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工程师受业主委托控制建设工程设计进度时,应在...

2019-01-29 09:18 1397浏览 7回答
监理工程师受业主委托控制建设工程设计进度时,应在设计工作开始之前完成的工作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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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振平
1楼 · 2019-01-29 10:00.采纳回答

  

  一、什么是监理

  监理──是指有关执行者根据一定的行为准则对某些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使这些行为符合准则要求,并协助行为主体实现其行为目的。

  工程建设监理──是指对工程项目建设,社会化、专业化的工程建设监理单位接受业主的委托和授权,根据国家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以及其他工程建设合同所进行的诣在实现项目投资目的的微观监督管理活动。

  二、工程建设监理的性质

  ⒈服务性

  工程建设监理既不同于承建商(装修公司)的直接生产活动,也不同于业主(客户)的直接投资活动,它既不是工程承包活动,也不是工程发包活动。监理单位既不向业主(客户)承包工程造价,也不参与承包单位(装修公司)的盈利分成。监理单位既不需要拥有大量的机具、设备和劳务力量,一般也不必拥有雄厚的注册资金。它只是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利用自己的工程建设方面的知识、技能和经验为客户提供高智能的监督管理服务,以满足项目业主(客户)对项目管理的需要。它所获得的报酬是技术服务性的报酬,是脑力劳动的报酬。

  工程建设监理是监理单位接受项目业主(客户)的委托而全面开展的技术服务性活动。因此,它的直接服务对象是客户,是委托方,也就是项目业主。这种服务性的活动是按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来进行的,是受法律保护的。

  要不要为被监理方提供服务?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监理单位没有任何合同责任和义务为它提供直接的服务。但是,在实现项目总目标上,参与项目建设的三方(客户、装修公司,监理公司)是一致的,他们要协起手来共同实现工程项目。因此,有许多工作需要监理工程师进行协调、指导、纠正,以便使工程能够顺利进行。

  ⒉独立性

  从事工程建设监理活动的监理单位是直接参与工程项目建设的“三方当事人”之一。它与项目业主(客户)、承建商(装修公司)之间的关系是平等的,横向的。在工程项目建设中,监理单位是独立的一方。监理单位既要认真、勤奋、竭诚地为委托方(客户)服务,协助业主(客户)实现预定的目标,也要按照公正、独立、自主的原则开展监理工作。

  工程建设监理的这种独立性是建设监理制的要求,是监理单位在工程项目建设中的第三方地位所决定的,是它所承担的工程建设监理的基本任务所决定的。因此,独立性是监理单位开展监理工作的重要原则。

  ⒊公正性

  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在工程建设中,一方面应当作为能够严格履行监理合同各项义务,能够竭诚地为客户服务的“服务方”,同时,应当成为“公正的第三方”,也就是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排除各种干扰,以公正的态度对待委托方(客户)和被监理方(装修公司),特别是当业主和被监理方发生利益冲突或矛盾时能够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和双方所签订的工程建设项目合同为准绳,站在第三方立场上公正地加以解决和处理,做到“公正地证明、决定或行使自己的处理权”。

  对工程建设监理和监理单位公正性的要求,首先是建设监理制对工程建设监理进行约束的条件。因为,实施建设监理制的基本宗旨是建立适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工程建设新秩序,为开展工程建设创造安定、协调的环境,为投资者和承包商提供公平竞争的条件。建设监理制的实施,使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在工程项目建设中具有重要地位。一方面,是项目法人(客户)可以摆脱了具体项目管理的困扰,另一方面,由于得到专业化的监理公司的有力支持,使业主与承建商在业务能力上达到一种制衡。为了保持这种状态,首当其冲的是要对监理单位和它的监理工程师制定约束条件。公正性要求就是重要的约束条件之一。

  公正性还是工程建设监理正常和顺利开展的基本条件。监理工程师进行目标规划、动态控制、组织协调、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等工作都是为力争在预定目标内实现工程项目建设任务这个总目标服务。但是,仅仅依靠监理单位而没有设计单位、设计、施工、材料和设备供应单位的配合是不能完成这个任务的。监理成败的关键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能否与承建单位以及项目业主进行良好合作、相互支持、相互配合,而这一切都需要以监理能否有公正性作为基础。

