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监理单位及监理工程师未尽监理责任的行政处罚...

2019-01-24 09:33 3016浏览 3回答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了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的责任,但没有相应的履职不到位的法则。如果违反了这一条的规定,能否用深圳经济特区的监理条例中的罚则来处罚呢?违反的法律与科以责任的法律不同一有问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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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玉中
1楼 · 2019-01-24 10:18.采纳回答

  根据监理委托合同、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法进行处罚,相应的法规制度自己在网上找。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该监理企业形同虚设的工作行为质量给予行政处罚和通报批评。通报批评这个狠,对监理企业和该监理工程师影响触动很大,以后企业投标要扣分,个人名声受损有污点。

龙婉婉
2楼-- · 2019-01-24 10:15

  依据建设监理合同,一般都有规定。

龙妍娇
3楼-- · 2019-01-24 09:52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十五条 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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