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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与甲方签订合同后不再与总包签订合同,而且付款不再通过总包,则该合同称为”独立工程合同“,不算分包,与总包处于同等级,并且该工程承包单位还能享受总包服务条款中的免费服务项目;
还有一种情况,与甲方签订合同后,再跟总包签订补充协议,这时候仍然被称为分包,其管理归于总包,责任归于总包。
凡是合同,印花税双方都要交.
总包单位是机电专业资质,当然可以分包!但总包单位所签订施工合同的主体部分必须由总包单位完成。比如说机电总承包,其中有空调、消防、强电、给排水、暖通、电梯等等,可以将其中的一至两项分包,但决不可以全部分包。
从甲方(建设方)直接分包的消防工程跟甲方签订合同即可,但一般需要招标。合同按合同范本。
从总包方(土建方)分包的消防工程直接与土建方签订施工合同,一般不需要招标。土建方可以根据情况议标或直接分包。
与建设方签订的合同发票直接开给建设方,与土建方签订的合同发票直接开给土建方。如土建方是总包单位,那总包单位开具给建设方的发票营业税额可以扣除你所开具发票的营业税额。这是总承包单位的事,一般与分包单位无关。分包单位只需要提供税务登记证及相关合同、证明手续即可,总包单位代扣代缴。
设备合同与安装合同都是由制造商与甲方签订,该制造商可以进行安装分包。如果安装合同是由制造商具备安装资质的分公司与甲方签订的,则该分公司不可进行安装分包,电梯已经属于专业安装了,不能再分了。
除非总包合同中与发包方约定不能分包,否则,可以将部份工程分包给有资质的工程安装公司。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
、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
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
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
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
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
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使用、领受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印花税是一种具有行为税性质的凭证税,凡发生书立、使用、领受应税凭证的行为,就必须依照印花税法的有关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指在中国境内书立、使用、领受印花税法所列举的凭证,并应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按照书立、使用、领受应税凭证的不同,可以分别确定为立合同人、立据人、立账簿人、领受人和使用人五种。
印花税共有13个税目,即购销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财产租赁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仓储保管合同、借款合同、财产保险合同、技术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萍、权利许可证照等共13种。
同时,印花税的税率有两种形式,即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其中,比例税率分为5个档次,分别是0.05‰、0.3‰、0.5‰、1‰、4‰;定额税率适用于“权利、许可证照”和“营业账簿”税目中的其他账薄,均为按件贴花,税额为5元。
此外纳税人还应对印花税中几点特殊情况加以重视:首先,应税合同在签订时纳税义务即已产生,应计算应纳税额并贴花。所以,不论合同是否兑现或是否按期兑现,均应贴花。其次,同一凭证载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经济事项而适用不同税目税率,如分别记载金额的,应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相加后按合计税额贴花;如未分别记载金额的,按税率高的计税贴花。对这一点尤其要牢记,因为通过分别记载、分别核算能达到节税的效果。
根据以上几点来看,应税人应该是双方(对分包而言,应税人是总承包方和分包方),即合同的甲、乙方缴纳。
辅助的工作可以进行分包,主体分包必须经定作方同意,否则可以解除合同,因此甲方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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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与甲方签订合同后不再与总包签订合同,而且付款不再通过总包,则该合同称为”独立工程合同“,不算分包,与总包处于同等级,并且该工程承包单位还能享受总包服务条款中的免费服务项目;
还有一种情况,与甲方签订合同后,再跟总包签订补充协议,这时候仍然被称为分包,其管理归于总包,责任归于总包。
凡是合同,印花税双方都要交.
总包单位是机电专业资质,当然可以分包!但总包单位所签订施工合同的主体部分必须由总包单位完成。比如说机电总承包,其中有空调、消防、强电、给排水、暖通、电梯等等,可以将其中的一至两项分包,但决不可以全部分包。
从甲方(建设方)直接分包的消防工程跟甲方签订合同即可,但一般需要招标。合同按合同范本。
从总包方(土建方)分包的消防工程直接与土建方签订施工合同,一般不需要招标。土建方可以根据情况议标或直接分包。
与建设方签订的合同发票直接开给建设方,与土建方签订的合同发票直接开给土建方。如土建方是总包单位,那总包单位开具给建设方的发票营业税额可以扣除你所开具发票的营业税额。这是总承包单位的事,一般与分包单位无关。分包单位只需要提供税务登记证及相关合同、证明手续即可,总包单位代扣代缴。
设备合同与安装合同都是由制造商与甲方签订,该制造商可以进行安装分包。如果安装合同是由制造商具备安装资质的分公司与甲方签订的,则该分公司不可进行安装分包,电梯已经属于专业安装了,不能再分了。
除非总包合同中与发包方约定不能分包,否则,可以将部份工程分包给有资质的工程安装公司。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
、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
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
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
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
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
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使用、领受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印花税是一种具有行为税性质的凭证税,凡发生书立、使用、领受应税凭证的行为,就必须依照印花税法的有关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指在中国境内书立、使用、领受印花税法所列举的凭证,并应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按照书立、使用、领受应税凭证的不同,可以分别确定为立合同人、立据人、立账簿人、领受人和使用人五种。
印花税共有13个税目,即购销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财产租赁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仓储保管合同、借款合同、财产保险合同、技术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萍、权利许可证照等共13种。
同时,印花税的税率有两种形式,即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其中,比例税率分为5个档次,分别是0.05‰、0.3‰、0.5‰、1‰、4‰;定额税率适用于“权利、许可证照”和“营业账簿”税目中的其他账薄,均为按件贴花,税额为5元。
此外纳税人还应对印花税中几点特殊情况加以重视:首先,应税合同在签订时纳税义务即已产生,应计算应纳税额并贴花。所以,不论合同是否兑现或是否按期兑现,均应贴花。其次,同一凭证载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经济事项而适用不同税目税率,如分别记载金额的,应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相加后按合计税额贴花;如未分别记载金额的,按税率高的计税贴花。对这一点尤其要牢记,因为通过分别记载、分别核算能达到节税的效果。
根据以上几点来看,应税人应该是双方(对分包而言,应税人是总承包方和分包方),即合同的甲、乙方缴纳。
辅助的工作可以进行分包,主体分包必须经定作方同意,否则可以解除合同,因此甲方可以要求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