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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合同主要内容
由于建设工程合同的特殊性,国家对其合同文本的使用有较强的指导性,建设部等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发布建设工程合同的示范文本,作为指导各建设工程发包人与承包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主要参照。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主要内容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方面,目前适用的示范文本主要为建设部和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9年颁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下称示范合同),该版本是在1991年颁布的版本的基础上,结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的,同时也参考了国际上最为通行的由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制定的《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的内容,在合同内容与形式上都相当完善。中国的各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基本都~~了这一示范合同文本。
在形式上,示范合同分为三部分:协议书、通用条款与专用条款。协议书是对双方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内容达成合意的书面确认,主要包括工程概况、承包范围、工期、质量标准、合同价款、合同文件的范围等基本内容。通用条款则是对双方合同权利义务的详细规定,可适用于各种不同的工程项目,具有相对固定性。专用条款则是合同双方针对特定工程项目所作特别约定,为当事人意思自治留下必要的空间。示范合同内容相当丰富,下面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具备的主要内容进行介绍。
1、当事人条款合同应明确发包人与承包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工商登记号、住所及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承包人应具备与合同工程相对应的施工企业资质等级。
2、工程名称和范围(标的物条款)
该条款主要用于明确合同所指向的建设工程的内容和范围。项目名称、施工现场的位置、施工界区等都应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3、施工准备条款该部分条款主要对在工程施工前应完成的工作进行约定,主要包括施工现场具备施工条件,土地平整、道路通畅及水电设施应予完成;具备必要的施工合法性文件,其中最重要的文件即为施工许可证,依建筑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工程不能开工,当然还包括其他如临时用地、爆破作业等其他许可文件;施工场地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及工程设计图纸的交付,发包人并应对其提供的资料和图纸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4、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承包人应提交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指定的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驻场代表确认后,承包人应按进度计划组织施工,并接受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驻场代表的检查与监督。合同应明确工程开工与竣工日期,并对工期延误及相关责任问题进行约定。
5、工程质量和检验条款承包人应对工程应达到的质量标准作出承诺。按国家标准,建设工程质量检验按分项、分部、单位工程的质量评定均分为逗合格地与逗优良地两个等级,合同应约定工程质量需符合何种标准,以及当双方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时的鉴定机构及其程序。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甲方委派的监理工程师或驻场代表有权随时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问题则承包人应予拆除和重新施工,使之达到约定标准。对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的验收程序及双方责任,合同也应作出约定。
6、价款及其支付在建设工程合同实务中,价款问题产生的纠纷最为常见。建设工程尤其是大型工程的造价金额通常较大,合同履行期相对较长,其中可变因素较多,因此在客观上也确实存在价款难以确定或其确定过程较复杂的情况。建设部2001年颁布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规定了三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价款的方式:固定价,即合同总价或单价在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内不可调整;可调价,即合同约定工程价格在实施期间随价格变化而调整;工程成本加酬金确定的价格。当事人可在合同中约定其中一种计价方式。
在工程款的支付方面,通常工程款可分为三部分:预付款、进度款和结算款。预付款是指开工前由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的款项,款项用于承包人开工前期的准备工作,该部分款项应于开工后从发包人应付工程款中扣除。进度款则指发包人按合同约定的工程进度逐笔支付的款项。由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揽合同性质,势不能要求承包人承担垫付工程款的义务,因此根据工程进度支付工程进度款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重要特点。结算款是指工程竣工后,双方对工程总价进行结算所确认的工程款,对发包人已付工程款与结算款的差额部分,发包人应予支付。
7、材料及设备供应建设工程涉及到大量的材料与设备,因此合同应就材料与设备供应主体、供应范围、供应日期、验收程序及标准、保管责任等问题进行约定。材料和设备既可由发包人提供,也可由承包人提供,提供方应对材料与设备的合格性承担责任,另一方有权对其进行检验并提出质量异议。
8、竣工验收与结算条款竣工验收与结算条款应对验收和决算的程序进行明确约定。在预计竣工日期之前的合理期限内,承包人应通知发包人准备验收,并提供相关验收资料,发包人应及时组织有关各方包括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与承包人共同进行竣工验收,并对存在的质量问题提出修改意见,验收合格或经修改后合格的,承包人应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不组织验收的,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竣工验收后,双方应按合同约定或法定程序进行结算。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对工程竣工结算的程序规定如下:逗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竣工结算:①承包方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约定期限内提交竣工结算文件;②发包方应当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限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③发包方对竣工结算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答复期内向承包方提出,并可以在提出之日起的约定期限内与承包方协商;④发包方在协商期内未与承包方协商或者经协商未能与承包方达成协议的,应当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竣工结算审核;⑤发包方应当在协商期满后的约定期限内向承包方提出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出具的竣工结算审核意见。
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对上述事项的期限没有明确约定的,可认为其约定期限均为28日。发承包双方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出具的竣工结算审核意见仍有异议的,在接到该审核意见后一个月内可以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经发包方与承包方确认即应当作为工程决算的依据。地
如当事人约定采取固定价格的方式,则在结算环节当不易发生纠纷。但是,对大型工程项目而言,以固定价格方式计价并不现实,因为期间可变因素太多,如由此导致的造价差距太大,一方当事人可以情事变更原则要求变更合同。此外,因发包人原因如设计变更等调整合同造价的情况也难以避免。需要注意的是,发包人并没有权利对承包人提交的结算资料进行随意调整。除合同约定的内容外,对工程施工过程中发包人或其代理人已确认的部分工程价格,发包人应予认可。即便双方委托或由法院或仲裁机构委托价格鉴定机构进行造价鉴定,其也不能脱离合同条款及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已生成的合同文件的约定。因此,对承包人而言,合同履行过程中有关书面证据的保全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
9、违约责任及索赔条款发包人可能存在的主要违约事由为不依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此外还存在着不提供必要的施工条件及资料、不按期组织各类验收等情形,合同应对各种可能的违约情形的违约责任进行规定,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主要方式为实际履行、赔偿损失和解除合同。承包人可能存在的主要违约事由是未按期完工及完成的工程质量不符合法定及约定的质量标准,及与之相对应的不能提供必要的工程竣工资料。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主要方式为修理或重作、赔偿损失、解除合同。合同应对履行过程中的索赔程序进行约定,一旦出现索赔事由,守约方应及时向违约方发出索赔通知,并提供相关证据,违约方应按合同约定的期限进行答复和处理。
10、承包人保修责任承包人通常以签订质量保修书的形式明确其保修责任。承包人的保修责任为法定责任,建筑法对此作出了原则性规定,并授权国务院对具体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作出规定。国务院2000年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0条规定:逗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①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②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③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④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⑤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地双方可在合同约定比前述最低保修期限较长的保修期,但不得短于法定最低保修期限。保修期间,由于承包人实施保修行为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应予赔偿。
建设工程勘察与设计合同的主要内容
相较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勘察与设计合同的内容相对简单,由此引发的纠纷也不多。在内容方面,其当事人条款、标的物条款与前述施工合同并无不同。发包人的主要义务为明确勘察或设计要求,提供必要的勘察或设计资料,按期支付酬金。勘察人或设计人的主要义务为按合同要求完成任务,保证勘察成果资料和设计资料具有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在酬金方面,勘察与设计合同通常是以固定价格的方式进行约定,如发包人对勘察或设计要求提出变更,则相应调整酬金数额。支付方式则通常是按勘察或设计工作完成的阶段分期付款。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方面,目前适用的示范文本主要为建设部和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9年颁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下称示范合同),该版本是在1991年颁布的版本的基础上,结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的,同时也参考了国际上最为通行的由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制定的《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的内容,在合同内容与形式上都相当完善。中国的各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基本都采纳了这一示范合同文本。
5、工程质量和检验条款承包人应对工程应达到的质量标准作出承诺。按国家标准,建设工程质量检验按分项、分部、单位工程的质量评定均分为“合格”与“优良”两个等级,合同应约定工程质量需符合何种标准,以及当双方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时的鉴定机构及其程序。
竣工验收后,双方应按合同约定或法定程序进行结算。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对工程竣工结算的程序规定如下:“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竣工结算:①承包方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约定期限内提交竣工结算文件;②发包方应当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限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③发包方对竣工结算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答复期内向承包方提出,并可以在提出之日起的约定期限内与承包方协商;④发包方在协商期内未与承包方协商或者经协商未能与承包方达成协议的,应当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竣工结算审核;⑤发包方应当在协商期满后的约定期限内向承包方提出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出具的竣工结算审核意见。
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对上述事项的期限没有明确约定的,可认为其约定期限均为28日。发承包双方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出具的竣工结算审核意见仍有异议的,在接到该审核意见后一个月内可以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经发包方与承包方确认即应当作为工程决算的依据。”
10、承包人保修责任承包人通常以签订质量保修书的形式明确其保修责任。承包人的保修责任为法定责任,建筑法对此作出了原则性规定,并授权国务院对具体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作出规定。国务院2000年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0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①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②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③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④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⑤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双方可在合同约定比前述最低保修期限较长的保修期,但不得短于法定最低保修期限。保修期间,由于承包人实施保修行为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应予赔偿。
