学类专业学生,毕业后取得的医学学历可作为医师资格考试报名的学历依据。八、年月日以后入学,未取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和省级以上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批准、并未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其学历不作为医师资格考试报名的学历依据。其中,取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置、医学专业设置未经省级以上中医药管理部门同意的中等专业学校中医、中西医结合、藏医、蒙医、维医、傣医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年月日以后入学的,其学历可以作为医师资格考试报名的学历依据;年月日以后入学的,其学历不再作为医师资格考试报名的学历依据。年月日后入学,取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高等学校中医学专业中西医结合方向本、专科学历的人员(七年制除外)以及取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置、医学专业设置经省级以上中医药管理部门同意的中等专业学校中医学专业中西医结合方向学历的人员,只能报考中医类别中医学专业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年月日以后入学的人员,取得的医学成人中专学历不作为医师资格考试报名的学历依据。九、符合《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暂行办法》中有关规定,经执业医师资格考试资格考核合格并推荐,或者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机构工作满五年的传统医学师承或确有专长人员,可以申请报考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经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考核合格并推荐的传统医学师承或确有专长人员,可以申请报考中医类别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取得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成人高等教育中医(含藏医、蒙医、维医、傣医)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可以在取得学历的当年报名参加具有规定学历的中医类别相应专业的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取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成人高等教育中医(含藏医、蒙医、维医、傣医)医学专业专科学历,在自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并在机构中工作满二年后,可报名参加具有规定学历的中医类别相应专业的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十、年月日前取得有效行医资格的传统医学师承或确有专长人员,可直接申请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的资格考核;年月日前未取得有效行医资格的传统医学师承或确有专长人员及年月日后作为传统医学师承或确有专长人员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需符合《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暂行办法》(令)第六、七条的规定,方可申请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的资格考核。经医师资格考试资格考核合格并推荐的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可报名参加中医类别医师资格考试。县级以上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指定的考核机构出具的传要想考口腔医师证需要什么资格?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试资格考核合格证明连续两次(两年)有效。十一、符合报考执业医师资格条件的人员可以报考同类别的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十二、在乡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中工作,符合《执业医师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条件的,可以报考临床类别医师资格考试。十三、在军队所属、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应作为地方考生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到驻地附近考点办公室报名,并参加相应考试。在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部队、预防、保健机构工作、符合报考条件的在编人员报名参加医师资格考试,可参照地方报考人员按规定在地方报考。十四、医师资格考试报考人员试用期截止至考试当年月日。考生报名后未按期完成试用的,取消报名资格。十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医师资格考试报名:、卫生职业高中毕业生;、基础医学类、法医学类、护理学类、辅助类、医学技术类等相关医学类和药学类、医学管理类毕业生;、医学专业毕业,但教学大纲和专业培养方向或毕业证书注明为非医学方向的;、医学专业毕业,但教学大纲和专业培养方向或学位证书证明学位是非医学的;、非现役军人持军队、预防、保健机构出具的试用期证明报考或在军队报名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现役军人持地方、预防、保健机构出具的试用期证明报告的;、持《专业证书》或《学业证书》报名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年月日以后入学的卫生职工中等专业学校的学生毕业后报考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的。十六、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考生,其试用机构按《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认定。十七、试用机构出具的试用期满一年并考核合格的证明连续两次(两年)有效。第三次(年)参加医师资格考试除需提供原试用期满一年并考核合格的证明外,还应提供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培训机构培训个月并考核合格的证明。十八、实践技能考试成绩当年有效。十九、盲人人员不参加医师资格考试,其考试办法另行制定。二十、、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报名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的,按照有关文件执行。二十一、在考生报名资格审查过程中,各地要互相支持。对于其它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协助确认考生毕业学校和学历的,要予以积极配合。二十二、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关于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暂行管理规定》(卫医发)和《关于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暂行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卫医发)同时废止。二六年四月四日2007年口腔医师(含口腔助理)网上报名开始啦!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公告第网上报名开始啦!网上报名入口:点此进入国家考试中心报名:,,,中华共和国根据《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现公告年医师资格考试有关事项:一、网上报名时间:年月日-月日,具体事宜可报名所在地考点办公室。现场报名时间:年月日-月日。二、实践技能考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省级医师资格考试领导小组组织实施,时间为年月日-月日。三、医学综合笔试全国统一考试时间: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年月日、日两天,上午:-:,下午:-:。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年月日一天,上午:-:,下午:-:。四、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有关规定及考试信息可登录查询,:二七年三月十六日原文查看是:——与牙共舞
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执业时间累计满五年的证明申请报考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必须要取得执业助理医师后从业五年才能够报考执业医师。
黄玉诚
关注
魏佩瑶
10:00-10:25 10:00-10:25
执业药师-中药一-第1讲
执业药师
立即预约
15:00-15:40 15:00-15:40
执业药师-中药一-第2讲
20:00-20:35 20:00-20:35
执业药师-中药一-第3讲
安卓版
iPhone版
多个标签请以空格隔开!
