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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于2016年2月3日公布,在取消审批事项目录中第47项为“统计人员从业资格认定”。据此,国家统计局发布了《国家统计局关于部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失效的决定》(国家统计局令第18号),宣布《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及其相关文件失效。
因此,统计从业资格制度已被取消,今后从事统计工作无需在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但是专门从事统计工作的人员须定期接受继续教育。
此前,对取得统计从业资格的人员限制在《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第二条中有所规定。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规定,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中承担经常性政府统计调查任务的人员,须取得统计从业资格。
《办法》只规定了统计调查对象须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统计调查主体无需取得统计从业资格。所以只有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各单位中负责向统计调查机构报送统计数据的人员组取得统计从业资格,各级统计局及其他政府机关中从事统计调查工作的人员无需取得统计从业资格。
此外,只有承担经常性政府统计调查任务的人员须取得统计从业资格,偶尔参与政府统计调查工作的临时借调人员可以没有统计从业资格证书。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还规定,已取得统计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人员,可免于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和申请,凭统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直接从事统计工作。
统计员就是通常说的“初级统计师”。
各机关、企事业单位的专职或以统计工作为主的兼职统计岗位出现缺额,可从持有《统计员资格证》的人员中录用上岗从事统计工作。
《统计员资格证》是上岗位从事统计工作的证明,在全国范围内均有效。
就业方向:主要在统计局做政府统计、金融机构从事金融工作、企业里做
统计从业市场调查及统计分析等相关事务。
职业前景:统计师掌握的一项数据处理技能,能够对生活所收集的数据进行整理分析,经济越发展,越需要理性地分析,进行理性分析,离不开统计,未来经济发展期内,需要很多能整理分析数据,给企业提供决策的依据。
毕业生能在任何企事业单位和经济、金融或管理部门从事统计调查、统计信息管理、数量分析、市场研究、质量控制以及高新技术产品开发、研究、应用和管理工作,或在科研教育部门从事研究和教学工作,有着不错的发展空间。
初级统计跟统计从业不是考一个就行了,两者有很大的区别。
初级统计是统计行业的一种专业技术职务,名称叫做统计员,是比拥有统计从业证的人更高的一种资格。如果有了这个职称而没有统计从业资格证,也可从事统计工作。所以文件说:已取得统计员以上统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人员,凭统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直接从事统计工作。
统计从业资格证,是进入统计行业的“入门证”。通过考试获得了此证,才可以从事统计工作,但如果想取得统计专业技术职称,还必须参加专门的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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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
(2005年5月16日国家统计局制定
2007年4月28日国家统计局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提高统计人员的素质,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中承担经常性政府统计调查任务的人员,必须取得统计从业资格,持有统计从业资格证书。
已取得统计员以上统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人员,可免于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和申请,凭统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直接从事统计工作。
第三条 国家统计局领导和管理全国的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
第四条 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是本行政区域内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实施机关。
第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是本行政区域内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承办机关。
必要时,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可以决定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承办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的有关工作。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计局负责所属单位的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六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可申请取得统计从业资格:
(一)熟悉统计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
(三)具备从事统计工作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七条 国家实行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制度。
统计从业资格考试的时间为每年九月份的第三个星期日。
统计从业资格考试的科目为:统计基础知识与统计实务;统计法基础知识。
第八条 已具备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会计与统计核算、统计实务专业大专,统计学类、经济学类、工商管理类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学位)的人员,可免于参加统计基础知识与统计实务科目的考试。
统计学类、经济学类、工商管理类专业以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公布的《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统计用)》为准。
第九条 国家统计局负责编制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考试命题、制定考试管理办法和考务规则等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统计从业资格考试考点的设定、试卷的印制、组织阅卷和成绩登记造册等工作。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承办机关负责统计从业资格考试的报名、考务组织和成绩通知等工作。
第十条 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应当公开举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事先公布考试的报名条件、报考办法、考试科目以及考试大纲。
第十一条 申请取得统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在向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承办机关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
(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其两份复印件;
(三)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合格成绩单原件及其两份复印件;
(四)本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一张。
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人员,在提出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申请时,除提交前款所规定的材料外,还需同时提交本人学历证书原件及其两份复印件。
第十二条 具备条件的地方,可通过网络受理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申请,所需材料由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规定。
第十三条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承办机关应当将有关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第十四条 申请人申请统计从业资格,应当如实向受理申请的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承办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受理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统计从业资格认定事项无关的材料。
第十五条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承办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人依法不需要取得统计从业资格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承办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申请。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承办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申请,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三章 审查与决定