关于施工组织设计是否构成施工合同文件?,主要有以下几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施工组织设计不构成施工合同文件,如果构成的话,那施工合同的内容就太多了,太细了,因此其不应当作为施工合同文件;第二种观点认为,施工组织设计分为投标性施工组织设计和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其中因投标性施工组织设计构成招标文件的一部分,按照《招标投标法》相关规定应当构成施工合同文件,而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由于仅是指导承包人具体施工,对发包人没有约束力,因此不构成合同文件。第三种观点认为,无论是投标性施工组织设计还是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均构成合同文件,理由是施工组织设计是关于承包人如何履行施工合同的合同约定,其在获得发包人认可或发包人所委托的监理工程师批准之后即对承包人和发包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其利理所当然的构成施工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此,我们认同第二种观点,并借此机会谈谈施工组织设计构成施工合同文件的理由和依据。 一、中标人的投标施工组织设计构成施工合同文件的理由和依据 我们认为,要分析一份文件是否构成合同文件,取决于该文件对合同当事人是否具有合同文件所应具有的法律约束力,如果具有,则构成合同文件,如果不具有,则不构成合同文件,而并不取决于其名称是否被称之为合同文件,也不取决于其内容的多少,篇幅的长短。 投标性施工组织设计作为投标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主要是关于施工技术、施工方案等方面的内容,不仅作为技术评标的依据,而且还是商务评标的依据之一,以此证明投标人关于施工报价、施工质量保证和进度安排的合理性。《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并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根据这一规定,我们不难看出,严格从法律上讲,发包人与中标人签订的合同内容应当也必须为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内容,否则就属于不符合法律要求的行为。但在实践中,发包人和中标人在签订合同时为方便操作,会在书面合同中尽量简化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内容,但是,这种简化不得背离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否则就属于另行签订背离合同内容的其他协议。根据上述分析,既然投标性施工组织设计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而施工合同内容又必须遵从投标文件的内容,那么投标性施工组织设计构成合同文件也就顺理成章,理所当然了。实质上,投标性施工组织设计不仅构成施工合同文件组成部分,而且还属于合同实质性内容,其不仅是中标人关于如何履行合同,其投标价款是否低于其企业成本,进度计划安排是否合理,施工质量是否能够得以保证的评判依据,更是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向发包人提出索赔的依据,因此其不仅对中标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同样对于发包人也有法律约束力。如果因投标人所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存在错误导致其承担了额外的费用,则其无权向发包人另行主张;如果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中标人施工组织设计无法执行而增加了额外的费用,则发包人应当赔付相应的额外费用。 二、经发包人审定批准的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构成施工合同文件的理由和依据 施工施工环境的多变性导致中标人在编制的投标性施工组织设计在施工过程中往往不能直接用于指导具体施工,因此,中标人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往往会根据施工环境的变化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细化,修订或补充,并编制可直接指导施工的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一般称之为施工方案,并提交发包人委托的工程师审批后执行。根据上述分析,经发包人认可接受的中标人的投标性施工组织设计构成施工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那么以该合同文件为基础,并根据施工环境对其作具体、修订或补充而编制的,并经发包人委托的工程师审批的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即施工方案是否构成施工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呢?答案显然是肯定的。分析这一问题,我们应首先分析施工合同文件是否可以细化、修订或补充这一问题。《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和第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细化、补充和修订变更合同,施工合同自然也不例外,因此,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施工合同生效之后可以对施工合同进行细化、补充或修订变更,但是,按照《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施工合同当事人不得另行签订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而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根据施工环境需要对投标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合理的细化、补充或修订变更是否构成另行签订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呢?是否违反《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呢?答案显然是否定的。因为《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目的在于禁止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黑背合同而损害其他投标人的利益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建筑市场秩序,而不是对合理的施工行为进行不合理的干预。如果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细化、修订或补充是保证正常的施工需要,保证施工合同得到正常的履行,法律不仅不应加以干扰,而且应当保护。为此,建设部、财政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三)款第4项规定,发包人 更改经审定批准的的施工组织设计(修正错误除外)造成费用增加,合同价款应当作相应的调整,该项规定充分说明了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作为施工合同文件的地位。 分析到这里,我们不难得出,作为对投标施工组织设计的细化、修订或补充的施工方案,也应当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无论是对承包人还是发包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只不过在工程惯例中当事人往往忽略了该部分认识,并没有对此明确作出或注明是施工合同文件的补充协议而已。 三、实践中施工组织设计合同地位的具体体现 无论是1999年旧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还是2011年新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均将施工组织设计纳入施工合同文件。旧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第10条即是关于施工组织设计作为合同文件的约定。该条约定: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工程师,工程师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2.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其具体内容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3.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相对应的专用条款第10条也要求合同当事人在专用条款将中标人投标施工组织设计内容纳入合同文件,并进行具体的细化明确。而新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第6.2条也是关于施工组织设计应纳入合同文件的约定,该条约定:承包人应在开工前编制并向监理人提交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组织设计未经监理人批准的,不得施工。施工组织设计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1)施工方案;(2)施工进度计划和保证措施;(3)劳动力及材料供应计划;(4)施工机械设备的选用;(5)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6)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7)环境保护、成本控制措施等。承包人需要修改施工组织设计的,需要向监理人提交修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经监理人批准后方可实施。由于承包人的原因修改施工组织设计的,承包人不得就此向发包人要求赔偿或(和)延长工期。非承包人原因修改施工组织设计的,按照第18.1款【承包人索赔程序】承包人有权要求:(1)发包人延长工期;(2)发包人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的利润。并且在第6.3.2、第7条、第8.3条就施工组织设计应作为合同文件作出了进一步的要求和规定。 综上,无论是中标人的投标施工组织设计还是其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均构成施工合同文件。为此,无论是承包人还是发包人均应当对此加以重视。
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审表
1 本表用于整个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或项目施工管理规划的报审,也用于单位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或项目施工管理规划的报审;
2 在施工过程中,当承包单位对已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或项目施工管理规划进行调整、补充或变动时,应重新报审,也填写本表,在证明文件中应详细说明变更的理由和依据,应经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签认;
3 100m2以上的楼屋面支模方案也用本表报审;
4 本表还用于对危及结构安全或使用功能的分项工程整改方案的报审,在证明文件中应有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各方共同认可的书面意见;
5 重点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工艺和确保工程质量的措施,填写本表报审;
6 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时,采用本表将相应的施工工艺措施和证明材料报审,经组织专题论证并审定后予以签认。
7 审核注意事项
⑴项目经理应按合同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工程师,工程师按合同约定的时间预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
⑵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项目经理应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内容具体的进度计划,向监理工程师申报;
⑶项目经理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行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项目经理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项目经理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项目经理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关于施工组织设计是否构成施工文件?,主要有以下几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施工组织设计不构成施工文件,如果构成的话,那施工的内容就太多了,太细了,因此其不应当作为施工文件;第二种观点认为,施工组织设计分为投标性施工组织设计和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其中因投标性施工组织设计构成招标文件的一部分,按照《招标投标法》相关规定应当构成施工文件,而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由于仅是指导承包人具体施工,对发包人没有约束力,因此不构成文件。第三种观点认为,无论是投标性施工组织设计还是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均构成文件,理由是施工组织设计是关于承包人如何履行施工的约定,其在获得发包人认可或发包人所委托的监理工程师批准之后即对承包人和发包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其利理所当然的构成施工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此,我们认同第二种观点,并借此机会谈谈施工组织设计构成施工文件的理由和依据。一、中标人的投标施工组织设计构成施工文件的理由和依据我们认为,要分析一份文件是否构成文件,取决于该文件对当事人是否具有文件所应具有的法律约束力,如果具有,则构成文件,如果不具有,则不构成文件,而并不取决于其名称是否被称之为文件,也不取决于其内容的多少,篇幅的长短。投标性施工组织设计作为投标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主要是关于施工技术、施工方案等方面的内容,不仅作为技术评标的依据,而且还是商务评标的依据之一,以此证明投标人关于施工报价、施工质量保证和进度安排的合理性。《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并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根据这一规定,我们不难看出,严格从法律上讲,发包人与中标人签订的内容应当也必须为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内容,否则就属于不符合法律要求的行为。但在实践中,发包人和中标人在签订时为方便操作,会在书面中尽量简化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内容,但是,这种简化不得背离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否则就属于另行签订背离内容的其他协议。根据上述分析,既然投标性施工组织设计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而施工内容又必须遵从投标文件的内容,那么投标性施工组织设计构成文件也就顺理成章,理所当然了。实质上,投标性施工组织设计不仅构成施工文件组成部分,而且还属于实质性内容,其不仅是中标人关于如何履行,其投标价款是否低于其成本,进度计划安排是否合理,施工质量是否能够得以保证的评判依据,更是其在履行过程中向发包人提出索赔的依据,因此其不仅对中标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同样对于发包人也有法律约束力。