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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会考试共有五门考试,每通过一门会得到一张成绩单,五张成绩单可以得全科合格证书,若有两年从事会计方面得工作经验可以换注册会计师证书. 没有注会证也可以去事务所工作,但如果你不能多带带审核项目.毕竟有证才能得到别人认可.
大专毕业证以上的学历,可以直接报考注册会计师,不需要另外考取其他证件 注册会计师报名条件 一、全国统考报名条件: (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可以申请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 1.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 具有高等专科以上学校毕业学历,或者具有会计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二)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可以申请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综合阶段考试: 1.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 已取得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 1. 因被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报名之日止不满 5 年者; 2. 以前年度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因违规而受到停考处理期限未满者。 二、英语测试报名条件: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 2015 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英语测试: (一)取得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合格证或报名参加2015 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的报名人员; (二)具有大学英语六级或相当于大学英语六级水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英语测试: 1. 因被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报名之日止不满 5 年者; 2. 以前年度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因违规而受到停考处理期限未满者。 三、港澳台及外国人报名条件: (一)港澳台地区居民及外国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 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高等专科以上学校毕业的学历; 2. 已取得港澳台地区或外国法律认可的注册会计师资格(或其他相应资格)。 (二)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港澳台地区居民及外国人,可以申请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综合阶段考试: 1.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 已取得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 1. 因被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报名之日止不满 5 年者; 2. 以前年度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因违规而受到停考处理期限未满者。 四、欧洲考区报名条件: (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可以申请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欧洲考区): 1.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 具有高等专科以上学校毕业学历,或者具有会计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及外国人(简称港澳台地区居民及外国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欧洲考区): 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高等专科以上学校毕业的学历; 2. 已取得港澳台地区或外国法律认可的注册会计师资格(或其他相应资格)。 (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和港澳台地区居民及外国人,可以申请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综合阶段考试(欧洲考区): 1.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 已取得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欧洲考区): 1. 已报名参加 2015 年 10 月 17 日至 18 日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 2. 已报名参加 2015 年 8 月 29 日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综合阶段考试; 3. 因被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报名之日止不满 5 年者; 4. 以前年度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因违规而受到停考处理期限未满者。 免试条件 一、全国统考专业阶段考试免试条件 具有会计或者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包括学校及科研单位中具有会计或者相关专业副教授、副研究员以上职称者),可以申请免予专业阶段考试1个专长科目的考试。 二、港澳台及外国人专业阶段考试免试条件 港澳台地区居民及外国人可以按互惠原则签订的互免协议免予专业阶段部分科目考试。 三、欧洲考区专业阶段考试免试及豁免条件 (一)中国公民具有会计或者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包括学校及科研单位中具有会计或者相关专业副教授、副研究员以上职称者),可以申请免予专业阶段考试1个专长科目的考试。 (二)港澳台地区居民及外国人可以按互惠原则签订的互免协议免予专业阶段部分科目考试。
1、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合格,并从事审计业务工作二年以上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申请注册。 2、不予注册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申请的注册会计师协会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五年的; 三、因在财务、会计、审计、企业管理或者其他经济管理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受行政处罚、撤职以上处分,自处罚、处分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四、受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五年的; 五、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不予注册的情形的。 注册后管理 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将准予注册的人员名单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国务院财政部门发现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注册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通知有关的注册会计师协会撤销注册。 注册会计师协会依照本法第十条的规定不予注册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复议。 证书管理 准予注册的申请人,由注册会计师协会发给国务院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注册会计师证书。 已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的人员,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准予注册的注册会计师协会撤销注册,收回注册会计师证书: 一、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因在财务、会计、审计、企业管理或者其他经济管理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受行政处罚、撤职以上处分的; 四、自行停止执行注册会计师业务满一年的。 被撤销注册的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撤销注册、收回注册会计师证书的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复议。 依照第一款规定被撤销注册的人员可以重新申请注册,但必须符合本法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 注册材料 一、注册为执业会员(即签字注册会计师): 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并在中国境内从事审计业务工作2年以上者,可以通过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向事务所所在地的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提交下列材料,申请注册为执业会员(即签字注册会计师): (一)注册会计师注册申请表; (二)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合格证书复印件; (三)2名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注册申请人从事审计业务2年以上证明表; (四)与所在会计师事务所签定的聘用合同复印件; (五)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复印件(外国人应当提交护照和签证复印件,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居民应当提交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和中国出入境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通行证复印件替代此项材料); (六)有效人事档案证明或者退休证明复印件(外国人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居民应当提交由中国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就业证复印件替代此项材料)。 二、注册为非执业会员: 取得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但尚未在中国境内从事审计业务工作2年以上者,可以自行向取得全科合格证书的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提交下列材料,申请注册为非执业会员: (一)注册会计师注册申请表; (二)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合格证书复印件; (三)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复印件(外国人应当提交护照和签证复印件,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居民应当提交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和中国出入境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通行证复印件替代此项材料)。
额.现在注会没有年限限制初级会计师拿到证就能考中级的有学历年限(大专五年注册会计师一般只是年龄要求,对在校学生有限制,只要五年内通过六门就可以。
6科合格→综合合格→取得非执业注册会计师资格→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工作2年→取得执业注册会计师资格。 进会计师事务所,在大学里最好通过两门,这样能增加毕业就进入事务所的本钱。 注册会计师行业人才紧缺,你过了6门的话,没有哪家事务所不会要你的。
