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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矛盾。
根据规范的2.0.12条说明工程计量是项目监理机构对施工单位上报的合格工程的工程量的复核工作,不是监理员可以做的。
而在工程计量工作中,监理员可以进行的是基础数据的复核工作,并不代表其能做所有的工程计量工作。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要求监理单位按照什么原则开展建设工程监理工作
答:建设工程监理规范1.0.9条要求:工程监理单位应公平、独立、诚信、科学地开展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活动。
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规定:
2.0.6总监理工程师
由工程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书面任命,负责履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注册监理工程师。
“平行检验”是1988年我国建设领域推行建设工程监理制度以来,施工阶段建设工程监理在建设工程中进行质量控制的重要手段之一。2001年5月1日正式实施的国家标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在规范的第二章以术语的形式给出了“平行检验”的释义:项目监理机构利用一定的检查或检测手段,在承包单位自检的基础上,按照一定的比例独立进行检查或检测的活动。这是监理机构(项目监理部)依据现行标准、规范和设计文件对被检验项目自行做出的判断和检查验收。这是监理工程师在施工阶段工程监理中实施质量控制的最重要的工作之一,也是为竣工阶段组织工程预验收及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和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提供最重要的依据。
一、 为什么叫“平行检验”?
搞工程建设的人都知道所谓“检验”,“检验”在《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中给出的释义是:对检验项目中的性能进行量测、检查、试验等,并将结果与标准、规范和设计文件要求进行比较,以确认每项性能是否合格而进行的活动。
所谓“平行检验”,是指一方是承包单位对自己负责施工的工程项目进行检查验收,而另一方是监理机构,他是受建设单位的委托,在施工单位自检的基础上,按照一定的比例,对工程项目进行独立检查和验收。对同一被检验项目的性能在规定的时间里进行的两次检查验收。
国务院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第二十九条规定: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砼进行检验。
对监理单位:第三十八条规定: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第三十六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对同一被检验项目的性能在规定的时间里,进行两次检查验收,其最终目的是一致的,都是对工程项目进行检查验收,对工程质量的可靠性有了保证。
二、 “平行检验”的特点
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中术语对“平行检验”给出的释义,“平行检验”有以下几层含义:
1、“平行检验”实施者必须是项目监理机构、监理工程师;
2、项目监理机构实施的“平行检验”必须是在承包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
3、“平行检验”的检查或检测活动必须是监理机构独立进行的;
4、“平行检验”的检查或检测活动必须是按照一定比例进行的。
国家明文规定: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建设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国家以法律的形式规定监理机构在施工阶段对工程质量控制有三大重要手段。这也就明确了控制手段之一的“平行检验”实施者必须是监理机构、监理工程师。
三、 “平行检验”为什么要在承包单位自检的基础上进行?