如果因投标人所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存在错误导致其承担了额外的费用,则其无权向发包人另行主张;如果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中标人施工组织设计无法执行而增加了额外的费用,则发包人应当赔付相应的额外费用。二、经发包人审定批准的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构成施工文件的理由和依据施工施工环境的多变性导致中标人在编制的投标性施工组织设计在施工过程中往往不能直接用于指导具体施工,因此,中标人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往往会根据施工环境的变化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细化,修订或补充,并编制可直接指导施工的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一般称之为施工方案,并提交发包人委托的工程师审批后执行。根据上述分析,经发包人认可接受的中标人的投标性施工组织设计构成施工文件的组成部分,那么以该文件为基础,并根据施工环境对其作具体、修订或补充而编制的,并经发包人委托的工程师审批的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即施工方案是否构成施工文件组成部分呢?答案显然是肯定的。分析这一问题,我们应首先分析施工文件是否可以细化、修订或补充这一问题。《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和第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细化、补充和修订变更,施工自然也不例外,因此,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施工生效之后可以对施工进行细化、补充或修订变更,但是,按照《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施工当事人不得另行签订背离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而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根据施工环境需要对投标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合理的细化、补充或修订变更是否构成另行签订背离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呢?是否违反《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呢?答案显然是否定的。因为《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目的在于禁止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黑背而损害其他投标人的利益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建筑市场秩序,而不是对合理的施工行为进行不合理的干预。如果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细化、修订或补充是保证正常的施工需要,保证施工得到正常的履行,法律不仅不应加以干扰,而且应当保护。为此,建设部、财政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三)款第4项规定,发包人更改经审定批准的的施工组织设计(修正错误除外)造成费用增加,价款应当作相应的调整,该项规定充分说明了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作为施工文件的地位。分析到这里,我们不难得出,作为对投标施工组织设计的细化、修订或补充的施工方案,也应当构成文件的组成部分,无论是对承包人还是发包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只不过在工程惯例中当事人往往忽略了该部分认识,并没有对此明确作出或注明是施工文件的补充协议而已。三、实践中施工组织设计地位的具体体现无论是1999年旧版建设工程施工示范文本还是2011年新版的建设工程施工示范文本,均将施工组织设计纳入施工文件。旧版建设工程施工示范文本通用条款第10条即是关于施工组织设计作为文件的约定。该条约定: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工程师,工程师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2.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其具体内容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3.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价款。相对应的专用条款第10条也要求当事人在专用条款将中标人投标施工组织设计内容纳入文件,并进行具体的细化明确。而新版的建设工程施工示范文本通用条款第6.2条也是关于施工组织设计应纳入文件的约定,该条约定:承包人应在开工前编制并向监理人提交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组织设计未经监理人批准的,不得施工。施工组织设计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1)施工方案;(2)施工进度计划和保证措施;(3)劳动力及材料供应计划;(4)施工机械设备的选用;(5)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6)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7)环境保护、成本控制措施等。承包人需要修改施工组织设计的,需要向监理人提交修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经监理人批准后方可实施。由于承包人的原因修改施工组织设计的,承包人不得就此向发包人要求赔偿或(和)延长工期。非承包人原因修改施工组织设计的,按照第18.1款【承包人索赔程序】承包人有权要求:(1)发包人延长工期;(2)发包人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的利润。并且在第6.3.2、第7条、第8.3条就施工组织设计应作为文件作出了进一步的要求和规定。综上,无论是中标人的投标施工组织设计还是其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均构成施工文件。为此,无论是承包人还是发包人均应当对此加以重视。
给你发个示例:
BF—2004—0204
北京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合同
工程名称:
发 包方:
承 包方:
合同编号: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北 京 市 园 林 局
二O O四年二月
北京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承包人资质等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共同发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99—0201)及其他有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园林绿化工程施工项目经协商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第1条 工程概况
1.1 工程名称:
1.2 工程地点:
1.3 工程内容:
1.4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1.5 资金来源:
第2条 工程承包范围
2.1 承包范围:
2.2 工程总面积:
二、合同文件及图纸
第3条 本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3.1 除双方另有约定以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 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
(2) 本合同条款
(3) 中标通知书
(4) 投标书及其附件
(5)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6) 图纸
(7) 工程量清单
(8) 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4条 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4.1 适用法律法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北京市有关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均对本合同具有约束力。
4.2 适用标准、规范名称:《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DB11/T212—2003)、《城市园林绿化用植物材料木本苗》(DB11/T211—2003)、《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标准》(DB11/T213—2003)、
。
4.3 双方另有约定列入补充条款。
4.4双方对合同内容的约定与上述法律、标准、规范规定有矛盾的,以法律、标准及规范规定为准。
第5条 图纸
5.1 发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及套数:
5.2 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让给第三人。
5.3 发包人对图纸的特殊保密要求:
三、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6条 监理
6.1 监理单位名称:
6.2 监理工程师
姓名: 职务:
职权: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
除本款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监理工程师无权解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
第7条 双方派驻工地代表
7.1 发包人派驻工地代表姓名:
7.2 承包人派驻工地代表姓名:
7.3 任何一方驻工地代表发生变更时,应提前7日书面通知对方,并明确指出交接时间、权限。
第8条 发包人工作
8.1 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并承担相应费用:
(1) 保证施工现场达到具备施工条件的具体要求和完成的时间:
(2) 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等管网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
(3) 负责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的时间和要求:
(4) 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资料的提供时间:
(5) 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6) 水准点和坐标控制点交验要求:
(7) 组织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的时间:
(8) 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9) 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8.2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
第9条 承包人工作
9.1 承包人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 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
(2) 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和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
(3) 向发包人提供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
,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4) 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
(5) 承担费用负责已竣工但未交付发包人之前的工程保护工作;对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
(6) 做好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具体要求及费用承担:
(7) 保障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并且:
(8) 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四、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第10条 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日
第11条 进度计划
11.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
11.2发包人对施工方案、进度计划予以书面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时间:
,发包人逾期未确认也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同意。
11.3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
11.4 承包人必须按照经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并接受监督和检查。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的,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第12条 延期开工如发生: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延期开工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并顺延工期;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的,应提前7日书面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同意延期的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延期通知的,工期不顺延。
第13条 暂停施工如发生:
因发包人原因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受到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顺延。
第14条 工期延误
14.1 由于以下原因造成竣工日期推迟的延误,经发包人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 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 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 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 因工程量变化或重大设计变更影响工期;
(5) 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等原因造成停工;
(6) 不可抗力及自然灾害;
(7) 发包人同意工期相应顺延的其他情况;
(8) 其他可调整工期的因素:
14.2 承包人在以上情况发生后3日内,就延误的内容和因此发生的经济支出向发包人、监理方提出报告。发包人在收到报告后7日内予以确认答复,逾期不予答复,承包人即可视为延期要求已被确认。
第15条 工期提前
15.1工期如需提前,双方协议如下:
(1) 发包人要求提前竣工的时间:
(2) 承包人应采取的赶工措施:
(3) 发包人应提供的条件:
(4) 因赶工而增加的经济支出和费用承担:
五、质量与检验
第16条 工程质量
16.1工程质量标准:
16.2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时,由 质量监督站鉴定,所需费用及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17条 隐蔽工程的中间验收
