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规定的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的责任是什么?

2019-01-28 09:36 1374浏览 7回答
法律法规规定的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的责任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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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敏娜
1楼 · 2019-01-28 10:16.采纳回答

  监理单位的行业法律责任

  监理单位在行业行为中法律责任主要是承担民事法律责任,除属于一般主体行为的单位犯罪外,在具体的监理业务中一般不会构成单位犯罪,监理单位的行业法律责任在《建筑法》第35条和第69条中有明确规定:

  (1)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与建设、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赵飞跃
2楼-- · 2019-01-28 10:17

  有个概念需要稍微纠正一下,监理工程师的监理行为是一种代表单位的职务行为,在履职过程中,对外的法律责任原则上由单位承担,监理单位再根据与监理工程师签订的协议或法律的相关规定进行内部追责。因此,监理工程师应当履行的职责(法律责任),其实就是监理单位应当履行的职责(法律责任)。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相关规定

  1、 第三十二条 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

  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

  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2、第三十三条 实施建筑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建筑施工企业。

  3、第三十四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4、第三十五条 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5、第六十九条 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齐志贤
3楼-- · 2019-01-28 10:08

  监理工程师的法律责任主要来源于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1.法律责任(1)民事责任(2)行政责任(3)刑事责任 2.连带责任由监理工程师个人过失引发的合同违约行为,监理工程师要与监理企业承担一定的连带责任。3.《刑法》第137条规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果监理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则要承担一定的监理责任:(1)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2)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3)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4)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如果监理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则应当与质量、安全事故责任主体承担连带责任:(1)违章指挥或者发出错误指令,引起安全事故的;(2)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由此引发安全事故的;(3)与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从而引发安全事故的。

赵鸣非
4楼-- · 2019-01-28 10:03

  1、 在监理工程师的指导下开展现场监理工作;

  2、 检查承包单位投入工程项目的人力、材料、主要设备及其使用、 运行状况,并做好检查记录;

  3、 复核或从施工现场直接获取工程计量的有关数据并签署原始 凭证;

  4、 按施工图纸及有关标准,对承包单位的工艺过程或施工工艺进行检查和记录,对加工制作及工序施工质量检查结果进行记录;

  5、 担任旁站监理监理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指出并向专业监理工程师报告;

  6、做好监理日记和有关的监理记录。

  监理工作经验介绍

  监理工作的任务是“三控制,二管理,”三控制:质量控制,投资控制,进度控制,两管理:信息管理,合同管理。其中心任务就是质量控制,质量是永远的主题,离开了质量控制,什么进度控制,投资控制都等于白控制,而安全也是建立在质量的基础上的,质量和安全是一个有机的结合体,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如果工程质量差,那工程势必存在安全隐患,甚至造成结构坍塌的严重质量安全事故,也就无法保证安全,因此,质量控制是监理工作的中心工作,作为一名监理人员,必须牢固树立“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思想,牢固树立“精品工程”的意识,牢固树立“细节决定成败,质量决定品牌”的理念。以下是我在机调楼监理工作中总结出来控制质量的几个要点:

  一、 把握审批环节,首先审查工程的施工组织,施工方案、施工工艺是否合理、科学。审查施工单位的施工机械、施工设备是否到位,性能是否满足要求。

  二、 材料、设备严格控制,原材料是否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原材料质量是保证工程的基础,是前提,如果原材料本身质量不满足要求,那么做出来的工程质量也要不到那去,所以严格控制质量的检查验收,真正把材料、设备未经监理检查验收的不准使用这一监理制度落到实处。

  三、 把握签认验收工程,验收签收环节是监理质量控制最后一道防线,是对质量的最终把关,工程的质量体现在每一道工序、每一个环节,只有确保每一道工序的质量,分项、分部、单位工程的质量才能有所保障,因此,严格工序质量的检查验收,是对工程质量把关的关键。

  四、 做好旁站视工作,视、旁站是监理控制质量重要环节,是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环节,通过视、旁站,及时发现施工工艺、施工操作是否规范,施工自检是否到位,现场质量管理是否有效,工程实体质量是否满足设计要求质量管理存在哪些薄弱环节,并采取针对有效的措施加以纠正,把质量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从而保证工程质量。

  五、 如发现施工现场有质量问题的,坚决发出我们的监理通知单。

  说完质量,我们再来说说安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和监督管理的基本思想是: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强化安全意识和安全技术措施。施工单位由于种种原因,其应承担的责任往往得不到落实,因此,监理在建设安全生产中的地位作用是不可缺少的,监理必须严格按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和职权范围履行监理的安全生产责任,同时监理也应积极为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多做贡献,提供优良适度的监督管理服务。为此,我们监理人员必须认真学习理解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特别是监理应熟悉的条文,同时监理人员还应学习并熟悉施工管理和安全生产技术方面的知识,积累经验。安全控制是我们监理工作中的重点和难点,以下是我在机调楼监理工作中总结出来安全控制的几个要点:

  一、 审查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二、 检查施工单位是否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三、 检查施工单位有否在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四、 审查特种作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才可上岗作业。