虽然承包单位、监理机构同为工程项目质量的责任主体,但承包单位毕竟是建设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人,监理机构的性质决定了监理机构不是、也不可能是承包单位在质量控制方面的保证人,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质量负责。建设工程的质量要求承包单位必须有强有力的质量控制体系,具体的质量保证措施和可行的施工方案,并且能正常运行。各级质量控制体系对被检项目必须实行“三检制”,最终实现承包商对建筑产品的质量保证。工程质量是施工企业做出来的。
承包单位在进行了自检的基础上,向监理机构提出报验,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根据承包单位报送的隐蔽工程验收单和验收批、分项工程报验单等自检结果进行现场复验,符合要求的予以签认,不合格的发监理工程师通知单,要求整改。这样才能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要求的: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分项工程检验不合格的,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的规定。
四、
“平行检验”的独立性,也是由监理的性质决定的,监理机构作为建设工程项目中的第三方,只有他的独立性才能决定他的监理活动的公正性,监理机构不仅对承包单位有监理的责任,同时对业主也应有监督执行国家建设法规和合同的责任,形成承包方、业主方和监理方三方相互制约的建设管理格局。
监理机构按照公正、独立、自由的原则开展监理活动,其检查或检验活动不受其他方的左右,才能使“平行检验”获得的数据和工程质量评估结论:具有确实性和可靠性。只有这种检查和验收,只有在有了这种真实、可靠的“平行检验”的数据后,我们的监理工程师才能在承包单位报送的报验单上签字,才能对工程质量有一个正确的评估。
五、 “平行检验”在建设工程监理活动中的重要性和作用
现在执行的“质量验收统一标准”中规定工程质量记录的结论是由监理机构给出的,这一方面表示对监理工作的信任,另一方面也增加了监理工程师的工作责任,你签认的结论是正确的,还是不正确的?监理工程师要负责任的。监理人员对承包单位报验的隐蔽工程、检验批、分部、分项工程的质量评定,不能完全依据承包商报的数据来签认。监理工程师要特别杜绝个别承包商的管理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对工程实体质量不进行检查验收,在填报验收记录表时凭印象、凭主观认为、凭怕脑袋得出的数据,乱下结论。而我们有些监理人员照样签认了。这是可怕的。工程质量的结论应该是监理机构在“平行检验”复核后,在验证数据正确的基础上作出的。这样的质量结论才具有真实性、可靠性,才是真正对工程质量负责,对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负责。因此监理机构的“平行检验”是施工阶段质量三控制最重要的工作之一,也是工程质量预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之一。
监理规范中规定监理机构应在竣工预验收的基础上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实际上“竣工预验收”是整个工程质量控制过程中最后的阶段,这最终的工程质量是在工程项目施工全过程质量控制中逐步形成的。从基础到屋顶,包括装饰。承包单位和监理部对隐蔽工程、检验批、分布、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也是在质量控制过程中逐步进行的,形成最终的工程质量。“平行检验”是监理机构最重要的质量控制手段之一,没有“平行检验”得出的第一手现场数据,最终的工程质量是不受控的。
“平行检验”的资料也是整个工程竣工资料的重要组成部分,监理机构不但要对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行“平行检验”,而且对建设工程的工序、检验批、分项工程、隐蔽工程更要加强“平行检验”,在“平行检验”过程中,监理工程师应该留下具体的记录(包括填表格、写小结、怕照片等),形成系统的、完整的、真实的监理资料。
六、 如何做好监理的“平行检验”?
1、“平行检验”的检查和检测活动必须是按一定比例进行的,“平行检验”主要是哪些对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和公众利益起决定性作用的“主控项目”和一部分“一般项目”。对这些重要部位、关键工序的“主控项目”和一部分“一般项目”,监理工程师是必须严格控制的。监理机构不可能对所有的分项工程面面俱到、一点不漏,有许多分项工程应由承包单位质量控制体系下自己控制验收。
2、承包单位和监理机构对同一个检验项目进行验收,对检验项目中的性能进行量测、检查、试验等,并将检验结果与国家规范标准进行比较,以确定此项目性能是否合格,因此,“平行检验”的结论是“合格”或“不合格”。
有时双方检验的数据可能有差异,因为工程建设项目是个“庞然大物”,量测的部位不同,得出的数据可以不同,是正常的。承包单位和监理机构检验后的数据在允差范围内吻合。监理工程师应确认该检验项目为合格。如果不吻合,且超出允差范围,监理工程师确认该检验项目确实不符合国家标准、规范和设计要求,监理工程师应发出“整改通知单”,要求承包单位整改,整改完成后再复验。如果承包单位对监理工程师的“平行检验”数据有疑义的,施工和监理双方可再次共同组织复验,复验的结果双方确认为合格,监理工程师应签字确认。这也是正常的工作程序。