17.1双方约定的中间验收的部位:
17.2 当工程具备覆盖、掩盖条件或达到中间验收部位以前,承包人自检,并于48小时前书面通知发包人、监理方检验。验收合格,发包人、监理方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若在48小时内发包人、监理方不进行验收也未提出书面延期要求的,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发包人、监理方应承认验收记录。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限定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不能影响工期。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经济支出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六、安全施工
第18条 安全施工
18.1 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8.2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第19条 事故处理
19.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发包人,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19.2 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认定处理。
七、合同价款与支付
第20条 合同价款
20.1发包人保证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20.2金额(大写): 元(人民币)
(小写): 元
第21条 合同价款的调整
21.1 本合同价款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采用 方式确定。
21.2合同价款发生设计变更或洽商的情况时可以调整。合同价款的调整方式:
第22条 工程量的确认
22.1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
22.2 发包人核实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 ,发包人逾期未核实工程量的,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将视为被确认并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发包人核实工程量未提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的,确认结果无效。
22.3 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自身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确认。
第23条 工程款支付
23.1 合同生效后 日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本合同总造价的 %为预付款。
23.2 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方式和时间:
拨付工程进度款时间
(工程进度、部位) 占合同承包总造价
百分比 金额
人民币(元)
23.3 发包人应在确认工程量结果后 日内按前款的约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
23.4 工程全部完工,竣工验收通过并办理完毕相应结算手续后 日内,发包人累计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应达到工程结算总价的 %,结算总价的 %作为工程保修金。
23.5本工程保修期满,在承包人履行了保修责任的前提下,发包人一次性向承包人支付工程保修金。
八、材料设备供应
第24条 发包人供应苗木材料设备
24.1 发包人供应苗木材料设备一览表(附后)
24.2 双方约定的苗木材料设备交验的标准:
24.3发包人供应的苗木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双方约定发包人承担责任如下:
24.4 发包人供应苗木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
第25条 承包人采购苗木材料设备
25.1 承包人采购苗木材料设备的约定:
25.2 苗木采购应出具苗木产品产地证明。
25.3 双方约定的检疫证明及方式:
九、工程变更
第26条 设计变更
施工中发包人对原设计变更,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书面变更通知,承包人按照通知进行变更。如果承包人对原设计提出变更要求,经发包人、监理方批准后方可实施,并签署书面变更协议。
第27条 其他变更
施工中如发生除设计变更以外的其他变更时,采用协议形式双方加以确认。
第28条 确定变更价款
28.1 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通知或签署变更协议后5日内提出变更工程量及价款报告资料。
28.2 发包人在收到变更资料报告5日内予以确认,逾期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视为变更报告已批准。
十、竣工验收与结算
第29条 竣工验收
29.1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在收到以上文件后10日内组织验收。发包人如无正当理由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0日内未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
29.2 竣工日期为本工程竣工验收通过的日期。保修期正式开始。
29.3 因特殊原因,部分单位工程和部位需甩项竣工时,双方订立甩项竣工协议,并明确双方责任。
第30条 竣工结算
30.1 双方办理工程验收手续后,双方进行工程结算。
30.2 承包人在竣工验收15日内向发包人提交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竣工图。
30.3 发包人自签收结算资料报告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予以签认。
30.4 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款后5日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
十一、质量保修
第31条 质量保修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31.1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31.2质量保修期: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 土建工程:
(2) 绿化种植工程:
(3) 喷泉、喷灌工程:
(4) 其他附属工程: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计算。
第32条 质量保修责任
32.1 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日内派人保修。
32.2 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在24小时内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2.3 绿化种植工程在保修期内应达到2级养护标准。
32.4 保修期内发现苗木等植物材料死亡,应在种植季节按原设计品种、规格更换。
第33条 保修费用
33.1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33.2 双方约定的养护期间水、电费用的承担:
第34条 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保修事项:
十二、违约与争议
第35条 违约责任
35.1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均应承担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35.2 因承包人原因延期竣工的,应交付的违约金额和计算方法:
35.3 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达不到质量要求的,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35.4 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款的违约责任:
35.5 其他:
第36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只能选择一种)
(1) 依法向 人民法院起诉;
(2) 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十三、其他
第37条 工程分包
37.1 分包单位和分包工程内容:
37.2 分包工程价款及结算方法:
第38条 不可抗力
38.1双方关于不可抗力范围的约定:
38.2 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1) 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 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 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 停工期间,承包人应监理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 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 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38.3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第39条 担保
39.1 本工程双方约定的担保事项如下:
(1)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2)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3) 双方约定的其他担保事项:
(4) 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第40条 合同解除
40.1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40.2 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承包人可停止施工,停止施工超过30日,发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0.3 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0.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1) 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2) 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40.5 合同按司法程序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40.6 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第41条 合同生效及终止
41.1 本合同自 之日起生效。
41.2 本合同在双方完成了相互约定的工作内容后即告终止。
第42条 合同份数
42.1 本合同正本二份具有同等效力,双方各持一份。本合同副本份数 份,由双方分别收持。
第43条 补充条款
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本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合同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附件
发包人供应苗木材料设备一览表
序号 苗木材
料名称 规格
型号 单位 数量 单价 供应
时间 送达
地点 备注
合计总价:
符英丽
关注
沈磊
19:00-20:00 19:00-20:00 12月02日 19:00-20:00
监理考点精讲开班典礼
监理工程师
立即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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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个标签请以空格隔开!
建设合同主要内容
由于建设工程合同的特殊性,国家对其合同文本的使用有较强的指导性,建设部等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发布建设工程合同的示范文本,作为指导各建设工程发包人与承包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主要参照。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主要内容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方面,目前适用的示范文本主要为建设部和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9年颁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下称示范合同),该版本是在1991年颁布的版本的基础上,结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的,同时也参考了国际上最为通行的由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制定的《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的内容,在合同内容与形式上都相当完善。中国的各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基本都~~了这一示范合同文本。
在形式上,示范合同分为三部分:协议书、通用条款与专用条款。协议书是对双方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内容达成合意的书面确认,主要包括工程概况、承包范围、工期、质量标准、合同价款、合同文件的范围等基本内容。通用条款则是对双方合同权利义务的详细规定,可适用于各种不同的工程项目,具有相对固定性。专用条款则是合同双方针对特定工程项目所作特别约定,为当事人意思自治留下必要的空间。示范合同内容相当丰富,下面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具备的主要内容进行介绍。
1、当事人条款合同应明确发包人与承包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工商登记号、住所及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承包人应具备与合同工程相对应的施工企业资质等级。
2、工程名称和范围(标的物条款)
该条款主要用于明确合同所指向的建设工程的内容和范围。项目名称、施工现场的位置、施工界区等都应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3、施工准备条款该部分条款主要对在工程施工前应完成的工作进行约定,主要包括施工现场具备施工条件,土地平整、道路通畅及水电设施应予完成;具备必要的施工合法性文件,其中最重要的文件即为施工许可证,依建筑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工程不能开工,当然还包括其他如临时用地、爆破作业等其他许可文件;施工场地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及工程设计图纸的交付,发包人并应对其提供的资料和图纸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4、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承包人应提交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指定的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驻场代表确认后,承包人应按进度计划组织施工,并接受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驻场代表的检查与监督。合同应明确工程开工与竣工日期,并对工期延误及相关责任问题进行约定。