  工程建设监理的公正性是承建商(装修公司)的共同要求。由于建设监理制赋予监理单位在项目建设中具有监督管理的权利,被监理方(装修公司)必须接受监理方的监督管理。所以,它们 (装修公司)也要求监理单位能够办事公道,公正地开展工程建设监理活动。

  公正性是监理行业的必然要求,它是社会公认的职业道德准则,也是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的基本职业道德准则。

  ⒋科学性

  工程建设监理是一种高智能的技术服务,要求从事工程建设监理活动应当遵循科学的准则。

  工程建设监理的科学性是由其任务所决定的。当今工程复杂程度、功能、标准要求越来越高,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不断涌现,参加组织和建设的单位越来越多,市场竞争日益激烈,风险日益增加。所以,只有不断地采用新的更加科学的思想、理论、方法、手段才能驾驭工程项目建设。

  工程建设监理的科学性是由它的技术服务性质决定的,它是专门通过对科学知识的应用来实现其价值的。因此,要求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在开展监理服务时能够提供科学含量高的服务,以创造更大的价值。

  监理工程师即要富有工程经验,又要具有应变能力,要进行创造性的工作,以科学的态度,用科学的方法来完成这项工作。

  三、工程建设监理的目的

  目的──通过监理工程师谨慎而勤奋的工作,力求在计划的投资、进度和质量目标内实现建设项目。

  由于工程建设监理具有委托性,所以监理单位可以根据业主(客户)的意愿并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来协商确定监理服务范围和业务内容。既可承担全过程监理,也可以承担阶段性监理,甚至还可以只承担某专项监理服务工作。

  工程建设监理要达到的目的是“力求”实现项目目标。因此,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将不是,也不可能成为任务承包商的工程承保人或保证人”。谁设计谁负责,谁施工谁负责,谁供应材料和设备谁负责,而作为工程承包合同“甲、乙方”之外的“第三方”的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则没有承担他们双方义务的义务。

  工程建设监理是一种技术服务性质的活动。在监理过程中,监理单位只承担服务的相应责任。它不直接进行设计,不直接进行施工,不直接进行材料、设备的采购、供应工作。因此,它不承担设计、施工、物资采购方面的直接责任。工程建设监理是提供脑力劳动服务或智力服务的行业。由于工程建设监理行业的存在,使建设项目的经济效益更高,速度更快,质量更好。它能够使粗放型的工程管理变成科学的工程项目管理。因此,监理单位只承担整个建设项目的监理责任。也就是在监理合同中确定的职权范围内的责任。监理工程师如果超出他的职权范围的限制而涉足其专业以外的领域,就使他自己不必要地为过失承担难以防范的责任,或许还有合同责任;更不应试图对其不具备资格的事提出咨询意见,这样做对雇主与项目经理都极有好处。

  在实现建设项目的过程中,外部环境潜伏着各种风险,会带来各种干扰。而这些干扰和风险并非监理工程师完全能够驾驭的,他们只能力争减少或避免这些干扰和风险造成的影响。所以,对于提供监理服务的监理单位来说,他不承担其专业以外的风险责任。他虽不能保证项目一定在预定目标内实现,但在政府有关部门和监理行业组织的规范下,出于职业道德的良知,基于他的社会信誉和经济方面的考虑他们会竭尽全力为在预定的投资、进度和质量目标范围内实现项目而努力工作。

  四、监理的任务

  工程建设监理的中心任务就是控制工程项目目标,也就是控制经过科学的规划所确定的工程项目的投资、进度和质量目标。简言之就是“三控,两管,一协调”。既控制投资,控制进度,控制质量,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协调各方关系。

  五、监理单位与业主、被监理单位的关系

  监理单位与业主(客户)的关系:

  ⒈是平等的关系

  ⒉是授权与被授权的关系

  ⒊是经济合同的关系

  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单位(装修公司)的关系:

  ⒈是平等的关系

  ⒉是监理与被监理的关系

  六、监理单位经营活动基本准则

  ⒈守法

  这是任何一个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单位或个人最起码的行为准则,对于监理单位──企业法人来说,守法就是依法经营。

  ⒉诚信

  诚信就是忠诚老实,讲信用,这是做人的基本品德,也是考核企业信誉的核心内容。

  ⒊公正

  主要是指监理单位在处理业主与承建商之间的矛盾和纠纷时,要做到“一碗水端平”,是谁的责任,就由谁承担,该维护谁的权益,就维护谁的利益,决不能因为监理单位受业主的委托,就偏袒业主。

  ⒋科学

  监理活动要依据科学的方案,运用科学的手段,采取科学的方法,进行科学的总结。

  七、监理工程师

  监理工程师是一种复合型人才,应具有较高的学历和多学科的专业知识,必须学习、掌握一定的工程建设经济、法律和组织管理学方面的理论知识。要有丰富的工程建设实践经验,它是理论知识在工程建设中成功地应用。要有良好的品德及健康的体魄和充沛的精力。

  八、监理工程师的职业道德与纪律

  职业道德守则

  ⒈维护国家的荣誉和利益,按照“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准则执业。

  ⒉执行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制度,履行监理合同规定的义务和职责。

  ⒊努力学习专业技术和监理知识,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监理水平。

  ⒋不以个人名义承揽监理业务。

  ⒌不为所监理项目指定承建商、建筑构配件、设备、材料和施工方法。

  ⒍不收受被监理单位的任何礼金。

  ⒎不泄露所监理工程各方认为需要保密的事项。

  ⒏坚持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工作纪律

  ⒈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政府的有关条例、规定和办法等。

  ⒉认真履行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所承诺的义务和承担的责任。

  ⒊坚持公正的立场,公平地处理有关各方的争议。

  ⒋坚持科学的态度和事实求是的原则。

  ⒌坚持按监理合同的规定向业主提供技术服务的同时,帮助被监理单位完成其担负的建设任务。

  ⒍不以个人的名义在报刊上刊登承揽业务的广告。

  ⒎不得损害他人名誉。

  ⒏不泄露所监理的工程需保密的事项。

  ⒐不在任何承建商或材料设备供应商中兼职

  ⒑不擅自接受业主的额外津贴,也不接受被监理单位的任何津贴,不接受可能导致判断不公的报酬。(

桑长秀
2楼-- · 2019-01-29 10:13

  

  

  一、与业主之间的协调

  监理单位接受业主的委托对工程项目进行监理,在业主的角度来说应维护业主的法定权益,尽一切努力促使工程按期、保质、安全和用尽可能合理的造价建成,尽早使业主受益。因此,监理工程师在不违反原则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业主,加强与业主及其驻工地代表的联系与协商,听取他们对各项工作的意见。在召开监理工作会议、延长工期、费用索赔、处理工程质量事故、支付工程款、设计变更与工程洽商的签认等监理活动之前,应力求与业主达成统一意见,当业主不能听取正确的意见时, 监理工程师也必须坚持原则,并耐心地进行政策与法规的宣传,采取沟通、说服与劝阻的方式,不可采取硬顶和对抗的态度,必要时可发出备忘录,以记录在案并明确责任。业主对工程的一切意见和决策应通过监理工程师签署文件后再实施,否则监理工程师将失去监理协调工作的主动权。监理工程师要以自己的工作及成果赢得业主的信任和支持,这是沟通的基础条件。

  

  

  二、与承包单位之间的协调工作

  监理机构与承包单位之间是监理与被监理的关系。监理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施工合同中规定的权利,监督承包单位认真履行施工合同中规定的责任和义务,促使施工合同中规定目的标实现。在涉及承包单位的权益时,应站在公正的立场上,不应损害承包单位合法权益。在施工过程中监理工程师应了解和协调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工程造价和施工安全的有关情况,理解承包单位的困难,在适当时候与业主和相关单位进行工作协调,使承包单位能顺利地完成施工任务。监理人员对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必须严格要求、一丝不苟,凡不符合设计文件及施工技术规范要求时,监理工程师一定要拒绝验收、并督促整改。专业监理工程师与承包单位各专业施工技术人员之间、总监与项目经理之间都应加强联系、加强理解、互通信息、互相支持,保持正常工作关系。 三、与设计单位的协调工作