没有医师证是不能行医的,一旦行医就属于违法行为!考了五年还没过,可以尝试购买一些网校课程,在老师的帮助指导下较容易通过考试。
不是的。 取得医师资格的人员还要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领取医师执业证书。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职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超过法定允许的地点执业、超越法定执业类别或范围执业,均属非法行医。
你只要在湖南当地卫生局变更医生执业证执业地点即可在当地执业上岗。
新疆级和国家级执业医师资格证有什么区别 作用没区别,,录取分数有区别,新疆分数低,国家为了照顾边疆吸引人才而放宽的政策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卫 生 部 文件 国中医药发[2007]43号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卫生部关于妥善解决中医、民族医医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中医药管理局、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进一步做好《执业医师法》的贯彻实施工作,妥善解决《执业医师法》颁布之日前取得有效行医资格的师承或确有专长中医、民族医从业人员的医师资格问题,现通知如下: 一、1989年12月31日前,经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批准取得有效行医资格,但未取得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师承或确有专长中医、民族医从业人员,经考核合格者,予以医师资格认定。 二、申请中医、民族医医师资格认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 中医、民族医医师资格认定申请审核表; 二 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两张; 三 申请人身份证明; 四 1989年12月31日前取得县级以上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批准的有效行医资格证明。 三、申请中医、民族医医师资格认定,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人所在地县级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负责受理中医、民族医医师资格认定的申请和初步审查。对初审合格者签署审核意见后,报地市级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 二地市级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负责对初审合格者的材料进行验证审核。对审核合格的签署审核意见后,报省级中医药行政部门; 三省级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负责对审核合格者组织考核和医师资格认定。 1、考核工作由省级中医药行政部门统一组织。考核的内容、办法和标准参照中医、民族医医师资格实践技能考试大纲和实施方案; 2、成绩合格者予以认定医师资格,并由省级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颁发卫生部统一印制的《医师资格证书》。医师资格认定工作截止到2008年6月30日。四、省级中医药行政部门负责将取得《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情况予以汇总,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卫生部备案。 五、通过伪造有关证明文件等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证书》者,一经发现,取消其医师资格,并收回《医师资格证书》。 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通知规定,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医师资格认定工作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关系到中医药从业人员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量大、任务繁重,各级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宣传力度,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开展认定工作,确保认定工作顺利进行。 再评:<<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卫生部关于妥善解决中医、民族医医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卫生部关于妥善解决中医、民族医医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卫生部通知>是网友传过来的<<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卫生部通知>>全文.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卫生部通知>>开宗明义说:是"为进一步做好《执业医师法》的贯彻实施工作",解决认定<<执业医师法>>颁布之日前中医师,民族医师的医师资格认定问题. <<执业医师法>>第四十三条本法颁布之日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医学专业技术职称和医学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由所在机构报请县级以上人民zhengfu卫生行政部门认定,取得相应的医师资格".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卫生部通知>>一、"1989年12月31日前,经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批准取得有效行医资格,但未取得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师承或确有专长中医、民族医从业人员,经考核合格者,予以医师资格认定"。 <<执业医师法>>是在1998年6月25日颁布的,按照<<执业医师法>>规定认定医师资格的时间是1998年6月25日之前,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卫生部通知>>规定认定医师资格的时间却是1989年12月30日之前.