第十六条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承办机关应当对已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报送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自收到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授予统计从业资格的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十七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依法做出授予统计从业资格的书面决定,并颁发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统计从业资格证书应当加盖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印章。
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作出不授予统计从业资格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四章 证书的使用与管理
第十八条 统计从业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统计从业资格证书应当依法使用,不得涂改、转让、出租和出借。
第十九条 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由国家统计局统一设计样式,统一制定编号规则。
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印制、编号、颁发和管理工作。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承办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送达工作。
第二十条 统计从业资格证书遗失或损坏的,取得统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可持有效证明,向原承办机关提出补发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申请。原承办机关进行审查后,报原发证机关依法予以补发。
第二十一条 对取得统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实行统计继续教育。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统计局和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可以依法撤销已经授予的统计从业资格:
(一)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授予统计从业资格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授予统计从业资格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授予统计从业资格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授予统计从业资格的;
(五)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统计从业资格的;
(六)依法可以撤销统计从业资格的其他情形。
因前款所列情形被依法撤销统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其已取得的统计从业资格证书应当依法予以收回。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因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原因被撤销统计从业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两年内,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不得授予统计从业资格。
第二十四条 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实施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和处理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中的各种违法行为。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条的规定,聘请、任用未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统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统计从业资格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授予统计从业资格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授予统计从业资格决定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授予统计从业资格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授予统计从业资格决定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统计从业资格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授予统计从业资格,并给予批评教育。
第二十八条 已取得统计从业资格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一)涂改、转让、出租、出借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
(二)向负责监督检查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情况的;
(三)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在本办法实施前已依法取得《统计证》、《统计上岗证》或《统计上岗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内,到所在地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承办机关换领统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三十条 本办法规定的实施行政许可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国家统计局1998年发布的《统计人员持证上岗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需要。
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常见问题解答
问:为什么要出台《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
答:2004年7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诸如统计人员从业资格认定这类确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事项只有国家有权统一设定,各地方无权自行设定。《行政许可法》实施前,国家对行政审批和行政许可事项进行了清理,将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确认为国家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并授权国家统计局制定实施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的具体标准。为了有效实施这一行政许可事项,国家统计局于2004年发布了《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明确规定了取得统计从业资格的条件、方式、程序和期限等内容。
问: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和以往的上岗证等有什么联系和区别?
答:统计从业资格认定是在统计人员持证上岗工作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多年来,统计人员持证上岗工作得到了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同。《行政许可法》颁布后,国务院将这项制度予以保留,并确定为国家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名称改为统计从业资格认定。
作为一项行政许可事项,与统计人员持证上岗相比,统计从业资格认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不同。
一是条件的不同。以往持证上岗条件各地不一致,而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的条件在全国是统一的;
二是效力不同。以往的上岗证只在某一行政区域内有效,而统计从业资格证书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三是办理程序和期限不同。以往的上岗证没有明确规定办理的程序和期限,且各地方的办理方式不尽相同,而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办理规定了明确的程序和期限。
问:哪些人员应当具备统计从业资格?
答:《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规定:下列人员,应当具备统计从业资格,持有统计从业资格证书:
(一)在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国家统计局派出的各级调查队中从事统计工作的人员;
(二)在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部门中从事统计工作的人员;
(三)乡镇统计员;
(四)在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中承担经常性统计任务的人员。
问:哪些人员可以不用持有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直接从事统计工作?
