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教育促进法对于家庭成员及教育服务机构的处罚规定有哪些?
2021-11-02 1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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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教育促进法明确,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树立家庭是第一个课堂、家长是第一任老师的责任意识,承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用正确思想、方法和行为教育未成年人养成良好思想、品行和习惯,家庭教育促进法对于家庭成员及教育服务机构的处罚规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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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有如下几点:
(1)家庭教育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
①未依法办理设立手续;
②从事超出许可业务范围的行为或作虚假、引人误解宣传,产生不良后果;
③侵犯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合法权益。
(2)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家庭教育过程中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等法律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3)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