从1998年至1989年相距十年,<<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卫生部通知>>与<<执业医师法>>认定医师资格界定的时间,前后竟然相差10年之久.试问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这研竟是在贯彻实施<<执业医师法>>,还是在玩弄<<执业医师法>>借此自欺欺人,愚弄群众,还是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真的有那么昏! <<执业医师法>>认定医师资格的对象,是在本法颁布之日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医学专业技术职称和医学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按照<<宪法>>,<<立法法>>的有关规定,<<执业医师法>>第十九条规定,全国有约13万多个体开业医生完全符合<<执业医师法>>第四十三条认定医师资格的规定,属于认定医师资格的调整对象.详细内容请看我写的<<广东省个体医上访函>>,<<向广东省人民zhengfu申请行政复议一案的法理分析>>等相关文章. 但是卫生部以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保护卫生行政部门谪系医疗机构的利益,钻了<<执业医师法>>第四十三条认定医师资格规定概念笼统,含义界定不严的空子,毫无道理剥夺了全国约有13万多个体开业医生的行医资格,致使众多合法开业多年个体医生变为非法行医人员,遭受到卫生行政部门,行政执法部门以及<<刑法>>的残酷无情的打击,造成了严重的社会问题,严重影响社会的稳定,损害社会的和谐发展!相关内容见我写的<<美国黑人运动与我国个体医生的维权行动>>一文.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卫生部通知>>的认定对象是《执业医师法》颁布之日前"取得有效行医资格的师承或确有专长中医、民族医".什么"是有效行医资格的师承或确有专长中医、民族医"?该规定概念笼统,含混不清,把"有效的行医资格"与"师承或确有专长"两个不同的概念混淆在一起. "师承与确有专长"的概念最早出现在<<执业医师法>>.<<执业医师法>>第十一条以"师承方式学习传统医学满三年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考核合格并推荐,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考试合者取得相应的医师资格.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到"师承或确有专长的"人员,取得<<出师证>>或<<确有专长的证明>>后,以此为依据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并不具备"有效行医资格",只有通过考试合格取医师资格才能具备"有效行医资格"(医生执业资格).所以<<执业医师法>>第十一条只有"师承或确有专长的"人员的概念,没有"有效行医资格的师承或确有专长的"人员的概念."有效行医资格的师承或确有专长"的人员,是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生造出来的,自相矛盾的,含混不清,是别有用心的规定. "有效行医资格的师承或确有专长的人员".最早出现1999年7月23日卫生部颁布的<<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暂行办法>>卫生部文件(以下简称卫生部6号令).<<卫生部6号令>>超越<<执业医师法>>,无中生有"有效行医资格的师承或确有专长的人员",把全国持有<<个体行医资格证书>>以及<<上岗资格证书>>或<<执业资格证书>>的个体开业医生认定为"有效行医资格"的人员,作为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对象,不作为认定医师资格的依据.卫生部借认定医师资格之机剥夺全国十三多万个体医生的行医资格,消灭个体医生行业.<<卫生部6号令>>现在虽既作废,<<卫生部52号令>>(2007年2月1)取消了1998年6月26日前取得有效行医资格的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的相关条款,取消了长达10年之久荒谬条款,纠正错误. 但是卫生部并没有公开承认错误,时至今日也并没有真正实际解决众多个体医生的医师资格认定问题. 什么是"有效的行医资格"?"有效"就是合法的,zhengfu认可的."行医"就是从事医疗执业活动."资格"就是从事某种活动所应具备的条件."有效的行医资格"即是"医生执业资格"."有效的行医资格"是指由医疗卫生主管部门按照规定颁发的从事医生职业的许可证件."有效的行医资格"是由各级卫生职务评审委员会或者其他有权机构授予的卫生技术资格或职称;对于个体行医者而言,是看其是否具备了国家及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卫 生行政部门规定的个体开业行医条件.因此"有效的行医资格"就是zhengfu认可的,合法有效的,可以从事医生职业的许可证件. 既然<<卫生部6号令>>认定个体医生的<<个体行医医师资格证书>>,<<上岗资格证书>>,<<执业资格证书>>为"有效行医资格",那么就是国家认可的,合法有效的,可以依法从事医疗卫生工作,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但是卫生部玩弄权大于法的伎俩,毫无道理,野蛮地剥夺了约有十三多万个体医生的合法"有效的行医资格"证,使合法行医多年的众多个体医生变为非卫生技术人员,变为非法行医罪的犯罪主体,这是非常荒谬的.这不单是对全国十三多万个医生莫大的侮辱和伤害!而且极大地败坏党和国家的信誉!败坏了我国公平!正义!依法治国,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光辉形象! 所以"有效行医资格"与师承或确有专长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有效行医资格"就是"医生执业资格"符合<<执业医师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属于认定医师资格的调整对象."师承或确有专长"的人员,符合<<执业医师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是属于参加考执业医师资格的对象."有效行医资格"与"师承或确有专长"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师承或确有专长"的人员又具备"有效行医资格",那么按规定就属于认定医师资格对象.比如在80和90年代,名老中医(教授或主任医师)收徒弟,要求要具备主治医师以上资格的医务人员.经省级卫生行政主部门签钉拜师合约,出师后由省级卫生行政主部管门发给<<师承出师证>>.所以卫生部,中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泡制的,所谓"有效行医资格的师承或确有专长"的人员,是没有任何道理,无法成立的规定.