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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工程师是监理单位委派到被监理工程项目进行监理工作的代表。监理工程师一般分总监和专业监理工程师。总监是该项目监理单位的负责人,承担监理单位对项目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专业监理工程师则主要对自身的执业行为和结果承担监理责任。具体《监理规范》有明确说明。“相适应”是指什么?
我国的监理工程师是受业主委托的,在工程中对业主所委托的工程行使监督,检查,确认,协调。没有行政权,是在业主的受权内行使部分业主的权力,执行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
监理工程师的法律地位和责任
1. 监理工程师的法律地位
监理工程师的主要业务是受聘于工程监理企业从事监理工作,受建设单位委托,代表工程监理企业完成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委托事项。因此,监理工程师的法律地位主要表现为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 )监理工程师的权利。
①使用注册监理工程师称谓;
②在规定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③依据本人能力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
④保管和使用本人的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⑤对本人执业活动进行解释和辩护;
⑥接受继续教育;
⑦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⑧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诉。
2 )监理工程师的义务。
①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
②履行管理职责,执行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③保证执业活动成果的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
④接受继续教育,努力提高执业水准;
⑤在本人执业活动所形成的工程监理文件上签字、加盖执业印章;
⑥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秘密;
⑦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
⑧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⑨在规定的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⑩协助注册管理机构完成相关工作。
2. 监理工程师的法律责任
监理工程师的法律责任主要来源于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建筑法》第 35 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 36 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 14 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工程监理企业是订立委托监理合同的当事人。监理工程师一般主要受聘于工程监理企业,代表监理企业从事工程监理业务。监理企业在履行委托监理合同时,是由具体的监理工程师来实现的,因此,如果监理工程师出现工作过错,其行为将被视为监理企业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监理企业在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后,有权在企业内部向有过错行为的监理工程师追偿损失。所以,由监理工程师个人过失引发的合同违约行为,监理工程师必然要与监理企业承担一定的连带责任。
《刑法》第 137 条规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导致安全事故或问题的原因很多,有自然灾害、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也有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企业、材料供应单位等主观原因。
如果监理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则要承担一定的监理责任:
①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
②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③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④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
如果监理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则应当与质量、安全事故责任主体承担连带责任:
①违章指挥或者发出错误指令,引起安全事故的;
②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由此引发安全事故的;
③与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从而引发安全事故的。
对于监理工程师在执业中出现的行为过失,产生不良后果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明确规定:监理工程师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 1 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 5 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对于监理工程师在安全生产监理工作中出现的行为过失,《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明确规定: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 3 个月以上 1 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 5 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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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工程师是监理单位委派到被监理工程项目进行监理工作的代表。监理工程师一般分总监和专业监理工程师。总监是该项目监理单位的负责人,承担监理单位对项目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专业监理工程师则主要对自身的执业行为和结果承担监理责任。具体《监理规范》有明确说明。“相适应”是指什么?
我国的监理工程师是受业主委托的,在工程中对业主所委托的工程行使监督,检查,确认,协调。没有行政权,是在业主的受权内行使部分业主的权力,执行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
监理工程师的法律地位和责任
1. 监理工程师的法律地位
监理工程师的主要业务是受聘于工程监理企业从事监理工作,受建设单位委托,代表工程监理企业完成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委托事项。因此,监理工程师的法律地位主要表现为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 )监理工程师的权利。
①使用注册监理工程师称谓;
②在规定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③依据本人能力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
④保管和使用本人的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⑤对本人执业活动进行解释和辩护;
⑥接受继续教育;
⑦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⑧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诉。
2 )监理工程师的义务。
①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
②履行管理职责,执行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③保证执业活动成果的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
④接受继续教育,努力提高执业水准;
⑤在本人执业活动所形成的工程监理文件上签字、加盖执业印章;
⑥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秘密;
⑦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
⑧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⑨在规定的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⑩协助注册管理机构完成相关工作。
2. 监理工程师的法律责任
监理工程师的法律责任主要来源于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建筑法》第 35 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 36 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 14 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工程监理企业是订立委托监理合同的当事人。监理工程师一般主要受聘于工程监理企业,代表监理企业从事工程监理业务。监理企业在履行委托监理合同时,是由具体的监理工程师来实现的,因此,如果监理工程师出现工作过错,其行为将被视为监理企业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监理企业在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后,有权在企业内部向有过错行为的监理工程师追偿损失。所以,由监理工程师个人过失引发的合同违约行为,监理工程师必然要与监理企业承担一定的连带责任。
《刑法》第 137 条规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导致安全事故或问题的原因很多,有自然灾害、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也有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企业、材料供应单位等主观原因。
如果监理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则要承担一定的监理责任:
①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
②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③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④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
如果监理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则应当与质量、安全事故责任主体承担连带责任:
①违章指挥或者发出错误指令,引起安全事故的;
②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由此引发安全事故的;
③与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从而引发安全事故的。
对于监理工程师在执业中出现的行为过失,产生不良后果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明确规定:监理工程师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 1 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 5 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对于监理工程师在安全生产监理工作中出现的行为过失,《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明确规定: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 3 个月以上 1 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 5 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