通过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后,你可以申请非执业会员,那么你可以拿到非执业注册会计师,要拿执业证的话,你必须加入一家会计师事务所,在里面从业两年(实习期),然后申请执业证。
有全科合格证,从事审计工作满2年,可申请成为执业注册会计师。 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注册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及相关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申请注册成为注册会计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本地区注册会计师的注册及相关管理工作。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对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注册管理工作进行指导。 注册会计师依法执行业务,应当取得财政部统一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证书(以下简称“注册会计师证书”)。 第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并在中国境内从事审计业务工作2年以上者,可以向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申请注册: (一)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合格; (二)经依法认定或者考核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 第五条 注册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三)因在财务、会计、审计、企业管理或者其他经济管理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受行政处罚、撤职以上处分,自处罚、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四)受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处罚,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五)因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而被撤销注册,自撤销注册决定生效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六)不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的; (七)年龄超过70周岁的。 第六条 注册申请人申请注册,应当通过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向会计师事务所所在地的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册会计师注册申请表(附表1); (二)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合格证书复印件; (三)2名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注册申请人从事审计业务2年以上证明表(附表2); (四)与所在会计师事务所签定的聘用合同复印件; (五)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复印件(外国人应当提交护照和签证复印件,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居民应当提交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和中国出入境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通行证复印件替代此项材料); (六)有效人事档案证明或者退休证明复印件(外国人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居民应当提交由中国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就业证复印件替代此项材料)。 经依法认定或者考核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的,应当提交相关文件和符合认定或者考核条件的相关证明,替代前款第(二)项材料。 第七条 注册申请人和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证明人应当对证明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 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在受理注册申请的办公场所将申请注册应当提交的材料目录及要求、准予注册的程序及期限,以及不予注册的情形予以公示。 第九条 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收到注册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对注册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核对有关复印件与原件是否相符。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注册申请人,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其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及内容。 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注册申请人,应当受理其注册申请。 第十条 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注册申请,应当向注册申请人出具加盖本单位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十一条 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对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审查,并自受理注册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注册申请人。 第十二条 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作出准予注册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注册申请人颁发注册会计师证书。 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自作出准予注册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准予注册的决定和注册会计师注册备案表(附表3)报送财政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抄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并将准予注册人员的名单在全国性报刊或者相关网站上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 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作出不予注册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注册申请人。书面通知中应当说明不予注册的理由,并告知注册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四条 财政部依法对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注册工作进行检查,发现注册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通知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撤销注册。 第十五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和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对注册会计师的任职资格和执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进行实地检查。 第十六条 注册会计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的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撤销注册,收回注册会计师证书: (一)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自行停止执行注册会计师业务满1年的; (四)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的。 第十七条 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准予注册的,或者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注册的,由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撤销注册,收回注册会计师证书。 第十八条 被撤销注册的人员可以重新申请注册,但必须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并且没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所列情形。 第十九条 注册会计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的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注销注册: (一)依法被撤销注册,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 (二)不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的。 第二十条 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将注销注册的决定抄报财政部和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注销注册人员的名单在全国性报刊或者相关网站上予以公告。 第二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由财政部或者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由财政部或者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暂停其执行业务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 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并将行政处罚决定抄送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和注册会计师所在地的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 第二十二条 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被撤销注册或注销注册的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三条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居民以及按照互惠原则确认的外国人申请注册,依照本办法办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注册会计师注册审批暂行办法》[(93)财会协字第122号]、《外籍中国注册会计师注册审批暂行办法》(财协字[1998]9号)、《〈外籍中国注册会计师注册审批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财会[2003]34号)同时废止。 不想成为执业注册会计师的可申请成为非执业注册会计师,具体看登录注册会计师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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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会考试共有五门考试,每通过一门会得到一张成绩单,五张成绩单可以得全科合格证书,若有两年从事会计方面得工作经验可以换注册会计师证书. 没有注会证也可以去事务所工作,但如果你不能多带带审核项目.毕竟有证才能得到别人认可.