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卫生部通知>>解释认定"有效行医资格,是指未取得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师承或确有专长中医、民族医从业人员".<<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卫生部通知>>解释认定"有效行医资格"是毫无道理的,是没有任何依据的,是违反<<执业医师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如果按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卫生部通知>>解释认定"有效行医资格"为不包括医学专业技术任职资格,那么持有医学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的人员,就是"无效行医资格"的医疗卫生从业人员.卫生部竟然在1999至2004年期间,把有约一百六十多万持有"无效行医资格"的医疗卫生从业人员认定为医师资格,岂不是古今中外天下绝唱!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卫生部通知>>解释认定"有效行医资格",不包括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那么"社会医生","个体行医资格","乡村医生"算不算"有效行医资格"?改革开以后,<<执业医师法>>颁布之日前,请问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有那部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医生从事临床医疗工作要取得"师承或确有专长有效行医资格"?卫生行政部什么时候授予了谁"师承或确有专长的"有效行医资格证"? 改革开放以后,<<执业医师法>>颁布之前中国卫生事业存在两种制度:一种是公有制卫生事业制度,是社会主义卫生事业的基本制度;另一种是个体所有制医疗卫生制度,是社会主义卫生事业的补充.我国根据两种不同的制度,分别制定适应两类不同制度的系统政策文件:1985年卫生部出台<<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该条例适用于公有制卫生单位,是全民,集体,企事业卫生单位医务人员取医师,医士职称和职务的政策依据.1988年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出台<<医师,中医师个体行医暂行管理办法>>该办法适用于个体所有制医疗卫生单位,是个体医生取得医师,中医师,医士的政策依据.根本不存"有效行医资格的师承或确有专长中医、民族医"制度,没有相应的制度,从何而来"有效行医资格的师承或确有专长中医、民族医"人员? 改革开放以后,最早规范管理个体医生的规章是1988年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出台的<<医师,中医师个体开业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办法>>第八条第(三)项规定:"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考试和考核,取得医师、中医师资格"的有关规定.在1990至96年间组织个体医生参加"省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考试和考核,取得医师,中医师资格,由县级以上的卫生行政部门授予<<个体行医医师资格证>>.按照<<办法>>的有关规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医士、助产士、护士、口腔技士等中等专业医务人员个体开业的管理办法.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中医士及其他中医人员个体开业管理办法等.还有由各市县制定的一技之长的开业人员的管理规定. 1996年按照国务院令第149《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医疗机构(不分体制)卫生技术人员统一考试,通过考试,成绩合格者,由省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授予《上岗资格证书》或<<执业资格证书>>. 历史告我们,我国卫生系统只有医士,医师职称和职务,社会医生,个体行医医师,医士,一技之长,上岗资格证,执业资格证,乡村医生(农村医生)等等医生资格许可证件.根本不存在"师承或确有专长的有效行医资格证"的人员.<<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卫生部通知>>所谓在<<执业医师法>>颁布之前的"师承或确有专长的有效行医资格证"的人员,是子虚乌有,是在玩弄历史,糊弄群众,完全违背"实事求是"原则.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卫生部通知>>继承<<卫生部6号令>>"有效行医资格的师承或确有专长的人员"的谬论.泡制出所谓"有效行医资格的师承或确有专长中医、民族医",目的何在?无非就是为了掩盖历史事实真象,逃避责任.继续玩弄权大于法的伎俩,玩弄政策文字游戏糊弄个体医生,糊弄广大群众.但是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玩弄这些伎俩都是徒劳的,是自欺欺人,历史自有公论,历史将会鞭挞那些无良的官员! 我们希望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知错能改,善莫大焉!遵照胡锦涛主席说的"政策不行,可以改进"的教导,"实事求是"地改正错误,纠正违法行为.按照"三个代表"的精神,做到真正为最广大的人民群众着想.按照我国依法治国的方略,依法立法,依法行政,以维护我们是伟大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光辉形象. 更多文章请登:张东炎博客
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版)卫医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执业医师法》,指导各地做好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审查工作,严格医师资格准入,不断提高医师素质,我们在总结前几年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经广泛征求意见,对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有关规定进行了汇总,并对个别规定作了补充和修订,形成了《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版)二○○六年四月四日抄送:总后、、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附件: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版)为做好医师资格考试报名工作,依据《中华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下简称《执业医师法》),现对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如下:一、符合《执业医师法》、《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令第)和《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暂行办法》(令第)的有关规定。