  监理单位与设计单位之间虽只是业务联系关系,但围绕在建工程项目,双方在技术上、业务上有着密切的关系,因此设计工程师与监理工程师之间、总监与工程项目设计人之间,应互相理解与密切配合。监理工程师应主动向设计单位介绍工程现场情况,充分理解业主、设计单位对本工程的使用和设计意图,并促使其圆满实现。如监理工程师认为设计中存在不足之处,必须先与业主和设计单位洽商,得到同意并下发变更文件后才能指令现场进行施工。

  四、与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之间的协调工作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与监理单位之间是监督与配合的关系。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作为政府委托的专门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宏观控制,并对监理单位工程质量行为进行监督。监理机构应在总监的领导下认真执行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发布的工程质量监督意见,监理机构应及时、如实地向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反映情况,接受其监督。总监应充分利用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对承包单位的监督强制作用,与本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负责人加强联系,尊重其职权,双方密切配合,实现对本项目工程质量的控制工作。 五、与供货单位之间的协调工作

  在现有体制下很多工程建设项目的大宗材料设备均由建设单位采购,业主与供货商之间有合同关系,这就要求监理工程师与供货单位发生监督与被监督关系,首先要以监理合同为依据,分清是否是委托监理范围之内的验货,若是则应由业主在签订采购合同时,明确监理职权,监理机构按条款开展监理工作,对非委托监理的范围应协调供货单位与承包单位的各种关系,如进场时间、场地、运输、保管、防护等,应要求双方签订配合协议,并依此进行监督与协调。

  六、项目监理机构内部的协调工作

  内部协调工作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项目监理机构内部人际关系的协调。在人员安排上要量才录用,在工作委托上要职责分明,在成绩考评上要实事求是,在矛盾调解上要恰到好处。二是监理机构内部组织关系的协调。在职能划分的基础上设置组织机构,根据工程对象及委托监理合同所规定的工作内容,确定职能划分,并相应设置配套的组织机构。明确规定每个部门的目标、职责和权限,最好以规章制度的形式作出明文规定。事先约定各个部门在工作中的相互关系,建立信息沟通制度,及时消除工作中的矛盾或冲突。三是项目监理机构内部需求关系的协调。监理设备、材料的平衡要在建设工程监理开始时,提出合理的监理资源配置,对监理人员的平衡要抓住调度环节,注意各专业监理工程师的配合。一个工程包括多个分部分项工程,复杂性和技术要求各不相同,这就存在监理人员配备、衔接和调度问题,监理力量必须根据工程进展情况作出合理的安排,以保证工程监理目标的实现。

  

樊建花
3楼-- · 2019-01-29 10:07

  

  国务院可以规定实行强制监理的建筑工程的范围。

  第三十一条 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 件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

  第三十二条 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 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 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第三十三条 实施建筑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建筑施工企业。

  第三十四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车延雪
4楼-- · 2019-01-29 10:05

  

  受业主委托,监理合同通用条款约定:

   监理人权利

  第十七条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

   (1)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

   (2)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

  (3)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

  (4)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

  (5)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6)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

  (7)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

  (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9)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

  (10)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

  第十八条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监理人所做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委托人。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人员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

  第十九条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机关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

黄琴林
5楼-- · 2019-01-29 10:00

  