5、工程质量和检验条款承包人应对工程应达到的质量标准作出承诺。按国家标准,建设工程质量检验按分项、分部、单位工程的质量评定均分为逗合格地与逗优良地两个等级,合同应约定工程质量需符合何种标准,以及当双方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时的鉴定机构及其程序。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甲方委派的监理工程师或驻场代表有权随时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问题则承包人应予拆除和重新施工,使之达到约定标准。对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的验收程序及双方责任,合同也应作出约定。
6、价款及其支付在建设工程合同实务中,价款问题产生的纠纷最为常见。建设工程尤其是大型工程的造价金额通常较大,合同履行期相对较长,其中可变因素较多,因此在客观上也确实存在价款难以确定或其确定过程较复杂的情况。建设部2001年颁布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规定了三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价款的方式:固定价,即合同总价或单价在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内不可调整;可调价,即合同约定工程价格在实施期间随价格变化而调整;工程成本加酬金确定的价格。当事人可在合同中约定其中一种计价方式。
在工程款的支付方面,通常工程款可分为三部分:预付款、进度款和结算款。预付款是指开工前由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的款项,款项用于承包人开工前期的准备工作,该部分款项应于开工后从发包人应付工程款中扣除。进度款则指发包人按合同约定的工程进度逐笔支付的款项。由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揽合同性质,势不能要求承包人承担垫付工程款的义务,因此根据工程进度支付工程进度款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重要特点。结算款是指工程竣工后,双方对工程总价进行结算所确认的工程款,对发包人已付工程款与结算款的差额部分,发包人应予支付。
7、材料及设备供应建设工程涉及到大量的材料与设备,因此合同应就材料与设备供应主体、供应范围、供应日期、验收程序及标准、保管责任等问题进行约定。材料和设备既可由发包人提供,也可由承包人提供,提供方应对材料与设备的合格性承担责任,另一方有权对其进行检验并提出质量异议。
8、竣工验收与结算条款竣工验收与结算条款应对验收和决算的程序进行明确约定。在预计竣工日期之前的合理期限内,承包人应通知发包人准备验收,并提供相关验收资料,发包人应及时组织有关各方包括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与承包人共同进行竣工验收,并对存在的质量问题提出修改意见,验收合格或经修改后合格的,承包人应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不组织验收的,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竣工验收后,双方应按合同约定或法定程序进行结算。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对工程竣工结算的程序规定如下:逗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竣工结算:①承包方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约定期限内提交竣工结算文件;②发包方应当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限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③发包方对竣工结算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答复期内向承包方提出,并可以在提出之日起的约定期限内与承包方协商;④发包方在协商期内未与承包方协商或者经协商未能与承包方达成协议的,应当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竣工结算审核;⑤发包方应当在协商期满后的约定期限内向承包方提出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出具的竣工结算审核意见。
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对上述事项的期限没有明确约定的,可认为其约定期限均为28日。发承包双方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出具的竣工结算审核意见仍有异议的,在接到该审核意见后一个月内可以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经发包方与承包方确认即应当作为工程决算的依据。地
如当事人约定采取固定价格的方式,则在结算环节当不易发生纠纷。但是,对大型工程项目而言,以固定价格方式计价并不现实,因为期间可变因素太多,如由此导致的造价差距太大,一方当事人可以情事变更原则要求变更合同。此外,因发包人原因如设计变更等调整合同造价的情况也难以避免。需要注意的是,发包人并没有权利对承包人提交的结算资料进行随意调整。除合同约定的内容外,对工程施工过程中发包人或其代理人已确认的部分工程价格,发包人应予认可。即便双方委托或由法院或仲裁机构委托价格鉴定机构进行造价鉴定,其也不能脱离合同条款及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已生成的合同文件的约定。因此,对承包人而言,合同履行过程中有关书面证据的保全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
9、违约责任及索赔条款发包人可能存在的主要违约事由为不依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此外还存在着不提供必要的施工条件及资料、不按期组织各类验收等情形,合同应对各种可能的违约情形的违约责任进行规定,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主要方式为实际履行、赔偿损失和解除合同。承包人可能存在的主要违约事由是未按期完工及完成的工程质量不符合法定及约定的质量标准,及与之相对应的不能提供必要的工程竣工资料。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主要方式为修理或重作、赔偿损失、解除合同。合同应对履行过程中的索赔程序进行约定,一旦出现索赔事由,守约方应及时向违约方发出索赔通知,并提供相关证据,违约方应按合同约定的期限进行答复和处理。
10、承包人保修责任承包人通常以签订质量保修书的形式明确其保修责任。承包人的保修责任为法定责任,建筑法对此作出了原则性规定,并授权国务院对具体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作出规定。国务院2000年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0条规定:逗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①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②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③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④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⑤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地双方可在合同约定比前述最低保修期限较长的保修期,但不得短于法定最低保修期限。保修期间,由于承包人实施保修行为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应予赔偿。
建设工程勘察与设计合同的主要内容
相较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勘察与设计合同的内容相对简单,由此引发的纠纷也不多。在内容方面,其当事人条款、标的物条款与前述施工合同并无不同。发包人的主要义务为明确勘察或设计要求,提供必要的勘察或设计资料,按期支付酬金。勘察人或设计人的主要义务为按合同要求完成任务,保证勘察成果资料和设计资料具有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在酬金方面,勘察与设计合同通常是以固定价格的方式进行约定,如发包人对勘察或设计要求提出变更,则相应调整酬金数额。支付方式则通常是按勘察或设计工作完成的阶段分期付款。
建设合同主要内容
由于建设工程合同的特殊性,国家对其合同文本的使用有较强的指导性,建设部等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发布建设工程合同的示范文本,作为指导各建设工程发包人与承包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主要参照。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主要内容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方面,目前适用的示范文本主要为建设部和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9年颁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下称示范合同),该版本是在1991年颁布的版本的基础上,结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的,同时也参考了国际上最为通行的由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制定的《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的内容,在合同内容与形式上都相当完善。中国的各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基本都采纳了这一示范合同文本。
在形式上,示范合同分为三部分:协议书、通用条款与专用条款。协议书是对双方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内容达成合意的书面确认,主要包括工程概况、承包范围、工期、质量标准、合同价款、合同文件的范围等基本内容。通用条款则是对双方合同权利义务的详细规定,可适用于各种不同的工程项目,具有相对固定性。专用条款则是合同双方针对特定工程项目所作特别约定,为当事人意思自治留下必要的空间。示范合同内容相当丰富,下面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具备的主要内容进行介绍。
1、当事人条款合同应明确发包人与承包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工商登记号、住所及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承包人应具备与合同工程相对应的施工企业资质等级。
2、工程名称和范围(标的物条款)
该条款主要用于明确合同所指向的建设工程的内容和范围。项目名称、施工现场的位置、施工界区等都应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3、施工准备条款该部分条款主要对在工程施工前应完成的工作进行约定,主要包括施工现场具备施工条件,土地平整、道路通畅及水电设施应予完成;具备必要的施工合法性文件,其中最重要的文件即为施工许可证,依建筑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工程不能开工,当然还包括其他如临时用地、爆破作业等其他许可文件;施工场地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及工程设计图纸的交付,发包人并应对其提供的资料和图纸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4、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承包人应提交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指定的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驻场代表确认后,承包人应按进度计划组织施工,并接受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驻场代表的检查与监督。合同应明确工程开工与竣工日期,并对工期延误及相关责任问题进行约定。
5、工程质量和检验条款承包人应对工程应达到的质量标准作出承诺。按国家标准,建设工程质量检验按分项、分部、单位工程的质量评定均分为“合格”与“优良”两个等级,合同应约定工程质量需符合何种标准,以及当双方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时的鉴定机构及其程序。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甲方委派的监理工程师或驻场代表有权随时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问题则承包人应予拆除和重新施工,使之达到约定标准。对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的验收程序及双方责任,合同也应作出约定。
6、价款及其支付在建设工程合同实务中,价款问题产生的纠纷最为常见。建设工程尤其是大型工程的造价金额通常较大,合同履行期相对较长,其中可变因素较多,因此在客观上也确实存在价款难以确定或其确定过程较复杂的情况。建设部2001年颁布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规定了三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价款的方式:固定价,即合同总价或单价在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内不可调整;可调价,即合同约定工程价格在实施期间随价格变化而调整;工程成本加酬金确定的价格。当事人可在合同中约定其中一种计价方式。
在工程款的支付方面,通常工程款可分为三部分:预付款、进度款和结算款。预付款是指开工前由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的款项,款项用于承包人开工前期的准备工作,该部分款项应于开工后从发包人应付工程款中扣除。进度款则指发包人按合同约定的工程进度逐笔支付的款项。由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揽合同性质,势不能要求承包人承担垫付工程款的义务,因此根据工程进度支付工程进度款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重要特点。结算款是指工程竣工后,双方对工程总价进行结算所确认的工程款,对发包人已付工程款与结算款的差额部分,发包人应予支付。
7、材料及设备供应建设工程涉及到大量的材料与设备,因此合同应就材料与设备供应主体、供应范围、供应日期、验收程序及标准、保管责任等问题进行约定。材料和设备既可由发包人提供,也可由承包人提供,提供方应对材料与设备的合格性承担责任,另一方有权对其进行检验并提出质量异议。
8、竣工验收与结算条款竣工验收与结算条款应对验收和决算的程序进行明确约定。在预计竣工日期之前的合理期限内,承包人应通知发包人准备验收,并提供相关验收资料,发包人应及时组织有关各方包括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与承包人共同进行竣工验收,并对存在的质量问题提出修改意见,验收合格或经修改后合格的,承包人应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不组织验收的,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竣工验收后,双方应按合同约定或法定程序进行结算。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对工程竣工结算的程序规定如下:“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竣工结算:①承包方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约定期限内提交竣工结算文件;②发包方应当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限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③发包方对竣工结算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答复期内向承包方提出,并可以在提出之日起的约定期限内与承包方协商;④发包方在协商期内未与承包方协商或者经协商未能与承包方达成协议的,应当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竣工结算审核;⑤发包方应当在协商期满后的约定期限内向承包方提出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出具的竣工结算审核意见。
