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量签证单监理单位签署情况属实请建设单位审核,...
2019-02-13 0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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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量签证单监理单位签署情况属实请建设单位审核,建设单位应如何签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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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来就是这样的呀,监理工程师审核后,建设单位可以直接签署确认意见。
签名:这种情况只能称阅过,相关人未发表同意与否的意见。 签名+同意:同意二字看似简单实则意思含糊,是同意乙方所报工程量属实呢,还是同意乙方所报送单价呢,亦或二者都同意呢,如果在合同中发包人授权监理人管理工程的话,则仅有发包人签名的签证是无效的,如果还有监理人签字,则该签证的处理结果可能是,工程量得到认可,单价经过审核后未必得到认可,造价工程师也可能签按审核的价格进入结算。 签名+情况属实:如果发包人签署意见为情况属实,则充其量只能作为费用与工期索赔的证据,而并非签证。能否增加费用或者顺延竣工日期尚要结合合同约定以及其他证据材料综合认定。如是以上情况属实,发包人及造价工程师根据合同的结算方式,审查结算内容的合法性,如有重复计价现象,发包人及造价工程师完全可以拒绝结算重复计价部分,因为以上情况属实只能说明事实的存在,并没有完全确认所列项目可以结算。 监理人往往认为情况属实仅仅是见证承包人做的事情属实,工程量和价钱由发包人自己核定,原因是怕管多了发包人认为监理人为承包人说话。 签名+以上情况属实,同意结算:发包人既确认了事实的存在并同意支付事实的费用,如确属签证人员失误引起的重复计价,造价工程师应将问题提交由发承包人双方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成,造价工程师一般只能认为发包人愿意额外支付此项重复费用因某种理由补贴给承包人。 签证必须遵守的原则: 能够附图的(草图、示意图)尽量避免单纯的文字形式进行签证;签证应尽量做到有据可依,尽量把签证图纸化。 能够签事实的尽量避免直接签结果(包括直接签工程量); 能够签工程量的尽量避免直接签单价; 能够签单价的尽量避免直接签总价; 费用签证必须经过索赔程序方能进行,避免直接进行费用签证。 签证虽然在法律层面上是一种补充协议,对发承包人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从法律意义上讲,只有法院才有权撤销或否定其效力,但造价工程师可建议发承包人双方重新达成新的协议,从而否决原先不实的签证。 直接签总价或单价的签证审核。补充项目以单方造价或总价方式的签证,造价工程师审核一般可以先运用工程量和材料价格签证的确认方法对工程量和材料价格予以审核,再参考国家定额标准和有关文件进行测算,签证的单方造价和总价格高于测算结果,如无特殊原因,则建议发承包人双方推翻原签证,达成新的签证(如按测算结果确认) 直接签结果(包括工程量)的签证审核。可按工程量计算规则,复核所签工程量的真实性,如工程量不实,仍可建议发承包人双方达成新的签证。 仅签文字事实签证的审核。对既无明确的工程量,也无明确的价值量,仅仅从技术的角度陈述某一项目的实际施工情况的签证。造价工程师审核这样一种签证要采取一个切入点的方法进行;首先考虑这一项目是否需要作为增加项目,是不是重复计算;界定的方法:分析和证实发包人驻工地代表对于某一项内容是否知道施工过程中确实发生了,如发生了是否知道这项内容在原预算的某一个定额子目中有没有包含,分析证实后说明清楚,然后加以界定,准确计算。 签文字事实+附图(草图、示意图)签证的审核。这样较详细的,在审核内容真实的情况下,可按一般审核的方法进行即可。
签证单就是对现场不可预见的情况以书面形式确认的,既然有甲方和监理的签字,就应该在结算范围之内.不过,也得看你与甲方的关系,他不想给你结算或这部分给你结算又从其他地方克扣回去,你也没办法的事.做工程有时也不能太较真,能争取的就争取,不能争取的也别太在意.我也是做工程的.
属实应该是指工程单上反映的情况属实,
起证明作用,
用于施工单位向业主单位结账。
1,情况属实的原意是,一方已经表明对该事项的看法,并有理有据地证实该事项的成立,同事有确定了自己的主张,另一方经推敲同意对方的看法、同意对方的主张,并用简洁干脆的态度表示认可,就用“情况属实”的词句,例如: xxx工程施工时发生了设计变更,施工单位就用草图同时标注变化的具体情况,有安装合同约定、预算定额、市场信息计算出总的变化工程款报送给建设单位现场施工员,施工员经测算无有差错,就用“情况属实”表示自己的看法并同意施工单位报送的设计变更结算书。
2,工程在审计时,签证单上业主单位签字栏中只签了属实和代表人的名字,日期是可以计算工程量的,因为:
1)因为业主签字表示同意施工单位的报送的资料,正由上述例子一样;
2)业主签字是有法力效力的因此对这样的问题可以视为合理合法。
最好也签情况属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