答:《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规定:已取得统计员以上统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人员,可免于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和申请,凭统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直接从事统计工作。此外,在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国家统计局派出的各级调查队中从事统计工作的人员和在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部门中从事统计工作的人员,已具备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统计类专业大专、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的,可免于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和申请,直接从事统计工作。
问:统计从业资格什么时间考试,考试的科目有哪些?
答:《统计从业资格办法》规定:国家实行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制度。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应当公开举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事先公布考试的报名条件、报考办法、考试科目以及考试大纲。统计从业资格考试的时间为每年九月份的第三个星期日。统计从业资格考试的科目为:统计基础知识与统计实务;统计法基础知识。
问:申请统计从业资格的费用是多少?
答:申请统计从业资格不收取费用。《行政许可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行政机关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不得收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行政机关的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按照批准的预算予以核拨。”由于国家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没有规定统计从业资格收费,因此,目前,申请该资格不收费。
问:如何申请统计从业资格?
答:《统计从业资格办法》规定:国家统计局领导和管理全国的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是本行政区域内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实施机关。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是本行政区域内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承办机关。
申请取得统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可持有效申请材料,到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承办机关提出申请,各区县统计局负责统计从业资格的受理工作。
问:申请统计从业资格所需提交的材料有哪些?
答:申请取得统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在向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承办机关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①《统计从业资格申请表》一式两份;
②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其两份复印件;
③下列材料之一:
<1>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合格成绩单原件及其复印件两份;
<2>本人合格学历证书原件及其复印件两份;
<3>2005年7月1日前取得的《统计证》原件及其复印件两份。
④本人近期小2寸正面免冠彩色照片1张。
通常情况下,通过初级统计之后就视同于有了从业资格证书,但是执法检查时可能会问下统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书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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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于2016年2月3日公布,在取消审批事项目录中第47项为“统计人员从业资格认定”。据此,国家统计局发布了《国家统计局关于部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失效的决定》(国家统计局令第18号),宣布《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及其相关文件失效。
因此,统计从业资格制度已被取消,今后从事统计工作无需在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但是专门从事统计工作的人员须定期接受继续教育。
此前,对取得统计从业资格的人员限制在《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第二条中有所规定。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规定,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中承担经常性政府统计调查任务的人员,须取得统计从业资格。
《办法》只规定了统计调查对象须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统计调查主体无需取得统计从业资格。所以只有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各单位中负责向统计调查机构报送统计数据的人员组取得统计从业资格,各级统计局及其他政府机关中从事统计调查工作的人员无需取得统计从业资格。
此外,只有承担经常性政府统计调查任务的人员须取得统计从业资格,偶尔参与政府统计调查工作的临时借调人员可以没有统计从业资格证书。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还规定,已取得统计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人员,可免于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和申请,凭统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直接从事统计工作。
统计员就是通常说的“初级统计师”。
各机关、企事业单位的专职或以统计工作为主的兼职统计岗位出现缺额,可从持有《统计员资格证》的人员中录用上岗从事统计工作。
《统计员资格证》是上岗位从事统计工作的证明,在全国范围内均有效。
就业方向:主要在统计局做政府统计、金融机构从事金融工作、企业里做
统计从业市场调查及统计分析等相关事务。
职业前景:统计师掌握的一项数据处理技能,能够对生活所收集的数据进行整理分析,经济越发展,越需要理性地分析,进行理性分析,离不开统计,未来经济发展期内,需要很多能整理分析数据,给企业提供决策的依据。
毕业生能在任何企事业单位和经济、金融或管理部门从事统计调查、统计信息管理、数量分析、市场研究、质量控制以及高新技术产品开发、研究、应用和管理工作,或在科研教育部门从事研究和教学工作,有着不错的发展空间。
初级统计跟统计从业不是考一个就行了,两者有很大的区别。
初级统计是统计行业的一种专业技术职务,名称叫做统计员,是比拥有统计从业证的人更高的一种资格。如果有了这个职称而没有统计从业资格证,也可从事统计工作。所以文件说:已取得统计员以上统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人员,凭统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直接从事统计工作。
统计从业资格证,是进入统计行业的“入门证”。通过考试获得了此证,才可以从事统计工作,但如果想取得统计专业技术职称,还必须参加专门的考试。
需要你可以看看这些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
(2005年5月16日国家统计局制定
2007年4月28日国家统计局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提高统计人员的素质,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中承担经常性政府统计调查任务的人员,必须取得统计从业资格,持有统计从业资格证书。
已取得统计员以上统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人员,可免于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和申请,凭统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直接从事统计工作。
第三条 国家统计局领导和管理全国的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
第四条 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是本行政区域内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实施机关。
第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是本行政区域内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承办机关。
必要时,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可以决定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承办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的有关工作。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计局负责所属单位的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六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可申请取得统计从业资格:
(一)熟悉统计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
(三)具备从事统计工作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七条 国家实行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制度。
统计从业资格考试的时间为每年九月份的第三个星期日。
统计从业资格考试的科目为:统计基础知识与统计实务;统计法基础知识。
第八条 已具备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会计与统计核算、统计实务专业大专,统计学类、经济学类、工商管理类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学位)的人员,可免于参加统计基础知识与统计实务科目的考试。
统计学类、经济学类、工商管理类专业以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公布的《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统计用)》为准。