  一、监理、业主、施工单位三者之间,监理的作用非同小可。监理根据国家法律和本项目的合同、规范、规程、标准,秉承优质服务,公正科学,廉洁自律;“诚信、科学、公正,严谨、求实、规范”的质量方针,发挥技术优势,按照业主要求和质量体系运作,实现“监理工程满意率100%”的质量目标。监理人员的素质在监理咨询中起决定性作用,在处理业主、施工单位关系中至关重要,直接导致所监理工程项目的安全质量和影响咨询公司的声誉。“打铁必须本身硬”,监理人员具有良好的素质,才能有效保证工程的安全、质量,才能取信于人。为此,监理人员必须做到:思想端正,作风过硬,业务精通,勤奋务实。思想端正:一切以大局为重,一切以工作为重,爱岗敬业。不论做什么工作,都要有爱心,有热情。有爱心才能有热情,有热情才能敬业,监理工作也是如此;不论在什么情况下,必须把本职工作放在首位,“个人事再大也是小事,单位事再小也是大事”,在公私不能兼顾的情况下,一定以公为重,忠于职守,尽职尽责,勤奋努力。作风过硬:监理人员必须清正廉明,严于律己,奉公守法,秉公办事。行的端,走得正。监理工作由于其工作的特殊性,在与施工单位接触中难免会有一些相互应酬,这是情谊交往,不可避免。但是,“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凡事都有一个度。这个度就是不能违纪违法,不能以权谋私,不能损公肥私,不能伤害集体、国家利益。把握好这个度就必须加强学习,不断进行思想改造,坚定意志,苦练内功,自觉抵制不正之风的侵蚀,不能因一时之快,贪图蝇头小利,毁了自己的光辉前程。精通业务:作为一名称职的监理人员必须懂得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熟悉监理规范,监理流程,熟悉施工程序,施工图纸,掌握施工工艺、施工动态,要做到心中有数。信息时代,知识不断更新,监理人员要不断学习。“业精于勤而荒于嬉,行成于思毁于随”,“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边苦作舟”。只有勤奋学习,不断求索,才能适应发展形势,才能立于不败之地。勤奋务实:做好监理工作必须做到“四勤”:腿勤、眼勤、口勤、手勤。腿勤。多去施工现场,才能全面了解,掌握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安全情况,才能做到心知肚明,才有发言权,才有权威性,所以监理规范要求监理工程师每天必须巡检一次管辖段内施工情况,监理员每天工作时间必须在施工现场;眼勤。去工地不能走马观花,要善于发现问题,找出问题根源,提出解决问题意见;口勤。对工程安全质量要不断说,反复说,苦口婆心;手勤。监理资料必须及时真实记录,当日事,当日记,当日毕,决不能“明日复明日”,养成懒惰、散漫习气。二、业主、监理、施工单位的关系业主、监理、施工单位是项目伙伴关系,以协助的团队精神和双赢的原则来共同努力完成项目;业主、监理、施工单位是三方平等的法人关系;三方只是分工不同,不存在地位等级高低和领导关系的问题;合作三方必须建立在充分信任的基础上,明确三方工程建设中的职责、权限。三方是责权分明的关系,三者通过合同形式和法律条文对整个工程全过程规定了明确的责权,以相应的经济手段制约三方各自在整个工程中的责任和义务;三方是相互制约独立体。业主、监理、施工单位都是独立法人,各有人、财、物实体和法人代表。监理手托两家,业主和施工单位发生争端和一方利益受到损害监理可以作出对业主和承包商有约束力的决定,并采取可能影响业主和承包商权利和义务的行动,公正行使判断的权力。三、业主与监理是委托、被委托关系监理工作必须面向业主、依托业主、服务业主、服从业主。业主与监理是委托与被委托关系,是一种商业行为,这种行为必须用书面来明确双方在工程项目的内容、责任、形式、权利、义务、酬金和有争议的处理方式。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委托与被委托双方都有约束力,约束双方当事人承诺的合同内容必须全面执行。监理受业主委托对施工单位监理,代表业主行使监督权。在工程监理过程中,积极和业主保持良好关系,多和业主沟通,了解业主对工程各阶段的目标要求。进度目标调整时,及时上报业主。对工程安全质量不合格处罚时,先和业主沟通,并告知处理方式,以积极的态度取得业主对监理的理解和支持。业主领导视察工地时,监理要向业主介绍工地情况,让业主对整个工程概况有所了解,取得业主支持,使存在问题得到及时解决。四、监理与施工单位是监督与被监督关系监理与施工单位是监督与被监督关系,两者之间没有合同关系。监理根据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监督施工单位和管理施工单位严格按照合同规定工作,代表业主对施工单位进行监督和管理严格履行合同。监理人员必须在合同规定极限范围内进行工作。对施工单位的要求不应超出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的条款。监理过程中,监理人员在合法维护建设单位利益的前提下,不得损害施工单位的合法利益。正确而公正处理好关系设计变更、索赔和工程款的支付。施工单位应正确履行合同,从安全优质完成施工任务角度出发,积极支持监理工作。监理机构和施工单位的管理人员严格按照工程建设合同规定工作。由于监理和施工单位是平等关系,所以监理人员对施工单位的施工人员要平等待人,决不能认为我是监督者,有处罚权力,就趾高气扬,盛气凌人,动辄训人,骂人。遇事一定要冷静处理,“晓之以理,动之以情”, 以理服人。再者监理人员要有丰富的施工经验,对施工中出现的疑难杂症能拿出处理意见和解决办法,要热心“传帮带”,认真传授施工经验,取得施工单位的信赖,以德服人。施工单位决策层人员的素质及工作质量直接影响工程目标顺利实现。我从事监理工作八年,转战铁路,公路几个地方,深刻了解施工单位决策层人员素质的重要性。某铁路线一个项目部是建设单位自己的队伍,甲方要求相对比较松,检查也比较少。可是项目部经理和领导班子对工程特别负责。他们对施工队伍要求特别严格,对监理工作非常支持,双方配合的很密切,工程干的相当出色,次次评比都是第一。有一个项目部,是有名国企。这个经理也是行武出生。可是做事霸道,我行我素,对监理的指令不理不睬,不闻不问。最后导致甲方下令全线停工整顿,单位损失惨重。这就是管理层人员的素质问题。五、业主与施工单位是承发包关系业主与施工单位是承发包关系,通过合同关系来确定。双方之间是一种经济法律关系。也是一种等价交换。签订的合同是“平等条约”。双方都要遵守条约的约束,都应遵守合同中规定的权利与义务。综上所述,正确处理好业主、监理、施工单位的关系,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充分发挥三者的积极性,形成相互尊重,相互理解、相互支持、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机制,才能达到良好的效果和目的。