3、对监理工程师的要求。
⑴、实施“平行检验”和做其他监理工作一样,要求监理工程师必须有高度责任感和事业性。因“平行检验”得出的数据正确与否,决定了被查项目的“合格”与“不合格”,如果把合格的搞成不合格,或把不合格的搞成合格了。这不仅会给工程质量造成隐患,还会造成不必要的返工、浪费,这是不负责的。
⑵、要求监理工程师必须有崇高的职业道德和大公无私的精神,要以数据说话,而数据必须真实,结论要有科学根据。
⑶、要有吃苦耐劳、不怕困难的精神,兢兢业业、踏踏实实。
答:工程最终延期报审表监理方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字。
GB/T50319-2013《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6.5 工程延期及工期延误
6.5.1 施工单位提出工程延期要求符合施工合同约定时,项目监理机构应予以受理。
6.5.2 当影响工期事件具有持续性时,项目监理机构应对施工单位提交的阶段性工程临时延期报审表进行审查,并应签署工程临时延期审核意见后报建设单位。
当影响工期事件结束后,项目监理机构应对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最终延期报审表进行审查,并应签署工程最终延期审核意见后报建设单位。
工程临时延期报审表和工程最终延期报审表应按本规范表B.0.14的要求填写。
6.5.3 项目监理机构在批准工程临时延期、工程最终延期前,均应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协商。
6.5.4 项目监理机构批准工程延期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 施工单位在施工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出工程延期。
2 因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施工进度滞后。
3 施工进度滞后影响到施工合同约定的工期。
6.5.5 施工单位因工程延期提出费用索赔时,项目监理机构可按施工合同约定进行处理。
6.5.6 发生工期延误时,项目监理机构应按施工合同约定进行处理。
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用现场记录、发布文件、旁站监理、巡视检查、跟踪检测、平行检测、协调等工作方法;技术文件核查、审核和审批制度、原材料、中间产品和工程设备报验制度、工程质量报验制度、工程计量付款签证制度、会议制度、紧急情况报告制度、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符合性审核 制度、监理报告制度、工程验收制度等主要工作制度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一、采用主要工作方法:
1、 现场记录。监理机构记录每日施工现场的人员、原材料、中间产品、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天气、施工环境、施工作业内容、存在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等。
2、发布文件。监理机构采用通知、指示、批复、确认等书面文件开展施工监理工作。
3、 旁站监理。监理机构按照监理合同约定和监理工作需要,在施工现场对工程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的施工作业实施连续性的全过程监督、检查和记录。
4、 巡视检查。监理机构对所监理工程的施工进行的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与检查。
5、跟踪检测。监理机构对承包人在质量检测中的取样和送样进行监督。跟踪检测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6、平行检测。在承包人对原材料、中间产品和工程质量自检的同时,监理机构按照监理合同约定独立进行抽样检测,核验承包人的检测结果。平行检测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7、协调。监理机构依据合同约定对施工合同双方之间的关系以及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争议进行的沟通、协商和调解。
二、主要工作制度
1、 技术文件核查、审核和审批制度。裉据施工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技术文件以及承包人提交的开工申请、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计划、施工进度计划、专项施工方案、安全技术猎施、度讯方案和灾害应急预案等文件,均应经监理机构核查、审核或审批后方可实施。
2、 原材料、中间产品和工程设备报验制度。监理机构应对发包人或承包人提供的原材料、中间产品和工程设备进行核验或验收。不合格的原材料、中间产品和工程设备不得投入使用,其处置方式和措施应得到监理机构的批准或确认。
3、 工程质量报验制度。承包人每完成一道工序或一个单元工程,都应经过自检。承包人自检合格后方可报监理机构进行复核。上道工序或上一单元工程未经复核或复核不合格,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或下一单元工程施工。
