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结算中,施工单位上报价减去监理审核价除以施工...
2019-02-12 0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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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结算中,施工单位上报价减去监理审核价除以施工单位上报价,是不是得出监理审核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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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支付签证审核制度
为了保证监理公司能有效地控制所监理项目的投资,特制定本制度。
1.在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文件中,必须明确规定授予监理公司在投资控制方面的权力(监理公司享有工程款支付的审核权和签认权。未经监理公司签字认可,业主方不支付工程款),并通知施工单位。
2.按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和结算方式(按月结算,竣工后一次结算,分阶段结算等),项目监理组人员对已完成的分项分部工程数量进行核对或与施工单位共同测定后,签字认可。
3.审核施工单位的进度款结算表和工程进度款复核申请书,经复核确认后,总监理工程师向施工单位签发工程付款凭证,然后施工单位将工程付款凭证以及专业监理工程师签证的工程款和工程量的编制与复核清单报送业主方。
4.业主方及施工单位未经项目监理组人员复核签证而支付或领取工程款的行为,监理单位可采取如下措施:
(1)向业主方开具备忘录或通知书,并根据监理合同规定向业主方索赔违约金。业主方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向监理方履行支付违约金的行为,监理公司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2 )向施工单位开具停工令。
从来没有听说施工单位能要挟业主的。除非业主收过他们的好处。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结算。结算是在工程已经完工,经过竣工验收后,施工方提给监理审核,监理审核同意后再提交给业主,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总监理工程师审定竣工结算报表,与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后,签发竣工结算文件和最终工程款支付证书。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竣工结算先施工单位做好一份,拿给监理单位审核,再拿去指挥部审核,都对了,签字。最后这些单位都要保留(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指挥部、审计)(我们这里要一试6份)
有权利审核结算。
根据建设部《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 规范中对监理工程职责作了列举,但在具体的工程项目中,这些职责可根据业主的具体要求,发生增减。
建设部规范中的总监理工程师应履行以下职责:
1 确定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的分工和岗位职责;
2 主持编写项目监理规划、审批项目监理实施细则,并负责管理项目监理机构的日常工作;
3 审查分包单位的资质,并提出审查意见;
4 检查和监督监理人员的工作,根据工程项目的进展情况可进行监理人员调配,对不称职的监理人员应调换其工作;
5 主持监理工作会议,签发项目监理机构的文件和指令;
6 审定承包单位提交的开工报告、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方案、进度计划;
7 审核签署承包单位的申请、支付证书和竣工结算;
8 审查和处理工程变更;
9 主持或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
10 调解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的合同争议、处理索赔、审批工程延期;
11 组织编写并签发监理月报、监理工作阶段报告、专题报告和项目监理工作总结;
12 审核签认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的质量检验评定资料,审查承包单位的竣工申请,组织监理人员对待验收的工程项目进行质量检查,参与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
13 主持整理工程项目的监理资料。