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对上述事项的期限没有明确约定的,可认为其约定期限均为28日。发承包双方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出具的竣工结算审核意见仍有异议的,在接到该审核意见后一个月内可以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经发包方与承包方确认即应当作为工程决算的依据。”
如当事人约定采取固定价格的方式,则在结算环节当不易发生纠纷。但是,对大型工程项目而言,以固定价格方式计价并不现实,因为期间可变因素太多,如由此导致的造价差距太大,一方当事人可以情事变更原则要求变更合同。此外,因发包人原因如设计变更等调整合同造价的情况也难以避免。需要注意的是,发包人并没有权利对承包人提交的结算资料进行随意调整。除合同约定的内容外,对工程施工过程中发包人或其代理人已确认的部分工程价格,发包人应予认可。即便双方委托或由法院或仲裁机构委托价格鉴定机构进行造价鉴定,其也不能脱离合同条款及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已生成的合同文件的约定。因此,对承包人而言,合同履行过程中有关书面证据的保全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
9、违约责任及索赔条款发包人可能存在的主要违约事由为不依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此外还存在着不提供必要的施工条件及资料、不按期组织各类验收等情形,合同应对各种可能的违约情形的违约责任进行规定,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主要方式为实际履行、赔偿损失和解除合同。承包人可能存在的主要违约事由是未按期完工及完成的工程质量不符合法定及约定的质量标准,及与之相对应的不能提供必要的工程竣工资料。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主要方式为修理或重作、赔偿损失、解除合同。合同应对履行过程中的索赔程序进行约定,一旦出现索赔事由,守约方应及时向违约方发出索赔通知,并提供相关证据,违约方应按合同约定的期限进行答复和处理。
10、承包人保修责任承包人通常以签订质量保修书的形式明确其保修责任。承包人的保修责任为法定责任,建筑法对此作出了原则性规定,并授权国务院对具体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作出规定。国务院2000年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0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①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②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③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④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⑤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双方可在合同约定比前述最低保修期限较长的保修期,但不得短于法定最低保修期限。保修期间,由于承包人实施保修行为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应予赔偿。
建设工程勘察与设计合同的主要内容
相较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勘察与设计合同的内容相对简单,由此引发的纠纷也不多。在内容方面,其当事人条款、标的物条款与前述施工合同并无不同。发包人的主要义务为明确勘察或设计要求,提供必要的勘察或设计资料,按期支付酬金。勘察人或设计人的主要义务为按合同要求完成任务,保证勘察成果资料和设计资料具有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在酬金方面,勘察与设计合同通常是以固定价格的方式进行约定,如发包人对勘察或设计要求提出变更,则相应调整酬金数额。支付方式则通常是按勘察或设计工作完成的阶段分期付款。
关于施工组织设计是否构成施工合同文件?,主要有以下几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施工组织设计不构成施工合同文件,如果构成的话,那施工合同的内容就太多了,太细了,因此其不应当作为施工合同文件;第二种观点认为,施工组织设计分为投标性施工组织设计和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其中因投标性施工组织设计构成招标文件的一部分,按照《招标投标法》相关规定应当构成施工合同文件,而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由于仅是指导承包人具体施工,对发包人没有约束力,因此不构成合同文件。第三种观点认为,无论是投标性施工组织设计还是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均构成合同文件,理由是施工组织设计是关于承包人如何履行施工合同的合同约定,其在获得发包人认可或发包人所委托的监理工程师批准之后即对承包人和发包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其利理所当然的构成施工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此,我们认同第二种观点,并借此机会谈谈施工组织设计构成施工合同文件的理由和依据。 一、中标人的投标施工组织设计构成施工合同文件的理由和依据 我们认为,要分析一份文件是否构成合同文件,取决于该文件对合同当事人是否具有合同文件所应具有的法律约束力,如果具有,则构成合同文件,如果不具有,则不构成合同文件,而并不取决于其名称是否被称之为合同文件,也不取决于其内容的多少,篇幅的长短。 投标性施工组织设计作为投标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主要是关于施工技术、施工方案等方面的内容,不仅作为技术评标的依据,而且还是商务评标的依据之一,以此证明投标人关于施工报价、施工质量保证和进度安排的合理性。《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并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根据这一规定,我们不难看出,严格从法律上讲,发包人与中标人签订的合同内容应当也必须为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内容,否则就属于不符合法律要求的行为。但在实践中,发包人和中标人在签订合同时为方便操作,会在书面合同中尽量简化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内容,但是,这种简化不得背离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否则就属于另行签订背离合同内容的其他协议。根据上述分析,既然投标性施工组织设计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而施工合同内容又必须遵从投标文件的内容,那么投标性施工组织设计构成合同文件也就顺理成章,理所当然了。实质上,投标性施工组织设计不仅构成施工合同文件组成部分,而且还属于合同实质性内容,其不仅是中标人关于如何履行合同,其投标价款是否低于其企业成本,进度计划安排是否合理,施工质量是否能够得以保证的评判依据,更是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向发包人提出索赔的依据,因此其不仅对中标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同样对于发包人也有法律约束力。如果因投标人所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存在错误导致其承担了额外的费用,则其无权向发包人另行主张;如果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中标人施工组织设计无法执行而增加了额外的费用,则发包人应当赔付相应的额外费用。 二、经发包人审定批准的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构成施工合同文件的理由和依据 施工施工环境的多变性导致中标人在编制的投标性施工组织设计在施工过程中往往不能直接用于指导具体施工,因此,中标人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往往会根据施工环境的变化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细化,修订或补充,并编制可直接指导施工的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一般称之为施工方案,并提交发包人委托的工程师审批后执行。根据上述分析,经发包人认可接受的中标人的投标性施工组织设计构成施工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那么以该合同文件为基础,并根据施工环境对其作具体、修订或补充而编制的,并经发包人委托的工程师审批的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即施工方案是否构成施工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呢?答案显然是肯定的。分析这一问题,我们应首先分析施工合同文件是否可以细化、修订或补充这一问题。《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和第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细化、补充和修订变更合同,施工合同自然也不例外,因此,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施工合同生效之后可以对施工合同进行细化、补充或修订变更,但是,按照《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施工合同当事人不得另行签订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而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根据施工环境需要对投标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合理的细化、补充或修订变更是否构成另行签订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呢?是否违反《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呢?答案显然是否定的。因为《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目的在于禁止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黑背合同而损害其他投标人的利益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建筑市场秩序,而不是对合理的施工行为进行不合理的干预。如果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细化、修订或补充是保证正常的施工需要,保证施工合同得到正常的履行,法律不仅不应加以干扰,而且应当保护。为此,建设部、财政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三)款第4项规定,发包人 更改经审定批准的的施工组织设计(修正错误除外)造成费用增加,合同价款应当作相应的调整,该项规定充分说明了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作为施工合同文件的地位。 分析到这里,我们不难得出,作为对投标施工组织设计的细化、修订或补充的施工方案,也应当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无论是对承包人还是发包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只不过在工程惯例中当事人往往忽略了该部分认识,并没有对此明确作出或注明是施工合同文件的补充协议而已。 三、实践中施工组织设计合同地位的具体体现 无论是1999年旧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还是2011年新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均将施工组织设计纳入施工合同文件。旧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第10条即是关于施工组织设计作为合同文件的约定。该条约定: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工程师,工程师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2.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其具体内容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3.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相对应的专用条款第10条也要求合同当事人在专用条款将中标人投标施工组织设计内容纳入合同文件,并进行具体的细化明确。而新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第6.2条也是关于施工组织设计应纳入合同文件的约定,该条约定:承包人应在开工前编制并向监理人提交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组织设计未经监理人批准的,不得施工。施工组织设计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1)施工方案;(2)施工进度计划和保证措施;(3)劳动力及材料供应计划;(4)施工机械设备的选用;(5)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6)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7)环境保护、成本控制措施等。承包人需要修改施工组织设计的,需要向监理人提交修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经监理人批准后方可实施。由于承包人的原因修改施工组织设计的,承包人不得就此向发包人要求赔偿或(和)延长工期。非承包人原因修改施工组织设计的,按照第18.1款【承包人索赔程序】承包人有权要求:(1)发包人延长工期;(2)发包人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的利润。并且在第6.3.2、第7条、第8.3条就施工组织设计应作为合同文件作出了进一步的要求和规定。 综上,无论是中标人的投标施工组织设计还是其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均构成施工合同文件。为此,无论是承包人还是发包人均应当对此加以重视。
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审表
1 本表用于整个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或项目施工管理规划的报审,也用于单位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或项目施工管理规划的报审;
2 在施工过程中,当承包单位对已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或项目施工管理规划进行调整、补充或变动时,应重新报审,也填写本表,在证明文件中应详细说明变更的理由和依据,应经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签认;
3 100m2以上的楼屋面支模方案也用本表报审;
4 本表还用于对危及结构安全或使用功能的分项工程整改方案的报审,在证明文件中应有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各方共同认可的书面意见;
5 重点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工艺和确保工程质量的措施,填写本表报审;
6 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时,采用本表将相应的施工工艺措施和证明材料报审,经组织专题论证并审定后予以签认。
7 审核注意事项
⑴项目经理应按合同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工程师,工程师按合同约定的时间预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