黄石岩
6楼-- · 2019-01-29 09:58

  

  1.监理实施的基本原则

  监理单位受业主委托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时,应遵守以下基本原则。

  (1)公正、独立、自主的原则。监理工程师在建设工程监理中必须尊重科学、尊重事实,组织各方协同配合,维护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为此,必须坚持公正、独立、自主的原则。

  (2)权责一致的原则。监理工程师承担的职责应与业主授予的权限相一致。监理工程师的监理职权,依赖于业主的授权。这种权利的授予,除体现在业主与监理单位之间签订的委托监理合同之中,而且还应作为业主与承建单位之间建设工程合同的合同条件。

  (3)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的原则。总监理工程师是工程监理全部工作的负责人。要建立和健全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就要明确权、责、利关系,健全项目监理机构,具有科学的运行制度、现代化的管理手段,形成以总监理工程师为首的高效能的决策指挥体系。

  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的内涵包括以下一些内容:

  1)总监理工程师是工程监理的责任主体。责任是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的核心,它构成了对总监理工程师的工作压力与工作动力,也是确定总监理工程师权力和利益的依据。所以总监理工程师应是向业主和监理单位所负责任的承担者。

  2)总监理工程师是工程监理的权力主体。根据总监理工程师承担责任的要求,总监理工程师全面领导建设工程的监理工作,包括组建项目监理机构,主持编制建设工程监理规划,组织实施监理活动,对监理工作进行总结、监督和评价。

   (4)严格监理、热情服务的原则。严格监理,就是各级监理人员严格按照国家政策、法规、规范、标准和合同控制建设工程的目标,依照既定的程序和制度,认真履行职责,对承建单位进行严格监理。