大专毕业证以上的学历,可以直接报考注册会计师,不需要另外考取其他证件 注册会计师报名条件 一、全国统考报名条件: (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可以申请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 1.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 具有高等专科以上学校毕业学历,或者具有会计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二)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可以申请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综合阶段考试: 1.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 已取得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 1. 因被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报名之日止不满 5 年者; 2. 以前年度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因违规而受到停考处理期限未满者。 二、英语测试报名条件: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 2015 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英语测试: (一)取得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合格证或报名参加2015 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的报名人员; (二)具有大学英语六级或相当于大学英语六级水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英语测试: 1. 因被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报名之日止不满 5 年者; 2. 以前年度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因违规而受到停考处理期限未满者。 三、港澳台及外国人报名条件: (一)港澳台地区居民及外国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 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高等专科以上学校毕业的学历; 2. 已取得港澳台地区或外国法律认可的注册会计师资格(或其他相应资格)。 (二)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港澳台地区居民及外国人,可以申请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综合阶段考试: 1.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 已取得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 1. 因被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报名之日止不满 5 年者; 2. 以前年度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因违规而受到停考处理期限未满者。 四、欧洲考区报名条件: (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可以申请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欧洲考区): 1.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 具有高等专科以上学校毕业学历,或者具有会计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及外国人(简称港澳台地区居民及外国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欧洲考区): 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高等专科以上学校毕业的学历; 2. 已取得港澳台地区或外国法律认可的注册会计师资格(或其他相应资格)。 (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和港澳台地区居民及外国人,可以申请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综合阶段考试(欧洲考区): 1.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 已取得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欧洲考区): 1. 已报名参加 2015 年 10 月 17 日至 18 日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 2. 已报名参加 2015 年 8 月 29 日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综合阶段考试; 3. 因被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报名之日止不满 5 年者; 4. 以前年度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因违规而受到停考处理期限未满者。 免试条件 一、全国统考专业阶段考试免试条件 具有会计或者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包括学校及科研单位中具有会计或者相关专业副教授、副研究员以上职称者),可以申请免予专业阶段考试1个专长科目的考试。 二、港澳台及外国人专业阶段考试免试条件 港澳台地区居民及外国人可以按互惠原则签订的互免协议免予专业阶段部分科目考试。 三、欧洲考区专业阶段考试免试及豁免条件 (一)中国公民具有会计或者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包括学校及科研单位中具有会计或者相关专业副教授、副研究员以上职称者),可以申请免予专业阶段考试1个专长科目的考试。 (二)港澳台地区居民及外国人可以按互惠原则签订的互免协议免予专业阶段部分科目考试。
1、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合格,并从事审计业务工作二年以上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申请注册。 2、不予注册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申请的注册会计师协会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五年的; 三、因在财务、会计、审计、企业管理或者其他经济管理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受行政处罚、撤职以上处分,自处罚、处分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四、受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五年的; 五、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不予注册的情形的。 注册后管理 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将准予注册的人员名单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国务院财政部门发现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注册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通知有关的注册会计师协会撤销注册。 注册会计师协会依照本法第十条的规定不予注册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复议。 证书管理 准予注册的申请人,由注册会计师协会发给国务院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注册会计师证书。 已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的人员,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准予注册的注册会计师协会撤销注册,收回注册会计师证书: 一、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因在财务、会计、审计、企业管理或者其他经济管理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受行政处罚、撤职以上处分的; 四、自行停止执行注册会计师业务满一年的。 被撤销注册的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撤销注册、收回注册会计师证书的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复议。 依照第一款规定被撤销注册的人员可以重新申请注册,但必须符合本法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 注册材料 一、注册为执业会员(即签字注册会计师): 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并在中国境内从事审计业务工作2年以上者,可以通过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向事务所所在地的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提交下列材料,申请注册为执业会员(即签字注册会计师): (一)注册会计师注册申请表; (二)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合格证书复印件; (三)2名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注册申请人从事审计业务2年以上证明表; (四)与所在会计师事务所签定的聘用合同复印件; (五)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复印件(外国人应当提交护照和签证复印件,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居民应当提交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和中国出入境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通行证复印件替代此项材料); (六)有效人事档案证明或者退休证明复印件(外国人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居民应当提交由中国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就业证复印件替代此项材料)。 二、注册为非执业会员: 取得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但尚未在中国境内从事审计业务工作2年以上者,可以自行向取得全科合格证书的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提交下列材料,申请注册为非执业会员: (一)注册会计师注册申请表; (二)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合格证书复印件; (三)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复印件(外国人应当提交护照和签证复印件,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居民应当提交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和中国出入境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通行证复印件替代此项材料)。
额.现在注会没有年限限制初级会计师拿到证就能考中级的有学历年限(大专五年注册会计师一般只是年龄要求,对在校学生有限制,只要五年内通过六门就可以。
6科合格→综合合格→取得非执业注册会计师资格→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工作2年→取得执业注册会计师资格。 进会计师事务所,在大学里最好通过两门,这样能增加毕业就进入事务所的本钱。 注册会计师行业人才紧缺,你过了6门的话,没有哪家事务所不会要你的。