4、工程计量付款签证制度。所有申请付款的工程量、工作均应进行计量并经监理机构确认。未经监理机构签证的付款申请,发包人不得付款。
5、 会议制度。监理机构应建立会议制度,包括第一次监理工地会议、监理例会和监理专题会议。会议由总监理工程师或其授权的监理工程师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各方应派员参加。会议应符合下列要求:
1)第一次监理工地会议。第一次监理工地会议应在监理机构批复合同工程开工前举行,会议主要内容包括:介绍各方组织机构及其负责人;沟通相关信息;进行首次监理工作交底;合同工程开工准备检查情况。会议的具体内容可由有关各方会前约定,会议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召开。
2)监理例会。监理机构应定期主持召开由参建各方现场负责人参加的会议,会上应通报工程进展情况,检查上次监理例会中有关决定的执行情况,分析当前存在的问题,提出问题的解决方案或建议,明确会后应完成的任务及其责任方和完成时限。
3)监理专题会议。监理机构应根据工作需要,主持召开监理专题会议。会议专题可包括施工质量、施工方案、施工进度、技术交底、变更、索赔、争议及专家咨询等方面。
4)总监理工程师或授权副总监理工程师组织编写由监理机构主持召开会议的纪要,并分发与会各方。
6、紧急情况报告制度。当施工现场发生紧急情况时,监理机 构应立即指示承包人采取有效紧急处理措施,并向发包人报告。
7、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符合性审核 制度。监理机构在审核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计划、专项施工方案、安全技术措施、度汛方案和灾害应急预案等文件时,应对其与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的符合性进行审核。
8、监理报告制度。监理机构应及时向发包人提交监理月报、 监理专题报告;在工程验收时,应提交工程建设监理工作报告。
9、工程验收制度。在承包人提交验收申请后,监理机构应对其是否具备验收条件进行审核,并根据有关水利工程验收规程或合同约定,参与或主持工程验收。
监理要对施工单位进场的材料做平行检验,这平行检验的意思是:项目监理机构在施工单位自检的同时,按有关规定、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对同一检验项目进行的检测试验活动。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中对平行检验有明确的定义:平行检验 (paralleltesting)是项目监理机构在施工单位自检的同时,按有关规定、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对同一检验项目进行的检测试验活动。
而原《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中对平行检验的定义是:项目监理机构利用一定的检查或检测手段在承包单位自检的基础上按照一定的比例独立进行检查或检测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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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矛盾。
根据规范的2.0.12条说明工程计量是项目监理机构对施工单位上报的合格工程的工程量的复核工作,不是监理员可以做的。
而在工程计量工作中,监理员可以进行的是基础数据的复核工作,并不代表其能做所有的工程计量工作。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要求监理单位按照什么原则开展建设工程监理工作
答:建设工程监理规范1.0.9条要求:工程监理单位应公平、独立、诚信、科学地开展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活动。
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规定:
2.0.6总监理工程师
由工程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书面任命,负责履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注册监理工程师。
“平行检验”是1988年我国建设领域推行建设工程监理制度以来,施工阶段建设工程监理在建设工程中进行质量控制的重要手段之一。2001年5月1日正式实施的国家标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在规范的第二章以术语的形式给出了“平行检验”的释义:项目监理机构利用一定的检查或检测手段,在承包单位自检的基础上,按照一定的比例独立进行检查或检测的活动。这是监理机构(项目监理部)依据现行标准、规范和设计文件对被检验项目自行做出的判断和检查验收。这是监理工程师在施工阶段工程监理中实施质量控制的最重要的工作之一,也是为竣工阶段组织工程预验收及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和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提供最重要的依据。
一、 为什么叫“平行检验”?