  监理工程师还应为业主提供热情的服务,“应运用合理的技能,谨慎而勤奋地工作”。由于业主一般不熟悉建设工程管理与技术业务,监理工程师应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要求多方位、多层次地为业主提供良好的服务,维护业主的正当权益。但是,不能因此而一味向各承建单位转嫁风险,从而损害承建单位的正当经济利益。

  (5)综合效益的原则。建设工程监理活动既要考虑业主的经济效益,也必须考虑与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有机统一。建设工程监理活动虽经业主的委托和授权才得以进行,但监理工程师应首先严格遵守国家的建设管理法律、法规、标准等,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和责任感,既对业主负责,谋求最大的经济效益,又要对国家和社会负责,取得最佳的综合效益。只有在符合宏观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条件下,业主投资项目的微观经济效益才能得以实现。

米尔兹
7楼-- · 2019-01-29 09:55

  

  【一】业主聘用监理单位对工程建设进行管理,具体管理内容是由监理合同确定的,比如单纯施工,方案设计、施工、保修阶段监理等。

  【二】监理单位用自己的智力服务为业主服务,代替业主控制投资质量进度安全等,确保项目顺利进展。

  一、监理、业主、施工单位三者之间,监理的作用非同小可。

  监理根据国家法律和本项目的合同、规范、规程、标准,秉承优质服务,公正科学,廉洁自律;“诚信、科学、公正,严谨、求实、规范”的质量方针,发挥技术优势,按照业主要求和质量体系运作,实现“监理工程满意率100%”的质量目标。

  监理人员的素质在监理咨询中起决定性作用,在处理业主、施工单位关系中至关重要,直接导致所监理工程项目的安全质量和影响咨询公司的声誉。“打铁必须本身硬”,监理人员具有良好的素质,才能有效保证工程的安全、质量,才能取信于人。为此,监理人员必须做到:思想端正,作风过硬,业务精通,勤奋务实。

  思想端正:一切以大局为重,一切以工作为重,爱岗敬业。不论做什么工作,都要有爱心,有热情。有爱心才能有热情,有热情才能敬业,监理工作也是如此;不论在什么情况下,必须把本职工作放在首位,“个人事再大也是小事,单位事再小也是大事”,在公私不能兼顾的情况下,一定以公为重,忠于职守,尽职尽责,勤奋努力。

  作风过硬:监理人员必须清正廉明,严于律己,奉公守法,秉公办事。行的端,走得正。监理工作由于其工作的特殊性,在与施工单位接触中难免会有一些相互应酬,这是情谊交往,不可避免。但是,“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凡事都有一个度。这个度就是不能违纪违法,不能以权谋私,不能损公肥私,不能伤害集体、国家利益。把握好这个度就必须加强学习,不断进行思想改造,坚定意志,苦练内功,自觉抵制不正之风的侵蚀,不能因一时之快,贪图蝇头小利,毁了自己的光辉前程。

  精通业务:作为一名称职的监理人员必须懂得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熟悉监理规范,监理流程,熟悉施工程序,施工图纸,掌握施工工艺、施工动态,要做到心中有数。信息时代,知识不断更新,监理人员要不断学习。“业精于勤而荒于嬉,行成于思毁于随”,“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边苦作舟”。只有勤奋学习,不断求索,才能适应发展形势,才能立于不败之地。

  勤奋务实:做好监理工作必须做到“四勤”:腿勤、眼勤、口勤、手勤、腿勤。多去施工现场,才能全面了解,掌握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安全情况,才能做到心知肚明,才有发言权,才有权威性,所以监理规范要求监理工程师每天必须巡检一次管辖段内施工情况,监理员每天工作时间必须在施工现场;眼勤。去工地不能走马观花,要善于发现问题,找出问题根源,提出解决问题意见;口勤。对工程安全质量要不断说,反复说,苦口婆心;手勤。监理资料必须及时真实记录,当日事,当日记,当日毕,决不能“明日复明日”,养成懒惰、散漫习气。

