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厂是否可以强制员工担任义务消防员。不给津贴的那...
2019-01-23 0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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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厂是否可以强制员工担任义务消防员。不给津贴的那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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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朋友们:
下午好!今天,我们xx公司在这里隆重举行”119消防宣传活动日”消防技能比赛。在此请允许我代表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向在百忙之中抽出时间来参加演习的各部门领导和各单位员工表示热烈的欢迎和衷心的感谢,并祝愿此次消防技能比赛圆满成功。
做好防火安全工作是促进企业健康、稳定发展的关键,是保障生命与财产安全的重要环节,俗话说,水火无情, 去年10月5日,世界著名的电子企业LG电子设在惠州的工厂发生火灾,烧毁原材料及成品总价值上亿元,还有数人命丧火海;今年6月10日发生在汕头市潮南区峡山镇华南宾馆的特别重大火灾事故,更是造成31人死亡、21人受伤的沉痛后果,而其直接原因只是电线短路故障所引起。这几场大火给我们留下的都是最深刻、最沉痛的教训。我们公司属于电子制造类企业,公司所储存的原材料和成品数量庞大,价值高昂。我们所使用的原料及成品基本上都是可以燃烧的,有一些甚至于还是高度易燃的危险化学品,所以消防工作在我们企业工作中就显得尤为重要,我们公司在安全生产工作中也一直在强调消防工作,并尽最大努力提高员工的防火意识,在硬件措施上我们在公司厂区安装了先进的火灾自动报警控制系统及消防水系统,每个位置都配置了足量的消防器材,并指定专门的管理人员来管理和维护消防器材,确保消防器材不被损坏、丢失和转移,并能够得到及时补充。在一些重点防火部位我们还专门设置了自动灭火系统。我们的消防宗旨就是时时、处处警惕,人人有责任,物物有保障。
在这里我还要强调的是:由于种种原因,我们许多员工还不知道灭火器是如何使用,不懂得如何处理突发性事件。为了很好的解决这个问题,有效提高我们全体员工的消防技能,所以公司安委会、公司工会决定组织这样一次消防比赛的实际演练。当然在近几年中我们每年都在开展类似性的活动,其根本的目的,就是要通过这类实际演练来增强员工对消防的动手能力,让大家懂得如何处理突发性的火灾事故。对于火灾事故,我们大多数员工可能都没经历过,我们也都不希望有这样的经历。但要想在我们的记忆中完全没有这个经历,我们就应该懂得消防的相关知识,以便在突发紧急情况下能够采取有效措施杜绝一切火灾事故的发生。我们国家消防工作的方针就是“预防为主,防消结合”。而防火、防爆的最重要的措施就是预防性措施,只有做好预防工作,然后防消一起抓,才能从根本上预防和解决火灾事故。
员工朋友们,今年公司“119消防宣传活动日”确定的主题是“消除火灾隐患,构建和谐XX”。我希望大家通过参加和观看今天的消防技能比赛实际演练,能从思想上高度重视消防安全,从行动上进一步落实消防安全,在我们的旺季生产过程中时刻不忘消防安全。为真正做到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全面消除火灾隐患,我们就要在公司安委会的正确领导下,在制造(安技)部等相关职能部门的有效管理下,充分全面落实公司制定的以”防范于未然“为目的的安全生产检查与隐患整改制度,确保我们员工朋友们通过辛勤工作所创造出的丰硕成果不被火灾所吞噬,为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开展提供有力的消防安全保障,同时也为公司全面创建和谐XX的目标保驾护航。
根据《XX省义务消防队组织办法》:
第六条 义务消防队编队原则:一级消防重点保卫单位,义务消防队员人数不少于本单位总人数的30%;二、三级消防重点保卫单位,义务消防队员人数不少于本单位总人数的20%;其它单位,总人数千人以上的按10%的比例建队,总人数千人以下的,按15%的比例建队,做到单位有义务消防队,车间、班组有义务消防组,工作岗位有义务消防员。
第七条 本单位义务消防队员在150人以下的,成立义务消防队;队员人数在150至500人的,可以成立义务消防大队,下设若干个队;队员人数在500人以上的,可以成立义务消防支队,下设若干个大队。
第八条 义务消防队设队长、副队长若干人,并编成防火、宣传、灭火、疏散、破拆、警戒等分队或小组。
第九条 义务消防队员应是热爱消防工作,身体健康,年龄在18至45岁的公民。
违法,社保是国家强制要求企业参保的义务行为
现在消防员都是职业的,只不过隶属军队
在咱们国家,所有用人单位只要用工,就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确定后就必须给员工购买社会劳动保险,这是社会劳动保障法规定的,也是强制性的。
不购买社会劳动保险,单位就违法了。
工厂工人可以是由公司协商作为义务消防员,但是不能强制要求的,这个是义务的,本身就没有津贴补助的 。
职工出事需要看是否和单位相关,单位有义务为职工购买工伤保险,用人单位必须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这是法律上的强制义务,而且是双方的法定义务,劳动关系的双方对此不可协商变通。
一、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保存在很大的法律风险:
员工可随时向劳动监察举报要求用人单位缴纳,处理结果往往是限期补缴;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还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如果用人单位缴纳了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费,员工在职期间一旦发生此类情况,相应的费用由社保基金负担。相反,如不缴纳社保,发生了此类情况,用人单位按照社保的标准自行负担。
二、法律依据:
《劳动法》七十二条,基金来源,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劳动法》七十三条,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退休;患病、负伤;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失业;生育。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三)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