搞工程建设的人都知道所谓“检验”,“检验”在《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中给出的释义是:对检验项目中的性能进行量测、检查、试验等,并将结果与标准、规范和设计文件要求进行比较,以确认每项性能是否合格而进行的活动。
所谓“平行检验”,是指一方是承包单位对自己负责施工的工程项目进行检查验收,而另一方是监理机构,他是受建设单位的委托,在施工单位自检的基础上,按照一定的比例,对工程项目进行独立检查和验收。对同一被检验项目的性能在规定的时间里进行的两次检查验收。
国务院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第二十九条规定: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砼进行检验。
对监理单位:第三十八条规定: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第三十六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对同一被检验项目的性能在规定的时间里,进行两次检查验收,其最终目的是一致的,都是对工程项目进行检查验收,对工程质量的可靠性有了保证。
二、 “平行检验”的特点
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中术语对“平行检验”给出的释义,“平行检验”有以下几层含义:
1、“平行检验”实施者必须是项目监理机构、监理工程师;
2、项目监理机构实施的“平行检验”必须是在承包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
3、“平行检验”的检查或检测活动必须是监理机构独立进行的;
4、“平行检验”的检查或检测活动必须是按照一定比例进行的。
国家明文规定: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建设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国家以法律的形式规定监理机构在施工阶段对工程质量控制有三大重要手段。这也就明确了控制手段之一的“平行检验”实施者必须是监理机构、监理工程师。
三、 “平行检验”为什么要在承包单位自检的基础上进行?
虽然承包单位、监理机构同为工程项目质量的责任主体,但承包单位毕竟是建设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人,监理机构的性质决定了监理机构不是、也不可能是承包单位在质量控制方面的保证人,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质量负责。建设工程的质量要求承包单位必须有强有力的质量控制体系,具体的质量保证措施和可行的施工方案,并且能正常运行。各级质量控制体系对被检项目必须实行“三检制”,最终实现承包商对建筑产品的质量保证。工程质量是施工企业做出来的。
承包单位在进行了自检的基础上,向监理机构提出报验,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根据承包单位报送的隐蔽工程验收单和验收批、分项工程报验单等自检结果进行现场复验,符合要求的予以签认,不合格的发监理工程师通知单,要求整改。这样才能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要求的: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分项工程检验不合格的,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的规定。
四、
“平行检验”的独立性,也是由监理的性质决定的,监理机构作为建设工程项目中的第三方,只有他的独立性才能决定他的监理活动的公正性,监理机构不仅对承包单位有监理的责任,同时对业主也应有监督执行国家建设法规和合同的责任,形成承包方、业主方和监理方三方相互制约的建设管理格局。
监理机构按照公正、独立、自由的原则开展监理活动,其检查或检验活动不受其他方的左右,才能使“平行检验”获得的数据和工程质量评估结论:具有确实性和可靠性。只有这种检查和验收,只有在有了这种真实、可靠的“平行检验”的数据后,我们的监理工程师才能在承包单位报送的报验单上签字,才能对工程质量有一个正确的评估。
五、 “平行检验”在建设工程监理活动中的重要性和作用
现在执行的“质量验收统一标准”中规定工程质量记录的结论是由监理机构给出的,这一方面表示对监理工作的信任,另一方面也增加了监理工程师的工作责任,你签认的结论是正确的,还是不正确的?监理工程师要负责任的。监理人员对承包单位报验的隐蔽工程、检验批、分部、分项工程的质量评定,不能完全依据承包商报的数据来签认。监理工程师要特别杜绝个别承包商的管理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对工程实体质量不进行检查验收,在填报验收记录表时凭印象、凭主观认为、凭怕脑袋得出的数据,乱下结论。而我们有些监理人员照样签认了。这是可怕的。工程质量的结论应该是监理机构在“平行检验”复核后,在验证数据正确的基础上作出的。这样的质量结论才具有真实性、可靠性,才是真正对工程质量负责,对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负责。因此监理机构的“平行检验”是施工阶段质量三控制最重要的工作之一,也是工程质量预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之一。
监理规范中规定监理机构应在竣工预验收的基础上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实际上“竣工预验收”是整个工程质量控制过程中最后的阶段,这最终的工程质量是在工程项目施工全过程质量控制中逐步形成的。从基础到屋顶,包括装饰。承包单位和监理部对隐蔽工程、检验批、分布、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也是在质量控制过程中逐步进行的,形成最终的工程质量。“平行检验”是监理机构最重要的质量控制手段之一,没有“平行检验”得出的第一手现场数据,最终的工程质量是不受控的。
“平行检验”的资料也是整个工程竣工资料的重要组成部分,监理机构不但要对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行“平行检验”,而且对建设工程的工序、检验批、分项工程、隐蔽工程更要加强“平行检验”,在“平行检验”过程中,监理工程师应该留下具体的记录(包括填表格、写小结、怕照片等),形成系统的、完整的、真实的监理资料。
六、 如何做好监理的“平行检验”?