第九条 国家统计局负责编制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考试命题、制定考试管理办法和考务规则等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统计从业资格考试考点的设定、试卷的印制、组织阅卷和成绩登记造册等工作。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承办机关负责统计从业资格考试的报名、考务组织和成绩通知等工作。
第十条 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应当公开举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事先公布考试的报名条件、报考办法、考试科目以及考试大纲。
第十一条 申请取得统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在向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承办机关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
(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其两份复印件;
(三)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合格成绩单原件及其两份复印件;
(四)本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一张。
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人员,在提出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申请时,除提交前款所规定的材料外,还需同时提交本人学历证书原件及其两份复印件。
第十二条 具备条件的地方,可通过网络受理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申请,所需材料由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规定。
第十三条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承办机关应当将有关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第十四条 申请人申请统计从业资格,应当如实向受理申请的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承办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受理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统计从业资格认定事项无关的材料。
第十五条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承办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人依法不需要取得统计从业资格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承办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申请。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承办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申请,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三章 审查与决定
第十六条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承办机关应当对已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报送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自收到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授予统计从业资格的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十七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依法做出授予统计从业资格的书面决定,并颁发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统计从业资格证书应当加盖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印章。
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作出不授予统计从业资格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四章 证书的使用与管理
第十八条 统计从业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统计从业资格证书应当依法使用,不得涂改、转让、出租和出借。
第十九条 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由国家统计局统一设计样式,统一制定编号规则。
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印制、编号、颁发和管理工作。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承办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送达工作。
第二十条 统计从业资格证书遗失或损坏的,取得统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可持有效证明,向原承办机关提出补发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申请。原承办机关进行审查后,报原发证机关依法予以补发。
第二十一条 对取得统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实行统计继续教育。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统计局和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可以依法撤销已经授予的统计从业资格:
(一)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授予统计从业资格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授予统计从业资格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授予统计从业资格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授予统计从业资格的;
(五)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统计从业资格的;
(六)依法可以撤销统计从业资格的其他情形。
因前款所列情形被依法撤销统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其已取得的统计从业资格证书应当依法予以收回。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因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原因被撤销统计从业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两年内,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不得授予统计从业资格。
第二十四条 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实施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和处理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中的各种违法行为。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条的规定,聘请、任用未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统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统计从业资格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授予统计从业资格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授予统计从业资格决定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授予统计从业资格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授予统计从业资格决定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统计从业资格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授予统计从业资格,并给予批评教育。
第二十八条 已取得统计从业资格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一)涂改、转让、出租、出借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
(二)向负责监督检查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情况的;
(三)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在本办法实施前已依法取得《统计证》、《统计上岗证》或《统计上岗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内,到所在地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承办机关换领统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三十条 本办法规定的实施行政许可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国家统计局1998年发布的《统计人员持证上岗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需要。
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常见问题解答
问:为什么要出台《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
答:2004年7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诸如统计人员从业资格认定这类确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事项只有国家有权统一设定,各地方无权自行设定。《行政许可法》实施前,国家对行政审批和行政许可事项进行了清理,将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确认为国家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并授权国家统计局制定实施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的具体标准。为了有效实施这一行政许可事项,国家统计局于2004年发布了《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明确规定了取得统计从业资格的条件、方式、程序和期限等内容。
问: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和以往的上岗证等有什么联系和区别?