并且又明确规定了总监理工程师不得将审核签认竣工结算工作委托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1.审核竣工结算编制依据编制依据主要包括:工程竣工报告、竣工图及竣工验收单;工程施工合同或施工协议书;施工图预算或招标投标工程的合同标价;设计交底及图纸会审记录资料;设计变更通知单及现场施工变更记录;经建设单位签证认可的施工技术组织措施;预算外各种施工签证或施工记录;合同中规定的定额,材料预算价格,构件、成品价格;国家或地区新颁发的有关规定。审计时要审核编制依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资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对遗留问题处理是否合规。2.审核工程量(1)工程量是决定工程造价的主要因素,核定施工工程量是工程竣工结算审计的关键。审计的方法可以根据施工单位编制的竣工结算中的工程量计算表,对照图纸尺寸进行计算来审核,也可以依据图纸重新编制工程量计算表进行审计。一是要重点审核投资比例较大的分项工程,如基础工程、混凝土钢筋混凝土工程、钢结构等。二是要重点审核容易混淆或出漏洞的项目。如土石方分部中的基础土方,清单计价中按基础详图的界面面积乘以对应长度计算,不考虑放坡、工作面。三是要重点审核容易重复列项的项目。四是重点审核容易重复计算的项目。对于无图纸的项目要深入现场核实,必要时可采用现场丈量实测的方法。(2)审核材料用量及价差。材料用量审核,主要是审核钢材、水泥等主要材料的消耗数量是否准确,列入直接费的材料是否符合预算价格。材料代用和变更是否有签证,材料总价是否符合价差的规定,数量、实际价格、差价计算是否准确,并应在审核工程项目材料用量的基础上,依据预算定额统一基价的取费价格,对照材料耗用时的实际市场价格,审核退补价差金额的真实性。(3)审查隐蔽验收记录。验收的主要内容是否符合设计及质量要求,其中设计要求中包含了工程造价的成份达到或符合设计要求,也就达到或符合设计要求的造价。因此,作好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是进行工程结算的前提。目前,在很多建设项目中隐蔽工程没有验收记录,到竣工结算时,施工企业才*有关人员后补记录,然后列入结算。有的甚至没有发生也列入结算,这种事后补办的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不仅存在严重质量隐患,而且使工程造价提高,并且存在严重徇私舞弊腐败现象,因此,在审查隐蔽工程的价款时,一定要严格审查验收记录手续的完整性、合法性。验收记录上除了监理工程师及有关人员确认外,还要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并注明记录日期,防止事后补办记录或虚假记录的发生,为竣工结算减少纠纷扫平道路,有效地控制工程造价。审查设计变更签证。设计变更应由原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通知单和修改图纸,设计、校审人员签字并加盖公章,并经建设单位、监理工程师审查同意。重大的设计变更应经原审批部门审批,否则不应列入结算。在审查设计变更时,除了有完整的变更手续外,还要注意工程量的计算,对计算有误的工程量进行调整,对不符合变更手续要求的不能列入结算。(4)审查工程定额的套用。主要审查工程所套用定额是否与工程应执行的定额标准相符,工程预算所列各分项工程预算定额与设计文件是否相符,工程名称、规格。计算单位是否一致。正确把握预算定额套用,避免高套、错套和提高工程项目定额直接费等问题。(5)审核工程类别。对施工单位的资质和工程类别进行审核,是保证工程取费合理的前提,确定工程类别,应按照国家规定的规范认真核对。(6)审查各项费用的计取。建筑安装工程取费标准,应按合同要求或项目建设期间与计价定额配套使用的建安工程费用定额及有关规定。在审查时,应审查各项费率、价格指数或换算系数是否正确,价差调整计算是否符合要求,并在核实费用计算程序时要注意以下几点:①各项费用计取基数,如安装工程间接费等是以人工费为基数,这个人工费是定额人工费与人工合调整部分之和。②取费标准的确定与地区分类工程类别是否相符。③取费定额是否与采用的预算定额相配套。④按规定有些签证应放在独立费用中,是否放在定额直接出中取的费计算。⑤有无不该计取的费用。⑥结算中是否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调整结算文件规定计取费用。⑦费用计列是否有漏项。⑧材料正负差调整是否全面、准确。⑨施工企业资质等级取费项目有无挂靠高**象。⑩有无随意调整人工费单价。(7)审查附属工程。在审核竣工结算时,对列入建安主体的水、电、暖与室外配套的附属工程,应分别审核,防止施工费用的混淆、重复计算。(8)防止各种计算误差。工程竣工结等是一项非常细致的工作,由于结算的子项目多,工作量大,内容繁杂,不可避免地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计算误差,但很多误差都是多算。因此,必须对结算中的每一项进行认真核算,做到计等横平竖直。防止因计算误差导致工程价款多计或少计。