  五、 监理人员应对本工程的施工特点,对有安全隐患的地方进行经常性检查,如检查中发现安全问题,应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上报单位责任人,检查及处理情况应记录在案。

  六、 发现施工现场有安全隐患的,坚决发监理通知单。

  第三,我们再说我们的监理内业资料。监理的内业资料是我们文明施工、严格监理的一个真实写照。为此我也总结了几点:

  一、 监理内业资资料必须分类摆放。

  二、 监理日志必须与资料填写相对应。

  三、 施工原始记录要清晰,

  四、 检验资料要齐全 真实

  五、 资料填写必须与工程施工情况同步,

  同时我们要增强责任意识,监理工作能否到位,质量控制能否有效,主要是取决于现场监理人员的责任心,一个人水平再高,业务再精,但做事是草草从事,没有责任心,什么工作都不可能做好,做到位的,还不如一个水平一般,业务平平,但工作责任心较强的人做的好。只要有责任心的人,才会有质量意识,服务意识。才会不断地提高自己的业务素质,才会主动监理,敢于管理,才能做到严格监理,因此,有无责任意识是一个监理人员做监理工作的根本。

黄炜程
5楼-- · 2019-01-28 09:59

  工程监理责任的界定是长久以来困扰监理行业的突出问题,尤其当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和其他需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事故时,监理企业或者监理人员常常处于一种茫然无措或惶恐不安的被动状态,用听天由命来比喻其此时的处境再恰当不过。本文试图通过工程监理责任边界的研究,以明确监理企业或监理人员的事故责任。 一、工程监理责任范围 工程监理责任的范围主要应涵盖两个方面:其一必须是涉及工程本身,现场管理有别于工程管理,前者为承包商责任范围,后者为监理责任区间,凡与工程本身无关的责任事故,若追究监理企业或者监理人员的责任是没有依据的。比如临时建筑、临时用电、搭设脚手架、各种建筑材料的装卸、现场运输设备运行等,因并不构成工程本身,因而即使发生责任事故,也不应追究监理企业或者监理人员的责任。其二,必须涉及工程质量,因为业主是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工程监理企业作为社会中介服务组织,其权力、责任和义务是受业主委托而派生的,任何监理企业不可能超出业主委托职责之外而产生新的权力和义务。所以,监理企业不仅要对工程质量事故承担相应责任,而且还必须对因工程质量事故引发的包括安全事故在内的其他事故承担责任。 二、工程监理责任依据 监理企业责任依据主要来源于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建筑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该法明确规定了监理企业对工程实行投资、工期和质量三控制。《合同法》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建设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应当与监理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委托监理合同。发包人与监理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法律责任,应当依照本法委托合同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 上述两条规定了工程监理的基本依据和揭示了“约定大于法”的市场经济的基本理念。《招标投标法》第三条中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项目包括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该法规定了工程强制监理招标的范围。与该法配套的《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四十六条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能够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二)能够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该条明确规定了合理低价中标。《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投,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条规定不仅明确了监理企业应当对工程质量事故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也规定了监理企业应当对工程安全事故承担相应责任。 其次,监理责任的来源主要应通过监理委托合同来体现,目前可以参考的有《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因为业主的所有责任均有可能委托监理企业履行。我们认为监理企业应认真研究和分析现行法律法规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中涉及监理责任的相关规定,在委托监理合同尽量补充可能涉及监理责任方面的内容并予以明确约定,监理企业应依据监理合同严格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监理委托合同将是监理企业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受或者免受侵害以及界定监理事故责任的最基本的依据。 三、工程监理责任认定 工程监理企业应当依据与建设单位签定的委托监理合同严格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由于工程监理企业或监理人员的不作为、失职或者渎职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其他责任事故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不作为行为 1.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委托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的义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2.监理人员在现场发现施工企业有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行为,不予制止、不责令立即整改的; 3.发现工程存在安全隐患,总监理工程师未发布暂停施工指令的; 4.工程监理企业未审查施工企业安全措施并督促施工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组织保障体系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未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交底的; 5.违反监理合同约定的其他不作为行为。 (二)失职或者渎职行为: 1.监理人员违章指挥或者发布错误指令; 2.将不合格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 3.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4.对应检查的项目未检查,或者对应旁站监理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未实行旁站监理的; 5.转让监理业务的,造成质量事故或者其他责任事故的; 6.违反监理合同约定的其他失职或者渎职行为。 因缺乏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依据,一些监理责任的界定十分困难,因此建立工程监理责任事故鉴定委员会是非常必要的,但其组织形式、运作方式、管理体制及与现行法律制度的衔接还有街进一步深入研究。

辛宇杰
6楼-- · 2019-01-28 09:55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的责任是: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齐文峰
7楼-- · 2019-01-28 09:53

  现发去1998年实施的建筑法对监理工程师有什么规定!

  国务院可以规定实行强制监理的建筑工程的范围。

  第三十一条 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 件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

  第三十二条 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

  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

  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第三十三条 实施建筑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建筑施工企业。

  第三十四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第三十五条 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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