二、报考人员应按本人试用期所从事的专业报考相应类别的医师资格。其中,中医、中西医结合、藏医、蒙医、维医、傣医医学专业毕业的报考人员,按取得学历的医学专业报考中医类别相应专业的医师资格。三、具有临床医学专业学历,试用期在机构检验科承担检验医师工作的,可以参加临床类别医师资格考试。四、已获得临床执业医师资格的人员,取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中医专业学历或者脱产两年以上系统学习中医药专业知识并获得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认可,或者参加省级中医药行政部门批准举办的西医学习中医培训班,并完成了规定课程学习,取得相应证书的,可以申请参加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已获得临床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取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中医专业学历或者脱产两年以上系统学习中医药专业知识并获得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认可,或者参加省级中医药行政部门批准举办的西医学习中医培训班,并完成了规定课程学习,取得相应证书的,可以申请参加中西医结合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五、在《执业医师法》颁布前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专科学历并已经转正,但未取得医师职务任职资格者,可凭转正证明和转正后连续工作两年以上并考核合格证明申请报考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在《执业医师法》颁布前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并已经转正,取得医士职务任职资格,但未取得医师职务任职资格者,可凭医士职务任职资格证明和所在、预防、保健机构连续从事医士业务工作五年以上或从事医士业务工作时间和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执业时间累计满五年的证明申请报考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六、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学(含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医学专业的临床博士、硕士和七年制及以上的长学制毕业生,在学期间必须具有相当于大学本科的一年毕业实习和一年以上的临床工作实践,方可在毕业当年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公共卫生预防医学硕士、博士研究生在学习期间必须保证具有一年以上的临床实践训练或公共卫生实践的经历,方可在毕业当年参加医师资格考试。上述毕业生在学习期间未能满足上述要求的,不允许在毕业当年参加医师资格考试。七、医学成人学历教育不作为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依据。但年月日前,成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各类高等学校远程教育的医学类专业学历教育除外。年月日前,职业技术学院、非医药卫生类专科学校医学类专业学生,毕业后取得的医学学历可作为医师资格考试报名的学历依据。八、年月日以后入学,未取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和省级以上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批准、并未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其学历不作为医师资格考试报名的学历依据。其中,取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置、医学专业设置未经省级以上中医药管理部门同意的中等专业学校中医、中西医结合、藏医、蒙医、维医、傣医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年月日以后入学的,其学历可以作为医师资格考试报名的学历依据;年月日以后入学的,其学历不再作为医师资格考试报名的学历依据。年月日后入学,取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高等学校中医学专业中西医结合方向本、专科学历的人员(七年制除外)以及取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置、医学专业设置经省级以上中医药管理部门同意的中等专业学校中医学专业中西医结合方向学历的人员,只能报考中医类别中医学专业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年月日以后入学的人员,取得的医学成人中专学历不作为医师资格考试报名的学历依据。九、符合《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暂行办法》中有关规定,经执业医师资格考试资格考核合格并推荐,或者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机构工作满五年的传统医学师承或确有专长人员,可以申请报考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经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考核合格并推荐的传统医学师承或确有专长人员,可以申请报考中医类别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取得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成人高等教育中医(含藏医、蒙医、维医、傣医)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可以在取得学历的当年报名参加具有规定学历的中医类别相应专业的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取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