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消防中控室值班人员都需要考取哪些证书?

2019-01-23 09:08 3005浏览 7回答
北京消防中控室值班人员都需要考取哪些证书?去哪里报名,去哪里考试。一年考试几次,如果有详细的时间也说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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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景爱
1楼 · 2019-01-23 09:28.采纳回答

  这个消防建筑值班需要的证件上中控监管员和巡检员证。

黄田心
2楼-- · 2019-01-23 09:49

  北京市消防局,地址西直门。

  此证每年只培训2次 夏冬各一次,培训七天,费用500,中午有工作餐,培训地点不固定,最后考试到大兴,开卷电脑作答试题。闭卷考试,不难,之前学校给你提纲600道题还是800忘了,考试的时候考200道,大兴实操,分三波交叉考试,1消防主机2防火门防火卷帘灭火器防排烟3喷头疏散指示消火栓消防系统,之前学校会模拟考试的,过了到大兴问题就不大

  

  培训的项目是操作当前世界最先进的中控室控制柜,演示加实操,最后还要多带带穿越浓烟区,考验个人生存能力。

  此证需单位出具证明,证明该单位需求消防中控人员,到西直门申请。对于非单位人员,社会流动人员,暂不提供培训。

  

  新学2350

  换证1850

  中级2950

  具体登录消防中控资源网

  

  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点一下手机右上角采纳,是对俺的鼓励和支持!多谢您!

龚广厚
3楼-- · 2019-01-23 09:43

  《建(构)筑物消防员》五级证书

粱佳佳
4楼-- · 2019-01-23 09:42

  消控证,全称建(构)筑物消防员,是国家职业资格的证书

樊旭兵
5楼-- · 2019-01-23 09:42

  建构筑物消防员初级证书

齐振普
6楼-- · 2019-01-23 09:39

  

  企业的消防控制室的操作人员需要持证上岗,按照国家规定的单位消防安全法则规定,需要有专人负责,能熟练操作消防设施,每班不少于2人,并定期组织检验、消防安全管理人,要求设置消防安全责任人;控制室需要有持证上岗的消防中控操作证和巡检证,24小时值班,每班不少于2人。

  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的规范标准:

  1、消防控制室必须严格实行每日24小时专人值班制度,每班不应少于2人,每班工作时间不应超过8小时;值班人员应通过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持有职业资格证书,并能熟练操作消防设施。

  

  2、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对火灾报警器进行日检查和交接班时,应当填写《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表》,值班期间每2小时记录一次消防控制室内消防设备的运行情况,及时记录消防设施的火警及故障情况。正常情况下,不应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防烟排烟系统和联动控制的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设置在手动控制状态。

  

  3、接到火灾报警信号后,单位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应当立即以最快方式确认火灾,立即确认火灾报警联动控制开关处于自动状态,同时拨打119报警,立即启动单位内部应急疏散和灭火预案,并应同时报告单位负责人。

齐心怡
7楼-- · 2019-01-23 09:30

  有,按照国家规定的单位消防安全需要有专人负责,要求设置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控制室需要有持证上岗的消防中控操作证和巡检证,24小时值班,每班不少于2人,具体按照

  (一)消防控制室必须实行每日24小时专人值班制度,每班不应少于2人。

  (二)消防控制室的日常管理应符合《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A587)的有关要求。

  (三)消防控制室应确保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灭火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按照GA587-2005的 5.1 设有建筑消防设施的单位应根据消防设施操作使用要求制订操作规程,明确操作人员。负责消防设施操作的人员应通过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持有初级技能以上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能熟练操作消防设施。消防控制室、具有消防配电功能的配电室、消防水泵房、防排烟机房等重要的消防设施操作控制场所。应根据工作、生产、经营特点建立值班制度,确保火灾情况下有人能按操作规程及时、正确操作建筑消防设施。

   第十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将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确定为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由公安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三)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四)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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