⑵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项目经理应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内容具体的进度计划,向监理工程师申报;
⑶项目经理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行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项目经理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项目经理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项目经理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关于施工组织设计是否构成施工文件?,主要有以下几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施工组织设计不构成施工文件,如果构成的话,那施工的内容就太多了,太细了,因此其不应当作为施工文件;第二种观点认为,施工组织设计分为投标性施工组织设计和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其中因投标性施工组织设计构成招标文件的一部分,按照《招标投标法》相关规定应当构成施工文件,而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由于仅是指导承包人具体施工,对发包人没有约束力,因此不构成文件。第三种观点认为,无论是投标性施工组织设计还是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均构成文件,理由是施工组织设计是关于承包人如何履行施工的约定,其在获得发包人认可或发包人所委托的监理工程师批准之后即对承包人和发包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其利理所当然的构成施工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此,我们认同第二种观点,并借此机会谈谈施工组织设计构成施工文件的理由和依据。一、中标人的投标施工组织设计构成施工文件的理由和依据我们认为,要分析一份文件是否构成文件,取决于该文件对当事人是否具有文件所应具有的法律约束力,如果具有,则构成文件,如果不具有,则不构成文件,而并不取决于其名称是否被称之为文件,也不取决于其内容的多少,篇幅的长短。投标性施工组织设计作为投标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主要是关于施工技术、施工方案等方面的内容,不仅作为技术评标的依据,而且还是商务评标的依据之一,以此证明投标人关于施工报价、施工质量保证和进度安排的合理性。《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并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根据这一规定,我们不难看出,严格从法律上讲,发包人与中标人签订的内容应当也必须为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内容,否则就属于不符合法律要求的行为。但在实践中,发包人和中标人在签订时为方便操作,会在书面中尽量简化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内容,但是,这种简化不得背离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否则就属于另行签订背离内容的其他协议。根据上述分析,既然投标性施工组织设计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而施工内容又必须遵从投标文件的内容,那么投标性施工组织设计构成文件也就顺理成章,理所当然了。实质上,投标性施工组织设计不仅构成施工文件组成部分,而且还属于实质性内容,其不仅是中标人关于如何履行,其投标价款是否低于其成本,进度计划安排是否合理,施工质量是否能够得以保证的评判依据,更是其在履行过程中向发包人提出索赔的依据,因此其不仅对中标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同样对于发包人也有法律约束力。如果因投标人所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存在错误导致其承担了额外的费用,则其无权向发包人另行主张;如果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中标人施工组织设计无法执行而增加了额外的费用,则发包人应当赔付相应的额外费用。二、经发包人审定批准的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构成施工文件的理由和依据施工施工环境的多变性导致中标人在编制的投标性施工组织设计在施工过程中往往不能直接用于指导具体施工,因此,中标人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往往会根据施工环境的变化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细化,修订或补充,并编制可直接指导施工的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一般称之为施工方案,并提交发包人委托的工程师审批后执行。根据上述分析,经发包人认可接受的中标人的投标性施工组织设计构成施工文件的组成部分,那么以该文件为基础,并根据施工环境对其作具体、修订或补充而编制的,并经发包人委托的工程师审批的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即施工方案是否构成施工文件组成部分呢?答案显然是肯定的。分析这一问题,我们应首先分析施工文件是否可以细化、修订或补充这一问题。《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和第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细化、补充和修订变更,施工自然也不例外,因此,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施工生效之后可以对施工进行细化、补充或修订变更,但是,按照《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施工当事人不得另行签订背离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而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根据施工环境需要对投标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合理的细化、补充或修订变更是否构成另行签订背离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呢?是否违反《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呢?答案显然是否定的。因为《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目的在于禁止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黑背而损害其他投标人的利益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建筑市场秩序,而不是对合理的施工行为进行不合理的干预。如果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细化、修订或补充是保证正常的施工需要,保证施工得到正常的履行,法律不仅不应加以干扰,而且应当保护。为此,建设部、财政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三)款第4项规定,发包人更改经审定批准的的施工组织设计(修正错误除外)造成费用增加,价款应当作相应的调整,该项规定充分说明了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作为施工文件的地位。分析到这里,我们不难得出,作为对投标施工组织设计的细化、修订或补充的施工方案,也应当构成文件的组成部分,无论是对承包人还是发包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只不过在工程惯例中当事人往往忽略了该部分认识,并没有对此明确作出或注明是施工文件的补充协议而已。三、实践中施工组织设计地位的具体体现无论是1999年旧版建设工程施工示范文本还是2011年新版的建设工程施工示范文本,均将施工组织设计纳入施工文件。旧版建设工程施工示范文本通用条款第10条即是关于施工组织设计作为文件的约定。该条约定: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工程师,工程师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2.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其具体内容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3.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价款。相对应的专用条款第10条也要求当事人在专用条款将中标人投标施工组织设计内容纳入文件,并进行具体的细化明确。而新版的建设工程施工示范文本通用条款第6.2条也是关于施工组织设计应纳入文件的约定,该条约定:承包人应在开工前编制并向监理人提交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组织设计未经监理人批准的,不得施工。施工组织设计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1)施工方案;(2)施工进度计划和保证措施;(3)劳动力及材料供应计划;(4)施工机械设备的选用;(5)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6)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7)环境保护、成本控制措施等。承包人需要修改施工组织设计的,需要向监理人提交修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经监理人批准后方可实施。由于承包人的原因修改施工组织设计的,承包人不得就此向发包人要求赔偿或(和)延长工期。非承包人原因修改施工组织设计的,按照第18.1款【承包人索赔程序】承包人有权要求:(1)发包人延长工期;(2)发包人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的利润。并且在第6.3.2、第7条、第8.3条就施工组织设计应作为文件作出了进一步的要求和规定。综上,无论是中标人的投标施工组织设计还是其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均构成施工文件。为此,无论是承包人还是发包人均应当对此加以重视。
给你发个示例:
BF—2004—0204
北京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合同
工程名称:
发 包方:
承 包方:
合同编号: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北 京 市 园 林 局
二O O四年二月
北京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承包人资质等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共同发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99—0201)及其他有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园林绿化工程施工项目经协商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第1条 工程概况
1.1 工程名称:
1.2 工程地点:
1.3 工程内容:
1.4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1.5 资金来源:
第2条 工程承包范围
2.1 承包范围:
2.2 工程总面积:
二、合同文件及图纸
第3条 本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3.1 除双方另有约定以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 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
(2) 本合同条款
(3) 中标通知书
(4) 投标书及其附件
(5)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6) 图纸
(7) 工程量清单
(8) 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4条 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4.1 适用法律法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北京市有关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均对本合同具有约束力。
4.2 适用标准、规范名称:《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DB11/T212—2003)、《城市园林绿化用植物材料木本苗》(DB11/T211—2003)、《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标准》(DB11/T213—2003)、
。
4.3 双方另有约定列入补充条款。
4.4双方对合同内容的约定与上述法律、标准、规范规定有矛盾的,以法律、标准及规范规定为准。
第5条 图纸
5.1 发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及套数:
5.2 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让给第三人。
5.3 发包人对图纸的特殊保密要求:
三、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6条 监理
6.1 监理单位名称:
6.2 监理工程师
姓名: 职务:
职权: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
除本款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监理工程师无权解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
第7条 双方派驻工地代表
7.1 发包人派驻工地代表姓名:
职权:
7.2 承包人派驻工地代表姓名:
职权:
7.3 任何一方驻工地代表发生变更时,应提前7日书面通知对方,并明确指出交接时间、权限。
第8条 发包人工作
8.1 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并承担相应费用:
(1) 保证施工现场达到具备施工条件的具体要求和完成的时间:
(2) 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等管网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
(3) 负责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的时间和要求:
(4) 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资料的提供时间:
(5) 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6) 水准点和坐标控制点交验要求:
(7) 组织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的时间:
(8) 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9) 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8.2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
第9条 承包人工作
9.1 承包人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 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
(2) 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和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
(3) 向发包人提供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
,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4) 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
