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工程师怎样对施工单位进行监督管理

2019-01-30 09:42 1705浏览 7回答
监理工程师怎样对施工单位进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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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安然
1楼 · 2019-01-30 09:53.采纳回答

  

  是对施工单位已经测设的桩线进行复测,这样作为监理工程师才可以放心签字。

黎清金
2楼-- · 2019-01-30 10:13

  

  

   建设部令第147号

  颁布日期:20060126 实施日期:20060401 颁布单位:建设部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注册监理工程师的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建筑市场秩序,提高工程监理质量与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注册、执业、继续教育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注册监理工程师,是指经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按照本规定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人员,不得以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

  第四条 ***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注册监理工程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经过注册方能以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名义执业。

  第六条 注册监理工程师依据其所学专业、工作经历、工程业绩,按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划分的工程类别,按专业注册。每人最多可以申请两个专业注册。

  第七条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注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初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取得资格证书并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的人员,应当通过聘用单位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受理后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报材料报***建设主管部门审批;符合条件的,由***建设主管部门核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即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申请初始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并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建设主管部门。***建设主管部门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上报材料之日起,应当在20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在公众媒体上公告审批结果。

  对申请变更注册、延续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审查完毕,应当在10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

  对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九条 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是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执业凭证,由注册监理工程师本人保管、使用。

  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有效期为3年。

  第十条 初始注册者,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申请初始注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

  (二)受聘于一个相关单位;

  (三)达到继续教育要求;

  (四)没有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情形。

  初始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的注册申请表;

  (二)申请人的资格证书和身份证复印件;

  (三)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

  (四)所学专业、工作经历、工程业绩、工程类中级及中级以上职称证书等有关证明材料;

  (五)逾期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注册监理工程师每一注册有效期为3年,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满30日前,按照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程序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有效期3年。延续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延续注册申请表;

  (二)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

  (三)申请人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监理工程师变更执业单位,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按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变更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变更注册申请表;

  (二)申请人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

  (三)申请人的工作调动证明(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劳动合同到期的证明**、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

  第十三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初始注册、延续注册或者变更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因从事工程监理或者相关业务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三)未达到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要求的;

  (四)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申请注册的;

  (五)以虚假的职称证书参加考试并取得资格证书的;

  (六)年龄超过65周岁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注册监理工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

  (一)聘用单位破产的;

  (二)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三)聘用单位被吊销相应资质证书的;

  (四)已与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五)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

  (六)年龄超过65周岁的;

  (七)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八)其他导致注册失效的情形。

  第十五条 注册监理工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负责审批的部门应当办理注销手续,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或者公告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作废: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申请注销注册的;

  (三)有本规定第十四条所列情形发生的;

  (四)依法被撤销注册的;

  (五)依法被吊销注册证书的;

  (六)受到刑事处罚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注册监理工程师有前款情形之一的,注册监理工程师本人和聘用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注销注册的申请;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建设主管部门举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报告或者告知***建设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 被注销注册者或者不予注册者,在重新具备初始注册条件,并符合继续教育要求后,可以按照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程序重新申请注册。 第十七条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一项或者多项资质的单位,经注册后方可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从事工程监理执业活动的,应当受聘并注册于一个具有工程监理资质的单位。

  第十八条 注册监理工程师可以从事工程监理、工程经济与技术咨询、工程招标与采购咨询、工程项目管理服务以及***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十九条 工程监理活动中形成的监理**由注册监理工程师按照规定签字盖章后方可生效。

  第二十条 修改经注册监理工程师签字盖章的工程监理**,应当由该注册监理工程师进行;因特殊情况,该注册监理工程师不能进行修改的,应当由其他注册监理工程师修改,并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对修改部分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 注册监理工程师从事执业活动,由所在单位接受委托并统一收费。

  第二十二条 因工程监理事故及相关业务造成的经济损失,聘用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聘用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依法向负有过错的注册监理工程师追偿。 第二十三条 注册监理工程师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应当达到***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要求。继续教育作为注册监理工程师逾期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和重新申请注册的条件之一。

  第二十四条 继续教育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各为48学时。 第二十五条 注册监理工程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使用注册监理工程师称谓;

  (二)在规定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三)依据本人能力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

  (四)保管和使用本人的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五)对本人执业活动进行解释和辩护;

  (六)接受继续教育;

  (七)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八)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诉。

  第二十六条 注册监理工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

  (二)履行管理职责,执行技术标准 、规范和规程;

  (三)保证执业活动成果的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

  (四)接受继续教育,努力提高执业水准;

  (五)在本人执业活动所形成的工程监理**上签字、加盖执业印章;

  (六)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和他人的商业、技术**;

  (七)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

  (八)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九)在规定的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十)协助注册管理机构完成相关工作。 第二十七条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注册,并给予警告,1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第二十八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由***建设主管部门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未办理变更注册仍执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注册监理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的;

  (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

  (三)泄露执业中应当保守的**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超出规定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

  (五)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的;

  (六)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单位,从事执业活动的;

  (七)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主管部门依据职权或者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可以撤销监理工程师注册:

  (一)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四)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二)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三)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四)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初审完毕的;

  (五)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六)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第三十四条 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工作按照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人事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及外籍专业技术人员,申请参加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和执业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1992年6月4日建设部颁布的《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和注册试行办法》(建设部令第1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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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信息

  内容提要

  《监理工程师手册》共八章,按照全过程、全方位监理的原则,以质量、进度、投资控制为主题,分别阐述了建设监理概述,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的编制,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施工阶段监理工作方法,以及合同、索赔与风险管理,建设监理招标投标。《监理工程师手册》可供建设业主,施工、设计及监理单位人员应用,亦可用为监理人员的培训教材及相关高等院校的教学参考书。

  目录

  第一章 建设监理概述

  第二章 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

  第三章 工程项目勘察、设计监理

  第四章 项目监理投资控制

  第五章 工程施工阶段的质量控制

  第六章 工程施工阶段的进度控制

  第七章 合同、索赔与风险管理

  第八章 建设监理招标投标

  

桂香玲
3楼-- · 2019-01-30 10:07

  

  是的,当施工单位放线完毕后,为保证放线的准确性,监理工程师再进行复测。

黄特特
4楼-- · 2019-01-30 10:05

  

  安全监理工程师是对工程施工安全进行监督指导的工作,不是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所以不应对施工单位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施工单位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应由施工单位的安全部门或人员负责。

黄照业
5楼-- · 2019-01-30 10:03

  

  监理工程师是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过程中对施工单位进行监督和管理,监理的依据是施工合同,签订合同的是施工单位,不是班组长。监理工程师只能对项目部签发监理指令!

黄瑞荣
6楼-- · 2019-01-30 10:02

  

  您好!工程监理的职责如下:(您说的监督别人干活的,那叫监工,不是监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监理人员的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监理工作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活动的,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项目监理机构,是指监理单位派驻工程项目现场负责履行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以下简称监理合同)的组织。

  本规定所称总监理工程师,是指具有相应资格,由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监理合同的履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监理人员。

  本规定所称专业监理工程师,是指具有相应资格,在总监理工程师授权下,负责某一专业或者某一方面监理工作的监理人员。

  本规定所称监理员,是指具有相应资格,由总监理工程师授权并在专业监理工程师指导下,从事具体监理工作的监理人员。

  第三条建设单位应授权监理单位对建设工程质量、造价、进度进行全面控制和管理,并在监理合同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予以明确。建设单位应支持监理人员履行岗位职责。施工单位应接受监理人员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建设工程监理活动。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理人员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项目监理机构

  第六条监理单位应在工程项目现场设立项目监理机构。项目监理机构组织形式和规模应根据监理合同的范围和内容确定。

  第七条项目监理机构一般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组成,必要时可设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必须经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同意,由总监理工程师书面授权。

  项目监理机构应保证监理人员专业配套、数量满足监理工作的需要。

  第八条项目监理机构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全面履行监理合同,控制建设工程质量、造价和进度,管理建设工程相关合同,协调工程建设有关各方关系;做好各类监理资料的管理工作,监理工作结束后,向本监理单位或相关部门提交完整的监理档案资料。

  第九条项目监理机构应采用巡视、检测、见证取样和平行检验等方式控制工程质量,对关键部位或关键工序实施旁站监理。平行检验比例不得低于施工单位检验数量的5%,检验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条项目监理机构应依据监理合同配备满足现场监理工作需要的检测设备和工具。建设单位应为项目监理机构开展监理工作提供必要的办公、交通、通讯及生活设施。

  第十一条监理单位应对项目监理机构的工作进行考核,指导项目监理机构有效地开展监理工作。项目监理机构应在完成监理合同约定的监理工作后撤离现场。

  第三章总监理工程师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

  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应以书面形式向总监理工程师授权,明确其职责和权限,并将书面授权书送达建设单位。

  第十三条总监理工程师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方可上岗:

  (一)取得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并经注册,具有三年以上相关工程监理工作经历;

  (二)具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二十年以上相关工程施工管理经验,经过监理业务培训并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

  第十四条总监理工程师应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组织项目监理机构,确定人员岗位职责,全面负责项目监理机构的日常工作;

  (二)主持编制监理规划,审批监理实施细则和旁站监理工作方案;

  (三)签发工程开工或者复工报审表、工程暂停令、工程款支付证书和工程竣工报验单等;

  (四)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方案和进度计划等;

  (五)审核签署施工单位的申请、支付证书和竣工结算;

  (六)审查和处理工程变更;

  (七)调解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合同争议、处理索赔和审批工程延期;

  (八)审查施工分包单位资质;

  (九)主持监理工作会议,签发项目监理机构的文件和指令;

  (十)主持或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

  (十一)组织编写并签发监理月报、监理工作阶段报告、专题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和监理工作总结;

  (十二)审核签认分部及单位工程质量检验资料、审查竣工申请、组织竣工预验收并参加竣工验收;

  (十三)主持整理工程项目监理资料;

  (十四)当发现重大施工质量和安全问题时,应协同有关方面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处理,并按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总监理工程师拥有下列权力:

  (一)当工程具备开工或者复工条件时,在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后发布开工令或者复工令;

  (二)当发现施工过程中出现工程质量问题或者不安全作业以及其他违法违规情况时,责令施工单位整改直至发布工程暂停令;

  (三)审查施工单位和分包单位资质;

  (四)审查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方案和进度计划;

  (五)审核确认工程款及工程结算;

  (六)建议更换施工单位不合格项目负责人或者不合格施工分包单位。

  第十六条在履行监理合同期间,监理单位不得随意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确需更换时应征得建设单位同意。

  第十七条总监理工程师原则上只能承担一项监理合同业务,确需同时承担多项监理合同的,不得超过三项一等以下工程监理合同业务。

  第十八条总监理工程师经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同意,可书面授权总监理工程师代表行使其部分职责和权力。

  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的任职条件不得低于专业监理工程师。

  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必须常驻现场。

  第四章专业监理工程师

  第十九条专业监理工程师的职责和权限应在总监理工程师的书面授权书中予以规定。

  第二十条专业监理工程师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方可上岗:

  (一)取得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并经注册,具有二年以上相关工程监理工作经历;

  (二)具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十年以上相关工程施工管理工作经历,经过监理业务培训并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

  第二十一条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在总监理工程师指导下,巡视检查施工现场;

  (二)负责编制相应专业的监理实施细则;

  (三)组织、指导、检查和监督本专业监理员工作;

  (四)审查施工单位提交涉及本专业的施工组织计划、方案和申请,并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审查报告;

  (五)负责本专业分项工程及隐蔽工程的检查和验收;

  (六)定期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监理工作实施情况;

  (七)做好监理日记;

  (八)负责相应监理资料的收集、汇总及整理,参与编写监理月报;

  (九)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平行检验;

  (十)负责本专业的工程计量工作,审核工程计量的数据和原始凭证。

  (十一)对关键部位或者关键工序安排旁站监理,检查督促旁站监理工作。

  (十二)当发现施工质量和安全问题时,必须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处理,并及时报告总监理工程师。

  第二十二条专业监理工程师具有下列权力:

  (一)要求承包单位报送关键部位或者关键工序的施工工艺和确保工程质量的措施;

  (二)禁止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场;

  (三)对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部位或工序拒绝签认;

  (四)要求施工单位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缺陷进行整改。

  (五)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予计量。

  第五章监理员

  第二十三条监理员的职责和权限应在总监理工程师的书面授权书中予以规定。

  第二十四条监理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方可上岗:

  (一)具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一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经过监理业务培训并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

  (二)具有相关专业技师职称、十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经过监理业务培训并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

  第二十五条监理员应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在专业监理工程师指导下进行质量监督、检测和计量等具体监理工作;

  (二)核查并记录进场材料、设备、构配件的原始凭证、检测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以及施工人员的使用情况;

  (三)签认工程质量检查和工程计量原始凭证;

  (四)负责旁站监理工作,做好旁站监理记录;

  (五)收集整理相关监理资料;

  (六)做好监理日记和有关监理记录;

  (七)当发现重大施工质量和安全问题时,及时报告总监理工程师。

  第二十六条当发现施工活动危害工程质量和安全时,监理员有权制止并及时报告总监理工程师。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省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监理人员的工作质量进行监督管理,严格审核各类监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建立监理人员跟踪管理档案,将不定期检查结果记录在案,作为监理人员和监理单位年检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省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监理人员的继续教育,不断提高监理人员的业务水平。

  第二十九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监理人员在监理过程中发现的工程质量和安全问题,应责成有关方面及时处理;对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妨碍监理人员正常开展监理工作的行为,应及时予以制止和纠正。

  第三十条建设单位有权要求监理单位更换不具备任职条件的监理人员。

  第七章罚则

  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明示或者暗示监理单位同意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二)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拨付工程款或者进行竣工验收的;

  (三)妨碍和阻挠监理人员正常开展监理工作的。

  第三十二条监理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处罚款;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降低监理单位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等级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因监理人员不履行职责造成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的;

  (二)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三)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四)选派不具备条件的人员承担监理工作的。

  第三十三条监理人员违反本规定,有本规定第三十二条(一)、(二)、(三)款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处罚款;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吊销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五年内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施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与监理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二)妨碍和阻挠监理人员正常开展监理工作的。

  第三十五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监理人员的工作不进行监督管理的;

  (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认可不符合任职条件的人员承担监理业务的。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中的罚款,法律、法规有幅度规定的从其规定,无幅度规定的为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从事建设工程其他阶段监理或者设备监造活动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以前有关文件与本规定不符的,按本规定执行。

   谢谢阅读!

逄仁波
7楼-- · 2019-01-30 09:55

  

  监理工程师是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过程中对施工单位进行监督和管理,监理的依据是施工合同,签订合同的是施工单位,不是班组长。监理工程师只能对项目部签发监理指令!更多精品备考资料及资讯2015年监理高效备考交流群:415918615(入群即送一套白金课程,备考资料,历年真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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