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x19年7月1日,甲公司将某商标权出租给乙公司,租期为3年,每年收取租

2020-07-01 15:57 3585浏览 1回答
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x19年7月1日,甲公司将某商标权出租给乙公司,租期为3年,每年收取租金60万元,增值税税额1.8万元。甲公司在出租期间内不再使用该商标权。该商标权系甲公司2×18年1月1日购入的,初始入账价值为200万元,预计使用年限为10年,采用直线法摊销,无残值。假定不考慮除增值税以外的其他税费,甲公司2×19年度该商标权影响营业利润的金额为()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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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游天下的陈导游
1楼 · 2020-07-01 16:33.采纳回答

该商标权影响营业利润的金额为=60/12*6-200/10*6/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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