成人高等教育中医(含藏医、蒙医、维医、傣医)医学专业专科学历,在自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并在机构中工作满二年后,可报名参加具有规定学历的中医类别相应专业的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十、年月日前取得有效行医资格的传统医学师承或确有专长人员,可直接申请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的资格考核;年月日前未取得有效行医资格的传统医学师承或确有专长人员及年月日后作为传统医学师承或确有专长人员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需符合《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暂行办法》(令)第六、七条的规定,方可申请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的资格考核。经医师资格考试资格考核合格并推荐的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可报名参加中医类别医师资格考试。县级以上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指定的考核机构出具的传要想考口腔医师证需要什么资格?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试资格考核合格证明连续两次(两年)有效。十一、符合报考执业医师资格条件的人员可以报考同类别的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十二、在乡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中工作,符合《执业医师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条件的,可以报考临床类别医师资格考试。十三、在军队所属、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应作为地方考生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到驻地附近考点办公室报名,并参加相应考试。在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部队、预防、保健机构工作、符合报考条件的在编人员报名参加医师资格考试,可参照地方报考人员按规定在地方报考。十四、医师资格考试报考人员试用期截止至考试当年月日。考生报名后未按期完成试用的,取消报名资格。十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医师资格考试报名:、卫生职业高中毕业生;、基础医学类、法医学类、护理学类、辅助类、医学技术类等相关医学类和药学类、医学管理类毕业生;、医学专业毕业,但教学大纲和专业培养方向或毕业证书注明为非医学方向的;、医学专业毕业,但教学大纲和专业培养方向或学位证书证明学位是非医学的;、非现役军人持军队、预防、保健机构出具的试用期证明报考或在军队报名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现役军人持地方、预防、保健机构出具的试用期证明报告的;、持《专业证书》或《学业证书》报名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年月日以后入学的卫生职工中等专业学校的学生毕业后报考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的。十六、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考生,其试用机构按《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认定。十七、试用机构出具的试用期满一年并考核合格的证明连续两次(两年)有效。第三次(年)参加医师资格考试除需提供原试用期满一年并考核合格的证明外,还应提供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培训机构培训个月并考核合格的证明。十八、实践技能考试成绩当年有效。十九、盲人人员不参加医师资格考试,其考试办法另行制定。二十、、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报名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的,按照有关文件执行。二十一、在考生报名资格审查过程中,各地要互相支持。对于其它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协助确认考生毕业学校和学历的,要予以积极配合。二十二、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关于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暂行管理规定》(卫医发)和《关于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暂行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卫医发)同时废止。二六年四月四日2007年口腔医师(含口腔助理)网上报名开始啦!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公告第网上报名开始啦!网上报名入口:点此进入国家考试中心报名:,,,中华共和国根据《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现公告年医师资格考试有关事项:一、网上报名时间:年月日-月日,具体事宜可报名所在地考点办公室。现场报名时间:年月日-月日。二、实践技能考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省级医师资格考试领导小组组织实施,时间为年月日-月日。三、医学综合笔试全国统一考试时间: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年月日、日两天,上午:-:,下午:-:。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年月日一天,上午:-:,下午:-:。四、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有关规定及考试信息可登录查询,:二七年三月十六日原文查看是:——与牙共舞
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执业时间累计满五年的证明申请报考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必须要取得执业助理医师后从业五年才能够报考执业医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