1、“平行检验”的检查和检测活动必须是按一定比例进行的,“平行检验”主要是哪些对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和公众利益起决定性作用的“主控项目”和一部分“一般项目”。对这些重要部位、关键工序的“主控项目”和一部分“一般项目”,监理工程师是必须严格控制的。监理机构不可能对所有的分项工程面面俱到、一点不漏,有许多分项工程应由承包单位质量控制体系下自己控制验收。
2、承包单位和监理机构对同一个检验项目进行验收,对检验项目中的性能进行量测、检查、试验等,并将检验结果与国家规范标准进行比较,以确定此项目性能是否合格,因此,“平行检验”的结论是“合格”或“不合格”。
有时双方检验的数据可能有差异,因为工程建设项目是个“庞然大物”,量测的部位不同,得出的数据可以不同,是正常的。承包单位和监理机构检验后的数据在允差范围内吻合。监理工程师应确认该检验项目为合格。如果不吻合,且超出允差范围,监理工程师确认该检验项目确实不符合国家标准、规范和设计要求,监理工程师应发出“整改通知单”,要求承包单位整改,整改完成后再复验。如果承包单位对监理工程师的“平行检验”数据有疑义的,施工和监理双方可再次共同组织复验,复验的结果双方确认为合格,监理工程师应签字确认。这也是正常的工作程序。
3、对监理工程师的要求。
⑴、实施“平行检验”和做其他监理工作一样,要求监理工程师必须有高度责任感和事业性。因“平行检验”得出的数据正确与否,决定了被查项目的“合格”与“不合格”,如果把合格的搞成不合格,或把不合格的搞成合格了。这不仅会给工程质量造成隐患,还会造成不必要的返工、浪费,这是不负责的。
⑵、要求监理工程师必须有崇高的职业道德和大公无私的精神,要以数据说话,而数据必须真实,结论要有科学根据。
⑶、要有吃苦耐劳、不怕困难的精神,兢兢业业、踏踏实实。
答:工程最终延期报审表监理方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字。
GB/T50319-2013《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6.5 工程延期及工期延误
6.5.1 施工单位提出工程延期要求符合施工合同约定时,项目监理机构应予以受理。
6.5.2 当影响工期事件具有持续性时,项目监理机构应对施工单位提交的阶段性工程临时延期报审表进行审查,并应签署工程临时延期审核意见后报建设单位。
当影响工期事件结束后,项目监理机构应对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最终延期报审表进行审查,并应签署工程最终延期审核意见后报建设单位。
工程临时延期报审表和工程最终延期报审表应按本规范表B.0.14的要求填写。
6.5.3 项目监理机构在批准工程临时延期、工程最终延期前,均应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协商。
6.5.4 项目监理机构批准工程延期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 施工单位在施工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出工程延期。
2 因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施工进度滞后。
3 施工进度滞后影响到施工合同约定的工期。
6.5.5 施工单位因工程延期提出费用索赔时,项目监理机构可按施工合同约定进行处理。
6.5.6 发生工期延误时,项目监理机构应按施工合同约定进行处理。
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用现场记录、发布文件、旁站监理、巡视检查、跟踪检测、平行检测、协调等工作方法;技术文件核查、审核和审批制度、原材料、中间产品和工程设备报验制度、工程质量报验制度、工程计量付款签证制度、会议制度、紧急情况报告制度、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符合性审核 制度、监理报告制度、工程验收制度等主要工作制度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一、采用主要工作方法:
1、 现场记录。监理机构记录每日施工现场的人员、原材料、中间产品、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天气、施工环境、施工作业内容、存在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等。
2、发布文件。监理机构采用通知、指示、批复、确认等书面文件开展施工监理工作。
3、 旁站监理。监理机构按照监理合同约定和监理工作需要,在施工现场对工程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的施工作业实施连续性的全过程监督、检查和记录。
4、 巡视检查。监理机构对所监理工程的施工进行的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与检查。