,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5) 承担费用负责已竣工但未交付发包人之前的工程保护工作;对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
(6) 做好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具体要求及费用承担:
(7) 保障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并且:
(8) 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四、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第10条 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日
第11条 进度计划
11.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
11.2发包人对施工方案、进度计划予以书面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时间:
,发包人逾期未确认也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同意。
11.3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
11.4 承包人必须按照经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并接受监督和检查。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的,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第12条 延期开工如发生: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延期开工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并顺延工期;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的,应提前7日书面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同意延期的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延期通知的,工期不顺延。
第13条 暂停施工如发生:
因发包人原因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受到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顺延。
第14条 工期延误
14.1 由于以下原因造成竣工日期推迟的延误,经发包人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 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 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 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 因工程量变化或重大设计变更影响工期;
(5) 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等原因造成停工;
(6) 不可抗力及自然灾害;
(7) 发包人同意工期相应顺延的其他情况;
(8) 其他可调整工期的因素:
14.2 承包人在以上情况发生后3日内,就延误的内容和因此发生的经济支出向发包人、监理方提出报告。发包人在收到报告后7日内予以确认答复,逾期不予答复,承包人即可视为延期要求已被确认。
第15条 工期提前
15.1工期如需提前,双方协议如下:
(1) 发包人要求提前竣工的时间:
(2) 承包人应采取的赶工措施:
(3) 发包人应提供的条件:
(4) 因赶工而增加的经济支出和费用承担:
五、质量与检验
第16条 工程质量
16.1工程质量标准:
16.2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时,由 质量监督站鉴定,所需费用及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17条 隐蔽工程的中间验收
17.1双方约定的中间验收的部位:
17.2 当工程具备覆盖、掩盖条件或达到中间验收部位以前,承包人自检,并于48小时前书面通知发包人、监理方检验。验收合格,发包人、监理方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若在48小时内发包人、监理方不进行验收也未提出书面延期要求的,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发包人、监理方应承认验收记录。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限定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不能影响工期。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经济支出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六、安全施工
第18条 安全施工
18.1 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8.2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第19条 事故处理
19.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发包人,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19.2 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认定处理。
七、合同价款与支付
第20条 合同价款
20.1发包人保证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20.2金额(大写): 元(人民币)
(小写): 元
第21条 合同价款的调整
21.1 本合同价款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采用 方式确定。
21.2合同价款发生设计变更或洽商的情况时可以调整。合同价款的调整方式:
第22条 工程量的确认
22.1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
22.2 发包人核实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 ,发包人逾期未核实工程量的,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将视为被确认并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发包人核实工程量未提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的,确认结果无效。
22.3 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自身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确认。
第23条 工程款支付
23.1 合同生效后 日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本合同总造价的 %为预付款。
23.2 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方式和时间:
拨付工程进度款时间
(工程进度、部位) 占合同承包总造价
百分比 金额
人民币(元)
23.3 发包人应在确认工程量结果后 日内按前款的约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
23.4 工程全部完工,竣工验收通过并办理完毕相应结算手续后 日内,发包人累计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应达到工程结算总价的 %,结算总价的 %作为工程保修金。
23.5本工程保修期满,在承包人履行了保修责任的前提下,发包人一次性向承包人支付工程保修金。
八、材料设备供应
第24条 发包人供应苗木材料设备
24.1 发包人供应苗木材料设备一览表(附后)
24.2 双方约定的苗木材料设备交验的标准:
24.3发包人供应的苗木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双方约定发包人承担责任如下:
24.4 发包人供应苗木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
第25条 承包人采购苗木材料设备
25.1 承包人采购苗木材料设备的约定:
25.2 苗木采购应出具苗木产品产地证明。
25.3 双方约定的检疫证明及方式:
九、工程变更
第26条 设计变更
施工中发包人对原设计变更,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书面变更通知,承包人按照通知进行变更。如果承包人对原设计提出变更要求,经发包人、监理方批准后方可实施,并签署书面变更协议。
第27条 其他变更
施工中如发生除设计变更以外的其他变更时,采用协议形式双方加以确认。
第28条 确定变更价款
28.1 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通知或签署变更协议后5日内提出变更工程量及价款报告资料。
28.2 发包人在收到变更资料报告5日内予以确认,逾期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视为变更报告已批准。
十、竣工验收与结算
第29条 竣工验收
29.1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在收到以上文件后10日内组织验收。发包人如无正当理由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0日内未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
29.2 竣工日期为本工程竣工验收通过的日期。保修期正式开始。
29.3 因特殊原因,部分单位工程和部位需甩项竣工时,双方订立甩项竣工协议,并明确双方责任。
第30条 竣工结算
30.1 双方办理工程验收手续后,双方进行工程结算。
30.2 承包人在竣工验收15日内向发包人提交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竣工图。
30.3 发包人自签收结算资料报告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予以签认。
30.4 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款后5日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
十一、质量保修
第31条 质量保修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31.1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31.2质量保修期: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 土建工程:
(2) 绿化种植工程:
(3) 喷泉、喷灌工程:
(4) 其他附属工程: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计算。
第32条 质量保修责任
32.1 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日内派人保修。
32.2 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在24小时内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2.3 绿化种植工程在保修期内应达到2级养护标准。
32.4 保修期内发现苗木等植物材料死亡,应在种植季节按原设计品种、规格更换。
第33条 保修费用
33.1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33.2 双方约定的养护期间水、电费用的承担:
第34条 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保修事项:
十二、违约与争议
第35条 违约责任
35.1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均应承担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35.2 因承包人原因延期竣工的,应交付的违约金额和计算方法:
35.3 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达不到质量要求的,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35.4 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款的违约责任:
35.5 其他:
第36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只能选择一种)
(1) 依法向 人民法院起诉;
(2) 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十三、其他
第37条 工程分包
37.1 分包单位和分包工程内容:
37.2 分包工程价款及结算方法:
第38条 不可抗力
38.1双方关于不可抗力范围的约定:
38.2 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1) 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 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 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 停工期间,承包人应监理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 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 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38.3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第39条 担保
39.1 本工程双方约定的担保事项如下:
(1)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2)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3) 双方约定的其他担保事项:
(4) 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第40条 合同解除
40.1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40.2 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承包人可停止施工,停止施工超过30日,发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0.3 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0.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1) 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2) 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40.5 合同按司法程序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40.6 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第41条 合同生效及终止
41.1 本合同自 之日起生效。
41.2 本合同在双方完成了相互约定的工作内容后即告终止。
第42条 合同份数
42.1 本合同正本二份具有同等效力,双方各持一份。本合同副本份数 份,由双方分别收持。
第43条 补充条款
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本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合同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附件
发包人供应苗木材料设备一览表
序号 苗木材
料名称 规格
型号 单位 数量 单价 供应
时间 送达
地点 备注
合计总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