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中有些监理故意为难施工单位,该怎么办?
2019-01-29 0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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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中有些监理故意为难施工单位,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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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监理不是故意为难施工单位,其实监理是俗语“里外不是人”的最佳体现。要设身处地的为业主着想,又要把好建筑工程的安全关、质量关、进度关.....楼上说的送礼是不合法的,监理单位有明确的规定是杜绝“吃喝卡拿”,一经发现监理工程师证书吊销,虽然有很多是发现不了的!但是有时候监理在执行工作的时候,施工单位应该配合,监理把好安全关、质量关、进度关是对施工单位负责。质量上出了问题还可以弥补。要是安全上出了问题就补不了了。进度提前也是对施工单位有好处。所以不要总是以为监理在为难你们。总之和监理搞好关系是很有必要的!
但是也不是不存在这种为难的情况。如果确实存在了可以间接的去找总监谈谈,让总监来治他们!施工单位尽量不要和现场监理起任何冲突!
这个问题很好解决,要看你是做什么监理工作岗位,,如果是监理员,向监理工程师汇报即可,如果是监理工程师,先下达监理通知书,并计入监理日志,同时通知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下达停工令,并通知建设单位,如施工单位还是强行施工,总监理工程师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即可,报告后务监理单位任何责任。这个是监理概论上的监理方法。实际工作中总监理工程师下达停工令通知建设单位即可,一般建设单位不会和施工单位穿一个裤腿的,如果发生建设单位不管现象,那监理就不给签字盖章不给验收即可,并向监督站报告即可。
是的,因为办理施工许可证就一定要有监理单位才能办得下来。这个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条件之一。这个建委直接把关了。
监理单位是受业主委托对工程建设进行第三方监理的具有经营性质的独立的企业单位。它以专门的知识和技术,协助用户解决复杂的工程技术问题,并收取监理费用,同时对其提供的建筑工程监理服务承担经济和技术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13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第31条规定:“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
先不要将施工单位跟监理单位放在对立面上,有的时候监理的质量要求比较严,可能就觉得为难施工单位,当然了也有故意刁难的。其实监理也不好干,两头受夹,用平和的心态跟监理多沟通,相信会有好的效果。
"监理"是一种国际惯例。
建设部1988年印发的《关于开展建设监理工作的通知》指出,建设监理是商品经济的产物,建立建设监理制度首先是为适应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基本建设投资体制、设计与施工管理体制的改革新格局;其次,为了开拓国际建设市场,进入国际经济大循环,需要参照国际惯例实行建设监理制度,以便使我国的建设体制与国际建设市场相衔接。
先不要将施工单位跟监理单位放在对立面上,有的时候监理的质量要求比较严,可能就觉得为难施工单位,当然了也有故意刁难的。其实监理也不好干,两头受夹,用平和的心态跟监理多沟通,相信会有好的效果。
混到这都是你们施工单位给惯出来的!
我今年雏田就遇见这样的监理了,结果是那个监理上个月自己辞职不干了。
方法是转移注意力,向监理公司上一级的领导反应、沟通、包括拿钱,理由是为了工程的进度、顺利验收。工程验收不了监理公司也拿不到钱的。
方法二:向业主(甲方)反应情况,沟通。
《建筑法》第三十二条 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
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
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第七十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