答:统计从业资格认定是在统计人员持证上岗工作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多年来,统计人员持证上岗工作得到了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同。《行政许可法》颁布后,国务院将这项制度予以保留,并确定为国家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名称改为统计从业资格认定。
作为一项行政许可事项,与统计人员持证上岗相比,统计从业资格认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不同。
一是条件的不同。以往持证上岗条件各地不一致,而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的条件在全国是统一的;
二是效力不同。以往的上岗证只在某一行政区域内有效,而统计从业资格证书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三是办理程序和期限不同。以往的上岗证没有明确规定办理的程序和期限,且各地方的办理方式不尽相同,而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办理规定了明确的程序和期限。
问:哪些人员应当具备统计从业资格?
答:《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规定:下列人员,应当具备统计从业资格,持有统计从业资格证书:
(一)在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国家统计局派出的各级调查队中从事统计工作的人员;
(二)在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部门中从事统计工作的人员;
(三)乡镇统计员;
(四)在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中承担经常性统计任务的人员。
问:哪些人员可以不用持有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直接从事统计工作?
答:《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规定:已取得统计员以上统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人员,可免于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和申请,凭统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直接从事统计工作。此外,在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国家统计局派出的各级调查队中从事统计工作的人员和在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部门中从事统计工作的人员,已具备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统计类专业大专、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的,可免于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和申请,直接从事统计工作。
问:统计从业资格什么时间考试,考试的科目有哪些?
答:《统计从业资格办法》规定:国家实行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制度。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应当公开举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事先公布考试的报名条件、报考办法、考试科目以及考试大纲。统计从业资格考试的时间为每年九月份的第三个星期日。统计从业资格考试的科目为:统计基础知识与统计实务;统计法基础知识。
问:申请统计从业资格的费用是多少?
答:申请统计从业资格不收取费用。《行政许可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行政机关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不得收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行政机关的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按照批准的预算予以核拨。”由于国家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没有规定统计从业资格收费,因此,目前,申请该资格不收费。
问:如何申请统计从业资格?
答:《统计从业资格办法》规定:国家统计局领导和管理全国的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是本行政区域内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实施机关。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是本行政区域内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承办机关。
申请取得统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可持有效申请材料,到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承办机关提出申请,各区县统计局负责统计从业资格的受理工作。
问:申请统计从业资格所需提交的材料有哪些?
答:申请取得统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在向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承办机关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①《统计从业资格申请表》一式两份;
②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其两份复印件;
③下列材料之一:
<1>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合格成绩单原件及其复印件两份;
<2>本人合格学历证书原件及其复印件两份;
<3>2005年7月1日前取得的《统计证》原件及其复印件两份。
④本人近期小2寸正面免冠彩色照片1张。
通常情况下,通过初级统计之后就视同于有了从业资格证书,但是执法检查时可能会问下统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书号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