5、跟踪检测。监理机构对承包人在质量检测中的取样和送样进行监督。跟踪检测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6、平行检测。在承包人对原材料、中间产品和工程质量自检的同时,监理机构按照监理合同约定独立进行抽样检测,核验承包人的检测结果。平行检测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7、协调。监理机构依据合同约定对施工合同双方之间的关系以及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争议进行的沟通、协商和调解。
二、主要工作制度
1、 技术文件核查、审核和审批制度。裉据施工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技术文件以及承包人提交的开工申请、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计划、施工进度计划、专项施工方案、安全技术猎施、度讯方案和灾害应急预案等文件,均应经监理机构核查、审核或审批后方可实施。
2、 原材料、中间产品和工程设备报验制度。监理机构应对发包人或承包人提供的原材料、中间产品和工程设备进行核验或验收。不合格的原材料、中间产品和工程设备不得投入使用,其处置方式和措施应得到监理机构的批准或确认。
3、 工程质量报验制度。承包人每完成一道工序或一个单元工程,都应经过自检。承包人自检合格后方可报监理机构进行复核。上道工序或上一单元工程未经复核或复核不合格,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或下一单元工程施工。
4、工程计量付款签证制度。所有申请付款的工程量、工作均应进行计量并经监理机构确认。未经监理机构签证的付款申请,发包人不得付款。
5、 会议制度。监理机构应建立会议制度,包括第一次监理工地会议、监理例会和监理专题会议。会议由总监理工程师或其授权的监理工程师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各方应派员参加。会议应符合下列要求:
1)第一次监理工地会议。第一次监理工地会议应在监理机构批复合同工程开工前举行,会议主要内容包括:介绍各方组织机构及其负责人;沟通相关信息;进行首次监理工作交底;合同工程开工准备检查情况。会议的具体内容可由有关各方会前约定,会议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召开。
2)监理例会。监理机构应定期主持召开由参建各方现场负责人参加的会议,会上应通报工程进展情况,检查上次监理例会中有关决定的执行情况,分析当前存在的问题,提出问题的解决方案或建议,明确会后应完成的任务及其责任方和完成时限。
3)监理专题会议。监理机构应根据工作需要,主持召开监理专题会议。会议专题可包括施工质量、施工方案、施工进度、技术交底、变更、索赔、争议及专家咨询等方面。
4)总监理工程师或授权副总监理工程师组织编写由监理机构主持召开会议的纪要,并分发与会各方。
6、紧急情况报告制度。当施工现场发生紧急情况时,监理机 构应立即指示承包人采取有效紧急处理措施,并向发包人报告。
7、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符合性审核 制度。监理机构在审核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计划、专项施工方案、安全技术措施、度汛方案和灾害应急预案等文件时,应对其与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的符合性进行审核。
8、监理报告制度。监理机构应及时向发包人提交监理月报、 监理专题报告;在工程验收时,应提交工程建设监理工作报告。
9、工程验收制度。在承包人提交验收申请后,监理机构应对其是否具备验收条件进行审核,并根据有关水利工程验收规程或合同约定,参与或主持工程验收。
监理要对施工单位进场的材料做平行检验,这平行检验的意思是:项目监理机构在施工单位自检的同时,按有关规定、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对同一检验项目进行的检测试验活动。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中对平行检验有明确的定义:平行检验 (paralleltesting)是项目监理机构在施工单位自检的同时,按有关规定、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对同一检验项目进行的检测试验活动。
而原《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中对平行检验的定义是:项目监理机构利用一定的检查或检测手段在承包单位自检的基础上按照一定的比例独立进行检查或检测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