  二、业主、监理、施工单位的关系

  业主、监理、施工单位是项目伙伴关系,以协助的团队精神和双赢的原则来共同努力完成项目;业主、监理、施工单位是三方平等的法人关系;三方只是分工不同,不存在地位等级高低和领导关系的问题;合作三方必须建立在充分信任的基础上,明确三方工程建设中的职责、权限。三方是责权分明的关系,三者通过合同形式和法律条文对整个工程全过程规定了明确的责权,以相应的经济手段制约三方各自在整个工程中的责任和义务;三方是相互制约独立体。业主、监理、施工单位都是独立法人,各有人、财、物实体和法人代表。监理手托两家,业主和施工单位发生争端和一方利益受到损害监理可以作出对业主和承包商有约束力的决定,并采取可能影响业主和承包商权利和义务的行动,公正行使判断的权力。

  三、业主与监理是委托、被委托关系

  监理工作必须面向业主、依托业主、服务业主、服从业主。业主与监理是委托与被委托关系,是一种商业行为,这种行为必须用书面来明确双方在工程项目的内容、责任、形式、权利、义务、酬金和有争议的处理方式。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委托与被委托双方都有约束力,约束双方当事人承诺的合同内容必须全面执行。监理受业主委托对施工单位监理,代表业主行使监督权。在工程监理过程中,积极和业主保持良好关系,多和业主沟通,了解业主对工程各阶段的目标要求。进度目标调整时,及时上报业主。对工程安全质量不合格处罚时,先和业主沟通,并告知处理方式,以积极的态度取得业主对监理的理解和支持。业主领导视察工地时,监理要向业主介绍工地情况,让业主对整个工程概况有所了解,取得业主支持,使存在问题得到及时解决。

  四、监理与施工单位是监督与被监督关系

  监理与施工单位是监督与被监督关系,两者之间没有合同关系。监理根据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监督施工单位和管理施工单位严格按照合同规定工作,代表业主对施工单位进行监督和管理严格履行合同。监理人员必须在合同规定极限范围内进行工作。对施工单位的要求不应超出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的条款。监理过程中,监理人员在合法维护建设单位利益的前提下,不得损害施工单位的合法利益。正确而公正处理好关系设计变更、索赔和工程款的支付。施工单位应正确履行合同,从安全优质完成施工任务角度出发,积极支持监理工作。监理机构和施工单位的管理人员严格按照工程建设合同规定工作。由于监理和施工单位是平等关系,所以监理人员对施工单位的施工人员要平等待人,决不能认为我是监督者,有处罚权力,就趾高气扬,盛气凌人,动辄训人,骂人。遇事一定要冷静处理,“晓之以理,动之以情”, 以理服人。再者监理人员要有丰富的施工经验,对施工中出现的疑难杂症能拿出处理意见和解决办法,要热心“传帮带”,认真传授施工经验,取得施工单位的信赖,以德服人。施工单位决策层人员的素质及工作质量直接影响工程目标顺利实现。我从事监理工作八年,转战铁路,公路几个地方,深刻了解施工单位决策层人员素质的重要性。某铁路线一个项目部是建设单位自己的队伍,甲方要求相对比较松,检查也比较少。可是项目部经理和领导班子对工程特别负责。他们对施工队伍要求特别严格,对监理工作非常支持,双方配合的很密切,工程干的相当出色,次次评比都是第一。有一个项目部,是有名国企。这个经理也是行武出生。可是做事霸道,我行我素,对监理的指令不理不睬,不闻不问。最后导致甲方下令全线停工整顿,单位损失惨重。这就是管理层人员的素质问题。五、业主与施工单位是承发包关系

  业主与施工单位是承发包关系,通过合同关系来确定。双方之间是一种经济法律关系。也是一种等价交换。签订的合同是“平等条约”。双方都要遵守条约的约束,都应遵守合同中规定的权利与义务。

  综上所述,正确处理好业主、监理、施工单位的关系,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充分发挥三者的积极性,形成相互尊重,相互理解、相互支持、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机制,才能达到良好的效果和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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