搞好竣工结算审查工作,控制工程造价,不仅**审查人员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丰富的审查经验,还**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高思想觉悟,同时也**建设单位、监理工程师及施工单位等方面人员的积极配合。出据的资料要真实可靠,只有这样,才能使工程竣工结算工作得以顺利进行,减少双方纠纷;才能全面真实地反映建设项目合理的工程造价,维护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各自的经济利益,使目前我国的建筑市场更加规范有序地运行。3.审核施工企业资质严格审核施工企业的资质,对挂靠、无资质等级及无取费证书的施工企业,应降低综合单价或审计确定综合单价及造价。4.审核工程合同工程合同审计是投资审计的一项重要内容,必须仔细查阅相关文件资料是否齐全、合法合规。当双方对合同文件有异议时,国内合同按国内合同文件顺序解释,国际工程,按照FIDIC合同文件顺序解释,特别是按FIDIC条款订合同,索赔费用应重点审计。
按照目前相关法律规定必须委托监理的工程范围,一般的建设工程几乎都需要委托监理,甚至一些未达到法律规定条件的建设工程也处于种种考虑也委托了监理。监理在工程建设中成为不可或缺的角色。虽然目前监理的作用未能达到设立监理制度希望获得的效果,但也毕竟承担了建设过程中大量的工作。作为监理工作内容之一的计量以及计算中的审核工作是监理工作中的重要内容之一。由于该项工作直接牵涉工程价款,往往也为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所重视。工程建设中施工单位常常对监理发出各种抱怨,其中之一便是结算审核中监理审核核减的量或者数额过大的问题。在此情形下,施工单位往往与监理争执不下,造成结算久拖不决。施工单位对监理的核减行为虽不认可,好像又无其他有效方法予以解决。因为,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并不存在合同关系,其仅仅与建设单位存在合同关系。对监理不合理的核减如何进行救济是施工单位关注的问题之一,也长期困扰着施工企业。那么该问题是否能够找到解决办法呢。我认为,并不存在大的障碍,关键是理清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三者之间的关系。 根据《建筑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可见,监理单位是受建设单位的委托,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行为。既然是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行为,其行为的后果也自应由建设单位承担。从合同关系上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是该合同的双方主体。该合同属于一般的服务合同亦没有争议。施工单位通过投标或者其他方式获得工程建设项目,从事施工活动。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签订的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属于合同法中的承揽合同。监理合同与施工合同均是一般的经济合同。由于建设工程的特殊性以及监理制度的目的决定了监理单位还被法律赋予了其他方面的重多职责,如安全等。但是法律赋予的这些职责并不能否定监理的行为的民事性质。 按照目前的通说,监理与建设单位是委托关系。监理的行为结果应由建设单位承担。如果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就期中计量或者结算就核减的数量或者数额存在争议并无法通过双方的协商妥善解决。施工单位应及时的将解决问题的中心转换到与业主的直接沟通上来。寻求通过与业主的直接协商使得问题得到解决。无论是与监理的协商还是与建设单位的协商其根据均是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计量或者结算的相关工程资料。我们在该问题的解决上更倾向于尽早的将问题与建设单位直接协商寻求解决,并不建议过多的与监理单位进行争论。因为监理单位受监理合同的约束,监理合同中必然会对监理的职责做出约定并辅之以相应的违约责任的约束。监理单位对其行为必然抱着谨慎的态度,宁愿与施工单位争论而不愿与建设单位产生矛盾。毕竟对施工单位的核减是对建设单位有利的行为,无论如何建设单位不应也不会因此对监理提出质疑或者其他看法。 如果通过与建设单位的协商仍不能获得解决,我们建议可以在此时根据合同的约定提起诉讼或者仲裁,请求按照合同约定的计价办法进行结算。而不是将问题沉淀,在结算完毕后提出。特别是对政府投资工程,需要进一步报审计,在施工合同中往往约定以审计为准。这样更是使得施工单位处于被动地位。
工程完工结算送审资料监理单位进行盖章是监理的职责,也是进一步证实施工单位报审结算的真实性,当然监理对结算要盖章;
国家对于审计单位接收的送审资料尽量要符合要求,数据可靠、内容完整、证实充分,这样审计下达的结果更有说服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