通过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后,你可以申请非执业会员,那么你可以拿到非执业注册会计师,要拿执业证的话,你必须加入一家会计师事务所,在里面从业两年(实习期),然后申请执业证。
有全科合格证,从事审计工作满2年,可申请成为执业注册会计师。 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注册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及相关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申请注册成为注册会计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本地区注册会计师的注册及相关管理工作。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对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注册管理工作进行指导。 注册会计师依法执行业务,应当取得财政部统一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证书(以下简称“注册会计师证书”)。 第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并在中国境内从事审计业务工作2年以上者,可以向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申请注册: (一)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合格; (二)经依法认定或者考核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 第五条 注册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三)因在财务、会计、审计、企业管理或者其他经济管理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受行政处罚、撤职以上处分,自处罚、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四)受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处罚,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五)因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而被撤销注册,自撤销注册决定生效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六)不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的; (七)年龄超过70周岁的。 第六条 注册申请人申请注册,应当通过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向会计师事务所所在地的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册会计师注册申请表(附表1); (二)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合格证书复印件; (三)2名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注册申请人从事审计业务2年以上证明表(附表2); (四)与所在会计师事务所签定的聘用合同复印件; (五)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复印件(外国人应当提交护照和签证复印件,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居民应当提交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和中国出入境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通行证复印件替代此项材料); (六)有效人事档案证明或者退休证明复印件(外国人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居民应当提交由中国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就业证复印件替代此项材料)。 经依法认定或者考核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的,应当提交相关文件和符合认定或者考核条件的相关证明,替代前款第(二)项材料。 第七条 注册申请人和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证明人应当对证明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 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在受理注册申请的办公场所将申请注册应当提交的材料目录及要求、准予注册的程序及期限,以及不予注册的情形予以公示。 第九条 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收到注册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对注册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核对有关复印件与原件是否相符。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注册申请人,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其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及内容。 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注册申请人,应当受理其注册申请。 第十条 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注册申请,应当向注册申请人出具加盖本单位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十一条 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对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审查,并自受理注册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注册申请人。 第十二条 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作出准予注册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注册申请人颁发注册会计师证书。 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自作出准予注册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准予注册的决定和注册会计师注册备案表(附表3)报送财政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抄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并将准予注册人员的名单在全国性报刊或者相关网站上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 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作出不予注册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注册申请人。书面通知中应当说明不予注册的理由,并告知注册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四条 财政部依法对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注册工作进行检查,发现注册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通知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撤销注册。 第十五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和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对注册会计师的任职资格和执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进行实地检查。 第十六条 注册会计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的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撤销注册,收回注册会计师证书: (一)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自行停止执行注册会计师业务满1年的; (四)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的。 第十七条 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准予注册的,或者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注册的,由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撤销注册,收回注册会计师证书。 第十八条 被撤销注册的人员可以重新申请注册,但必须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并且没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所列情形。 第十九条 注册会计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的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注销注册: (一)依法被撤销注册,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 (二)不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的。 第二十条 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将注销注册的决定抄报财政部和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注销注册人员的名单在全国性报刊或者相关网站上予以公告。 第二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由财政部或者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由财政部或者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暂停其执行业务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 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并将行政处罚决定抄送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和注册会计师所在地的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 第二十二条 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被撤销注册或注销注册的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三条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居民以及按照互惠原则确认的外国人申请注册,依照本办法办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注册会计师注册审批暂行办法》[(93)财会协字第122号]、《外籍中国注册会计师注册审批暂行办法》(财协字[1998]9号)、《〈外籍中国注册会计师注册审批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财会[2003]34号)同时废止。 不想成为执业注册会计师的可申请成为非执业注册会计师,具体看登录注册会计师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